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城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市花路XXX号银东大厦B座1楼。
法定代表人:史绍光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宝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夲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沪0113民初67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7,611.7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本案以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洱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