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资计算21.75为啥一般都是按照21.75天来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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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天——企业员工工资计算之痛
& & &企业员工月工资的计算,各种方法都有,乱象丛生。即便是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 都经常出现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和很多管理者就此问题交流过,普遍对月工资的计算存在误区。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或财务人员工作了N年,错了N年。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的问题呢?前些天,还看到一专些劳动法律师在微博上“卖关子”,痛下决心理出来供大家分享:
一、“20.83”与“21.75”的由来
& & & 说到月工资的计算,必须先简单介绍一下“20.83”与“21.75”的由来。
& &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一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 & &月制度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
& &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 & & &
& &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平均计薪天数);
& &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
& & &&“20.83”的用途是什么?只是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无其他作用。
& & &“21.75”的用途是什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只是在计算日工资标准、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 & &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折算办法是以一整年为单位来考虑的,一年365天中减去104个休息日,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工资的,包括了一年中的11个带薪法定假日。所以,一个年度中,月平均计薪天数就是261÷12月=21.75天。但是实际上,我们员工每月的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21.75天。21.75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
二、所谓正算与反算的究竟是否合理?
& & &&现实的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依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的“正算法”,与依据缺勤天数计算的“反算法”之争。但这都是建立在对21.75错误的理解上。
& & & 所谓的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 × 出勤天数”
& & &&某员工月薪2175元,按照人社部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即=100元,这没错对吧?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则其月工资为×22=2200元。该月请假一天,工资反而比月薪2175多了25元,这合理吗?
所谓的反算法:“工资=月薪一月薪÷21.75×缺勤天数”
有管理者说,不能这么算,应当倒扣,不能正给,即当月可领工资为÷21.75×1=2075元。好,那假设当月员工只出勤1天,缺勤22天,按反算法,则÷21.75×22=-25元,可是员工月薪才2175元,等于白干了1天,还要倒贴25元。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又想改变主意,想正给了呢?那请问何时又正算法,何时又反算法呢?
& & & 上述案例中,用21.75折算出日工资,在存在缺勤状态下,不管正给还是倒扣,似乎都会得出一个看似不合理的答案,为什么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管理者对 “21.75”并没有正确理解,死搬硬套。每月平均计薪天数和实际计薪天数并不一致!基于付出的劳动时间与获得的工资数额一致的理论,每月工资本来不应当相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设定的月薪标准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统一标准。
由于每月实际计薪天数并不是一致的,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以达到23天,有些月份计薪天数可能只有20天,而人社部的21.75却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这样具体到某一个月,月平均计薪天数和月实际计薪天数产生冲突,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就出现了看上去有些荒谬的结论。
三、正确的算法
正算法: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反算法:工资=月薪-月薪÷21.75x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月计薪天数=(月出勤天数 + 法定节假日天数)
出勤天数比例= 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同样举上面的案例:
案例一:某员工月薪2175元,7月份有23个工作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2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2×(21.75÷23)=2080.4元
反算法: ÷21.75×1×(21.75÷23)=2080.4元
案例二:某员工月薪2175元, 5月份有21个工作日,5.1为法定节假日,员工缺勤1天,出勤是20天,本月月薪多少?
正算法: ×(20+1)×(21.75÷(21+1))=2076.14元
反算法: ÷21.75×1×(21.75÷(21+1))=2076.14元
如此以来,正、反算法结果都为一致了。 &
& & &&现实中,目前也有一些实行6天工作制之类的民营企业并不使用21.75计算月薪的,而是直接用实际出勤天数进行计算。这也可行。毕竟法律法规并不强制要求企业一定按21.75来计算月薪。最普遍的算法就是用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这种算法错就错在没把“带薪法定节假日”天数算进去。正确的应该为 “工资=月薪÷(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也有企业是使用 “工资=月薪÷30天×实际出勤天数” 此类算法来计算月薪的企业。这种算法又会出现上述所说的正、反算法结果不一致,而且这种把休息日算成带薪工作日的方式也存在着争议,如果遇到有员工月初辞职的,企业是否会将剩下的带薪休息日天数算还给员工呢?
四、关于加班工资算法
加班工资的计算较为容易,(工作日超时加班不低于1.5倍、休息日加班不低于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3倍)
算法:“加班工资=月薪÷21.75×加班天数×所对应的倍数”
举例:某员工月薪2175元,5月出勤满勤,5.1-5.3加班3天,5.1为法定节假日。那么其工资=月工资+加班工资,既 2175 +(
× 1天 × 3倍)+( × 2天 × 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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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21.75,HR的月工资计算之痛
留言即可加入北上广深HR精英荟微信群!20.83每年有52周,每周休息2天,合计104个休息日。加上每年的11天法定假日,每年则合计工作520天。所以:月工作日=(365天-104天-11天)÷12月=20.83天。这是制度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为制度工作时间)。20.83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不上班也有正常工资,因此,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被排除在外。休息日因为员工的休假时间,也不用上班,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也应当予以排除。相反,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20.83将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0小时。21.75《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月计薪天数=(365-104)÷8=21.75。21.75常用于计算员工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之所以月计薪天数是21.75而不是月工作天数20.83,是因为11天法定节假日按照法律规定是有工资的,也就是说正常月工资中的一部分是法定节假日应得的工资,可以获得工资的天数除了实际的工作日,还应当加上法定节假日。所以,在核算计薪天数时,需要把法定节假日涵盖在内,不能排除在外。当然,这样算来,月计薪天数大于实际工作日。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下: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问题一: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计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计算就简单了。问题二:如果员工当月出勤20天,请事假2天,那么事假工资是按出勤20天计算,还是按全月工资扣除2天的事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呢?答:按照劳部发[2013]3号的本意,是希望按月薪—月薪/21.75*2天事假。问题三、企业按每个月实际的工作日来平均出日工资计算当月加班工资行不行?答:这样做的话,会导致被认定你们的月薪没有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底薪,然后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们得计付400%。那那那那那那那……20.83有什么卵用?答:根据20.83的计算公式,可知20.83天这个数在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的规定中出现的,可以理解为:20.83天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力的一个参照基数,季综合工时、年综合工时也依次类推。所以,20.83在标准工时中并不具有其实质的作用,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了月平均应出勤天数。来源:网络中国人力资源公众号诚意推荐版权声明:本文为非商业性目的转载,“中国人力资源”所推送文章,除非确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谢谢!【问HR|周三夜访谈微信群加入方法】加群主Jenny微信:Jenny_jobs,并留言:问HR群+姓名+手机(微信号)+单位名称+职位+目前所在城市2月26日 上海『调岗调薪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应对操作实务』详细解析常见争议案件,及其背后的风险与问题,提高企业调岗调薪的安全性与灵活性,减少用工风险。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活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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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2017年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有哪些政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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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19 来源:东方网  选稿:叶页
原标题:【盘点】,这一年上海都有  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忙忙碌碌的2017年即将过去,回望这一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涉及哪些方面,而这其中有没有你错过却又很想了解的呢?别担心,小编这就帮你盘点起来~  社保缴费  社保费率调整  从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9%调整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9%调整为8%,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3%调整为12%。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另行规定。  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调整为1.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具体可以看以下表格:  “三险”转“五险”  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切实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从日起,外来从业人员全面参加本市五项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社保操作  本市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日起,新设立的单位办妥工商注册登记的,核发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三证合一”前尚未申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前往工商登记机关申领“五证合一”证照,待工商机关完成执照换发后再办理社保信息登记。  社保待遇  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补贴: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按新标准享受。生育的,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按400元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不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先行支付;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满12个月或连续缴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外国人就业  日起,本市正式启用《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2月1日起,在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虹口等区启动试点。目前张江管委会行政审批中心、自贸区、虹桥临空商务区也作为区级窗口率先对外开放“两证整合”受理工作。  日起,市、区所有受理窗口业务同步,全面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试点期间,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就业证》继续有效。  工资支付  日起,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严查欠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本市即日起将根据国家十二部委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本市专项检查的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各部门将集中力量对涉及到“欠薪”问题的举报投诉一一进行核查,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历史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进行排查。
(责任编辑:xueli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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