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没有土地转非农户口后,土地被占用,是否享有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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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作者:信州区法院 储德水&&发布时间: 15:37:24
户口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众说纷纭,但司法实践中只要认定农村非农户口居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具有享受分配该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但如何认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2)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3)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到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要求土地补偿款的。(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补助,要求参与分配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出台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有:(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2)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满足这个条件,即可缺德成员资格。(3)户籍迁入农村集体,且在该集体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确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标准都有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按照上述标准,将会使得一批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失去资格,也会使得不具备成员资格人获得成员资格。在土地价值越来越大、征地频发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款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应该支持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4)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
来源:上饶法院网
责任编辑:严子沁我的位置: >
转为非农业户口,征地补偿款一分不少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2245
夏先生一家四口为江苏省某市A区大同镇大厂村一组的村民。日,夏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大厂村一组的8.5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某市A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夏先生一家四口为省某市A区镇大厂村一组的村民。日,夏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大厂村一组的8.54亩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某市A区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日,夏先生一家迁往A区大同镇他村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在夏先生一家迁走后村委会将夏先生承包的土地临时分配给了同组王先生耕种。日,大厂村村委会与某市今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喜食品公司》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由今喜食品公司在向大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后,征用大厂村的旱地99.6亩,其中包括夏先生承包的7.16亩土地。大厂村一组在向承包土地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未给夏先生一家发放。夏先生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要求补发土地补偿款,但村委会以夏先生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发放。夏先生和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找到了德凯律师团寻求帮助,德凯律师团经过深入研究案情后,决定通过诉讼方式帮助夏先生索回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其起诉的主要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经营承包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惊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本案中夏先生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大厂村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夏先生一家在大厂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德凯律师团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夏先生拿到了土地20余万的土地补偿款。德凯观点:农民落户到城市,是社会发展趋势,然而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积极的探索和建立中,目前农民进入小城镇后,无论户口类别是否改变,都还不能确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说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246812积分 | 帮助67422人 | 213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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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口转非农土地确权后土地拥有权的问题
我是农村人 当兵退伍以后被安排到当地镇政府工作 户口也从农转到非农户口 我想知道土地确权后我还有对自己耕地的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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