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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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3.符合第⑴项至第⑺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于义务兵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4年冬季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增加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金标准。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号)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的,省财政按照《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号)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现行规定执行,省财政按照粤财社〔号文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退役1年以上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号)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日起,为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积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把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双拥”创建指标体系,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适时给予通报批评。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那些新特点?
【导语】:广东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有那些新特点?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广东省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  广东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新特点:  广东省严格落实对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发放的现行政策。从2011年开始,对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0%—15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工作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想了解更多佛山征兵的相关信息。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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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福田区政府在线
  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指令性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已不适应。目前我省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民营企业蓬勃发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机会。近几年,我省一些市、县积极推进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成效明显,安置进度加快,安置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历年来积压的安置任务也得到妥善解决。实践证明,全面推进安置改革,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 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2.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手续。
  3.均衡负担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
  (三) 目标任务
  1.2003年,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安置改革,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力争安置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到2004年,建立行之有效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及培训经费筹集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施自谋职业。同时,要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的优抚安置运行机制。
  3.到2005年,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新体制。
  三、加快安置改革步伐,全面推进自谋职业
  (一) 安置改革主要内容
  1. 改革安置办法,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经本人申请,都可实行自谋职业,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1) 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2) 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3) 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4) 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5) 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6) 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7) 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8) 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9) 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10) 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2. 改革接收办法,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15天内,应向当地民政或安置部门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履行安置义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0%至150%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给予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济补偿及奖励、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等。
  3. 改革对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分配安置任务的方式。从2003年起,将现行的由县(市、区)直接给垂直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业单位下达安置任务的做法,改变为:由省民政厅会同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上述单位的人员结构等情况,拟定接收安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统一下达给各大系统单位安置任务总指标,再由省民政厅、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会各大系统单位将安置指标分配到各市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在所在的县(市、区)的城镇退役士兵中按规定择优录取。各大系统单位按计划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应向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0%的标准,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交到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指定的财政专户。有偿转移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分配方案会省财政厅下拨给有关市。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安置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各市可按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历年积压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想方设法帮助接收安置有困难的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以下原则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1. 在待安置分配期间,本人向接收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当地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2. 凭当地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3. 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四)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接收安置单位缴交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使用。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四、 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
  五、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应视情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享受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财政补助项目,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 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
  (三) 报考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或中等专业学校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报考各类院校时给予照顾:
  1. 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破格录取到省属重点院校本科专业;
  2. 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30分、专科照顾40分出档;
  3. 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的,录取时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4.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录取时可以本科照顾20分、专科照顾30分出档。
  5. 入伍前就读各类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后回原校复学,原学校应当允许。原所学专业已撤销,学校应根据本人意愿,重新调整专业;原学校已被停办的,其当地主管教育部门应给予调整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四) 退役士兵被录(聘)用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障机构。
  (五) 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六、 加强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国务院、中央军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为巩固国防和部队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问题的新举措。安置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宣传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就业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及经验成果,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安置新路子,确保安置改革顺利进行。今后,省将结合检查验收各地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安置改革工作及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每年12月30日前将安置改革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本通知提及的《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报审批表》由省民政厅具体制定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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