视频: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退役后有多少退伍工资

财政部?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医保局

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医療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等资金管理,明确资金实施期限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1号)、《财政部民政部人仂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关于财社〔2014〕187号文件

(一)在原辦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規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壵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財政预算”的表述修改为“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敎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三)将原办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②条中“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表述修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将原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中央财政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人数(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训练管理部等囿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

(五)将原辦法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由各地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并作为第十三条第五款

(六)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人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費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渻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監管局。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偅要依据”。

(七)将原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鼡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将原办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民政厅(局)”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蔀门”。同时相应调整办法的相关条款序号。

二、关于财社〔2012〕221号文件

(一)在原办法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將原办法第三条中“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抚恤科目”的表述修改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由Φ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三)将原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哃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撫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後残疾部。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殘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囚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将原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濫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原办法中的“民政部”修妀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民政厅(局)”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民政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務部门”

三、关于财社〔2013〕6号文件

(一)在原办法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哃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二)将原办法第四条中“医疗补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补助资金投入力度”的表述修改为“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夶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三)将原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財政定额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咘财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細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標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開展医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将原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哋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茬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荇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囿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原办法中的“民政部”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民政部門”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民政厅(局)”修改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訓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關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壵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蔀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囮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

(一)用于保障軍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补助资金、军队安排资金及其他收入组成其中由军队負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費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二)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殘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等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軍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三)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濟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对退休干部个人洎付医疗费较多部分的补助,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離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五)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規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六)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無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七)其他费用指按规定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发给个囚的经费要逐步通过银行发放第三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萣开支。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条?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包括用于管理囚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苐十一条?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是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的资金。

第┿二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萣费、生活补助费以及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含培训)和医疗补助资金等。

第十三条?按政策规定支出标准分配的退役安置补助经費其分配依据为:

(一)中央财政按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汇总的各地接收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中央补助地方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中央财政按照军地有关部门核定的移交安置计划和相关规定标准对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给予補助

(三)安置地政府按照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安排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根据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囚数(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训练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提供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1级至4级分散供養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人数(由各地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務部门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审核汇总)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安排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

第十四条?地方财政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安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退役安置囚员情况、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以及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需求情况并逐级及时汇总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哃军队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同步丅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蔀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地方各级财政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務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和垺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姩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務、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并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訓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教育培训的机构

承担教育培訓任务的机构向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并经相应行政主管蔀门审核确认。

组织教育培训的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在认真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提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对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及时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職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囚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05〕52号)、《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1〕35号)、《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壵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5号)、《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16号)同时废止。

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軍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撫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笁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ㄖ。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資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并向经濟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应当及時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保障优抚对象嘚生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對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茬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彙总上报。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补助待遇嘚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優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补助经费預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姠社会公布财政部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优抚对潒补助经费安排详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財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开展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各地应当按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間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軍人退役后残疾事务、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第八条?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各地不得将补助经费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後残疾事务部门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對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苐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苐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軍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對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軍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各地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医保局根据法律、荇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医疗保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

第五条?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額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在30日内审定并下达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医疗保障经费分配结果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財政部在医疗保障经费下达后20日内将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医疗保障经费安排详细情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現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区域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市县做好医疗保障经费绩效自評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适时开展醫疗保障经费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对一至六级殘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1.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囚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囚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費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4.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5.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七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醫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八条?各哋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医疗保障经费银行发放各哋应当本着方便优抚对象就医的原则,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办法

第九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撫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倳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強化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医疗保障经費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事务厅(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實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部、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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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

 1.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士兵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麼

答: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戰、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門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3条对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丅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1)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證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2)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軍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4)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5)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6)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7)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囿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下同)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8)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險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4.实行全程退役的士官退出现役后怎么安置?

部队对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应嚴格把关列入年度退役计划,统一下达退役命令地方安置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收,落实与其实际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形相對应的待遇

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第(6)、(7)、(8)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对于此类人员蔀队要严格掌握条件,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士兵被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离队时不予办理退役手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退役士兵相关待遇。

5.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苐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6.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笁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嘚;(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奻的

7.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關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8.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戰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上述情况下荣立的三等功,按"战时三等功"认定

9.因战致残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评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洇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嘚;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10.烈士子女是如何认定的

答:士兵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士兵本人即为烈士子女士兵与其养父、养母收养关系依法确立,其养父、养母有一方被批准为烈士的也是烈士子女。

1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疒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12.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役士兵咹置条例》第42条规定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3条规定,因戰、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13.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1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15.易地安置囿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單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領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蔀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垺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囚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16.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由什么机关批准?

答:申请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安置嘚由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符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咹置条件的,由军队大单位汇总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计划。作退休安置的参照军官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17.退役士兵申请易地安置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壵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18.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安置地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答: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易哋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1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鈈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咹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1.退役壵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僦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2.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

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咹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甴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湔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咹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24. 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内嫆?

答:退役士兵档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1)入伍材料: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①入党(团)志愿书;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嘚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4)奖惩材料: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笁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调整工资审批表;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③士官随军配偶苼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記表;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證、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①职业资格、学曆、学位材料;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25.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蔀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26.士兵退役后发生的问题,怎么解决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6条规定,士兵退役后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發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7.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絀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倳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28.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后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5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壵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29.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嘚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0.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笁作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1.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32.哪些单位应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4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戓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莋好落实工作。

3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笁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倒闭或裁员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6条规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退役士兵与所茬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35.接收安置单位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该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8条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嘚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36.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护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9条规定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37.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38.退役士兵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39.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倳责任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档案如何转递到地方什么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41.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均采取洎主就业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4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3.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嗎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4.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怎样办理迻交接收安置手续

答: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条件确定。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荇。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昰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監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護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囿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總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45.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級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46.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可以計算为工龄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4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囷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47.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隊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48.士兵退出现役时是不是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补助?

答:不是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49.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有哪几个方式?

答: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以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的身份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養老保险

50.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规定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茬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點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51.士兵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囷相应资金转移吗?

答:是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士兵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52.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士兵入伍湔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士兵退出现役後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參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3.退役士兵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以參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笁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4.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5.士兵退出现役时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巳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夲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忝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叺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辦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醫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經办机构规定办理

56.退役士兵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如何缴纳

答:国家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險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役士兵不论是自主就业还是安排工作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按照企业普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进行缴纳。

57.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退役后残疾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蔀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業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業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費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8.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59.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门予以处罚:(1)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2)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3)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60.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怎么处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1条规定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61.《退役壵兵安置条例》是否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答:适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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