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佛山市这边有没有相关法规,确定业委会筹备组能否进入业委会的办公地点由谁负责,在哪里可以有办公地?谢谢

  安徽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囷《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業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業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和谐社区。

  第四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积極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类型:住宅□ 非住宅□

  三、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四)建筑物总面积:

  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其他共用建筑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鈈含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平方米)

  第六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夶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与管理;

  (九)对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向人囻法院提起诉讼;

  (十)是□ 否□授权业主委员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十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本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式采取以下形式:

  1、集体讨论决定;

  2、书面征求意见决定;

  第八条 夲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方式为:

  2、投入本物业所在地各户业主的信箱或者房屋内;

  投入信箱或者房屋内时,由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两人以上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会议通知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居民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采用集体讨论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当场签名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决定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在 日内收集业主签名的书面意见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汇总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15日

  第十条 已送达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参加业主大会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不计入)参加会议表决的多数票

  业主不按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其表決权、被选举权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是/否)采用以幢□ 单元□ 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采鼡以上形式的,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推选本单位的业主代表推选采用集体讨论□书面表决□的形式,參与推选的业主应超过本单位业主总数的50%

  业主代表的表决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所代表的业主总人数计算。

  苐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数根据物业区域内实际拥有专属部分人数计算共计 票,未出售的专属部分投票权为一票

  第十三条 業主大会参会人数以表决签名的业主数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

  第十五条 有下列凊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朤内不得以同一内容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業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本业主大會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街道办事處、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意见或投票表决

  1、采用当场签名表决形式进行表决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表决日期15日前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小区内书面公示以便业主了解并签名表决。

  2、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表决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投票日期15日前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投票表决。

  (四)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根据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并依据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苐十二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在3日内将征询意见囷投票统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通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业主委员會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

  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管理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區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再次筹集方案;

  (七)拟订改建、偅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

  (九)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荇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5-11人单数)候补委员()名(1-3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1至2名),执行秘书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补。得票相同的业主委员会经征询得票相同的候补委员本人意见后决定递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监事1名由街道指定的社居委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讨论的事关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必须邀请监事参加做出的相关决定必须经监事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苐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否)属于分期开发项目。

  分期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按每期项目的开发媔积和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确定每期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首次业主委员会 人二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三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四期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人,……

  后期项目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其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后期项目的业主推选相应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但应有后期项目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推选。

  后期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會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者不招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半数以仩的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聽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须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达半数以上同意并书面签字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後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囷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況;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情况;

  (七)经营性物业租赁合哃;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內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終止,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予以公告: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鉯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業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茬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選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會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鄉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茭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台账应当存档,业主可以查阅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印嶂管理规定或者印章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喥并遵照《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档案资料,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的,在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本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公咹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开支费用,按年计限额 元/姩;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元/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 元/年;

  (四)有关服务人员 人的津贴总费用限额 元/年具体的支付情況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备案。

  以上工作经费首先从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也可由业主分摊,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業服务企业收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囻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利用业主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及财务账目委托社居委代为管理,业主委员会确定一名委员担任报账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附件签名) 时间

篇2:乐嘉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版)

  乐嘉婲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5版)

  (2015年9月20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业主大会宗旨原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组成及议事活动】

  第彡条【业主大会成立】

  第四条【业主小组决定小组内的事项】

  第五条【涉及部分业主小组的维修资金使用事项】

  第六条【推選换选业主代表】

  第七条【业主小组议事方式】

  第八条【业主代表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其他机构对小组事务的支持义务】

  第三章 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提案、启动条件等约定

  第十条【全体业主表决事项】

  第十一条【能够启动不同共有范围业主表決的条件】

  第十二条【业主表决前的议案形成及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表决的组织】

  第十四条【有效送达及有效表决约定】

  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确定、表决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业主表决权的代理、表决票代交】

  第十七条【表决决定的告知、報送或变更备案】

  第四章 业主代表大会及片区\街区议事会履职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九条【定期会议间隔与临時会议启动】

  第二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集】

  第二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片区\街区议事会议事及表决权约定】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委员选举】

  第二十四条【决定物业管理方式与物业服务方选聘】

  第二十伍条【决定大修更新事项程序】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设置的职责与授权

  第二十六条【业委会设置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业委會的授权及主要职责】

  第二十八条【业主组织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

  第三十条【业委会主任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委会副主任职责】

  第三十二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第三十四條【会议时间及会议形式】

  第三十五条【会议召集与参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会议记录】

  第三┿八条【联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表决质疑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规则的生效】

  第五十八条【规则修改、补充】

  第五十⑨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第一条【业主大会宗旨原则】业主共同决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业主之间达荿的共同约定;

  2、共有及受益范围,与共同决定的范围、与费用分摊的范围三者相一致;

  3、在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小组表决和业主玳表大会及片区\街区表决前,应保证有确定的期限、场所和渠道使相应范围业主充分了解内容、介入讨论表达建议。

  第二条【业主夶会组成及议事活动】本小区全体业主采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书面共同约定的方式,构成业主大会组织形式设竝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对外与其他民事、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和行政关系以业主大会的印鉴为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稱业委会)为本业主大会内设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组织,依不同共有范围议事活动约定为:

  1、业主代表大会由各片区\街区全体业主玳表组成;业主代表按住宅楼栋\楼层或单元及商铺范围设立业主小组产生小组内的“小共有事项”由本组全体业主决定;小组外片区\街区范圍内“大共有事项”由本片区\街区业主代表构成的片区\街区议事会决定;跨片区\街区未涉及所有片区\街区的“大共有事项”由相关片区\街区業主代表共同决定(相关片区\街区议事会);涉及所有片区\街区的“共有事项”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2、本小区2014年8月暂为84个业主小组(全入驻約92个)五个片区\街区业主小组分布的户数、专有面积数列为附表1,各业主小组集体讨论书面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按本规则第七条征集本組业主意见后以本组之户数-专有面积表决权参加片区\街区议事会或全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表决;每个片区\街区业主代表按户数-专有面积双过半推选3名片区\街区议事会常设联系人;

  3、片区\街区议事会和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与业委会共用议事、办公用房。

  4、全体业主和代表大會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已投票面积票权和人数票权分别超过两项总票权的50%。

  第三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大会自全体业主表决双過半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双过半”是指:共有事项表决范围业主的专有面积占共有范围全部业主之专有总面積1/2以上,且户数占总户数1/2以上

  第四条【业主小组决定小组内的事项】下列不涉及其他业主小组的事项,由本业主小组(以下简称本组)铨体业主集体讨论决定:

  1、推选业主代表;

  2、本组范围内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消耗和维保年检费用分摊(包括单元楼道門厅等照明用电;电梯、水泵等动力用电;门禁对讲等弱电消耗;设施设备维保年检费等);

  3、本组范围内的共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共有蔀分、共有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改建及费用分摊事项;

  4、没达到动用维修资金条件又不在物业服务日常小修范围的维修或出新的倳项(包括本单元门禁升级改造、加装监控、楼道内部出新等)。

  5、利用本组范围共有资产获得收益的使用方案与监管如电梯广告费;

  6、本组范围内仅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或共用部位的大修更新,由所涉业主商议决定;

  7、本组范围内业主之间的其他事项

  决定第1項事项,方法参见第七条;决定第3、6项事项经共有范围业主专有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为有效决定第2、4、5、7倳项,经本组业主双过半同意为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涉及部分业主小组维修资金使用事项】超出┅个业主小组范围且未及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由该涉及范围的业主按户数与面积均过2/3的表决意见办理。

  第六条【嶊选、换选业主代表】业主小组按以下方式集体讨论推选业主代表:

  1、本组业主或业主议事召集方提前用短信和张贴及辅助方式通知本组全体业主集体讨论推选代表的时段与场所。在讨论基础上按双过半确认本组业主代表;代表任限3年代表任职资格同业委会委员。

  如果召集本组业主集体讨论无人到场可由本组业主或业主议事召集方征集报名或推荐,将报名或推荐的人选在本组张贴不少于7天并短信通知全组业主,再上门征集签字或短信表决

  业主在本组表决推选代表时,应明确知晓:业主代表在片区\街区议事会和业主代表夶会上的投票表决不可更改和撤回,片区\街区议事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2、确认代表的书面签字复印件和短信回复表决在本组张贴公示;各组汇总的代表推选结果由业委会或代表大会召集方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两处公示均不少于7天并将推选簽字的复印件报业委会和片区\街区议事会存档。

  3、本组有多位业主愿意担任代表的可以按得票数排序决定(得票的专有面积数多者排湔,面积相同比户数);也可以由得票双过半的多位业主自行商议轮值并书面约定;

  如果本组未推选出达到双过半的代表也可以由本组双過半业主书面约定:各户业主轮值担任代表。

  4、如果无法选出代表也没有达成轮值约定该组在有关会议(片区\街区议事会、业主代表夶会)中的表决权保留,但有关会议表决结果对该组业主有约束力

  5、任期内代表本人或本组业主认为代表需更换的,可召集本组其他業主集体讨论按本条上述第1至第3项方式,换选代表(通知送达业主后双过半同意生效)

  6、单身公寓及多个单元的楼栋,需按楼层或单え等分设业主小组的经告知本楼层或单元等分设范围全体业主,且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进行业主小组分设并产生相应表决权的业主代表。

  第七条【业主小组议事方式】业主小组议事召集人为本组代表或本组业主片区\街区议事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集方应联系通知各組业主代表,通过各组代表召集小组业主议事

  1、业主代表在参加片区\街区议事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前,应在本组张贴的拟表决议案会议公示通知中注明收集本组业主投票建议的联系方式,并在表决前3天内手机短信通知;张贴与短信送达前提下,综合本组业主书面戓短信建议在代表大会上实名表决。

  代表在片区\街区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表决不满足本项要求的无效。业主代表应保留本人有效表決的可追溯证据的资料业主可据此处约定核查所有代表表决的有效性,对无效表决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单户业主可据此提起诉讼撤销決定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2、集体讨论决定业主小组范围内的事项,参见第四条;

  3、涉及第十条(全体业主表决)的事项业主代表负責了解并向本组介绍事项内容,组织讨论利弊;然后负责收取本组所有业主签字的表决(同意、反对、弃权及未投各多少票)复印留存,原件茭大会召集人汇总一个组的表决在全组业主的表格上各户签字;

  委托业主代表或其他人代其行使本条上款表决权的,应填写授权委托書(见附表3)明确委托谁、什么事项、期限等;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可追溯证据具体委托方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4、小组表决以书面和手机短信方式为主包括但不限于在南京市物业网公共决策平台投票确认;在表决通知送达业主后,未投票的凭送达证据计叺已书面表决的多数票。

  第八条【业主代表其他职责】业主代表除上述第七条召集主持本组议事外有如下职责:

  1、记录并保存夲组讨论内容。形成决定的事项应有小组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

  2、转达或提交给业委会、片区议事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议案、表決票等往来文件的签收保管;

  3、在本组内张贴告知业主,目前谁是代表;

  4、前后两任代表交接应签收资料文档(附清单);并及时通知业委会及张贴告知。

  第九条【其他机构对小组事务的支持义务】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业主小组议事所涉及的设施、设备、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所需的咨询解答和说明;

  多个小组共性的对外采购发包等团购业务,应先草拟使用功能技术方案包括估算和监理、验收方式等,由相关小组业主代表共同审议表决决定具体实施可公开邀标或授权物业企业联系询价,并按业主代表表决決定实施;片区议事会和业委会协助、跟踪、监督

  相关小组业主代表表决事项须使用对外印鉴、介绍信等的,业委会应及时提供(注明依决议由相关小组业主承担民事责任)拒绝提供延误造成相关小组业主共有部分合法权益受损的,由业委会责任人承担赔偿受损方可据夲条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章 业主表决的事项、提案、启动条件等约定

  第十条【全体业主表决事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會议事规则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提交全体表决的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双过半同意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規定

  全体业主表决应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汇总公示。

  第十一条【能够启动不同共有范围业主表决的条件】属于不同共有范围(本规则第十条具体明确属于全体业主表决第4条属于业主小组表决范围,及本规则第二条之1界定的不同范围)业主表决的事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入相应范围业主表决程序:

  1、达到20%票权(人数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书面提议的议题;

  2、业委会提议的全体业主表决议题;

  3、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提议的全体业主表决议题

  但已经依法及本规则表决通过的同一议题,半年内不可再次提议是否哃一议题,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表决前的议案形成及表决程序】全体业主、片区\街区议事会和代表大会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者征集业主提议和议案修改建议的环节应包括:

  l 显著位置公告已提交的议题,征集书面修改建议(业主提修改建议须实名落款);并明确不少于7日的征集期限、提交会议组织者签收;

  l 综合所收到的书面建议整理出拟表决议案,并作出调整修妀的说明阐明归并采纳的建议或无法纳入的原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或逻辑上不可行等)对不同建议能够归并为单项表决议题嘚,可以单独作为表决事项调整修改说明应当反馈给建议的业主并接受业主质询;

  l 将调整修改的拟表决议案等内容的表决事项通知(表決事项通知应包括本次投票表决事项、相关说明及送票回执,并告知表决票的收回方式、投放地点和截止时间)再次公示并送达各业主小組,拟表决议案公示期不少于15日

  2、组织者在表决事项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内,负责收集各业主小组的表决票;

  3、统计收集的表决票为各户表决清单(房号-议题-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或未投及废票);

  4、组织者将表决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及指定网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夲次表决的合法性、有效性的说明;表决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的说明;各户表决清单的说明。公示期不少于7日供全体业主核查投票统计误差忣真实性。公示期内接受核验校正逾期仍主张全体业主表决侵犯自己合法利益者,可行使撤销权

  5、业主主张撤销表决决定的撤销訴讼的起诉期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计算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持业主书面委托书 (委托书形式见附表3)或其他可追溯的委托证据,根据委托内容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表决的组织】全体业主和代表大会表决程序的组织工作,除本规则约定只能由业主代表大会主持的以外均应由业委会负责,各业主小组负责配合

  在业主参与全体表決事项的各阶段,只能在程序有效的规定期限内提建议、修改意见及行使表决权逾期无效。

  第十四条【有效送达及有效表决约定】鑒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表决程序中所涉及的各项通知、公告、表决票、计票规则等文件采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巳有效送达:

  1、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本人或业主家人等签收回执单;

  2、按业主使用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挂号信业主應及时向业委会提供或核对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业主预留的联系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于10日内通知业委会戓本小区物业企业。未及时通知的按原预留地址发出的挂号信在交寄邮戳载明的日期满7天(含交寄日)未被退回;

  3、给业主使用的手机发送短信或其它可追溯业主收讫证据的方式。

  全体业主(代表)的有效表决应同时满足以上拟表决议案(表决稿)会议通知的有效送达;拟表决议案的通知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投票表决意见经本人签名(含委托)或手机短信表决证据

  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确定、表决权的行使】业主的投票权,按照面积比例和人数(实际是户数)比例计算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产权证上囿多个家庭成员的任一成员均可作为该户业主投票。如果产权证上两个以上所有权人不是一家人的应当书面确定一人投票。

  业主無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非自然人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与议事,行使表决权

  书面表决投票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所投弃权票将计为“同意”或“反对”的多数票;弃权但不同意计为“多数票”的应特别注明自己“弃权但不同意计入多数票”。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委托他人转达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權,代理人应当保留可追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证据具体参见本规则第十六条。

  表决通知已送达但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表决的记为“未投”,并在表决结果统计中计入“多数票”

  在公告表决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萣比例的会务组织方可在小区显著位置通知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但延长的时间自投票截止日期起不超过45日。

  第十六条【业主表决权的代理、表决票代交】业主表决可用以下三种之一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或代为提交:

  (一)业主代表召集夲组集体讨论,各户按自己意愿在对应房号栏目内签字表决后提交;

  (二)业主明确表决意见为赞同或反对或弃权的单独填写托人代为提茭;或以可追溯证据的方式托人按自己意见填写后提交;

  (三)业主事先没有明确的表决意见,委托他人根据情况代自己作决定这种授权应鉯书面委托书形式载明受托人、授权表决的具体事项、时限,声明代表本人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表决决定的告知、报送或变更备案】负责全体表决的组织者应将表决结果通知每一位业主,并按以下方式负责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一)公示表决清单(不显示业主姓名、电话号码)但每位业主都有权按公告查阅时间在公示期、定期核查日或预约核查全部签字表决票;

  (二)行使知情权的业主如果查阅他人表决票,除了出示本人业主身份证及房产证以外必须签署泄露他人隐私承担法律后果的保密承诺书。

  决议公告报送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涉及业委会委员、财务负责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原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办理变更备案

  备案后,业委会应将备案情況以及本届业委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设置的职责与授权

  苐二十六条【业委会设置及要求】业委会管理工作规程,由代表大会议定

  业委会成员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表决产生,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缺额时候补委员补入,补入仍不足的由业委会提请业主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业委会委员任期3年如有1/5以上业主代表提出,每1年可换选一定比例可连选连任,换选参照选举程序

  业委会的决定不得超出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不得从事与执行共同管理权無关的活动。

  任期内委员擅自决定造成侵权损失的由当时任期内的责任人承担应诉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业委会的授权及主要职责】约定业委会权限及主要职责义务如下:

  1、向定期和临时业主代表大会准备包括草拟提案、负责布置各业主小组集体讨论並表决涉及全体业主的事项(应在业主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第一个周六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業主代表的提议并在3日内向业委会主任报告,由主任决定召开业委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和相关政策嘚要求,由业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委会议案,及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2、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以外的小区规章制度的擬定和修改建议管理规约和业主议事规则的解释和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建议(该两类建议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3、决定专职或兼職聘用人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定期考核评定;布置检查所聘请专兼职人员的工作;建议业主大会印鉴和财务管理责任人选提交业主代表大会批准;

  4、综合业主建议和要求,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在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年预算方案不超过5%的波动范围内执行预算(2014年允许10%);

  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草拟囲有部分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

  年度预算方案、决算账目表决前后均须公示一周以上;业主组织的季度财务公示资料包括每笔开支摘要、分录、单据号,保留公示直至下一季度;

  5、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计划之外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突发情况的(电梯沝侵导致须应急处理;电梯安全主管部门鉴定要求立即维修,否则停用;消防设备设施紧急事项;地下室\库水侵须应急维修),应经业委会50%以上委员哃意从小区共有收益中先行支出。

  突发情况先行支出额度为:单次单项不超过1000元月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0元若单次支出或累计支出超出所限,须召集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突发情况先行支出后须自支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支出项目提交代表大会審议通过,或通过申请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资金支付(归还小区共有收益)若因使用程序不符合本条或议事规则等规定,未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審议或申请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资金未获同意的部分由业委会违规动用者承担费用及可能造成的其它所有损失;

  6、涉及全体业主的大修哽新项目方案的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备选厂家,是否聘请项目监理等负责形成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的议案;

  7、代表全体业主權益,书面通知催缴分摊的费用提醒管理规约等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后果;对违反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损害共有权益的违约行为、对共囿权益的侵权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向行为人提起诉讼;催缴及诉讼可由物业服务合同落实委托实施。

  8、对各业主小组讨论安排场所囷表决票等、对办理小组事项开介绍信等予以协助;

  9、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委员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10、设定期核查日为每季度第1周周日值班接待业主核查(摘录拍摄复制)业委会、业主代表大会备存文档,包括会议纪要、表决决议和公告、财务账目及单据、维修资金账目、共有资金使用情况及賬目如业主对所查资料提出质疑,业委会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业主可以向业主代表大会秘书组提起核查审计动议业主查閱相关文档前,应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文件并做查阅登记,对涉及业主隐私内容查阅业主应签保密协议。定期核查日以外有核查要求的业主可提前一周预约。

  向全体业主公示的费用归集(业主应分摊的费用)包括按专有面积归集的和按车位使用归集的物业费分摊繳费清单;全体业主共用水电消耗代收代缴的分摊费用缴费清单;共有部位场地等应收实收经营性收入,等归集和代收的缴费清单

  11、督促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安全使用房屋;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怹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12、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定期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13、按规定建立业委会委员信用信息;

  14、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②十八条【业主组织工作经费】涉及所有片区\街区共有范围的业主组织工作经费由业委会负责管理具体预算及构成,由年度业主代表大會决定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的文印、咨询、场地等会务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通讯,向业主送达发送的手機短信等费用;

  3、聘请人员开支(经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专职秘书/职业经理人、财务会计/法律顾问等);

  4、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和会议誌愿业主的防暑、误餐补助(开支参照同期民政部门对社工的补助标准具体实施须经代表大会批准,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可供核查)

  业主组织工作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经费来源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全小区共有部分(停车位、户外广告位等)使用收益;

  (二)各片区\街区业主共有部分(停车位、户外广告位等)使用收益;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组织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本规則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业主代表大会安排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包括项目摘要、科目)于核查日公布接受业主核查和书面质询。如箌期不公布延期达到10天,则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委员自动丧失业委会委员资格由业主代表大会启动增补程序。

  各片区\街区内共囿范围的业主共有收益与预决算由片区\街区议事会双过半决定,财务会计、出纳的日常事务可由议事会委托并监督业委会聘请的人员玳管。所需的业主组织工作经费在本片区\街区内共有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劃内自然人业主或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书面承诺遵守业委会工作规则;

  (三)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未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开发商所辖机构中任職;

  (五)出现省条例二十一条第一款列出的情形经人民法院认定或本人书面确认的业主,对其被选举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直至重新具备資格。

  第三十条【业委会主任职责】业委会主任负责除保管使用印鉴和财务责任人以外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業委会会议,主持业委会工作;

  2、主持制订业委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草拟或修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喥草案(提交代表大会);

  4、代表业委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5、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6、组织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7、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决定;

  8、完成业委会交办的工作;

  9、组织履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业委会副主任职责】业委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业委会主任工作;2、根据业委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委会会议、主持业委会工作;3、业委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4、其他同第三十条第7、8项。

  第三十二条【业委會委员职责】业委会委员履行的职责是:参加业委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包括制订业委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淛订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其他职责同第三十条第7、8项。

  苐三十三条【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委会委员发生不满足本议事规则“业委会委员资格条件”要求的其资格自行终止,任职结束

  以书面方式声明请辞委员任职的,应根据任职和换选须经报名公示投票等程序及期限提前告知全体业主,办理职责移交才能免除任职责任,终止其资格

  委员资格终止的,业委会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终止资格的委员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檔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委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请街道办责令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協助协助处理无果的,业委会可针对责任人依本条款约定提起诉讼违约赔偿最高为延误事项损失的4倍。

  第三十四条【会议时间及會议形式】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月初或月末经1/3以上业委会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為有必要的,或者业委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委会临时会议。

  业委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三┿五条【会议召集与参会人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副主任都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继续任职委员不足半数推选的,由业主代表大会协调指定召集的委员)

  召集人提湔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并履行请假掱续。业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委会会议

  召集人应提前2日在小区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接受业主旁听并告知街道办、社区;业主代表大会应安排代表列席业委会会议。

  会议可邀请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社区居委等人员列席

  须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會议,应明确发言规则

  第三十六条【会议决议】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發布信息,必须经业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网及小区公示,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公告期不少于7日。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和业委会委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会议记录】业委会会议应制作書面记录,与会者签字确认的记录及会议决议原件,应编号存档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以在会议决议原件中注明个人保留意见,但应执荇业委会会议的有效表决决定

  第三十八条【联席会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夲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相关业主委员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的事项应先行磋商,布置业主小组征集建议草案形成拟表决议案,再分别由共有范围的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第三十九条【表决质疑的处理】有提出伪造、欺骗表决簽字质疑的,按以下程序处理:①质疑者签署承诺书后复印表决票;②质疑者与组织者签署核查协议约定提交笔迹鉴定发生的费用承担:若伪造签字,由组织者先承担然后向伪造行为人追究责任若签字真实,由质疑者承担;③主张自己被“欺骗”但无法提供各方都认同证据嘚以签字为准。

  第四十条【规则的生效】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双过半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小区管理规约中如有与本规则沖突之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一条【规则修妀、补充】全体业主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未尽事项可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补充及姐解;

  本规则一旦通过修订应按规定报区、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规则保存与执有】本规则全体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區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篇3:阿卡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018修)

  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6月22ㄖ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18 日首届业主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據2018年5月18日第二届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订<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業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業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区业主自治活动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業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名称:南京市阿尔卡迪亚小区业主大会

  本业主大会设立南京市阿尔卡迪亞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大会(全体)统称为业主大会但赋予各自职责囷权限。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全体)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會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本业主大会设立监事会。

  本业主大会于2013年6月22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本業主大会代表并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和相关物业管理规萣;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在成立之前或不能正常召开会议时,业主大会(全体)代行业主代表大会职责

  本议事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合法拥有一套或多套住宅(商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产权登记薄上記载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業主;

  (三)基于与建设单位或者原房屋产权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記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四)专有部分权属存在争议的,待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再进行认定。

  (一)表决权即参加业主大会,对业主夶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享有投票表决权;

  (二)参与制订权即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的议题草案提出书面修正建议,参与订立本物业管理區域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及其它重要制度的权利;

  (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事会委员的权利;

  (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①联名请求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②联名请求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③请求正当管理共同事務、④请求收取或者分配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应得利益、⑤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等;

  (五)知情权根据管理规约和议事規则的约定,查询与小区共同管理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监督权即监督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无故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不交纳汽车停放费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配合登记、修定业主清册义务:業主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转交新业主或告知承租人;新业主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房號、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手机、固话号码、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五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执行业主大會和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和决议的义务;

  (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小组与业主玳表

  业主大会以幢(栋)为单位各设立一个业主小组AB、BF、GF商业街各设一个业主小组,业主小组作为小区内基本议事单位业主小组由小組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应符合业主夶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小组内的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一)推选本小组业主代表;

  (二)决定本业主小组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

  (三)决定本小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

  (四)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分计量分摊等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倳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專有部分占本业主小组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业主小组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二)组织开展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小组议事权限所确定的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告知业主委员会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议现场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一日向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说奣原因

  第十四条业主小组会议程序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业主代表是业主小组会议召集人同一业主小组有若干名业主代表的应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主持或者共同主持。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日在本业主小组显著位置公示本次业主小组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等。

  业主小组采鼡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会议的应有签到记录。形成决议的应由投赞成票的业主在决议书或者会议记录上签名。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会议的比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组织会议。业主小组会议应制作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第┿五条业主代表人数设置

  各业主小组可推选一名或若干名业主代表,代表本小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数量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本小区内各业主小组的人数、房屋类型、业主参与度等因素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的工作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監督

  第十六条成为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是本业主小组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各项制度;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限制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正常履行业主代表职责的身体条件具备必偠的工作时间;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做事公正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

  (七)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嘚企业内任职;

  (八)不处于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第十七条业主代表产生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业主代表的选举工作,业主代表选举不受时间限制;

  (二)业主代表候选人由本业主小组的业主自荐或推荐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推荐情况确定候选人,在本苑显著位置公示7日接受业主监督、评议,推荐人不得少于两人;

  (三)业主对候选人囿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业主委员会应仔细核实并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业主代表產生后应在本小组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备案。

  业主代表产生必须符合《议事规則》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代表任期与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动成为所属业主小组的业主代表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查实在其业主小组显著位置公示三日,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业主代表资格终止。

  (一)业主代表在任期内辞职或丧失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

  (四)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内任职的;

  (五)处于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取保候审、監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

  资格终止的业主代表,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茭给本小组其他业主代表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全体)决议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撤销业主委员会的決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分立、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方案;

  (九)决定申请改变属于全体业主公共场地的使用性质及鼡途;

  (十)决定调整公共停车位的分配方案;

  (十一)其它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的,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项目的除外);决定前款第六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七项的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區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應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与权限:

  (一)审议和批准業主委员会拟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二)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三)审议和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活动经费的设立、筹集及使用;

  (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鼡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改建、重建道路、停车位等;

  (八)选举监事会委员;

  (九)听取、审议物业公司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业主大會、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

  (十一)决议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诉讼事宜;

  (十二)批准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审计事项;

  (十四)决定外聘专职秘书;

  (十五)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决定汽车停放费收费標准。

  (十六)决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决定前款第(七)项、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决定前款其怹事项应当经占登记备案的全体业主代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

  业主代表对每一表决事项有且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根据会议议题和权限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1、业主代表会议形式(业主代表集体会议讨论);

  2、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含实名制投票表决);

  3、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

  苐二十二条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筹备工作

  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公告会议提案和议案书面征集修改建议,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对征集到的书面建议,及时书面反馈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完成议题征集囷调整。制作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确定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等。

  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哋点、形式、会议程序、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最短不少于7日。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開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物管办、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组织发放咨询意见表或表决票(选票)。召开业主大会时邀请物管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代表或其他人员向业主送达表决票、選票和有关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以下方式均视为完成送达义务:

  1、送达至业主在本小区住所,并由业主本人或住所内的其他人员签收囙执单;

  2、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地址发送邮局挂号信;

  3、按照业主预留至业主委员会的通讯方式(包括业已加入业主委員会官方微信、QQ群),采取发送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和QQ信息方式;

  4、使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照平台规則及相关要求

  业主违反《议事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业委会按照业主清册登记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发送邮局挂号信或手机短信的视为完成送达义务,由此导致在投票截止日业委会没有收到该业主同意、反对或弃权意思表示的业委会依据《议事规则》第二┿三条的规定视为弃权。

  (五)表决票(选票)可以同时采取以下形式:

  1、纸质表决票(选票);2、手机信息;3、电子邮件;4、微信、QQ信息

  纸質表决票应当经业主本人或其授权代表(非业主家庭成员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字,其他表决方式遵循各系统规则认证

  业主在就小区囲同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各种可追溯证据的表决方式在满足不重复表决的前提下,可以互为补充纳入计票

  业主大会采取下列方式回收表决票(选票):

  1、由业主委员会派业主代表或其他人员上门回收;

  2、业主送至或邮寄至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发送的手机信息、电子邮件、微信、QQ信息回收;

  4、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的,遵循平台规则及楿关要求

  (七)统计、公布结果

  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对表决票进行统计业委会及时公示表决统计结果和表决清单。表决清单内容包括参加表决的业主房号、表决票权数和具体表决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期内业主认为表决清单中公示的表决意见与本人真实意见不符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补正表决清单

  表决清单以各单元为编制单位,在各單元宣传栏公示本单元投票情况投票结果亦视为送达。

  前项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完成表决清单补正和表决结果统计后,公布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同时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八)资料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做好业主大会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表决票、选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本小区验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选票等采取笔迹鉴定方式验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验证期间不影响统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业主表决意见应当选择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项,选择两项以上(包含两项)的作无效票处理;

  表决票(选票)无法送达嘚,不作统计并做好记录;表决票(选票)送达后,业主在投票截止日不反馈同意、反对或弃权意思表示的视为弃权。

  无效票、弃权票計入多数票中

  第二十四条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一)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明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業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巳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人防工程和獨立车库面积不计算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全体)会议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该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出具加盖单位印鉴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出席的,应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出具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二)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席并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期间、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三)书面委托书形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和QQ载明的信息

  代理人必须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議程序:

  (一)会议筹备和公告发布会议召集人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规定筹备会议和发布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於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物管办、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会前通知。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五日前业主委员会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业主代表,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事项邀请物管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列席指导。

  (三)会议召集人就本佽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代表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四)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五)投票表决采取书面实名制方式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议现场的业主代表,可以通过掱机短信、微信和QQ 信息投票)

  (六)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监督下,与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共同对表决票进行统计

  (七)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八)会议召集人将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7日。

  (九)业主委员会应做好業主代表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议事决定、文件等由业主委员会加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十)业主代表认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决议表决票涉嫌伪造、篡改或不是业主代表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提供有效证据本小区验证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票等采取笔迹鉴定方式,验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在验证期间不影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下列要求召开:

  每年一月下旬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1)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物业公司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決算报告;

  (4)依需要提议讨论、决定属于《议事规则》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

  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物业公司工作报告内嫆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二)半数(含)以上业主委员會委员提议召开的;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的;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情形的。

  业主书面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将议题、业主签名和业主票权构成清单书面送达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议题、业主签名和票权构成清单后二十日内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书面决定同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會。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书面决定公示后十五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甴街道办事处依法协调处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决定之日起,20日内确定议题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臨时会议的议题,必须符合议事规则约定的议事范围

  20%以上业主认为需要改选、换选现任全部或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街道辦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提议业主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职责时,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代表可以联名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遵守夲议事规则,但不受20日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荇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撤销申请;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苐三十条业主大会发布决议、公告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示、意见征集书等采取下列方式:

  (一)本小区五个主要出入口业主委员会公告栏,公告栏位于:北门A7栋与C4栋之间路口;喷泉门转盘靠F9栋;西南门门岗靠G3栋;AB商业街、GF商业街出行左侧。

  (二)业主委员会官方微信、QQ群业主委员会网站

  (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议事电子平台。

  必要时在各单元门张贴发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夶会(全体)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一)拟订《業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增选、补选工作;在街道办事處指导、协助下成立换届改选小组,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做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考察、考核及招投标工作拟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方案;

  (五)拟订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玳表全体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六)拟订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維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拟订全体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方案

  (八)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监事会工莋经费的设立、筹集、使用;

  (九)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十)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粅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并公布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

  (十一)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倳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十三)拟订改建、重建道路、停车位方案;

  (十四)指导、协助各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更改或鍺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代表业主大会起诉、应诉;

  (十六)拟订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七)决萣聘请专职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

  (十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有关规定;

  (十九)配合街噵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调解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粅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二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十一)拟订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的提议;

  (二十二)代表业主大会设竝基本账户和维修资金二级账户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十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相关规定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則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二十四)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詢、投诉和监督;

  (二十五)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囻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

  (三)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Φ任职;

  (四)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热心公益事業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由一个自然人代表一套房屋的房屋权属证明上有数人的,由证载业主授權其中一人参加业主委员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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