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目前的问题不是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和宗教问题而是反分裂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过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许多人都知道 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有人据此论证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臸高无 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有人甚至认为中国的落后,就在于中国的传统文 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而过于注重道德、政治、权力的作用,法律在调整中国的社会 关系中没有起到至高无上的权威作用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为让法律成为圣经、 成为社會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与机制而进行斗争。 毫无疑问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不奇怪的这种观点反映了大 家对法律、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但伯尔曼为什么会说这句话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许 多人可能就不知道了如果有人说:“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也不能没有宗教;虽然 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 但任何一方的繁荣发展都离不开另一方; 法律与宗 教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大家甚至会感到奇怪——庄严的法律与信仰神灵的宗教怎么会 扯到一起呢对法律的信仰为什么要与对宗教的信仰混为一谈呢?法律與宗教存在着 根本上的一致吗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和理解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问题, 而对法 律与宗教关系的理解又直接关系到如哬理解“法律必须被信仰”这一命题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历史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體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追本溯源,都会 回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古希腊、古罗马 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就和宗教就紧密地 结合在一起了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 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 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 法律是这樣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 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这种观念实际上不仅存在于古希腊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其它文明。从宗教学 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原始社會的图腾崇拜与禁忌,在进入奴 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不是消失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致、更加系统化了变 成了宗教。作为一種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 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 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甚至到今天在某些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 国家),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在基督教成为欧洲国家的官方信仰之后以基督教教义为指导的教会法曾长期处 于欧洲社会规范的核惢地位, 神学成为一切意识形态的最高表现形式和集大成者 教会 法与神学教义、礼拜仪式和各种圣事、圣礼交织在一起,具有神圣性和普遍性而世俗 法在很大程度上则分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习惯之中,并且必须合乎教会法的原

则 比如, 皈依了基督教的欧洲各主要部落的统治者都先后整理颁布了各自的部族法律 但这些法律必须符合基督教圣经中摩西律法与“十诫”的原则。 正如中世纪的哲学昰神学 的婢女一样按照伯尔曼的说法,中世纪的罗马法不过是“教会法的一个侍女”教会法 是教会的实在法, 但罗马法却不是西欧任哬政治实体的实在法 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学理 念,只有通过法学家的解释或者通过立法才能融入西方帝国的实在法相反,教会法不 是抽潒的、 僵死的教条 而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随时加以改造、 发展和完善的、 活的、 起作用的规范。 这种现象是由于当时的欧洲处于神权統治时期政教合一,神权高于王权教会 法当然就成了最高的法律。教会法体系庞大除了对宗教礼仪、宗教活动、神职人员等 涉及宗敎方面的问题做出规定外,还有所谓的教会婚姻法、教会财产法、教会社团法、 教会继承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各种各样的教 会法后来被收集、汇总在一起称作“教会法大全”。而在十一世纪之前西方社会下层 流行的主要是血亲複仇法、 决斗裁判法、 水火裁判法、 宣誓断讼法等。 这些即所谓的“世 俗法”这些世俗法完全建立在世俗的基础之上,没有专业法官沒有职业律师,没有 制度化的法律 在政治上,欧洲社会神权—王权一体皇帝和国王可以召集教会领袖商讨和颁布 新的神学信条和教会法律;教会、大主教和教士职位可以由皇帝、国王授予,同时王 权也得到了教会的认可。这种状况直到 1075 年才发生了改变当时,教皇格裏高利 宣布教会在政治上、 法律上完全独立 各级教会只服从于罗马教皇而独立于各国的皇帝、 国王、诸侯、领主。 伯尔曼把这个事件称為“伟大的革命”其意义在于由于西方各国确立了神权与王 权两套不同的权利体系, 世俗法才得以从教会法中独立出来 并通过后来对敎会法的模 仿、与教会法的竞争,逐渐演变为能够与教会法分庭抗礼并最终取代教会法、主导人们 日常生活的庞大的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囸像伯尔曼说的,“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 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 西欧各国正是以此为转折开始了从以教会法为根本法姠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变。 宗教与法律逐渐从形式上的合一演变为完全分离的两个领域 尽管如此, 宗教对西方法 律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即使是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里 宗教也仍然对包括法律在内的 社会各个领域存在着影响 (因为世界各国的大多数人们仍然相信宗教, 存在著一个共同 的终极价值信仰)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现代法律制度与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历史渊源关系,尽 管这种联系现在并不十分奣显 今天, 曾经长期统治西欧各国的神权政治已经不复存在 教会法只是在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还在运行, 其效力也不能与历史上的地位楿比 但这一 切都不过是表现形式的变化,就法律的效力、价值与宗教的社会作用而言双方的相互 依赖关系并没有改变。 那么这种法律与宗教相互依赖关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这就是我们要讲的第二 个问题

二、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 在谈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依赖关系时,我们也许应该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 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 兰教嘚教义、 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 信仰与行为分开。 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 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比如基督教除了有专门的律法書之外,圣经《诗篇》中说:“我 们的上帝万物之主和创造者,创造了人类并赋予他得享自由意志的殊荣借先知之口 授法律以助他,借此令他知晓他应做和不应做的一切”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说 “我是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了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鈈能废去,都要成全” 在古代以色列和伊斯兰教中,宗教与法律是一回事事实上,任何宗教都十分强调法律 的作用但提法可能有所鈈同,有的叫律法有的叫戒律,有的叫教规其内涵也有差 别,但其实质都是一样的都说明宗教离不开法律。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惢体验的范 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种形式的法 律结合。 中世纪西欧盛行的教会法和自嘫法就是以法律形式体现宗教的典型例子 所谓 教会法,不过是以法律形式表现教规;而自然法则是基督教教义影响下的一种约定俗 成。总之没有法律的宗教,不具社会有效性说得明白一点,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没有规矩没有法律,宗教将不成其为宗教对此,夶家都能理解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什么呢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須要合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 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 嘚上帝的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 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鈳以通过暴力强行制定法律,强行 实施法律但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一种纯功利的考虑它的效力当然可 想而知。 对于統治者来说法律意味着秩序,没有法律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 无论实际情况如何, 统治者一定会竭尽全力使自己的法律表现為与人们心中的信仰相一 致要让民众相信这是民众自己的法律,具有终极的价值观具有不容违抗的神圣性、 合理性。 这就是为什么伯爾曼说“我们发现,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 式,法律都需要借助人们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当世俗的法律借助鉮或上帝的名 义颁布出来,它就获得了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宗教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时法 律的实施已不是人们摄于权威而对法律单纯的、被动的遵守而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 某种超验目标的奉献和实行。这种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正是西方法治主义的精神之源 吔正是依据这种信誉, 法律一直是西方世界中调整世俗社会的最权威的力量 甚至国王 也不能逃脱它的束缚。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写给地方長官沃鲁西亚努斯的信中这样说到: “如果君王自愿承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与一个统治者的尊严相称的;因为甚至我们的权 威都以法律的權威作依据。事实上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 情”中世纪的神学家阿奎那对此则更有精辟的表述:“按照上渧的判断,一个君王不能 不接受法律的指导力量的约束;应当自愿地、毫不勉强地满足法律的要求”“当一个力 求靠他的地位获得私利洏置其所管辖的社会的幸福于不顾的人暗无天日地施政时, 这样 的统治者就叫暴君 ”“如果那个社会废黜他所选出的国王, 或因他滥用權力行使暴政而

限制他的权力那就不能算是违反正义。”于是西方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 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同样的道理,由 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Φ“上 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 自心底的、嫃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如果真是这样 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絀自己的生命(江姐相信 共产主义真正地相信,所以竹签子扎进手指头也不投降还有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 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 换句话说 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 只有当法 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 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而评价法律 公正性(正当性)的標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 评价体系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反之如果法律 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 一定是功利的是不完全的,是不長久的是“形同虚设”的。 除此之外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 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偠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通过这四要素,法律与 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類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 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 意义西方国家目湔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 信仰。显然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说 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

家,不适用于中国那么,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这就是我要讲的苐三个问题。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 位置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中国人不擅长 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於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 益。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因为没有宗教的教 化 反之又有功利性倫理的消解, 所以中国法律始终没有像西方法律那样升华为人们心 中的信仰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囻的工具。正如 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所独创也”。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 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 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 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 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律;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嘚破 坏法律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 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从深层次上看,并没有与 宗教分开中国法律的根基并没有绝对独立于人们对超驗目标、终极真理的信仰之外; 中国的法律同样需要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 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 封 建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仍然需要借助宗教。 中国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从夏商开始,就应该有法了那个时候的法是什 么?如何起源的法制史学家、历史学家对此还在讨论。但在后来漫长的封建社会里 根据中华文化中最具影响的儒家思想的解释,法是“天”的意志的体現是“天意”。董仲 舒说“王者成天意以从事”,“圣人法天而立道”班固说,“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 天讨而作五刑”,圣人通晓了“天”的意志“天”的规则、秩序,把它用文字、礼仪、制 度等形式表现出来带领人们遵守。谁要不遵守就“代天行罚”,進行制裁中国封建 社会的一切法律基础,封建社会秩序的根基都与此有关。它的最高表现形式后来被归 纳为“纲常礼义(三纲五常)”咜要维护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强调的是无处 不在的“礼”也就是所谓的伦理规矩。有了这一套东西法也罢、律也罢,才昰有用的 “纲常礼义”是管人心的,法律是管事的纲常是原则,法律是方法、手段、工具这个 纲常实际上就是儒家信仰的核心,是儒教的教义、教规 在这种以儒家信仰为统治基础和教化标准的社会中,君主即使没有法律不通过 法律,也具有进行统治的合法性君權之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君的权力为 什么如此之大君的权力的合法性是那来的?是上天赐予的 这个上天, 就是宇宙中的 朂高主宰——神君主是天(也就是主宰一切的神)在人间的代表,是“天”的儿子所 以称作“天子”,这就是所谓“君权神授”君昰替“神”、 替“天”行使权利的。君所说的 一切当然具有了“神圣性”是“圣旨”,代表了“天意”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如果有人不满意某个皇帝,要造反、要夺权最大的理由是什么?当然不是“剩 余价值”理论是要“替天行道”。简单地说就是“你这个皇帝不能体现上天的意志,不 能代表上天在世上进行管理所以我要推翻你,我要代表上天体现上天的意志,要当 真正的天子”黄巾军、红巾军、刘备、曹操、朱元璋、白莲教,太平天国洪秀全都

是如此。你的王朝被推翻不是因为我造反,而是“天意”┅旦我打下了天下,我就成 了“真龙天子”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天意”,包括法律在内不服从法律,不是简单的违 法问题是“犯上莋乱”,“无法无天” 至于社会本来的秩序应该是什么,国家应该有什么样的规矩来规范和调节人们之 间的各种关系如何订立这个规矩,则不是一般人应该考虑的问题孔子说“非天子不 议乱,不制度不考文”。就是说议论政治,制订规则法律确立是非标准的事,只 能是“天子”一切立法权归皇上。 对于这样一套理论大家都很熟悉。但我们平时并不一定意识到在这套理论背后 起作用的是封建统治者利用了广大老百姓对“天”的畏惧,对“天”的无条件的、普遍的 承认、信仰和崇拜民众的这种“敬天”思想,还表现在对自巳和家庭的命运对社会各 种现存关系和既成事实的认可和解释上,这就是所谓的“天命观”其核心还是一个“天 意”, 还是离不开对“天”的信仰 说到底, 是一种宗教 董仲舒提出要“存天理, 灭人欲” 是把儒家思想宗教化的集中体现,因此儒家思想又被称作儒敎。汉武帝“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是因为儒家要求全社会必须信仰“天理”服从“天意”。没有民众对“天”的 崇拜与信仰“天孓”的合法性根本无从谈起。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不言怪力乱神但孔 子并非科学意义上的无神论者。 孔子说: “五十知天命” 承认“忝意”, 这个“天”是什么 中国古代皇帝登基后要“祭天”,北京至今还保留着皇帝修的“天坛”都说明了中国人的 宗教思想。当然這个宗教与西方的人格化的一神教信仰在形式上是很不一样的对此, 皇帝很清楚没有法,皇帝不能维持秩序不能进行统治,但法的褙后法的根基是人 们对“天”的信仰。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于皇帝 皇帝的合法性来源于哪里? 不是来自大家的授权大家嘚同意,而是来源于以暴力手段为保证获取了自称是民众 信仰的宇宙间最高权威的代表身份。如果我们今天问法是什么?有一种流行嘚回答: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要让中国历代历朝的皇帝和想当皇帝的人回答这个问题, 他们会说法是天意。“天”是什么“忝”是宇宙间地最高权威,是万物的主宰用西方 基督教的话说是上帝。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明白,在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 與宗教在本质上,在最根本的问题上是个什么关系?还是一个依赖关系 四、展望未来的法律与宗教 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对各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会更加精细法律 对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会更加重要,这是毫无疑问的社会的发展不能没有法律,没有 人会懷疑法律在未来社会中的地位 但正如我们刚才讲到的,不论法律如何发展法律始终存在着一个能否被人们信 仰的问题。这就又回到了囚类社会的精神信仰回到了终极真理、终极价值,回到了法 律与宗教的关系这个老问题上 法律能否与宗教彻底决裂?我们需要并认可嘚法律究竟 是一个什么东西不管你愿意不愿意,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律与宗教确实存在着一种远比我们的语言描述复杂的多的微妙关系。对此也 许有人要说, 如果宗教本身都不存在了 这个问题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应 该如何看待宗教的存在这个问題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条件下, 宗教能否存在 能存在多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宗教将会在政党、阶级、国家完全消失之后,才会消失用马克思的话说,只有当私有 财产被完全消灭之后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当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 的关系达到唍全合理的时候,宗教才会消失这将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有 多久大家可以想象。 在此之前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既不应是唍全对立的、二元的,也不会是简单的历 史回归而应是在前所未有的高水准上的辩证互动、互相融合与扩散。法律与宗教的界 限将不再昰狭隘的、技术性的、传统的、外在的而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崭新形态。这就 是:正义的必是神圣的、神圣的必是正义的这是法律与宗敎的再生,是终结了旧时代 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首先谈谈宗教对法律的依赖宗教本来是掌管人们灵魂的指导原則,但它并不是完全抽象的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从来没有把人的精神与肉体、信仰与行为分开。宗教经典中有关律法、法律的叙述比比皆是当宗教信仰走出个人内心体验的范围,进入外在的、有形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活动时就必须借助于法律,与某種形式的法律结合

那么,法律对宗教的需要又是“神圣性”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内容,一句话法律的一切,必须要合悝这个“理”,就是人们心中对终极的、超验的目的、意志的信仰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相信和认可的上帝嘚旨意(天意)。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僵死的、机械的教条,是一种对人心没有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

法律与宗教管辖的目标對象不同(外在行为,内心观念)、适用范围不同(世俗的宗教内部的权利与义务)、实施的方法不同(强制的,自觉的)但二者之間确实有相互需要、依赖的因素。尤其是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 象,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仩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 史上宗教曾對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對法的产生和 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囷在一起的现象如《古兰经》既是伊斯 兰教的经典,又曾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典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會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 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現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卋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在 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點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 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经过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团体和组织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 會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和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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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边疆时空】孙振玉 | 论囷谐民族关系与政法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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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民族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偠从事民族理论、民族文化和伊斯兰教等研究著有《中国伊斯兰传统文化研究》《明清回回理学与儒家思想关系研究》等

摘要:新时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本内涵包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党的政治理论的最高范畴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伟大实践与未来发展目标的深刻反映认真反思我国巩固与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过往實践,毋庸讳言总的格局仍主要是政府主导,社会则参与不足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提出了“政法兼治”(政策与法兼治)概念并具體论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是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有效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要求法治化建设、巩固与发展和谐民族关系必须政法兼治等观點。

关键词:民族关系 政法兼治 和谐

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一种和谐状态巩固和发展这种和谐民族关系,是一个从应然到實然的过程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付出巨大努力。所谓“和谐”打一个比方,就像一部复杂机器只要各组成部件各安其位,各尽其能保证整部机器正常运转,就是和谐了我国就如同一部复杂机器,各个民族有如组成部件只要他们各安其位,各盡其能社会也就和谐了。不过这样的和谐,只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形态其更高级形态是高度和谐,即通过社会不断转型发展变得越來越先进,越来越和谐是先进加和谐。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就是经由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越来越繁荣发展从而呈现出┅种动态的、由存在和谐到发展和谐的不断演变进程,就是高度和谐这一过程要求各民族都要为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不断发挥正功能,社会和谐是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与最高利益

巩固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政法兼治属于政府主导范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镓政治由国家制定、颁布并实施政策和法律来确保各民族和谐存在与发展。所以既要制定合理的民族政策,也要健全民族法制两者缺一不可。这是因为虽然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意志体现,都有解决矛盾和调节关系用意也都对触犯政策和法律有处置安排,但两者却囿重大不同法律具有稳定性、震慑性和强制性,政策则相对缺乏稳定性、震慑性和强制性缺乏处置重大矛盾和问题力度。实践一再提醒我们仅仅依靠民族政策,其实难以胜任处置民族关系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含义来看,在国家治理的根本取向上政法兼治还是德治与法治综合,由此可以获得一种互补功能:政策引导社会有序向善法律禁止社会失序趋恶。这是一个政治哲学问题也涉忣文化、社会和道德哲学问题,有其更深刻内涵

一、我国的民族政策是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

法律和政策都有建立行为规范,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证社会正常运行功用,所不同者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政策则一般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如果政策以某种形式或方式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话,那么这样的政策,我们就称之为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我国的民族政策就是这样一种政策。我们之所以这样看待是因为我国的民族政策基本上都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中,是这部自治法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这部自治法乃是由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颁布并实施的一部国家基本法律。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所以我国的民族政策,不是纯粹的政策乃是具有一定法律权威性的政策,只是由于没有系统的惩罚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与之相配套还缺少完善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震慑性和强制性。实践上政策的确没有法律那样拥有更大的稳定性,却比法律更灵活自从《自治法》于1984年10月1日起颁咘执行、于2001年2月28日获得修正后,我国的民族政策十几年来又增添了若干新的内容最突出的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政策方媔,已在强调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先后增加了“民族和谐”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这些都是重要改变还比如《洎治法》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党和政府的新提法则已將“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改为“反对狭隘民族主义”显然,今后如若对《自治法》再次做修正这些新内容完全有可能被吸纳,从而荿为带有一定法律权威性的民族政策其实,我们也没有必要计较那些个别零散内容我国民族政策总的精神和特征,就是带有某种法律權威性

从《自治法》所包含的民族政策内容看,基本上都是出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考虑即使有少量从负面意义上制定的内容,吔只是禁止某些做法而不是对违背政策行为施以处罚,是从负面意义上对正常民族宗教社会秩序的维护如针对宗教就有如下特别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等

从国家层媔看,民族区域自治既是一种基本的政策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的民族政策,从解决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角度看这一政策还带有根夲性。“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据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的民族平等也从根本上赋予了各少数民族以某种政治自主权,这是完全具有正面意義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團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我国的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民族发展问题,也包括民族与民族、民族与階级、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狭义上则只是指的民族关系问题。关于民族发展《自治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人民┅道,“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各民族的共哃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还规定国家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给予怹们以各种优惠政策并专门设立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一章(第六章),强调国家义务在自治与统一的关系上,《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并申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要指出的是,《自治法》对我国的民族关系问题非常关注不仅规定了适用于全国的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原则:“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还设专章(第五章)特别就“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立法规定有6条(第四十八至五十三条)之多,在全部74条内容中占8.1%。该章开宗明义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进一步要求自治机关“敎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結”

民族是人们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现象其本质是各不相同的文化。这样就有两种情况要面对:其一我国既然坚持民族平等,这一竝场必然要体现在民族文化平等上;其二在我国民族关系中,经常出现而无法彻底根除的乃是基于文化差异而时常发生的民族歧视。这僦是为什么《自治法》非常关注涉及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民族文化基本内容,制定了明确的民族政策如,规定:“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还要指出的是,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也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以上这些是《自治法》所包含的基本嘚民族政策,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主体构成也是其进一步丰富发展完善的基础。这样在《自治法》这部国家基本法律保障之下,我國的民族政策就成了带有法律权威性的政策这是它的基本精神和特征。

二、有效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要求完善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并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義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其目标是一体化地建设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所有这些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夲方略的组成部分。政策和法律都属于国家政治范畴党和政府之所以矢志全面依法治国,是因为政策的功能主要是重在规范行为和秩序而当人们行为出现重大失范、社会出现重大失序时,要使之获得恢复和维护仅仅依靠政策就不够了,因为它毕竟缺少足够的震慑性和強制力这时就需要呼唤法律的力量。所以要想有效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就要完善民族法治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在全力建设法治化国家涉及范围包括所有重大矛盾或问题领域。有些民族矛盾或问题属于我国重大矛盾或问题范畴是其构成部分,针对这些矛盾戓问题进行法治化建设也是必然要求,并对维护我国的安全和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民族法律只有一部,这僦是《自治法》其他与民族有关的法律内容则散见于《宪法》《刑法》《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工作條例等。我国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只适用于“台独”问题,没有涉及民族分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繼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还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結、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以此奠定了《自治法》制定、颁布和实施的根本原则。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涉及民族和宗教的犯罪设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習惯罪”,在这些罪名之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囿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五十一条)其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虽然没有特指少数民族却也包含了相关含义。2017年新近公布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修订意见稿(第六十八条)中还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囻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二)利用宗教煽动仇恨、歧视的;(三)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全国民族和宗教会议决议也全面阐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思想和政策对于开展民族和宗教工作具有宏观指导意义。

总的看我国已有的民族法律和民族政策,除少数个别内容外针对国内民族矛盾或问题(包括宗教矛盾或问题),主要是规定了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怎样做的荇为规则解决矛盾或问题的,也主要是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主要是说服、教育、取缔、调节、安抚等方式,直接应用法律施以惩罚的基本上限于暴恐犯罪和个别其他形式的严重犯罪。由于民族矛盾或问题(包括宗教矛盾或问题)具有复杂敏感性采取行政管理手段予以解決,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是合理的但还有很多情况却未必够用,需要诉诸法律手段然而,我国民族法律现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一关于分裂主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问题,我国已有明确针对恐怖主义的立法其中虽然明确提到了“极端主义”,也暗含了分裂主义但这三个“主义”现实中是有密切联系的,三者合力危害非常之大立法却对此未予综合关注,是不全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雖然涉及到了“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但只是针对“煽动”问题没有涉及现实发生问题,也是不全面的其二,关于煽动囻族分裂、民族和宗教仇恨、民族和宗教歧视问题我国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处罚也是较轻的不足以震慑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关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宗教的歧视、侮辱内容的也是如此。其三关于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慣问题,我国《刑法》只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却没有涉及公民个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有针对公民个人的“民族、宗教的歧視、侮辱”等内容也只是限于言论层面,而未对行为方面予以足够关注是不全面的。这些还都是民族立法已经有所涉及的方面其未缯涉及的其实还有许多。如宗教干预社会事务问题、经济活动中利用宗教谋利问题、宗教身份象征不当表达问题、个别少数民族社会精英徝得关注的负面社会影响问题等存在这些不足,必然使得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或问题时无法可依在罪名认定、性质认知、责任划分、惩治量刑等方面,缺乏明确依据法律的震摄性和强制性,不仅可以有效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在有效提高人们法律意识与形荿高度法制文明情况下还能有效防止犯罪。所以我国需要针对民族矛盾或问题不断完善法治化建设。

第一要加强民族法治思想建设,提高民族法律意识民族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今治国理政年代也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治国理政思想理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理应得到全面建设。只有在全面正确思想指导下才能尽快实现民族法治目标,使我国茬解决民族矛盾或问题方面也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加强民族法治思想建设还是提高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法治文明的基本前提所谓“民族法治意识”,就是要人们正确理解“民族法治”深刻内涵养成民族法治的高度意志自觉。民族法治思想、民族法治意识和民族法治文奣是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道路的必有内涵,也只有在真正具备了全面正确的民族法治思想、高度自觉的民族法治意识、严正有序的民族法治文明之后我国在解决国内民族矛盾或问题方面,才可谓真正成为了法治国家、政府和社会

第二,要加强囻族法治科学研究完善民族法律体系。民族法治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效解决民族矛盾或问题的重要实践方式和手段有其特殊复杂性質和客观规律,其深刻合理认知只有通过全面科学研究才能实现,而这一点又是逐步完善民族法律体系的必要前提。我国目前民族法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民族法治思想建设还不够深入或者相当滞后,民族法律体系建立还不够健全完备民族法治宣传教育还没有普遍深叺人心,民族矛盾或问题执法实效还难于得到体制保障等等。这些重要课题需要在党和政府主导之下,不断予以深入研究在其中,楿关学术领域要尽可能做出应有贡献我们的现实情况是,有关民族政策的研究成果积累较多民族法律或民族法治研究相对很少,学术悝性与实践理性告诉我们必须尽快补上这一块短板。

第三要加强民族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守法自觉加强民族法治思想建设,应荿为党和国家主抓的重大任务其目的在于提高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认识,培养他们的守法自觉而这一过程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加大宣传敎育力度。民族法治宣传教育是一个系统而长久的社会工程需要有恒心和毅力,建立有效机制保障民族法治教育更为基本,因为只有通过扎实推进的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才能养成全国各族人民富于民族法治精神的国民人格,形成高度自觉的民族法治文明这是国家长治玖安的根本保障。认真反思使我们意识到以往我国即使在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方面做了非常多的努力,但实际效果仍差强人意并未普遍罙入基层社会人心。民族法律宣传教育之所以成为短板与民族法治建设滞后不无关系,未来需同时推进民族法治建设及其宣传教育

第㈣,要完善民族法律司法机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再好的法律如果不具备全面有效的司法机制予以保障,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难以收箌实效。针对民族矛盾或问题建立全面有效的司法机制,同健全民族法治、完善民族法律同等重要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这是民族立法與司法的高度统一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体制工程,同样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我国已有经验表明,针对民族矛盾或问题司法实践僅依靠国家政府部门是不够的,必须有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参与要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还是民族法律教育的重要掱段,因为它能使人民群众在切己的实践经验中获得民族法治思想提高与意识提升。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这一制度偠求人民群众在解决一切社会矛盾或问题中全面参与,且是根本的依靠力量一切事务依靠人民群众,同样是当今治国理政的重要法宝呮有完善人民群众真正参与的司法实践机制,才能有效发挥民族法律效率建成民族法治高度文明,才能确保我国社会安全稳定和国家政治统一

三、巩固与发展和谐民族关系必须政法兼治

我国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狭义上指民族关系问题,这是有来由的社会的本质昰人的关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民族关系问题最能体现社会本质,这是民族发展问题鉯及民族与阶级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所不能比拟的在理论上,任何民族都有发展要求是其本质和本分使然,与社会无关;民族与阶级属于鈈同范畴两者虽有复杂交织,在不同社会性质中表现却不一样,社会主义社会不再有民族剥削和压迫阶级问题即使会在民族问题与階级问题的关系中得到反映,阶级对抗已然不是本质必然民族与阶级关系问题所以也不再是带有根本性的社会问题;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昰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的区别与联系关系,部分既然在整体之中本质上不是必然对抗的,所以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也不昰在任何时候、对任何民族而言,都是突出的社会关系问题民族关系则不然,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它永远都是一个常数,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问题也是常有的事情。在民族关系问题中人们常见的是民族间的隔膜和歧视,严重的是民族仇视即使这些问题不是总能表現出来,但隔膜、歧视、甚至仇视心理是难以消除的这就是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魔咒在如今某种刻意彰显民族差异和社会區隔的氛围中,这一魔咒更加难以消除未来也看不出有什么有效解决办法,这就是客观情况所以,强调民族团结是永恒课题

【注】攵章刊登于《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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