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政府政府是否有权强站人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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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农民土地吗
县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农民土地吗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建项目占用耕地的。”  (2)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法律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能依法征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收下列土地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征收农用地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征用、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建设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自治区,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不得随意进行买卖、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你认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基本农田。  3。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中,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等需要占用农田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自治区,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经省。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2、自留山、农田不能随意买卖,由省,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农民补偿,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你提及的农田所有权属于你所在的农民集体所有、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和自留地,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规定,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建项目占用耕地的。”  (2)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法律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只能依法征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收下列土地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征收农用地的,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征用、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建设占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自治区,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不得随意进行买卖、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你认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基本农田。  3。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中,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国务院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因此,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条第二款,因国家建设等需要占用农田的,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自治区,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经省。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  2、自留山、农田不能随意买卖,由省,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农民补偿,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你提及的农田所有权属于你所在的农民集体所有、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宅基地和自留地,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法律规定,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
土地是政府的人都是政府的
政府可以征用,但要给予补偿
投诉、但往往的都是没有结果、官官相护、基本上土地局都还向着当地政府... 农村政...
不可以,不仅违法,也违反中央一再重申的——“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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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是不能的,我说的是强行。再说还是地方政府。如果是中央下达的文件,要求修铁路,公路等社会公共设施...
  那肯定是不合法的!特别是镇政府,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权力。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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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政府可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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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各县均不完全相同,请问哪个县?征收集体土地,只要经过省政府批准,按法定补偿标准补偿到位,且程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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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对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 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土批[1994]24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四川省国土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经人民政府处理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请示》(川国土发〔199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扫一扫,关注法律快车微信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quote][pid=][b]Post by solider245 ( 21:42):[/b][/pid]是没房子住,还是没自己的房子住?为啥我从来都没见到过流落街头的?难道是我们江西发展的太厉害了?[/quote]
如果你觉得类似于笼屋一般的环境也算有住房的话,当我没说
切,米帝想凭这么一件案子挑战天朝的下限,他还不够班。
我没记错楼主家里以前因为个什么拆迁家里一个人头政府给了十万块钱从此楼主就走上了这么一条恶心死人不偿命的道路他回帖从来没人搭理就觉得自己存在感太低于是就搞了这么个帖子出来
干,这是牺牲吗,看看这征地补偿款。
要说钉子户,东京成田机场钉子户持续几十年的事件可以说是日本法律进步,减少社会冲突的典型案例。但是国内十几年来的拆迁冲突,能看到政府一点诚意么。这种以经济为中心,效率换公平的模式到底如何,留给历史去评判,至少从前人已经走过的道路可以看到,我们已经走弯路了
[quote][pid=][b]Post by 秋风浩荡 ( 21:34):[/b][/pid]说起违章建筑,前段时间自焚的大姐的案例正好可以说明。某些没人性的官员掌握着游戏规则,翻云覆雨,这种事情我等屁民看在眼里也懒得争辩了。但是麻烦不要出来立牌坊恶心人[/quote]
你可以从南京到芜湖走一路,有一段路边上,平均每一户的楼顶都会加盖一到两层。我是就事论事,这是什么东西?全是这些居民听说这边要规划了,赶紧加盖,好增加自建房屋面积,多拿拆迁补偿款,这不是单独现象,南京零距离也报道过南京高铁修建的时候也出现过。我不是圣人,我只知道他们多拿一分钱,最后全摊到其他人头上!地方财政与郭嘉拨款不平衡,窟窿全靠卖地收税截留堵着,他们爽了,不光拿了地方政府和房产商补偿给他们的好地段与同等(有的甚至数倍)面积的安置房,还TM贪了那么多!
你同情弱者,一年拆了那么多户自焚的占多少?我TM不是冷血,给你优厚的补偿不要,偏要斤斤计较自己的蝇头小利,怪谁!我这是苏南,政策还算开明,其他地方我也不知道。也就会牢骚两句,摆摆JY的架子,表现下无处显摆的同情心。有本事也TM搞门土炮轰去,碍于政策不能来硬的还真的以为自己有多牛啊。
房屋改建如果要算入拆迁面至少要提前两年报批,后来钻空子的人多了,有的地方甚至提到了20年。究竟是现有对策还是现有政策?自己慢慢盘算。
常州大仓路旁的拆迁,一老太婆花不光领了同面积的安置房还TM5W买了50平米的富裕面积,还天天拿出来吹。
国人喜欢占便宜,今天那个谁还说来着:这个社会还是个农民社会,都在考虑自己的短期利益,诚不欺我。
还有件事,我在芜湖碰到的,一个建筑工地,旁边是个比较老的小区,本来打桩的时候,两者的间距是安全的,相关部门也来测量过,也通过了,可是旁边的居民偏要说太近了,影响他们房屋的安全,要求建筑企业和甲方去给他们安置房,不给又是闹又是上访找电视台来,我了个去,我在那边看了下,晚上都没几户开灯的,全空屋,哪来那么多的苦主?自己在外面有房子,还跑回来在这原来没有的事情上扯皮,贪点小便宜就这么好?
[quote][pid=][b]Post by 风痕浪子 ( 20:24):[/b][/pid]天朝钉子户表示很有优越感,公路遇到他们也要拐弯[img]./mon_/7_4c25ed9f240fc.jpg[/img][/quote]
不出意料你这图会被无视的...............
[quote][pid=][b]Post by 白菜的獠牙 ( 22:04):[/b][/pid]你可以从南京到芜湖走一路,有一段路边上,平均每一户的楼顶都会加盖一到两层。我是就事论事,这是什么东西?全是这些居民听说这边要规划了,赶紧加盖,好增加自建房屋面积,多拿拆迁补偿款,这不是单独现象,南京零距离也报道过南京高铁修建的时候也出现过。我不是圣人,我只知道他们多拿一分钱,最后全摊到其他人头上!地方财政与郭嘉拨款不平衡,窟窿全靠卖地收税截留堵着,他们爽了,不光拿了地方政府和房产商补偿给他们的好地段与同等(有的甚至数倍)面积的安置房,还TM贪了那么多!
你同情弱者,一年拆了那么多户自焚的占多少?..[/quote]
你到底想说法律,还是道德?说法律,屁民从来没有不遵守游戏规则的能力,即使加盖,也是按游戏规则来玩的,而十几年来拆迁出问题的,基本都是政府不守法,或着用公权力通过对自己有利的法规,为达到自己利益而损害公民利益的吧说道德,政府和公民之间本来就无道德可言。做为个人,你我可以鄙视这种行为。。但是政府没有这个权力,不然又掉进视公民为刁民的的人治怪圈中去了
本来这个是一个有效的三权分立制度平衡各方利益的例子在天朝子民看来则成了政府强拆的事情了用天朝愤青阴谋论的说法,就是钉子户敲诈勒索开发商但这是“非正常”勒索,爷我不是勒索,只是不卖虽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事实法律有个更高原则:公平,公正。英国有衡平法美国具体如何偶不清楚法官如此判,就是实现公平,公正。
哟,评论员您好,我没钱给你发工资哦
[quote][pid=][b]Post by mvpkobe24 ( 21:57):[/b][/pid]我没记错楼主家里以前因为个什么拆迁家里一个人头政府给了十万块钱从此楼主就走上了这么一条恶心死人不偿命的道路他回帖从来没人搭理就觉得自己存在感太低于是就搞了这么个帖子出来[/quote]就算楼主是狗是屎,你是上帝,也改变不了这帖子转的事的真假目前看来,是真的?当然,你们会提比较级一般一开始都是立场分明与强硬的,什么民主和专制啊,不两立的然后若有某个反例的时候,就变成比较级,什么“跟天朝比还差的远啊”不过,我有时想,以美国那位置和情况,它怎么可以在天朝面前只是一个“比较好”呢?因为事实是,没有绝对那下次提天朝的时候,可否也用下“比较差”呢?有人说,干嘛关心别的国家如何,怎么不说说自己的国家。若下回哪位用外国的好来说中国的差的时候,你也能这么说就好了其实都是昭然若揭,只有中国的差和外国的好跟你有关,若有中国的好和外国的差就得忽略下这情形让我想起那些被你们骂了很多遍的父母的教育“人家孩子能做到,你怎么做不到?”他们不怎么去想具体情况,也不给孩子找具体的办法,找了也是强加上去,不爱对症下药还有一句最致命,最厉害的“我这都是为你好”这个比喻有不合理之处,但还是希望大家想想关于“比较级”的问题说说这事就是,没什么用,黑不了哦还有,omv,我不觉得你喜欢这个头像,咱们还是都用自己的“面具”吧
国美迁一下补多少钱中间有无人中饱私囊?中国迁一下补多少钱?中间有无人中饱私囊?另外 中美关于土地的根本政策都不一样美国土地是百姓的 中国土地是D的美国虽然有这规定 总的来说 是求着你迁中国没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但是总的来说 D给你地住就不错了 这叫 皇恩浩荡你还敢不迁?
[quote][pid=][b]Post by 雪苍狼 ( 21:09):[/b][/pid]国内很多裁决用的也是判例法。[/quote]
虽然实践中是这样,但是大陆法与英美法是不同的,社会主义法跟英美法更是不同的
[quote][pid=][b]Post by 寂静的王 ( 22:43):[/b][/pid]就算楼主是狗是屎,你是上帝,也改变不了这帖子转的事的真假目前看来,是真的?当然,你们会提比较级一般一开始都是立场分明与强硬的,什么民主和专制啊,不两立的然后若有某个反例的时候,就变成比较级,什么“跟天朝比还差的远啊”不过,我有时想,以美国那位置和情况,它怎么可以在天朝面前只是一个“比较好”呢?因为事实是,没有绝对那下次提天朝的时候,可否也用下“比较差”呢?有人说,干嘛关心别的国家如何,怎么不说说自己的国家。若下回哪位用外国的好来说中国的差的时候,你也能这么说就好了其实都是昭然若..[/quote]自己看102楼好吧.
楼主因为拿了点人头费,就出来发帖了既得利益者,呵呵
[quote][pid=][b]Post by bloodteeth ( 22:51):[/b][/pid]自己看102楼好吧.
楼主因为拿了点人头费,就出来发帖了既得利益者,呵呵[/quote]说的好像你不是为你利益似的
城市化是需要对旧建筑进行拆除的——但中国的城市化做的相当野蛮跟暴力,大都市还好,惨的还是乡村
[quote][pid=][b]Post by 寂静的王 ( 22:55):[/b][/pid]说的好像你不是为你利益似的[/quote]
我觉得我真和好多人不是生活在一个位面上的呀(我是指在网上,生活里我和朋友们都是其乐融融啊!)哥转一个帖子,就成为了既得利益者了真是不容易啊。哥还常常喝可乐,看来早成了30W权贵者了!哥还有房子住,看来哥比绝大多数人强。不过,我想我应该是比绝大数论坛上的人强!因为现实里我可是非常的一文不名呀!
因为美国贱 所以中国可以更贱
所以楼主可以贱得一塌糊涂...当前位置: &
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所应具备的条件
——如何征收农村土地上的房屋
  目前,对农村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是通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将房屋视为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征收与补偿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当然表现在现实的是拒不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自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征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征地要有合法的批复。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报批。
(二)&两个决定&的公告及登记。
  这&两个决定&是指征收土地决定和补偿安置决定。
  1、征收土地决定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政府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的规定,区政府应当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征用机关、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征收土地方案。
  2、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3、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进行补偿安置公告的同时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要先协调后裁决,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我的理解是,在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要告知被征收人具有以上权利,并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要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X日内要求市级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未果,可在X日内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如不申请裁决,则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间上我们的建议是15日)。
(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在此决定中要载明相关内容,特别是要载明&限期交出土地,自行拆除房屋,期满如未自动履行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土地征收的合法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报批)&&两个决定(方案)的公告&&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开展征地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含自行拆除房屋)的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在每一阶段应当注意的事项,如前已叙述。
三、如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则可以由当地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能确认此房屋是违法建筑,就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由政府按相关程序,自行拆除。适用此程序相对时间要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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