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了哪些国家级诚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5]65号)要求,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企业重点承诺以下内容: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2.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

5.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企业制作承诺书,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自治区(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自治区(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自治区(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无证证照不全的;

5.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纳入自治区(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市(地)和县级管理,依次类推。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方案》的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级、B级、C和D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分级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级、促进B级、激励C、约束D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企业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宁夏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安全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风险控与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精神,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也应积极落实《备忘录》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7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并依托宁夏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市、县(区)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二)2018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三)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一)充分认清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内在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企业本身,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全面部署。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安委办和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定期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强化保障确保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710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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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16年底前,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17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14年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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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主要从当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两大方面进行了论述。

中国论文网 /3/view-6855901.htm  关键词: 药品安全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迅速,一方面涉药单位数量众多,另一方面违法违规案件还较为频发,行业诚信意识亟待加强。为此,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整个行业诚信自律意识,对于合理配置药品监管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自1998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药品安全信用体系逐步开始建设,在提升涉药单位整体管理水平、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效率等多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毋庸讳言,当前药品安全信用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高
  目前,在国家层面,《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对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均没有相关涉及的条款,仅在2004年9月和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台《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工作作出规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且仅为规范性文件,其权威性可想而知。在地方层面,江苏、湖南等部分地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其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中,对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定的明确,从而使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信用分级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二)内容有待完善
  《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仅对药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环节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而占药品终端消费70-80%的使用单位却未列入其中;在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时,单纯依据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但达不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受到重视;行业组织在信用等级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虽有所提及,但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对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信息公示,无明确的规定;缺乏与社会保障、卫生、工商部门和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
  (三)各地操作不统一
  根据《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但在各地的信用分级中,有不少地方则自我“创新”,无统一标准,有的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有的分为A、B、C、D四级,还有的分成三级等等;对于信用评定的主体,有的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的则是设区的市级或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信用评定的对象,有的仅仅对辖区内零售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行信用评定,有的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定,还有的是药品生产环节;在评定结果信息公告公示方面,部分在政务网站、甚至大众媒体进行公开,有的则显得遮遮掩掩,仅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以上存在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更与国务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的“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要求不相符合。为此,我们要以《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契机,增加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从而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平台
  明确省级、乃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的、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建立涉药单位信用基础数据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录入涉药单位的基本情况、行政许可、药品抽验、日常监管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相关内容;建立涉药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录入违法生产经营假劣药品、情节严重的责任人,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息。在不泄露管理相对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相关单位、政府部门或个人可以申请通过信息平台对有关信息档案进行查询。
  (二)建立药品安全信用评定制度
  在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明确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开展信用评定工作,合理划分、确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信用评定中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授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药品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办法,对信用评定的主体、对象、标准、方法、流程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统一和规范当前的药品安全信用评定管理工作。同时,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药单位的信用评定结果通过政务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公示,进一步扩大药品安全信用评定的社会影响;积极应用信用评定结果,建立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在行政许可中优先办理,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单位,增加日常监管和药品抽样检验的频率,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业退出和禁止进入;积极实施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最大程度地发挥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医药行业组织自律制度
  行业组织是行业利益的代言人,是企业和政府、企业和社会以及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沟通的桥梁,也是“有限政府”的重要帮手。为此,必须明确医药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积极参与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医药行业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开展行业管理,维护医药行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时,医药行业组织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修订、完善管理章程,制定、实施行业标准,支持诚信企业做大做强,树立品牌形象,曝光失信单位,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全行业形成倡导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并将诚信意识内化于心,内化于药品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细节中,实现涉药单位从“要我诚信”到“我要诚信”的转变和跨越。
  [1] 肖飞.中国药品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对策[D].西南交通大学,2007.
  [2] 王昕.浅析药品市场的流通现状与对策[J].中国实用医药,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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