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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迋荣万诉被告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村委会、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边崖根村民小组、第三人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人民政府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志丹县高四成人民法院

案号(2015)志民初字第00752号

原告王荣万男,汉族

被告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村委会。

住所地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村

负责人李凯,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邊咀行政村边崖根村民小组。

住所地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边崖根村

负责人王来胜,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振文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万诉被告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村委会、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边咀行政村边崖根村民小组、第三人志丹县高四成杏河镇人民政府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万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荣万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缴纳250元由原告王荣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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