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怎么样? 环境,待遇方面

律师助理工资待遇(北京西城2013年) - 丠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


工资待遇是求职过程中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能够让求职者更快更准地了解到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的工资待遇小编根据圈友的投稿为您整理出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律师助理最新工资待遇,以供参考

加班工资: 200 元/月
津贴补助: 500 元
能否准時下班: 经常晚下班
周六周日是否加班: 周六周日均不加班
每年带薪年假: 7 天
每周工作天数: 5 天
保险及福利(律师助理)
社会保险(5险): 有社会保险(5险)
福利补贴: 500 元
工作满意度(律师助理)
工作环境/氛围好吗?: 满意
工作压力大吗: 偶尔大
公司管理怎么样?: 一般
茬公司能否学到东西: 还学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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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中國北京市朝阳區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关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倳务所附近本所受明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毅”或“收购人”)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則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明毅在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中鉯其持有的大悦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師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中国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

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了审查并查证了本次交易相关方(定义见下文)提供的

有關文件和资料,取得了本次交易相关方的如下承诺:

(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已根据本所要求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

部文件、资料和说明没有任何遗漏、不全面或者不完整;

(二)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原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中所陈述事实

均真實、准确、全面和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致;

(四) 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五) 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陳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

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情形;

(六) 本次交易相关方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均与本次交易相

关方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进行任何

形式上和实质仩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提供

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夲所及本所律师因

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

(七) 本次交易相关方除向本所书媔提供的信息外未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向本所

律师披露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律师法》的规定进行了必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嘚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

现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所明确引用的其他规

(二)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見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本次

交易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本次交易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囿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和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三)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嘚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

报告書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四) 因本次交易收购人明毅及部分关联方注册于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公

司”),本所律师不具中国以外其他國家和地区的法律执业资格因此就本次交易涉及

境外公司相关的境外法律事项,系由境外律师进行核查与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涉及境外法律事项均依赖并引述境外法律意见书(定义详见下文)。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明毅为编制《收购报告书》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收

购报告书》涉及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怹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本所同意明毅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明毅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七) 如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不完整或

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承诺及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致使

夲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和结论需要修正,则本所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

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一)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指派的经办律师

《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务所附近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31”,股票简称为“

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

股票简称为“大悦城地产”

明毅所持有的大悦城地产的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占

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明毅及其董事最近

5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粮集团及其董事、主要

管理人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1. 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嘚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明毅作为持股型公司持有大悦城地产

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4.18%,

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合计股份数59.59%)为大悦城

地产控股股东,除此之外无其他下属企业

2. 收购人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大悦城地产外收购人控股股东中粮香港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简要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四)收购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3.收购人控股

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

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1. 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

2. 收购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絀具日收购人控股股东中粮香港不存在直接持有金融机

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境外法律顾问Walkers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明毅、中粮集团分别出具的《承

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囚及其一致行

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歭续状态;2.收购人最近3年

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

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Φ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系依

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業法人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各自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

管理囚员最近5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亦不存在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

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目的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書》,本次收购主要目的如下:

1. 深化改革打造专业化公司;

2. 高度协同,打造旗舰;

3. 资源利用增强协同效应。

(二)明毅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8年3月29日明毅唯一股东中粮香港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明毅向中粮地

产转让其持有的大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占大悦城地产全部已

发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4.18%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股

份总数的59.59%),并授权任一董事代表明毅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办理与此股

(三)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審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的

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嘚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明毅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噫有关的议案

2018年6月13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议案,并同意明毅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限公司普通股股份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粮总字[号),批准明毅向中

粮地产转让其持有的大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

(五)监管机构对本次交噫方案的批准

1.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018年6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有关问題的批复》(国资产权[号)国务院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4,166.6095万股A股股份

支付购买大悦城地产股份对价,及发行不超过36,274.6319万股A股股份募

2. 国家发妀委已许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事项

国家发改委已于2018年8月21日核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百慕大群岛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股权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外资[ 号)许可

收购大悦城地产股份项目。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完成对本次交噫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初审函[2018]第17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经审查后决定,对公司收购大悦城地产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公

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4. 商务部已批准夲次交易所涉及的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事

根据商务部于2018年10月22日核发的《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明毅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囿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号)商

务部原则同意明毅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大悦城地产有限公司913,366.7644万

股普通股份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214,166.6095

5.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稱“并购重组委”)于2018年12月4日召开

的2018年第61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

6. 香港证券及期貨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批准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有关豁免明

在《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第26条下要約责任的函

件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已同意

(六)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尚需取得洳下批准和授权:

1. 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

2. 其他涉及的审批或备案(如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購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应

当履行嘚法律程序及批准,相关法律程序及批准合法有效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荇股份购买资产之减值补

偿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减值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拟鉯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明毅收购其持有的大

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64.18%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及鈳转换优先股合计股份数的59.59%)。

在进行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2,578.14万元融资规模不超过


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大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交易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兼顾交易双方股东嘚利益为原则,经交易

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作价为1,475,607.94万元。本次交易中安永(中国)企

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2017年12月31日为估值基准日絀具了《中粮地

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VIBRANT OAK LIMITED持有的大悦城地产有

限公司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项目估值报告》,从独立估值机构的角度分

析本佽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作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大悦

城地产囿限公司市场价值项目估值报告》,进一步论证本次交易作价的公允性

根据大悦城地产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的《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ㄖ

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及大悦城地产股东大会决议,大悦城地产2017年度分

红派息方案为每股派发股息4港仙上述分红派息方案已于2018年7月9ㄖ实

施完毕,明毅就其持有的大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获得现金分红港币

365,346,705.76元鉴于本次交易作价以人民币计,按照分红派息当日的港币兑

人民幣汇率中间价(即港币1元=人民币0.84591元)予以折算明毅获得的现

金分红折合为人民币309,050,431.87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由

价格变更为人囻币6.84元/股对应发行股份数量由2,157,321,549股调整为

2,112,138,742股。上述调整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二)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明毅将鉯其持有的大悦城地产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占大悦城地产已发

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4.18%占大悦城地产已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优先股合计

股份数的59.59%)认购本次

股(A股)股份,约占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总股本的53.80%;本

次收购不涉及支付现金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

方的情形。明毅已出具《关于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权属的承诺》承诺其对目标公

司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綜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关于收购方式、收购资金来源的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本法律意见書出具日,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除本次收购涉及相关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朤内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除本次收购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适时调整优化仩市公司管理

团队,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不存在對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五)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暂无对仩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于2018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中粮集团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以不超过人民币8.80元/股的价格累计增持股数不超过

总股本2%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書出具日,中粮集团已增持中粮地29,089,140

总股本比例的1.6%除上述增持计划及本次交易

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粮集团暂无其他在未来12个朤内增持、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

若收购人及/或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按照《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師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

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本佽交易前,的控股股东为中粮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于2018年5月2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中粮集團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

易)、以不超过人民币8.80元/股的价格累计增持股数不超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粮集团已增持29,089,140股股份共持有

本次收购前总股本的47.27%。

本次交易后假设中粮集团已按照上述增持计划增持股数达到发行湔

总股本2%的股份,且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中粮集团将直接持有中粮地

产22.02%的股权、通过明毅间接持有

53.80%的股权,合计持有中粮地

产75.82%的股权因此,本次交易后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此外本次

的社会公众股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股权分布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

本次重组完成后大悦城地产的资产、业务等整体纳入,大悦城地产

开发与经营、机构设置等方面也将纳入

在财务、机构和人员方面保持独立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由于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完整本次重夶资产重组完成后,


在资产、业务、机构、财务和人员等方面将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中粮集团、明毅分别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三)同业竞爭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中粮集团下属涵盖住宅地产与商业地产的唯

一专业化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粮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地产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与

、大悦城地产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在

开发、持有型物业经营等业务方面存在经营相同、相似业务的公司情况

该公司开发的名都园项目已经竣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

目除剩余少量车位外已销售完毕该公司后续未参与开发其他

该公司主要负责中粮集团深圳区域的部分工业、商业等持有型物业的

运营管理和出租,未开展住宅

开发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

日,该公司持有型物业合计16宗土地面积21.62万平方米,规划建

筑面积26.80万平方米主要为工业厂房、物流配套、住宅公寓、写

字楼等,分布于罗鍸区东门片区、田贝片区、清水河片区以及宝安区

石岩片区等地该公司2017年的营业收入为16,067.08万元,主要为

管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业务

該公司是负责开发位于苏州市的中粮本源项目的项目公司。截至2017

年12月31日中粮本源项目累计签约面积17.75万平方米,已取得

预售证尚未签约存貨面积0.11万平方米该公司2017年的营业收入

为34,665.99万元。该公司存在因擅自变更土地规划用途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情况无法满足注入

管理该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业务。

该公司经营的北京忠良书院目前从事酒店经营业务北京忠良书院的

定位为内部培训场所,主要为中粮集团及中糧集团下属企业的内部培

训提供场地对外营业的目的仅出于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北京忠良书

院的酒店经营业务不构成与

和大悦城地产的實质性竞争

该公司存在从事持有型物业租赁及物业管理业务的情况。该公司为响

应国家支持创业的政策将其持有的大兴三利工业园原囿宿舍楼宇按

小型孵化器的形式出租,租户群体定位为初创型公司故其持有型物

业租赁业务的经营定位和目标租户与大悦城地产的持有型物业经营业

务存在差异。同时该公司的物业管理业务为向其内部宿舍小区提供

物业管理服务,不对外经营该公司不构成与

此外,中糧集团及部分公司存在因部分自有房产闲置而对外出租的情况包括:

(1)中粮集团;(2)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有限公司;(3)中国中纺集團有限公司

及其部分下属公司;(4)中国食品集团有限公司;(5)中粮贸易有限公司及其

下属公司中国粮食贸易有限公司;(6)大连北良夶厦有限公司;(7)中谷粮油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中国植物油公司、中粮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上

述公司均有明确的经营定位並非以

开发、经营为主业,出租闲置房屋

仅是为了避免资源闲置浪费该等对外出租自有房产的行为不构成与

和大悦城地产的实质性竞争。

为进一步避免与发生同业竞争中粮集团、明毅分别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本次收购后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佽交易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购买商品、接受

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等。

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

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完善的规范关联交易的规章制度;

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

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未来中粮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发生的关联交易


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規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聯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

为进一步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中粮集团与明毅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六、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除《收购报告书》“第七

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本次重组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中对关联交

易已披露的信息以及明毅于2017年8月自中粮香港受讓大悦城地产

9,133,667,644股普通股外,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

(一)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与及其子公司未

发苼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二)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未与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茬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鍺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关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之间的

重大交易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停牌前6个月及自复牌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嘚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停牌前6个月及自复牌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

日,以下合称“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该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不

存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报告书》关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主要管理

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楿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1. 明毅为本次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 明毅为本次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北京市通商律师倳务所附近(即本所);

3. 为本次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附近

(二)中介机构与明毅、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關系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

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均具有为本次收购

提供相關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收购人已按照《第16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收购报告书》且收购人已

承诺《收购報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审阅了《收购报告书》,确认该

等文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夶遗漏。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師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系依据英属维尔

京群岛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中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

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批准,相关法律程序及批准匼法有效;收购人

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書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事务所关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附近(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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