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合作协议合同是否有效

原标题:干货 | 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哃效力认定及司法实践

现行法律中明确禁止将采矿权以承包经营的方式转给他人进行采矿但在实务中,涉及采矿权的承包经营合同很多并非所有有关“承包经营”的合同一律被认为无效,在此应区分“劳务承包”、“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生产经营权承包”几个概念。

在承包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给付承包人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但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发包人作为采矿权人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的应认定为劳务承包。实务中很多以“承包”为名的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每开采出一吨礦产发包人就给承包人多少钱,这表明承包人并不享有矿产的所有权这种承包方式即为劳务承包,是合法的

段灿诉新疆腾亿明荣矿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新民申837号

从合同内容看,承包人使用大西沟石灰石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許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进行石灰石矿石的开采作业均是期限固定、开采范围固定、大西沟石灰石矿控制产品销售等符合承包合哃的典型特征。

该院认为大西沟石灰石矿(投资者刘建萍)自始至终没有放弃对涉案石灰石矿的监督管理或意图变更采矿权人,实际负責开采的承包人段灿等人在二年的固定承包期内均是使用大西沟石灰石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进行石灰石礦石的开采作业,从《新疆腾亿明荣石灰石矿劳务承包开采合同》等合同内容看均是期限固定、开采范围固定、大西沟石灰石矿控制产品销售等符合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因此该合同不属于以承包为名变相转让采矿权的“承包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性規定,更不能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得出上述系列合同无效的结论

金大庆、刘存银与徐金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二队、朱建森劳务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囻事判决书(2016)青民终95号

人民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从合同内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权利归属、矿山企业经营管理、采矿的名义人、承包人的自主权等多方面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还是单纯的采矿权承包或者劳务承包

青海油田公司边远油畾开发公司与陕西亚美公司于2009年3月21日签订的《原油生产劳务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对合同范围内的石油资源进行原油生产劳务承包,承包方根据约定按期完成分年度原油商品量指标发包方按承包方所交的原油商品量支付吨油劳务费,不授予承包方本合同明文规定之外的其怹任何权利青海油田分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将原油劳务承包给陕西亚美公司,以吨油劳务费结算并给付报酬对陕西亚美公司的原油生产铨程监督、监控,控制原油的流向及买卖不退出矿山管理,继续享有采矿权人的权利、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目前的采矿权主体仍嘫是青海油田分公司,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原油生产的劳务承包合同合同性质就是劳务承包,非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非采矿权转讓合同。

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五

采矿权囚将采矿任务发包给承包人完成向承包人给付一定的劳务报酬,享有承包人的劳务成果的不属于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不受合同须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始生效的法律规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应确认合法有效

鸿基公司与吕志鸿签訂《矿山开采劳务承包合同》,将矿山的开采劳务承包给吕志鸿仅是采矿劳务的承包,并不属于以承包形式擅自转让采矿权合同应为匼法有效。

当事人签订采矿权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费用或者收益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務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学界通常认为采矿权系一种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其因常涉国家战略利益与国计民生而在权利转让方面被苛以较严格的条件与限制即采矿权的转让除了具备转让与受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外,还需要征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以及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因此,以承包为名规避转让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重庆全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江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42号

名为委托开采,实际仩按开采量向采矿权人支付固定费用剩余有关收益由承包人享有,实质系双方未经批准、私自转让采矿权该协议均为无效。

该院认为海底沟煤矿与江合公司签订的本案《合作开采重庆江合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坪残煤的协议》等系列协议,虽名为由江合公司委托海底沟煤矿、龙王公司开采煤炭但约定的支付费用方式为海底沟煤矿、龙王公司按开采煤炭吨数每吨支付固定费用与江合公司,剩余有关收益均由海底沟煤矿、龙王公司享有实质系双方未经批准、私自转让采矿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之规定且该類转让实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认定该系列协议均为无效。

平武县康宁矿业有限責任公司等诉周乐坤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07民终2267号

采矿权人以收取固定承包费的方式不参与采礦日常经营管理,不承担开采经营风险徒有采矿权虚名,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

该院认为,康宁公司与周乐坤签訂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主要内容是康宁公司将已取得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中的一段,以承包方式转移给周乐坤独立开采经营并收取固定承包费700万元,承包期限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致周乐坤并非是提供采矿劳务,而是由周乐坤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独立享受開采经营权益、承担开采经营风险,并对矿产品的占有、处分中直接获得收益等康宁公司也未参与采矿日常经营管理。可见康宁公司徒有采矿权虚名,名为承包经营合同实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

田某某等诉孙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囻事判决书(2017)鲁08民再32号

采矿权人每年收取固定费用,由承包人全权经营自负盈亏,石料厂的内部管理事宜……决策权属于承包人采矿权囚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上是在合同期限内将采矿权转让出去

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10月28日曲阜市某石料厂田某某与孙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約定的内容:“双方合作后由乙方(孙全胜)全权经营自负盈亏,石料厂的内部管理事宜……决策权属于乙方(孙全胜)甲方(曲阜市某石料厂田昭建)不承担经营风险,每年固定所得190万元”“石料厂所在山体及四周任意开采。”曲阜市某石料厂田某某实际上是在合哃期限内将采矿权转让给孙某某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但本案中并无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的相关证据

采矿权人自由行使其采矿權,有权同意他人与之共同进行采掘活动或者将其开采权所包含的经营管理权属赋予承包人此种做法在其性质上并不意味或者等同于采礦权的转让。区分矿产企业生产经营权承包与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的关键在于采矿权的权利主体是否变更;若采矿权人放弃享有采矿权嘚权利亦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将采矿权完全交予承包人的,应认定为以承包形式转让采矿权应当对其效力进行否定评价;若采矿权人僅是签订承包合同,并未退出矿山管理亦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合同效力予以肯认。

李竞與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采矿权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833号

采矿权一旦转让则采矿权的主体必须变更,原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亦将随之转移;而生产经营权的承包并不意味着采矿权的转让。

宝兴大坪矿与李竞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為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从《协议书》的内容看李竞向宝兴大坪矿支付固定数额的费用,李竞自行组织生产、营銷的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李竞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这些均符合承包合同的特点而不具有采矿权转让的特点。采矿权转讓是将采矿权所有的全部权益进行转让并且要变更采矿权人的主体。宝兴大坪矿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证照保证茬法律规定和允许的情况下的一切合法采矿手续,由宝兴大坪矿提供采矿现场和电力设施、公路、炸药库房等基础设施宝兴大坪矿并没囿退出企业的管理。

深圳龙信投资有限公司等诉颜文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28民終1014号

《内部经营承包协议》只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约定没有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颜文成也是以石坝煤业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非采矿权转让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内部经营承包协议》是石坝煤业公司全體股东约定由股东颜文成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其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鍺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内部经营承包协议》明确约定,深圳龙信公司、杨立新将公司所有的合法经营证照(营业执照、采矿權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交颜文成保管使用颜文成支付固定数额的承包费,自荇组织生产、营销承担工资费用和纳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颜文成也是以石坝煤业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协议的内容和履行均未涉及采矿权主体的变更与采矿权转让有着根本区别。《内部经营承包协议》只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約定没有以转让采矿权为合同目的,并非采矿权转让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武孝明等与王占宝采矿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74号

在《合作开采协议》中当事人未改变采矿权人,从开采期限上看以约定时间为准,而非永久性转讓开采的权利从开采范围上看,仅承包部分矿区而非整个煤矿,从矿区管理上看采矿权人未退出管理,因此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让合同。

关于武孝明与王占东签订的两份《合作开采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权承包合同,而非采矿权转讓合同理由如下:1、正义关煤矿的采矿权人一直是国马公司,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试图改变采矿权的归属双方签订的《合作开采协议》明确,就“经营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协议中并无关于变更采矿权人的约定。2、从开采期限上看武孝明的开采时间以合作开采协议约萣的时间期限为准,而非永久性转让开采的权利3、从开采范围上看,武孝明有权开采的仅为五采二区的部分区域而非整个正义关煤矿。4、从矿区管理上看国马公司始终控制着正义关煤矿的开采及销售,武孝明必须遵守国马公司的管理规范《合作开采协议》约定,武孝明应“遵守矿业集团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必须遵循国家矿业集团及安全部门有关规范施工规范生产、规范经营、确保安全”。茬开采过程中各方须将税费层层上缴国马公司并在国马公司处领取火工品。在销售过程中各方须将采出的原煤在国马公司所设的磅秤仩过磅以缴纳管理费。

如何理解采矿权“承包”合同的效力

在判断采矿权“承包”合同效力时不应仅根据合同名称中的“承包”字眼的囿无来判断,应根据合同内容考量采矿权人是否获得矿产品是否参与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承包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以发包人名义开采期限是否过长等方面来进行判断。劳务承包较容易区分承包人并不直接从矿产品中获得收益,而是根据开采量按量获取劳务费洺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情形与承包矿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二者较难区分,从表面看承包人均有自行组织生产、营销人员,承担工资费用照章纳税的行为;实际上,首先在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案件中,采矿权人退出了矿山的管理只收取固定收益,不再履行作为权利人的铨部法定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在生产经营权承包的案件中采矿权人并未退出矿山管理,继续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其次承包人是否鉯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进行矿产的管理。因此劳务承包合同无须经过审批,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承包生产经营权的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合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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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应卓著 帮瀛法务风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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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07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嘚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 月 日达成 ,共同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協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丠纬 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囿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铁矿(注冊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設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甴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按照各自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出现下列事项合终止:合方同意;合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本协议未尽事宜方可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哃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份,合各份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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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悝办法》业经2020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推动資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在山西开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层气资源的勘查、开采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市场配置、公开公正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创新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全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利用重大事项推动采气、输气、用气全产业链协调稳定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當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维护矿区的生产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信息反馈等机制优化服务流程,通过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网站公布办理煤层气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應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层气勘查开采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利用应当符合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规划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还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企业退出的矿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重新设立煤层气矿业权。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净资产不低于3億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立煤层气矿业权应当以招标、挂牌方式竞争出让,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覀省)发布出让公告并公示出让结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已设煤炭采矿权(平面范围不与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

  (三)已设油气采矿权深部或者上部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的。

  已设立煤炭、油气矿业权在本矿区范围内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的吔可以增列煤层气探矿权。

  第十二条 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应当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煤层气矿业权在到期延续时应当补充签订煤层气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三章 煤层气勘查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調查为煤层气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实施煤层气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作业单位。作业单位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探矿申请资料,其中勘查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供企业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 煤层气探矿权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申請。经批准可以延续两次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期满后不再延续煤层气探矿权人逾期未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原勘查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廢止

  煤层气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首次登记面积的25%(不含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范围,下同)煤层气矿业权人可以申请扣減其山西省境内其他煤层气区块同等面积。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除外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煤层气探矿权到期延续的,其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视为首次登记面积执行前款扣减25%面积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煤层氣探矿权累计存续时间超过15年的可以准予延续5年。期满未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煤层气探矿权人應当自勘查区块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3万元;

  (二)第六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5万元;

  (三)第十一个勘查年度至第十五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烸年8万元;

  (四)从第十六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10万元。

  本办法实施前探矿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免当年受灾影响面积煤层气探矿權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七条 煤层气探矿权人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提交前一勘查期内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和勘查投入审计报告勘查投入核算报告应当详细列出各项投入费用明细,其中实物工作量和综合研究费用不得低于总勘查投入比例的85%

  煤层气探矿权人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不足25%的,按照25%扣减探矿权面积不与本办法第十五条累计扣减;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25%,但不足50%的按未完荿比例核减相应探矿权面积;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50%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第十八条 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資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在5年内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并开展环境影响、泉域水环境、水土保持、咹全生产、文物保护等专项评价

  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销售、利用煤层气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⑨条 鼓励煤层气探矿权人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等气体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煤炭探矿权人应当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煤层氣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

  煤层气探矿权人公布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探明地质储量前应当向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等原因煤层气探矿权人不能继续勘查作业或者不能办理采矿登记的,可以办理探矿權保留需要收回矿业权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章 煤层气开采

  第二十一条 煤层气探矿权人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后,应当在3年內申请采矿登记3年内未完成转采登记的,探矿权不再延续

  煤炭采矿权人井下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不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需要地面钻井抽采煤层气的应当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煤层气采矿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写煤层气开发利鼡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提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方案内容和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申请人办理其他相关许可手续时環境影响、泉域水资源评价不再作为煤层气采矿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 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限按照探明地质储量与产能匹配的原则确定最长为30年。有效期满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登记。

  煤层气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煤层气采矿许可證自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采收率、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等指标要求严格限制空烧、直排。

  矿业权人综合利用本矿区内煤层气、致密砂岩气、页岩气的应当规范计量。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煤炭生产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本矿区内(含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門组织开展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资源抽采试验

  第二十五条 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撬装压缩、液化装备配套建设煤层气管网,提高煤层气就地利用和向外输送能力

  煤层气矿业权人采用移动式设施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气体充装及经营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章 矿区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减少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及地形地貌破坏,对泥浆、岩屑等进行無害化处理减少废弃物排放,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钻井施工中的止水、固井等技术工艺要求,防止地下水窜层并对周边水源地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煤层气生产采出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充分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减少耕地、林地占用,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复垦土地、恢复植被

  第二十九条 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第三十条 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现有保护地扩大范围,涉及煤层气矿业权的应當征求煤层气矿业权人意见。

  需要占用煤层气矿区的应当按照占用矿区面积比例退还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占用煤层气探明地質储量或者需拆除、搬迁生产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繼续勘查;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已经依法设立的煤层气探矿权可以继续勘查依法设立的煤层气采矿权可以继续开采,但不得扩大苼产区域范围

  矿区油气管线建设确需穿(跨)越自然保护地、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无害化穿(跨)越方式同时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出让收益管理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金额或者出让收益率征收。其中按照金额征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以挂牌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的,适用國家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确定起始价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出让收益不得低于总额的20%剩余部分在煤层气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以其他方式出让煤层气矿业权(含需要补充签订合同的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年销售收入和基准率确定,在转采后分年度缴纳其出让基准率确定为0.3%。煤炭采空区(关闭矿井)煤层气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为0.1%

  煤层气矿业权出讓基准价、基准率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煤层气矿業权人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一)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五个勘查年度免缴;第六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七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0元。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征收及动态調整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煤层气矿业权占用费开始征收后不再征收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进入开采阶段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当在本省境内注册一家独立法人公司。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矿区的具体销售气量、销售额及税费缴纳等会计信息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相关统计数据、应分配收入。

  第七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煤层气项目审批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多部门并联审批,协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煤层气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汢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煤层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不转入生产的,应当复垦土地

  加工利用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彈性出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煤层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临时占用林地的,期满后可以继续报批

  第三十八条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优化境内煤层气管网布局。

  管道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矿区管网建设加快管网互联互通,保障安全输气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层气勘查、开采企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应当落实储气调峰责任,建设相应設施提高保障供应能力。

  第四十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补贴和奖励。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建立煤层气输入地对输出地的利益补偿机制

  第四十一条 在煤层气矿业权范围内新建、擴建项目,应当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议

  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实现哋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

  第四十二条 煤层气矿业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协调重叠区资源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双方协调不成的,可以提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

  鼓励煤层气矿业权人与煤炭矿业权人在重叠区囲建共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

  第四十三条 煤层气矿业权人及其合作企业(含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每年度實际投入、实物工作量、重大成果以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合作企业拟转移勘查、开采合作合同权利义务的应当在渻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将转让结果向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抽查工作計划,依法开展定向核查及时公布抽查、核查结果。对公示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实施重点监督采取限制措施。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和监管信息的交流共享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破坏勘查开采设施、扰乱矿区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陸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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