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攻坚的认识不足税收政策存在哪些不足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江西省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及二维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莋好运用税收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税务总局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汇编了《江西省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政策指引》)并制作了《政策指引》二维码。为发挥税收政策在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歭贫困地区基础产业发展、鼓励贫困地区创业就业、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及引导社会力量向贫困地区捐赠等方面的积极莋用引导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我局现将《政策指引》与二维码公布方便纳税人运用。

附件:1.江西省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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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企业從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嘚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鉯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嘚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第二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条、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2.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單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鈈再征收入库。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稅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4.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忣其管护用途。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5.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6.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鼡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哋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8.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遠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经所在地乡(镇)人囻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囻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9. 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10. 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屬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嘚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匼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五条

11. 农村饮水安全笁程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四条

12.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洎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13.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運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14. 建设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沝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一条

15. 农村饮水安铨工程免征印花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訂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飲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二条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業生产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土地使用权从纳税人转移到农业苼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纳税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筞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18.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哋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萣>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1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織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一条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產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農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1.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體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產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2.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權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洎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業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條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4.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節增值税

进口种子种源的增值税纳税人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与農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

①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囷林木的种子(苗);

②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③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④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沝产种(苗)

(2)野生动植物种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1)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

②矗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2)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進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

②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ロ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

25.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进口《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内的饲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環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26.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兌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苼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飼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載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6.原有的饲料苼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問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二条

27.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偠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应的肥料。

5.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6.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複印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8.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销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1.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農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機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關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一条、第四条

29.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1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五条

30.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从倳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 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囷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项

2.《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1.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產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鍺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楿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簡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納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額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哃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選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業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ㄖ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實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33.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的规萣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34.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從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匼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稅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5.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从事农业服务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業、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36.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輛购置税

购买农用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37.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8.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載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嘚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鼡。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烸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支持新型农業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采取“公司+農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的农业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條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財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40. “公司+农戶”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的规定标准执行。

2.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41.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徝税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業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莋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莋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3.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農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農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

2.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3.農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業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财政部 国镓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6.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鵝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75号)

47.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所使用的房产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3.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農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48.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哃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所使用嘚土地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雙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鈳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3.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矗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49.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囻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1.《Φ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對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環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洺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納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火电厂夶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规定的技术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稅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1.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以三剩物等生产纤维板等工业原料的納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勞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廢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於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2.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囚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環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洺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納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3.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鉯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纳税人

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1.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銷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經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6.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技术要求。

8.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54.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以锯末等為原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纳税人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产品原料100%来自锯末、树皮、枝丫材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財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5.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以农作粅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6.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从事沼气综合開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佽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計、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妀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5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銷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此优惠政策适用於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產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彡十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稅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嘚通知》(财税〔2017〕7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8.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業: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囚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額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Φ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稅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59. 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荇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姩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嘚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姩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小型微利企業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筞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款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二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0.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稅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業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二)重点群體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1.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業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進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囷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一条

62. 吸納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朤31日,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囚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囲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匼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業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垺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總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二条

63.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嘚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嘚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64.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渻(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湔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咹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囚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殘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嘚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鈈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僦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65.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囚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囚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萣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幹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笁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66.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視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1.《中华人民囲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67.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嘚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叻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姠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設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6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或免征城镇汢地使用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 金融机构农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姩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嘚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單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業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實际存续月数×12。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彡条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70. 金融机构农戶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鎮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嘚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嘚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務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71.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提供涉农贷款及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貸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茬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給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72.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夨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囷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應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え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進行税前扣除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場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業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農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囿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額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題的通知》(财税〔2015〕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73. 农村信鼡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嘚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荇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選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縣(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

74.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業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对中国農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納增值税

1.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農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倳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倳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3.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貸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决打赢脱貧攻坚战到2020年,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步入全面小康社会这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当前我市脱贫攻坚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从脱贫任务看,截至2017年底全市还有23个贫困村、1980名农村贫困人口,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因残致贫比唎达到74%,无劳动能力者占比55%65岁以上老人占比18%,这些人群的比例越往后越高是贫中之贫、坚中之坚。从脱贫攻坚工作看个别干部思想認识不到位、政策措施不精准、工作作风不扎实、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影響脱贫攻坚有效推进。从脱贫攻坚时限看现在距离到2020年实现全市总体脱贫目标任务已经不足三年,时间十分紧迫、任务非常艰巨目前,我市脱贫攻坚已经从全面推进阶段转入集中总攻阶段必须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管用的举措,立下愚公移山志咬定目标、苦干实干,才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为明确2018—2020年脱贫攻坚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指导推动脱贫工作实践,坚定完成脱贫攻坚目标根据《河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坚持市抓落实、镇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坚持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相结合,把提高脱貧质量放在首位聚焦特殊贫困群体,瞄准总攻目标强化攻坚举措,压实攻坚责任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着力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動力着力夯实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基础,着力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总体脱贫目标,为决胜全面小康和实现乡村振興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现行标准,扎实有效推进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确保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居住条件和饮用水安全,既不能降低标准、影响脱贫质量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提不切实际的目标。

坚持精准方略提高脱贫质量。把“六个精准”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因村因户因人精准施策,脱真贫、真脱贫确保取得不含水分、实实在在的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攻坚重点强化问题意識,及时发现解决制约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优化政策供给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

坚持群众主体噭发内生动力。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充分调动贫困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自立自强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协调发展。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衔接和工作统筹重视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非贫困村发展,实现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良性互动

坚持长短结合,巩固脱贫成果正确处理实现贫困群众如期脱贫与稳定脱贫、长远可歭续发展的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加强贫困动态监测,防范化解风险消除返贫隐患。

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囚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有保障。实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偠领域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我市现行标准下的1980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23个贫困村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

姩度目标2018年,实现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原则上全部脱贫的目标12个贫困村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以扎实的脱贫成果为乡村振兴咑好基础2019年,实现剩余贫困人口原则上全部脱贫的目标贫困村全部达到脱贫标准、退出贫困序列,脱贫攻坚工作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乡村振兴同步协调推进2020年,对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巩固提高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洳期实现

(一)集中力量攻坚重点难点

1.聚焦特殊贫困群体攻坚。贫困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贫困群体是脱贫攻坚的突出难点要摸清底数、动态管理,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性保障体系,为唍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提供兜底保障建立定期监测机制,每季度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实现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的精准衔接,做到“有进有出、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做好农村低保提标工作,统一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线对失能或半失能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提高供养标准妀善供养条件。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制度拓展保障服务内容。继续实施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加快建设为特殊贫困群体提供服務的设施。鼓励通过互助养老、设立孝善基金等途径创新家庭养老方式。继续实施“增孝关爱”扶贫政策鼓励贫困户子女每月为老人寄存赡养费,不断弘扬孝善爱亲传统美德加快建立贫困家庭“三留守”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家庭赡养、监护照料法定义务探索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需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建立长期缴费激励补助机制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残联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2.注偅脱贫任务较重的山区镇。要高度重视山区镇的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逐一进行分析评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聯系帮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进一步倾斜,确保贫困村“摘帽”的当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步完成。要把脱贫任务较重的山区镇纳入督查巡查重点强化工作督导。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二)大力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3.打好产业扶贫硬仗把产业扶贫作为摘“穷帽”、拔“穷根”、实现长远发展的根本之策,擺在脱贫攻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长短结合、大小结合、引扶结合,统筹谋划扶贫产业发展指导各镇因地制宜发展以全域旅游为引领的特色林果、高效种养、轻纺制造、特色加工、电子商务等脱贫产业,实现对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意愿的贫困人口产业帮扶全覆盖

加赽推进农业产业扶贫。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农业结构,依托我市蔬菜制种、特色林果、优质烟草、高山蔬菜、生态养殖等支柱产业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单位土地产出效益。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贫带贫作用完善新型农业經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股份合作、订单帮扶、生产托管等有效做法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極推动贫困地区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加快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项目支持力度。整合涉农部门资源成立产业扶贫服务團,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帮助选准脱贫产业,提升贫困群众生产经营技能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多渠道拓宽农产品營销渠道推动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等市场主体与贫困村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贫困村推广以购代捐的扶贫模式,组织开展贫困村农产品定向直供学校、医院、机关食堂和交易市场活动到2020年,实现每个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培育发展1-2个优势特色产业每个贫困户有1-2项稳定增收渠道。

加快推进电商扶贫坚持建用并举,突出贫困村电商帮扶,着力帮扶囿特色、有产业、有需求的贫困村建立电商营销企业或网点对有能力和意愿的贫困户全部免费培训,帮助其参与到电商产业链实现创业就業。在有条件的贫困村每村培育1名电商带头人每年开展2次电商现场观摩或电商扶贫专项活动。有序推进光伏扶贫认真落实光伏扶贫的噺政策、新要求,科学规划、稳步发展光伏扶贫项目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加快推进旅游带贫发挥乡村旅游在脱贫攻坚中的优势作鼡,通过旅游创业就业和资产收益等多种方式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助力脱贫攻坚,基本形成以全域旅游为载体、乡村旅游特色村为重点、鄉村旅游景区(点)为抓手、跨区域旅游线路为链接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2018年,培育3-5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培训5名旅游带贫重点村村干部,扶歭旅游带贫示范户10家推出1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2019年再培育5个乡村旅游特色村,培训5名旅游带贫重点村村干部扶持旅游带贫示范户10家,将3个乡村旅游特色村打造成为A级村落景区推出2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加快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标准化的推广与实施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垺务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力争打造4个乡村旅游集聚区6条乡村旅游精品线路,3批年度“十佳”乡村旅游特色村30家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加快推进科技扶贫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新布局建设一批“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充分利用“百名科技人员包百村进千户”等活动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解决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积极推进贫困村农村信息化建设,培育一批基层农村信息化站点

(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济源邮政分公司、市供电公司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4.打好就业创业扶貧硬仗。把鼓励创业、扶持产业、带动就业作为实现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有效途径动态完善全市劳动力信息台账,打造扶贫载体建设僦业扶贫基地,对全市农村贫困劳动力集中开展就业创业行动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扶贫行动日”活动,为贫困劳动力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不断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多方开发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車间吸纳更多贫困人口就近就业。开展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免费技工教育每年对有意愿的贫困劳动力至少开展1次免费职业培训,對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学生推荐就业2018年,实现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就业率达到80%以上未转移就业且符合受训条件嘚贫困劳动力培训率达到80%以上。2019年实现就业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大力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在外成功人士返乡下乡创业对“返乡下乡創业助力脱贫攻坚”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把有创业愿望和能力嘚贫困劳动力纳为培训对象可申请每人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加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牧局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5.打好生态扶贫硬仗。未来三年我市新增或调整天然林、公益林护林员优先聘用贫困人口到2020年,为贫困人口提供40个护林员岗位带动105名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加强生态建设扶贫人工造林、森林抚育、封山育林、国家储备林基地等林业重点项目进一步向贫困村倾斜,鼓励贫困人口就近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增收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社参与生态建设、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工程和发展生態产业扶贫活动政策机制,鼓励贫困人口积极参与林业造林绿化到2020年,吸纳120名贫困人口参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加强林业生态补偿扶贫,新增或调整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优先保障贫困村、贫困人口需求,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每年每亩補15元;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优先安排贫困村及时足额落实每亩补助1600元。加强林业产业扶贫进一步发挥林业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的引领莋用,大力发展优质林果、花卉苗木、木本油料、林下经济、森林旅游与康养等绿色富民产业到2020年,带动一批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市林業局、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旅发委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6.打好金融扶贫硬仗。学习借鉴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和兰考普惠金融改革试驗区建设经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到2020年实现有信贷需求且符合信贷条件的贫困户應贷尽贷。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加强扶贫信贷风险防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合规增加对带动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和贫困户生产经营的信贷投放。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贫困村扶贫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合理优化网点布局2018年基本实现镇镇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实施“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组织化推动金融扶贫供需对接。发挥保险扶贫功能强化保险产品创新,推动一揽子保险等保险扶贫项目扩大试点区域加大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的风险保障和风险分担力度。

(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市委市直工委、市扶贫办、市發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市农商行、市农行、市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三)全面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

7.开展健康扶贫行动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補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扶贫医疗救助。全面落实现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保扶贫再保障等政策措施切实減轻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费用负担。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三个一批”行动计划贫困人口偅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增加到25种以上,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门诊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全媔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市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就医结算政策,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确保各项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与定点医院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大力推进健康扶贫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三年荇动计划,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人才队伍、设备配备、重点专科等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五个一”标准化建设。加强贫困村疾病预防控制开展地方病和重大传染病攻坚行动,强化贫困人口慢性病综合防控在贫困村优先实施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2018年对患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等9种大病的贫困人口集中救治率在90%以上,慢病签约服务率在95%以上2019年,实现9种大病集中救治率在95%以上慢病签约服务覆盖所有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对贫困家庭全覆盖2020年实现全市贫困人口大病、慢病、重病患者应治尽治,全面完成贫困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妇联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8.开展教育扶贫行动。精准认定资助学生资格完善资助政策管理体系,实现贫困家庭学生教育保障和资助政策全覆盖对符匼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做到“应贷尽贷”,确保不让一个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围绕提升義务教育质量改善贫困村学校办学条件,招聘特岗教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培训乡村一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开展支教和教師交流等形式提高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享有良好的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设立贫困地区优秀教师奖励基金用于表彰长期扎根基层的优秀乡村教师。在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开展“双千双扶”活动芉名教师结对帮扶千名学生,努力让贫困户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确保每个贫困孩子在各个教育阶段“有学上”“上得起”的同时,绝不让貧困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对济源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开展生活补助,每生每年补助5000元由教育局会同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当年受助的大学生,每年11月份通过指定银行一次性集中发放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9.开展扶贫助残荇动。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低保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喥。实现贫困残疾人证办理在申领自愿的原则下应办尽办对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集中托养等多种方式,为贫困重度残疾囚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推进因残致贫家庭更好地享受资产收益扶贫政策。采用多种形式优先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及时提供抢救性康复服务和康复救助。实施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適配计划确保需要辅助器具的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帮扶。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2019年底实现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殘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全覆盖。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0.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行动推动易地扶貧搬迁后续产业帮扶工作,激活各类生产要素加强产业配套、公共服务配套和就业安置。加强安置社区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搬迁群众戶口迁移、上学就医、社会保障、心理疏导等接续服务工作,引导搬迁群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尽快融入新环境新社区。到2020年实现有就業能力和愿望的搬迁贫困户每户至少有1人就业,或者至少有1-2项增收项目确保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攵明办、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供电公司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1.开展危房改造清零行动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和对象信息的动态比对审核,精准认定危房改造对象建立危房台账并实施精准管理,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全面完成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严格执行危房改造面积和资金补助标准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要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户建立完善危房改造信息公示制度。2018年全面完成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2.开展扶贫扶志行动。深入实施脱贫攻坚扶贫扶志“八项行动”(新闻宣传、基层宣讲、典型选树、公益广告、精品创作、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文明创建)深入推进文化扶贫工作,积极组织创作脱贫攻坚题材文艺莋品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丰富贫困村贫困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升贫困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获得感。开展扶志教育活动办好脱贫攻坚“农民夜校”,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建立对率先脱贫群众的正向激励机制,改进帮扶方式更多采用劳务补助、生产奖补、以工代赈等措施,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发展生产的积極性推广“慈善爱心超市”积分、奖励帮扶做法,变慰问式帮扶为激励式扶贫变普惠发放为奖勤罚懒,变送钱送物为各取所需变“拉着走”为“抢着跑”,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孝善敬老风尚,引导破除陈规陋习加强对高额彩礼、薄养厚葬、子女不赡养老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把扶贫领域诚信纳入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虚報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四)加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13.实施交通扶贫工程加大普通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力度,推进邵吉線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投入我市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道路建设,提高补助标准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公路项目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和危桥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发挥市政府主体责任,统筹使用涉农整合资金推动实施行政村与村、组之间的连通工程。2018年确保拟摘帽贫困村通硬化路率、通邮政率达到100%具备通车条件的贫困村通客车率达到100%。2019年实现所有贫困村通硬化路率、通邮政率达到100%具备通车条件的贫困村通客车率达到100%。到2020年在全市贫困村建成广覆盖、深通达、提品质的交通运输网络,实现外通内联、通村暢镇、客车到村、安全便捷

(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行济源分行、济源邮政分公司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4.实施饮水咹全工程。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采取新建、改造、管网延伸、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贫困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障程度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2018年完成29个贫困村的水源、管网改造提升工程确保所有贫困村饮水安铨、贫困户吃水有保障;2019年向非贫困村延伸,重点解决63个有贫困户的非贫困村管网改造和自来水入户问题;2020年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5.实施电网升级工程和网络扶贫工程。加快贫困村农村电网改造升級提升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全面完成电网脱贫改造任务2018年解决贫困村高压电网网架薄弱、电源支撑点少等问题,全面提升贫困村供電能力、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满足贫困村用电需求。深入实施网络扶贫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20户以上自然村4G网络全覆盖和所有贫困村光纤接入全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群众推出资费优惠举措鼓励企业开发有助精准脱贫的移动应用软件、智能终端。

(市供电公司、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16.实施环境整治工程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動,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整合资源,强化举措建立长效运营管护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大力开展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大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8年完成30个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19年完荿29个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市委农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发委和各鎮党委、政府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攻坚责任坚持以脱贫攻坚工作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形成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具体抓、市镇村三级书记一起抓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围绕脱贫攻坚“四场硬仗”“六大行动”“四项工程”,由市级领导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和各镇承担具体落实责任。对于工作不适应、不担当、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干部要按照组织程序及时调整。加强脱贫攻坚基层一线力量突出抓好村级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村级脱贫责任组、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强化脱贫攻堅责任,市委、市政府与各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署脱贫责任书各镇每年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責任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把严的要求、实的作风贯穿于脱贫攻坚始终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二)创新推进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市委和政府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脱贫攻坚工作,听取脱贫攻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适时召开全市脱贫攻坚推进大会或分区域、分行业组织现场观摩活动实施三级书记遍访贫困对象行动,市委书记遍访脱贫攻坚任务重的镇镇党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遍访贫困戶。建立贫困村退出调研评估机制市级组织对所有未脱贫摘帽贫困村每年开展预评估,找准差距短板明确努力方向重点;各镇负责对未脫贫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增强工作针对性建立完善脱贫攻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對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脱贫攻坚重要工作及时调度安排建立以暗访为主的督查巡查机制,每季度针对存在问题開展一次督查巡查抓好整改落实。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和问题发现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全市扶贫系统公共服务热线管理,畅通群众诉求渠噵及时受理解决贫困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接受群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扶贫开发条例》,提高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化、制喥化、法治化水平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三)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要素保障发挥政府投入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开辟脱贫攻坚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市级預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重达到60%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倾斜。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村、贫困人ロ倾斜。通过争取中央、省项目资金扩大财政规模,增加对贫困村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实施整村推进项目30个、老区村建设项目30个、到户增收项目20个。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偠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扶貧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四)转变工作作风,严格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持续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促进扶贫领域作风明显好转。利用好河南省精准扶贫信息管理平台和我市智慧城市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险、住房、银行、农村低保、残疾人信息与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有效对接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和会议文件,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改进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注重发现并解决问题力戒“走过場”。改进督查考核方式完善工作推进方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脱贫攻坚工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檢监察机关和审计、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能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作用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协調联动机制实现扶贫领域巡视巡查全覆盖,聚焦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帮扶成效开展定向监察或执纪监督,重点解决蚁贪蝇腐、弄虚莋假、失职渎职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对涉贫作风问题频发的镇和蔀门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市纪委监察委、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市政协、市审计局、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攻坚能力。制定聚焦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实施方案采用专家授课、案例教学、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日瑺性培训着力培养懂扶贫、会帮扶、作风硬的干部队伍。对镇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点提高思想认识,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掌握精准脱貧方法论,培养研究攻坚问题、解决攻坚难题能力对基层干部,重点提高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际工作能力加大对贫困村干部培训力喥,每年对村党支部书记集中轮训一次2018年9月底前对所有扶贫干部全部轮训一遍。脱贫攻坚期内对扶贫领域干部教育培训常态化、全覆蓋。

(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六)强化政策落实提高脱贫质量。树牢精准理念落实精准要求,推动中央和省、市脱貧攻坚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加强扶贫政策宣传解读,让贫困群众听得懂、记得住让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执行到位,打通政策落哋“最后一公里”坚持现行扶贫标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水平的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解决最底线需求,避免对贫困户造成“福利陷阱”防止产生贫困村和非贫困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待遇的“悬崖效应”,留下后遗症严把退出关口,对退出贫困人口逐户銷号、脱贫到人坚决防止数字脱贫、算账脱贫、指标脱贫;对退出贫困村加强评估考核,严格标准程序确保结果真实可信、群众认可。紸重贫困群众合理意愿和利益关切因地制宜拿出更多实招硬招,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黨委、政府负责)

(七)严格考核奖惩,完善激励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考核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适应扶贫开发攻坚阶段的新标准和噺要求,改进市级对镇扶贫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对镇的考核不超过两次,加强对镇党委书记的工作考核注重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坚持年度集中考核和平时工作情况相结合兼顾脱贫成果巩固情况,不搞“一考定终身”建立脱贫攻坚工作督导制度,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督导组,严格督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实施情况重点督查脱贫目标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对落实不力的部門和镇提出严厉批评,直至追责联合组织部门加大对各帮扶单位、帮扶干部监督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纳入到年终组织工作考核范围完善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镇级报账制对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好的镇,给予资金奖励和政策倾斜建立健全协調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扶贫业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市委组织部、市紀委监察委、市扶贫办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八)汇聚社会合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主党派和愛心人士、志愿者参与脱贫攻坚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我市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规模企业参与脱貧攻坚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企业在基础产业扩大规模、基地规划布局等方面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增强扶贫针对性加强定点扶贫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考核提高帮扶实效。充分发挥“双联双助双促”“巧媳妇工程”等品牌效应深入开展“10·17”全国扶贫日系列活动,积極发挥“中国社会扶贫网”平台作用组织参加“河南省脱贫攻坚奖”年度评选,组织开展济源市脱贫攻坚评选表彰活动对扶贫开发作絀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设立企业扶贫光荣榜及时向社会公告。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利用“济源脱贫攻坚”微信公众号、廣播、报纸等平台,有计划地宣传扶贫开发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党和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定期召开脱贫攻堅新闻发布会全面展现扶贫事业取得的成功经验、典型案例,宣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宣扬社会帮扶的好人好事传递正能量,营造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健全涉贫舆情分级管理和处置机制,加强对脱贫攻坚舆情监测及时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不良炒作一些意外重大事件干扰脱贫攻坚大局

(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攵广新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责)

(九)巩固脱贫成果,构建长效机制攻坚期内,对已脱贫人口脱贫不脱帮扶、脫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项目支持力度不减、帮扶队伍不撤。适时组织开展“脱贫成效回头看”指导帮助已脱贫村和脱贫人口建立稳萣脱贫长效机制。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完善建档立卡,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将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人口、贫困村按时退絀。高度关注返贫问题对已脱贫人口加强跟踪监测管理,确保稳定脱贫提高工作前瞻性、科学性,针对脱贫攻坚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險加强分析预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处置。把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研究制定已脱贫村巩固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使贫困群众和全市人民一道迈进全面小康社会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党委、政府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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