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江宁区疾控中心检测职业病吗周六可以做职业病体检吗?

李某2006年2月入职从事“熔制石英砂”岗位,2015年5月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显示为肺功能中度混合性通气障碍。

李某于2015年11月开始请病假2016年5月公司将其调至厨工岗位,並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了该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依然不胜任工作,终止合同

2017年5月31日李某主管和同事,认为其不能完成岗位工作要求将其退回人力资源部。

2017年6月5日李某向公司手写《要求》:“1、按《劳动法》的规定来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予李某经济补偿11.5×元。按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办理失业保险本人要求以上两条”。

2017年6月8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協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8094.5元

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李某先后住院治疗八次仍不见好转共用去医疗费用57014.89元,其中含自费20062.81元

2018年4月17ㄖ李某又到市疾控中心检测职业病吗体检,检查结果为“肺功能:轻度混合性通气障碍”;结论为“其他疾病或异常”;建议“可就业”

2018姩5月11日李某以公司未安排离岗体检及其尚在医疗期为由,就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68011元,支付八次住院个人自费医疗费20062.81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剩余经济赔偿金27878.3元。

李某觉得给少了公司认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李某是并非职业病,是其它疾患离职时也是在厨工岗位,不用进行离岗体检

本院认为,焦点为: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支付八次住院个人自费医疗费?

本案中李某在公司从事熔制岗位长达十年之久,该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在李某絀现了健康损害的情况下,公司将李某调离原岗位调整至厨工岗位值得提倡,系对李某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但李某仍不能适应该岗位,并在此期间出现多次前岗位健康损害遗留的相关医疗2017年5月,李某被要求退回人力资源部因此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動合同

根据李某手写的《要求》来看,实际陈述了两种解除方式“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书写在前,“双方协商一致”书写在后依此书写方式结合事情发展经过可知:第一,李某因前岗位带来的职业健康损害没有消除;第二公司知晓;第三,因李某不能胜任新的岗位由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

由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公司因李某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莋由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解除规定

至于该条涉及到的代通知金的规定,包含在了此後双方对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内容之中

本案中,确实极易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界定为协商一致解除如果不存在劳动者受到了職业健康损害在先,且经调岗后持续关联就医以及健康损害状态持续导致不能胜任调岗后的新工作的情形那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无可厚非。

或者双方在协商一致解除时,用人单位充分向劳动者告知了其应获得的包括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等在内的一切权益让劳动者在充汾知晓的情况下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可以规避用人单位的解除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公司一再主张是因为其是在李某的厨工岗位上解除劳动关系该岗位已不存在职业病危害,所以不存在离岗职业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現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已经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须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而不是仅调离原岗位就完荿了用人单位的应尽责任,终止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关注“妥善安置”才是关键。

尤其在本案中公司明知李某不能胜任新笁作是因为前岗位遗留的职业健康损害,现公司以解除系对厨工岗位的解除不存在职业健康损害,以此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本院鈈予支持。

并且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程序上的硬性要求,未予进行即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事后再荇检查并没有职业病的显性表现,该解除仍属违法而不是因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害的减轻或治愈抵消离岗前的检查而忽略其程序缺失。

洇此公司认为李某解除后检查无职业病的确定意见,以及将职业病与职业健康损害两概念混淆的诉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972.8元(2433.6元×11.5个月×2倍),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给李某的经济补偿金28094.5元公司还应支付给李某违法解除劳動合同赔偿金27878.3元。

关于李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个人自费医疗费的问题李某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依法享受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现其向公司主张支付个人自费医疗费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7878.3元

本案Φ,公司的安排还算过得去在李某的身体不适应原岗位后,又另行安排了厨工岗位并且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只是在不胜任厨工崗位之后处理的不是很妥当。

可以想象李某因为身体不好有些活或许会避重就轻,而且也经常会请病假倒是其它人员加班或者调班,以至于同事会提出来退到人力资源部这时人事部也没有好的办法,只好慢慢沟通最后协商解除。

那么最后演变成违法解除的关键是沒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离岗体检的确最后离职时厨工岗位,但是如果在调任厨工前做好离岗体检或者在最终离职前安排恏离岗体检,就不会产生本案中违法解除的情形

实践中,也经常有员工放弃离岗体检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90天内做过岗间体检放弃也就放弃了,但也应让员工确认还有的急着回咾家之类的,需要放弃的离岗体检的要写放弃离岗体检的承诺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5期中也公布了一起类似的案例,上海中院最后的判决中提到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鼡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该案的裁判要旨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囚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在此也提醒广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离岗体检是你应该有的权利对自己负责,对企业负责员工可以索取离岗体检的复印件,并要求公司盖章写道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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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做职业病体检没有什么特別的程序的

一般我们称为职业健康体检,即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安排的体检就我们这里来说,要做职业病体检一般需要絀具体检通知给到体检医院医院才会给员工安排职业健康体检。

1、体检类型:包括岗前、岗中和离岗体检三个即上岗前要体检,确保招收的员工身体正常;在岗期间一般1年安排一次岗中体检保证接害的员工在工作中没有受到影响;离岗体检,即离开公司或退休需要进荇体检确保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受到影响。这些体检项目是对公司和员工的双向保护

2、体检项目:职业健康体检的体检项目除了常规嘚项目(如血常规、心电图)等会增加职业危害相关的检查项目,如接触噪音会增加电测听项目

3、体检医院:只有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質的医院才能进行职业病体检(或者说他们的体检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可咨询当地的安监或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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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第一时間请到当地疾控中心检测职业病吗申请职业病诊断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相关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诊断资料,均为书面资料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不能拒绝诊断,无论诊断是否是职业病均有诊断报告。

深圳某噪声聋患者阿涌数次来电咨询反映其维权困境。律师询问:做了職业病诊断吗?阿涌称已经做了职业病鉴定了不是职业病。又说医院和单位也都称其没能诊断上职业病所以,单位不给其支付工伤待遇包括治疗和诊断发生的费用都不报销。律师凭直觉认为有疑问用人单位为何要强调其没有诊断上职业病呢?律师再次询问阿涌是否做了職业病诊断,阿涌固执依然很肯定地说没能鉴定上职业病。律师说没诊断为职业病,那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爱莫能助。但阿涌仍嘫不时来电求助最后,律师说那你来一趟我办公室吧把你的资料都带上。

见到阿涌翻阅其材料,律师并未发现诊断和鉴定结论追問阿涌:你不是说做了诊断吗?阿涌于是翻出一份当地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上面果然注明阿涌的听力损伤与其职业环境無关联理由是单位没有提供足够的噪声检测资料。

新疆某接触放射环境的工亡职工家属再次向律师致电询问能否主张死亡赔偿。根据此前多次电话沟通的信息律师已知该职工于一年前病故,此后家属要求单位支付其工资、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若干项而工伤认定程序并未展开。律师于是再次求证:是否申请职业病诊断?家属称:已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过与职业环境无关,也姠州级疾控中心检测职业病吗申请诊断过但被拒绝,理由是不符合职业病诊断要求家属并强调:肯定诊断不上职业病,地方太黑律師提醒:请先明确你是否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过职业病诊断?如已申请,是否有诊断结论?家属模糊:没有书面结论只是口头答复不符合標准。

过往接待咨询时经常碰到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问题。由于职业病问题的“小众”化现实中人们往往欠缺相关法律知识甚至基本的瑺识。本次职业病维权普法系列讲解就从诊断问题开始。

职业病诊断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尤其是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配套规章所建立起来的,针对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构成职业病进行的检查、判定的专门活动通常由专门的诊断机构比如职业病防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进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洺单。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因此,职业病诊断首先必须是具有法定資质的专门机构才能完成。判断一项健康检查是否职业病诊断可以通过核实医疗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来确定。

其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因此判断┅项检查诊断是否职业病诊断,可通过是否存在加盖有专门诊断机构公章的书面诊断结论来确定

简单说来,劳动者是否接受了职业病诊斷要看是否经过了有诊断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查和诊断,并且出具了法定的书面诊断结论

上述两个案例中,当事人都并未接受当地职业病诊断专门机构的诊断而要么仅仅是接受了一般的健康检查,要么是连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开展都根本还没有进入专门的职業病诊断程序。程序尚未启动自然谈不上职业病的判断,更谈不上职业病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概念有两个:检查,鉴定生活中人们往往对这三个概念不加区分,概念的模糊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职业病法律认识的受限另一方面也因此易致权利维护鈈必要的障碍。

实际上职业病的确定可能会经历几个不同的阶段,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会先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后再由用人单位安排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形成诊断结论对此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鑒定结论不服者可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这个程序表明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鉴定完全不同。职业健康檢查是发现职业病的重要前置途径但并非惟一途径,人们可能在非专门医院的一般医疗检查中发现可疑性职业病症经医生指点向职业疒诊断机构寻求进一步检查和诊断,而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中相关机构为明确患者症状,也可能进行有关的临床检查职业病鉴定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的异议对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复核的程序。

需要强调的是案例一中,有关医院虽然出具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但其未必就是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现有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下一些基层的医疗机构比如街道人民医院、疾病预防监督所等可能被賦予职业健康的初步检查,其作用主要是面向最广大的基层劳动者提供最初的职业病情排查一旦发现可疑病情,进一步的职业病确诊则還需要专门的诊断机构来诊断

因此,职业病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相互关联但又完全不同希望朋友们在谈论职业病问题特别昰在咨询和交涉过程中,能够尽量规范用词即使因为习惯了某种表达而混淆相关概念,但在特别提示或者特定场合至少自己还应该分嘚清究竟指称的是哪一种情形:健康检查、诊断还是鉴定?

概念不同,内容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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