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工作人员会提审犯人吗?

「引领」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在看守所提审嫌疑人
「引领」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在看守所提审嫌疑人
近日,铜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东升带领检察官助理张广朝前往铜山看守所,就由铜山区公安局移交的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进行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这是入额检察长带头办案规定出台后,周东升检察长办理的第一案。在看守所的配合下,严格办理了提审手续,对王某某进行讯问。“你不要有思想负担,我是按照检察长要带头办案的要求,随机排到了你的案子。你实话实说,我会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证据来办理的。”询问开始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看守所前,是否对你进行了体检?你简要概述一下诈骗的情况,稍后我们再核对数额、时间和地点。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周东升检察长仍然保持一贯谨慎、周密的办案风格。认真耐心细致在讯问中,周东升检察长对每一个案情环节都问得详细认真,对其中几个疑点反复核实。王某某回答问题时字斟句酌,语速很慢,周东升检察长耐心等待,让他尽量把话说完,把意思表达清楚。“这是刚才给你做的笔录,我们给你再读一遍,有异议及时提出来,没有异议的话请在笔录上签字。”周东升检察长又认真仔细的将讯问笔录跟嫌疑人核实了一遍。周东升检察长表示希望通过领导带头办案,以实际行动推动队伍业务素能提升和司法办案规范化,鼓励干警加强业务学习,积极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今后自己也会主动“认领”案件,让检察长带头办案成为工作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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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生来如风雨,去如微尘。
作者最新文章专家:狱警4点提审犯人不合适 看守所或只有一个警察
来源: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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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的凌晨,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发生了三名重刑犯杀死一名民警,然后越狱出逃的恶性事件。接下来我们走进得到一组,几乎全过程的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我们来看看这里都有哪些疑问,并且请专家陆续为我们解读。
哈尔滨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嫌犯杀警逃跑。
看长相、瞅瞅,头发比照的稍微有点长。那个人去哪了?
我不知道。
抓捕仍在进行,疑问重重待解。嫌犯为何能够逃出?今天最新监控视频公布,疑问能否得到解答?
《新闻1+1》关注,监控录像中的“越狱谜团”
评论员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9月2日的凌晨,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发生了三名重刑犯杀死一名民警,然后越狱出逃的恶性事件。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两个出逃者已经被抓获,而另外一个相信收口的时间不会太远。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一切都是从我们接下来将要看到的监控录像开始的,让我们一起回到悲剧开始的时刻。
带着械具而且门还是开着的。就短短这么一点监控的录像,等于说已经接连提出这么多的问号。今天《新闻1+1》拿到所有的监控录像,将在今天的节目中全部播出。我们要来看看其中究竟能让我们提出多少的问号。面对这样的疑问和问号之前,我们还是先从一个大的概念上了解延寿县的看守所处,它所处的地理位置。
延寿县看守所位于该县北郊,据哈尔滨市区约190公里,周围山林环绕,那么这里关押的都是些什么的人员?
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于佳伟:
就是正常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一般的刑事拘留人员。
是那种没有被判刑的。
对,也有个别判刑的,但是没有到执行期的。
编辑: 李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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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耍猴人称以此赚子女学费曝被拘时经常挨打
06:40:00 来源:&(上海) 
被刑拘的四名耍猴艺人。
面对死去的猴子,一名艺人痛哭流涕。
新闻回顾:
9月23日,4名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在黑龙江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此前,4名耍猴艺人因没有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跨省表演遭刑拘。
河南新野猴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扬海内外,目前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告诉澎湃新闻,这是他听说的耍猴艺人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被告的首个案例。
9月28日,4名耍猴艺人回到家中。鲍凤山是其中一名被拘者,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黑龙江近三个月的经历像一场噩梦,“以后不敢出去了,老老实实在家种田。”
鲍凤山回顾案发过程时称,当时因没有办理运输证与当地森林公安发生争执,“说着说着他们就动手打人。”随后被铐走,但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刑侦科长陶磊否认打人和报复性执法。
案发后,一只12岁大的猕猴在被扣押期间死亡。鲍凤山称该只猕猴就像他的孙子,他一对儿女上大学的钱也是靠猕猴赚,但猕猴死亡后,目前“无人担责”。
警方是否曾动手打人说法不一
鲍凤山告诉澎湃新闻,7月9日,他们在牡丹江表演猴戏,此前因“扰民”被森林公安撵走过一次,后来他们换了一个地方继续表演。“围观的人看我们表演得很好,人越来越多。”此时,当地森林公安再次出现,并被要求出示证件。鲍凤山称自己有驯养证,但公安一定要他们出示运输证,后来就争了起来,“说着说着他们就动手打人。”
据鲍凤山描述,双方起争执以后,有围观者拨打110报警,森林公安在向出勤警察出示证件后,4名耍猴人被带走。
鲍凤山称,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刑侦科长陶磊曾对他说:“信不信我把你猴子打死”,“你再狡辩,信不信我把你关起来”。鲍凤山还表示,被带走,他们身上的路费全部被没收,“也没有给收据。”
但这一说法遭陶磊否认,陶磊告诉澎湃新闻,森林公安没有动手打过耍猴人,也没有威胁过他们。陶磊称,他们最初在耍猴人兜里只发现了200多元钱,在进入拘留所前搜身的时候,在他们内裤中发现了另外6000元。“根据规定,进入拘留所不得带现金,应由相关部门进行保管。”
4位耍猴艺人的辩护律师、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的宋杨则向澎湃新闻表示,警察扣押钱物应该出具扣押单,但是牡丹江森林公安局没有出具。
陶磊表示,案件结束后,6000元取保候审金已经按相关规定返还给4个耍猴人。但宋杨称,公安方面只返还了4500元,扣除了1500元管理费。宋杨认为,按法律规定不应该收取物证保管费。
猕猴死了,“无人担责”
据鲍凤山介绍,被扣的6只猕猴在案发后寄养在当地的人民公园。法院宣判后,他们去讨回猕猴时,发现一只已死亡,他们就此向警方讨要损失,但无人愿担责。
就此,陶磊回应称,作为涉案物品,这些猴原本是要被全部没收,退还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但是宋杨则认为,扣押的猴子属于该案的物证,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已经标明,警方只是暂时保管,结案后物证应该归还,保管不当发生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袁彬告诉澎湃新闻,此案中猴子一般要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才能处理,但是目前判决还未生效,所以不返还也是合理的,并且按照
“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判决,犯罪的物品在实践中一般会收为国有,不会归还。
不过,袁彬也表示,该案的判决不太合理。有驯养繁育证也应有一定的运输权利,耍猴也只是谋生的手段,4人的行为应该只构成行政违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儿女上大学的钱靠猕猴赚
鲍凤山对澎湃新闻称,死去的猕猴名叫“阿丹”,今年12岁,是一只20多斤重的大公猴。“生下来就一直跟着我,这么长时间,就像我的孙子,天天粘着我。”
阿丹用了4年时间学习各种把戏。“就像小孩一样,从小教他动作,慢慢引导它。”
鲍凤山称阿丹会站立、握手、举手、敬礼、骑单车、跳舞、足球、篮球、翻筋斗、磕头、卧倒等各种动,“它表演的最好的是骑单车,能把两只猴子全部载上面。”
鲍凤山称,他一对儿女上大学的钱,就是靠阿丹表演猴戏赚的。 9月25日,鲍凤山将死去的阿丹埋在牡丹江山边的荒地里。
(原标题:河南耍猴人称子女学费靠猕猴赚,指黑龙江警方打人遭对方否认)
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案再起波澜
来源:中国网-传媒经济&时间:
10:03:36&点击数:74
&&&&&&&本刊记者盛学友
  一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被指先定伤害罪后鉴定;成立声势浩大的专案组;先定盗窃罪后报案;被告人称受到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引诱;庭审休庭时公诉方提审被告人“不能翻供”;搜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举报材料;一场特大火灾14辆救火车11个小时才扑灭损失却仅27.7万元。黑龙江林业警察张国峰被以伤害罪、盗窃罪判刑入狱。
  如今,在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之时,张国峰的父亲向检察机关递交控告书,控告当年专案组组长扣押非涉案物品行为违法,请求返还非法扣押的非涉案物品,并请求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日下午,原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公安局副局长、现已退休在家的65岁的张海老人,将一纸控告书递到了牡丹江穆棱林业检察院。
  张海向穆棱林业检察院控告了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陈刚非法扣押张国峰的非涉案材料拒不归还的违法行为:
  日,我儿子张国峰(系穆陵林业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队长),因一起民事纠纷如何解决而与穆陵公安局(穆棱林业公安局——记者注)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天奎发生争吵,王天奎自行摔倒受伤。然而,穆陵公安局竟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是我儿子将王天奎打伤,并组织了专案组,于当天晚上10点多,由专案组的组长陈刚到我儿子家将我儿子抓走。同时对我儿子家进行搜查,扣押了关于日,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杨子江木业公司发生的特大火灾现场勘察的有关资料等共44页搜走。这些材料均与其认定的故意伤害案件无关。陈刚将这些材料扣押,原因是这些材料可以证明公安局的有关领导曾将日发生的杨子江木业公司特大火灾所造成的1300多万元损失改写为不到30万元的事实。
  陈刚将这些材料拿走后,并未附卷交给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此期间,我及张国峰的妻子徐兆杰曾多次索要,并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调取该证据,但是陈刚一直拒绝返还。直到张国峰被法院枉法判决后,在我们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其极不情愿的将其中的42张材料返还给了我们(返还时间是日——记者注)。但是,对于证明公安机关涉嫌伪造当事人笔录的两张有当事人签名却没有内容的空白笔录原件拒不返还。
  张海认为,陈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和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的规定。
  张海向记者介绍,在多次向穆陵林业公安局、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控告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特依法向穆棱林业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责令穆陵林业公安局指令陈刚立即返还所扣押的非涉案文件材料。同时,为了严肃法纪,请求检察机关追究陈刚滥用职权、邈视法律的相关责任。
  日,张海再次找到陈刚,向其索要扣押的张国峰的手机以及空白笔录(赵春艳签名)。在陈刚办公室,双方发生了争执,张海没有拿回空白笔录。陈刚9月4日对记者解释说,空白笔录没有返还,“是因为正在调查这份笔录的来源”。
  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张毳岚介绍,“从日扣押空白笔录,至今近3年时间了,怎么还在调查笔录来源?如果因为另案需要这一证据,那也要依法调取,而不是采取这种手段强行扣押”。
  张海一直认为,陈刚扣押特大火灾有关的文件材料,“是为了隐匿甚至销毁特大火灾造假证据,发生特大火灾时,陈刚是消防支队支队长,火灾现场他去了,后来,张国峰进京控告火灾损失造假,大火案件复查时陈刚也参与了”。
  日那场特大火灾,消防部门从18时15分接警,18时17分出警,一共出动14台消防车,用了11个小时的时间,一直到次日凌晨5时才将残火全部扑灭。
  特大火灾发生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在穆棱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技术勘查的副科级侦查员张国峰,负责大火现场勘查。张国峰至今还保留着完整的火灾现场录像光盘。后来,火灾损失被定为27.7万余元。
  “张国峰没有按照上级领导指示伪造现场勘查记录,没有将1000多万元损失篡改成30万元以下,为此受到报复。张国峰对特大火灾造假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最后却留下了祸根”。张海介绍,正因这个“祸根”,才有了日所谓的伤害案及以后所谓的盗窃案,“以此对张国峰栽赃陷害”。
  张国峰涉嫌伤害和盗窃两个罪名,张国峰及其家人认为“是举报特大火灾损失造假而受到的报复陷害”。
  张国峰的辩护人认为,这起刑案从立案到判决,不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暴露了执法和司法机关太多的违法问题。该案是一个典型的错案,尽管一、二审法院极力否认其审判的不公正和错误,但事实就是事实,对张国峰的定罪证据是经不起考验的,特别是认定张国峰有罪的伤害鉴定和木材鉴定——伤害鉴定中的王天奎伤情与医生的诊断和住院病历中的内容不符;木材鉴定中的木材杨木站干与丢失的木材品种不符等等。“对于张国峰案,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之所以敢法外执法、起诉和审判,其原因在于这些机关属于林业系统管理序列,张国峰触犯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而且是一个权力者和一个权力机关的利益,这就注定了他不会得到公正对待。张国峰案突显了企业管理公检法的极大弊端”。
  2012年9月上半月、10月下半月、2013年3月下半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分别以《黑龙江林业警察被控伤害盗窃台前幕后》、《一审判决五人上诉》、《张国峰针对终审裁定申请再审》为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日,张国峰被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刑8年11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国峰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在黑龙江省高院再审之中。
  张国峰刑案的再审引起了黑龙江省高院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
  9月2日上午,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领导和办案人接待了张国峰的家属,认真听取了家属的声音,接收了家属提供的新的相关证据,表示一定会严格依法按照程序公正审理此案,做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考验的裁决。
  张海从高院接谈室出来后,深深地舒了一口气,“省高院会让我们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张国峰的妻子徐兆杰更是感慨万端,“三年来我这是第一次感到心里如此敞亮”。
  张国峰在狱中听到这个消息,激动地在电话中对父亲张海说:“爸爸,黑龙江省高院让我看到了公平与正义的希望!”
  张国峰的辩护人张毳岚表示:“这起刑案中,张国峰不是此罪彼罪问题,也不是罪大罪小问题,而是有罪无罪问题。”
  在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黑龙江、念斌投毒案被福建省高院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之际,所有关注张国峰案件的人,都在期待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决结果。结果如何,媒体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图片说明:火灾原因认定书(当事人签名:赵春艳)
&图片说明:赵春艳签名的空白询问笔录第一页
图片说明:赵春艳签名的空白询问笔录第二页
图片说明:日,陈刚在扣押清单上签字:剩余两张(空白笔录赵春艳签名)未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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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员到法院调犯人公安提审笔录可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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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犯罪行为,职能部门可另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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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神木县志》1990年版
  一、机构
  (一)县级以上治安机构
  明清时代设典史署,置典史1员。县衙门兵房统领快、状两班衙役,附一班房(监狱)拘押人犯。光绪三十三年(1907),裁典史,改设警察公所。旧三班衙役改为警察。
  民国初年设警察事务所,以警佐为长,警察分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民国十六年(1927)改设公安局,设局长、局员。民国二十三年(1934)裁局,警察改为保安队。民国三十年(1941),设警佐室,置警佐、巡官,保安队复称警察。民国三十五年(1946),改警佐室为警察局,设局长、局员、又有警官、巡官,下辖警士4班,于县政府设警察派驻所,驻警士2班;于城关设警察局分驻所,驻警士2班,官警共49人。警察局附设监狱1所(年)。县政府设看守所1处()。民国二十七年(1938),成立神木县党政军联合办事处,民国三十五年(1946)改名党政军团联合办事处,下辖纠察队1支。该机构名为治安纠察机构,实系特务组织,由国民党县党部、三青团、县政府、警察局和驻军首脑共同领导,专门镇压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对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1947年县城解放后,上述机构被摧毁。
  在神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初期无专门治安机关,1936年2月,成立神府特区肃反委员会(简称“肃委会”)和神木、府谷、葭芦、榆林4县肃委会,执行政治保卫任务。各肃委会设主任、秘书、执行员及保卫队。4月,特区肃委会改为神府特区政治保卫局(简称“保卫局”)兼神木县保卫局,设局长、秘书、侦察部、执行部、检察部、红军工作部、特务员、巡视员及保卫队、看守所。原神木县肃委会即撤销。10月,分设神木县保卫分局,设局长、秘书、侦察科、执行科。年底,府谷、葭芦两县肃委会亦改为保卫分局。榆林县撤销肃委会,后与神城地区各设1名特派员。月,撤销县级保卫分局。各留1人做秘密工作,保卫队改为警卫队。11月,特区保卫局改为神府县保安科,设科长、文书、侦察员、巡视员等职。1940年7月,增设侦察组和情报调查统计员。1946年6月,晋绥边区行署通令各县保安科改称公安局。神府未改,但对上亦称公安局。内部机构改设科长、警法股、社会股及内勤干事、侦察干事、治安干事,执行干事。另于1939年11月成立神府县保卫委员会。保卫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县委组织部长、河防司令员(后为保安大队长、神府支队长)、保安科长5人组成,做为县级治安机关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批保安科判决意见和人事安排等。1950年,神府县合并于神木县,上述机构撤销。
  神木县人民政府于1948年5月成立保安科,机构设置同于神府县。附设禁闭室和临时拘留所各1处。1949年5月保安科改为神木县公安局,设正副局长和调查研究股(一股)、治安股(二股)、审讯股(三股)、秘书股。1951年成立劳改队,增设劳改股。1953年改为秘书、侦察、预审、治安4个股。1957年增设协理室,协助局长工作,又于侦察股下设刑侦组。1958年3月,为开展政法工作“大跃进”,公、检、法成立联合办公室。6月,公安局撤销股组机构,干警分为内、外勤两部分。1959年初成立县政法公安部①,原公安局撤销,成为其中治安股,1960年1月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公安局,机构复如1953年,增设教导员1职,负责政治工作。1966年7月公、检、法再次联合办公,成立政法办公室。次年6月,公、检、法机关全部瘫痪。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保卫组(后改政法组)②,又设公安机关军管组③,对政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9月,恢复神木县公安局,设正副局长及侦察、预审、治安、秘书4股。1979年,侦察股改为刑警队。1982年,由治安股分出政治保卫股和消防股。1983年增设政工办公室。1984年机构改革中,撤销政工办公室,消防股合并于治安股。1986年县公安局设秘书股、治安股、刑警队、预审股、政治保卫股、内部保卫股、看守所,各股(队)设正副股(队)长,干事;看守所设所长、看守员。
  本县治安武装力量,1948年成立神木县保安队,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系列,归县兵役局领导。1950年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陕西省神木县队,1955年7月移交公安局,属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系列,建一中队。1958年复归人民解放军系列,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神木县中队。1985年再改为武装警察部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神木县中队。
  (二)基层治安机构
  清以前和解放前的国民党统治区,县以下无专门治安组织。地方治安由行政及军事组织(如保甲)兼管。
  在神府革命根据地,起初由赤卫队、少先队配合红军维持地方治安。1936年起,逐步建立健全了基层治安保卫系统。其中做为县保安科派出机构的有:
  检查站 始名交通站,1938年2月于沙峁、万镇、盘塘等地设立,以商店做掩护,秘密监视敌情。1943年改在五区(解家堡一带)、七区(府谷南区)、沙峁、安子坬、万镇,葛富设公开的检查站。其中3个区检查站,于1946年改为保安派出所。
  政治工作网 1936年设于区级,网员编做分队、小队,执行政治侦察和监视嫌疑分子等秘密任务。时神木、葭芦两县共建32个分队,府谷和榆林有少量网员。次年9月,改为政治侦察网,网员分布在抗敌后援会、稽查站等部门,负责保卫工作,部分网员打入敌伪机关、学校、军队、从事地下工作。
  保安助理员 是设于区政府的专职治安干部。始设于1938年2月,每区1名。1946年改名治安助理员。次年再改为社会助理员。
  另于年在区级设保卫委员会,做为区级治安领导机关。
  做为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有:
  军民联合稽查处 建于1941年,是神府革命根据地以民兵为主体的基层治安组织,由县武委会和保安科共同领导。在县和区设稽查处,乡和大村设稽查队。每单位由3~5人组成,民兵中队长、班长分别任队长、组长,执行缉查私货、清查户口、盘查行旅等任务。1948年改为神府县治安缉私委员会。于区级设稽查站或稽查小组。
  锄奸委员会 始名赤色戒严委员会(简称“戒委会”),建于1936年,是乡级治安组织,其成员称乡保卫员。时有神木27个乡,葭芦9个乡设戒委会,计有保卫员51人。1937年8月,改名警卫委员会。1938年2月,再改为锄奸委员会。锄奸委员会由乡党支部书记、乡长、自卫军连长、乡抗敌后援会主任和锄奸委员会主任组成。其下于村级设锄奸小组,又于行政村和交通要道设检查站(亦称盘查哨、哨站),于各渡口设检查队。其主要职责是检查通行证,协助保安科稽查汉奸、特务等坏人。
  1950年神府县合并于神木县,上述机构撤销。
  神木县保安科成立后,亦逐步建立健全了基层治安组织。即:
  公安派出所 1948年于水磨河(今属麻家塔乡)、灰昌沟(今属西沟乡)和城关设检查站。于高家堡镇设保安派出所。同年8月,神府县治迁至高家堡,该所撤销。1949年6月,改城关检查站为神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1963年8月,成立神木县公安局高家堡派出所。1965年10月,成立马镇、贺家川、孙家岔、瑶镇、花石崖派出所。1967年6月以后,各派出所工作停顿。1968年9月,各派出所干警调县参加“斗、批、改”。11月,城关、高家堡派出所恢复工作。1971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神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贺家川派出所和尔林兔派出所。1973年9月,各派出所改名公安派出所。1974年,成立马镇、万镇公安派出所。1978年又设孙家岔派出所,共计7个基层派出所。
  公安特派员 1948年于各区设社会助理员。次年改称公安助理员。1954年再改为公安特派员。区级行政设置取消后改在人民公社管委会内设置。1968年9月,改称政法干部。1973年复称公安特派员。每公社(今为乡)各设1名。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48年7月在城关组建居民治安组织,为便于工作,以搞户籍为名。经民主推举,于6个街各设户籍主任1名,48个居民小组各设户籍员1名。1949年按乡组建治安委员会,每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等职,由乡党支部直接领导。在交通要道和情况复杂的村设治安小组,由乡治安委员会领导。同时,县城街道户籍主任改称治安主任,户籍员改称治安员。治安员设于各店栈,共56名。1950年在行政区亦设治安委员会。1951年改在乡、市(指城关)和县级机关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每会5~7人。在村一级设治保小组。1958年改在人民公社设保卫部,由乡公安特派员担任部长;生产大队设保卫股,生产队设保卫小组。1959年6月基层治安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合并,在生产大队设“治安调处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1名;在生产队设“治安调处小组”,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各级治安调处组织在乡(即后来的公社)政法公安部领导下工作。1961年9月撤销基层治安调处委员会,分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设于生产大队,每会3~5人,设主任1人,委员2~4人。多村大队可多设委员,保证每村1人。规定治保人员必须是党、团员和贫下中农中历史清白,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对敌斗争性强,热心治安工作的积极分子,必须遵守《治保人员守则》和《公安人员守则》。“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治保组织解体。1971年整顿恢复生产大队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厂矿、机关、学校、事企业单位设治保小组。1984年再次整顿,全县共建922个治保委员会,有2991名治保员。另于43个县级内保单位配备专职保卫干部38名。农村治保委员会多与村民委员会合为一体,明确分工,既便于工作又减轻农民负担。
  二、治安工作
  (一)清末、民国的治安工作
  清末至民国初年之警察机关,重在缉捕盗贼、土匪,于维护地方治安起过一定作用,但其根本任务却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统治、欺压劳动人民。其时,本县苛捐杂税多达80余种,地租、高利贷如山之重,衙役、税丁轮番催征,大肆敲榨勒索,老百姓稍不顺从,轻则被捆绑吊打,重则被缉捕监押。监狱中经常关押的并非真正的盗贼、土匪,而是那些囊空如洗的贫苦百姓。
  民国十七年(1928)“清党”之后,警察机构完全蜕变成国民党实行独裁统治的御用工具。抗日战争时起,本县国民党组织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尽心竭力推行蒋介石“防共、反共、溶共”政策,操纵军队、警察、特务及后来的三青团,对人民实行残酷的法西斯专政,其主要矛头指向共产党和进步人士。他们可以随意对“可疑分子”实行监视、侦察、欧打、绑架、逮捕、审讯。在国民党反动统治行将崩溃之际,变得更加疯狂、残暴。
  民国三十五年(1946)夏,城关木工王贵生受共产党组织派遣,联络工人群众,准备成立工会,被后母告发。党政军团联合办事处将其逮捕,审讯后交警察局杀害。民国三十六年(1947)6月,国民党神木县政府强迫市民挖战壕。贫民石金柱仅迟到1次,便被戴上重镣,关进监狱。同年,驻高家堡二五六团士兵张春生被解放军俘虏,后受优待回家。警察局硬说他是“共军探子”,屈打成招,将其活埋。市民武狗子到红柳林(今属麻家塔乡)走了一次,也被加上“通共”罪名,连同其母、兄、侄(12岁)俱遭惨杀。
  (二)、人民公安工作
  本县人民公安工作,一贯坚持保护人民、服务于人民的宗旨,在共产党领导下,数十年来,为打击敌人,维护社会治安,做了大量工作。
  1、侦察预审
  刑事侦察的基本工作路线,是专业干警与业余耳目相结合,公开调查与秘密侦察相结合,领导挂帅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即一般案件由刑侦人员负责侦破;对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科(局)长亲自带领班子破案。侦察手段主要是调查研究。“大跃进”时期,公检法联合办案,在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压力下,违犯法律程序,出现以审代侦、简单粗糙、刑讯逼供等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有类似情况。粉碎江青反党集团之后,公安局配备了刑侦专用设备和专门人才,对刑侦人员进行了“步法追踪”等专业训练,工作上坚持以法办案。1979年以来,实行“定侦察力量、定任务、定时间、定领导、包干负责”的承包责任制,办案效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1979年破案率为71.3%,1985年上升到89%,1986年因发案较多,下降为83%。
  刑侦工作的任务,在土地革命到解放初期,主要是肃清反革命。解放战争前称防奸反特,先后破获冯占魁汉奸集团案,王清秀特务集团案、王生栋特务暗杀案、康过继内奸案和天台山抢劫杀人案等重大案件。县城解放后,经过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肃反审干等运动,将本县反革命势力镇压下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法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打击杀人、放火、投毒、强奸、盗窃等刑事犯罪,成为刑侦工作的主攻方向。
  1949年以前,政治案件的侦察、审讯、判决,全由保安科及其前身保卫局负责。县公安局成立后,只负侦破和预审之责。在各个时期的审讯、预审工作中,基本坚持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废止体罚、肉刑,严禁逼供信。但在“左”倾错误严重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逼供信的倾向较严重,也出现过体罚犯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10个法律文件下达后,纠正了这些错误,对偶有犯者,予以批评乃至处分。
  2、治安管理
  治安警戒 土地革命至解放初期,重点在解放区边沿、交通要道、渡口,设立各种检查机构,站岗值勤,监视敌军行动,防范敌特入境破坏。1946年6月,府谷县李志德等4人窜至神府县边沿苏泥村,冒充八路军便衣队诈吃诈喝,威吓群众。村农会主任和村长,当即将其扭送保安科,经查证,系国民党特务。
  建国后社会秩序趋于安定,各地检查站撤销,但巡逻警戒的任务仍然坚持执行。每当假日及大型群众活动时,即有值勤干警、民兵,在主要街道、影剧院等群众集中活动场所巡逻警戒。在重要节日(如国庆节、春节)期间,昼夜值勤,有时还突击查夜。1975年,公安局与民兵小分队进行“政治大扫除”,仅上半年出动查夜、巡逻39次,收容盲流人口454人,查破57起案件。但由于方法不妥,且受“左”的影响,往往惊扰居民,搞得人心不安。
  1982年以来,国际友人、国家和省级首长不时来县考察、视察,公安局特设政保股加强政治保卫,内外贵宾来去安全,未发生任何意外。
  户口管理 神府革命根据地于抗日战争时期,初步建立户口管理制度,重在调查外来人口。解放战争时期亦然,规定外来移民必须持有正规迁移手续。同时调查了区内“肃反会”成员、各种会道门人员、宗教信徒等人口情况。而普遍的人口调查,则在县城解放之后。
  其一、健全了管理机构。1948年于街道设6名户籍主任、48名户籍员。建国后,户口工作由县公安局和基层派出所户籍警负责。在没有派出所的地区,则由基层人民政府代理。
  其二、开展了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和三次普遍性的人口统计。1948年重建城区户口,对2000户居民重填户口册,发放居民证,重编门牌号码。1953年、1964年、1982年3次人口普查(协同民政部门进行)。摸清本县人口底子,健全了户口登记手续和人口资料档卡。1982年以来,随着商品市场开放,外来暂住人口猛增。因此,特别加强对这部分人口的管理,除要求其持带证件,及时申报暂住户口,还加强治安监督,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整顿户口,年对回归的国民党军政人员进行了调查。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对公开的和隐蔽的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迷信团体进行了清查。此后,经常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人口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户籍民警做到“知基本情况、知现实表现、知社会交往、知经济收入”。
  特种行业管理 本县特种行业主要是旅馆业。神府革命根据地于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客栈旅客登记报告制度。规定对来店住客,必须逐人登记,每天向当地治安组织汇报情况。发现可疑人员,随即布置监视,或交保安科审查。
  县城解放后,首先对城内56家客栈进行整顿,查封“二流子”店,建立旅客登记制度。经过多年实践,制度更趋完善。1984年,公安局统一印制了《旅客须知》和《旅店业安全工作责任制》,令各店张贴遵行。还建立了《旅客循环帐薄》,令其详细填写,每日送管段派出所审查。公安部门还不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问题严重的旅店实行罚款或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特种行业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熟悉情况,负起责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管理。
  危险品管理 主要包括武器管理和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初期到1958年,将散落民间的武器弹药收缴入库。之后协同武装部门,重点管好民兵武器。首先,对持枪人员实行严格审查,条件合格者发给持枪证,登记于册。其次,民兵武器在非训练时,全部收库保管,任何人不得借用。再次,发现有私藏武器弹药者,一律没收,并追查来源。
  1958年以后,对爆炸品的管理日益严密。第一、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作业审批制度,合乎条件的方发给证书。第二、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审查,加强安全与法制教育,对条件合格者,发给爆破作业证。第三、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的控制,限定专车运输,并要求司机和押运人员严格执行安全制度。
  治安秩序管理 除坚持日常管理外,建国后,还进行过多次治安秩序整顿。解放初期重点查禁赌博、烟毒、盗窃、娼妓和封建迷信活动。年,着重防范失火、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年,陕蒙边界神木、榆林、定边、靖边及伊金霍洛、准格尔、乌审、鄂托克8旗县实行治安联防,重点打击投机倒把和赌博活动。但受“左”的影响,有把小商小贩也当作投机倒把而予以打击的情况,使城乡商品交流受到极大限制。在保卫合作化、保卫公社化等政治性活动中,有把一般违法或认识问题,当作破坏合作社,破坏人民公社甚至反革命的大问题予以追究的情形。1963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后,把打击地、富、反、坏“反攻倒算”作为首要任务。“文化大革命”中,治安管理失灵,社会秩序大乱。1979年以来,大力开展“群防群治”(1983年起称作“综合治理”)。具体措施有:(1)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2)健全治保组织,完善安全制度,由公安局与各内保单位,重要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合同书”,加强监督;(3)整顿居民院落、实行“大院带小院、小院搞联防”,建设安全大院;(4)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由公安、教育、共青团、宣传等部门组成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加强家长、学校、街道、政府和管段民警之间的联系。对违法青少年,组织帮教小组,加强管理和教育。
  城市交通管理 此项工作主要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局予以协助。主要任务:一是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和检查;二是及时查处交通事故。70年代以来,公安局和交通部门加强了对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对群众的交通常识教育,对事故隐患较大的交通枢纽地段加强管理。但由于私有车辆逐年增加,司助人员受训不足,1985年以来,交通事故有较大回升。
  消防工作 公安局配备专职消防民警,与府谷县共建一支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辆驻府谷。1956年2月,成立防火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和保险公司、百货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1958年起,农村以生产队,城镇以居民委员会,厂矿企业按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以后多次进行整顿和完善,配备灭火器、沙袋、消防桶等器材,对消防人员进行培训。1981年,在重点防火单位建立防火档案,对39个消防组织进行了整顿。1986年,全县有34支消防队(组),145名义务消防员。1956年以来,本县防火工作基本上是好的。多次受到省、地、县有关部门奖励。但1986年出现“回潮”现象,发生火灾8起,直接损失18万元。其中县水利机械修配厂一起重大火灾,损失达12.75万元。事后,公安局与有关方面共同总结经验教训,制订《神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内保”单位实行定期检查,限期消除隐患,使防火及其他治安工作得到全面加强。
  3、罪犯改造 本县监所在1949年以前羁押保安科和司法科所有已决和未决人犯,其后关押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收审未决人犯。对在押人犯,坚持“管与教相结合”,“政治思想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及“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教育改造。严禁看守,管教人员打骂,体罚犯人,不准用犯人为私人做活。提审犯人必须持提审书。
  政治教育 以监号为单位组成学习小组,推选组长1人,组织本监人犯每天进行2小时左右的政治学习,着重学习时事政策。对文盲人犯,由看守人员为其宣讲。政法部门领导人定期(一般每星期1次)上政治课,教育犯人认真守法,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监内还组织犯人学文化。
  纪律教育 监所订有严格的纪律制度,强制犯人遵守。看守人员经常考察犯人遵纪情况,并动员犯人相互监督。定期召开生活检讨会(一般每星期1次)进行检查评比,对表现好的给以表扬;表现差的进行批评教育;不服改造,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生活待遇 抗日战争时期,在押人犯与保安科干警合灶起伙,1946年以后分别设灶,犯人伙食开支由政府拨款和犯人劳动收入中支付。每天定时放风,晒太阳。监所卫生由犯人自己搞。每个监号为一卫生小组,选组长1人,环境卫生每天搞两次,个人卫生、每日洗脸,每星期洗1次衣服,每月理发1次。
  劳动改造 战争年代未设专门劳改机构,组织犯人参加公共工程建设,帮助烈军属劳动和米面加工等。建国后,于1951年由劳动学艺所改设劳改队,对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强制劳动改造。劳改队实行军事管制。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直至减刑;表现差的予以批评或加重处罚。1953年起劳改生产实行评分记工奖励制度,激发了犯人的生产热情,当年收入除满足犯人生活所需,还结余5857340元(旧人民币值)。年国民经济3年困难时期,还开展木工、缝纫、豆腐加工等劳动。1961年,各项收入总计6353.05元,自足外上交1959.65元。对劳改中表现突出的犯人奖励4人,减刑1人,提前释放1人。此外,曾在1957年设劳动教养所,1975年设劳动教养队,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不足刑事处分的人员和不法四类分子进行劳动教养。劳教人员的伙食一律自理。
  监所侦察 主要是通过看守人员对收审未决,态度顽劣的罪犯进行。也借助于犯人中的积极分子,协助预审部门搞清案情,深挖余罪。1981年收审的浙江走私犯张子江,被捕前曾将400元赃款藏在旅社桌子背后,拘传后向同室盗窃犯王存良透露此情,王存良随即报告管教干部,使张案很快审清。王存良戴罪立功,被免于起诉。
  公安机关另一项任务是对敌对分子实行人民管制。自1951年起,实行对敌对分子(当时指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1958年起增加坏分子、右派分子,合称“五类分子”;因主要为前四类,习惯称“四类分子”)的管制改造。在机关单位,采取“三红夹一黑”(即3个好人夹1个坏人),在农村采取“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的包夹措施,成立包夹小组,做到组织、制度、基本劳动日,定期汇报、请假销假,来客申报等“四落实”。包夹小组实行“三包一保证”,即:包思想改造,包劳动改造,包遵守日常制度;管制对象写出改造计划、保证书,对管制对象进行月考察、季评议、年总评。通过评审,对管制期满、认真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或报经公安局予以“摘帽”;表现一般的继续改造;表现不规,有违法行为的,给以批评、降级(即由人民公社社员降为候补社员)或法办。已经“摘帽”的,重新戴上“帽子”,予以管制。
  1957年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所有“四类分子”甚至连同其家属子女,均被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严加监督,“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是经常随意揪斗“四类分子”,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利。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政策,对全县450名五类分子进行审查,为其中356人摘掉帽子,为70名错戴帽子的人做了纠正,对10名无手续戴上帽子的宣布无效,解除管制。其阶级成份按现在职业,分别订为工人、农民、干部等。
  ①1958年,为适应“政法工作大跃进”的形势,本县公、检、法三机关实行联合办案。1959年初,成立县、公社两 级政法公安部,将原公、检、法3个机构合为一体,下设办公室、治安股、检察股、审判股,分别行使原公、 检、法3个机构的职能。同年12月31日,神木县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神木县公安局、神木 县人民检察院和神木县人民法院。
  ②1968年9月,神木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保卫组、执行原公、检、法职能。1969年12月,保卫组改名政法组, 与神木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合署办公,由军管组长兼政法组长。下设办公室、治安组、侦破组、办案组、民 事组及政工干事。日,撤销政法组,恢复神木县公安局和神木县人民法院。
  ③日,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 神木县人民武装部对神木县公安机关(原公、检、法3个机构)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神木县公安 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日,该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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