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的监督程序

香港管治是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嘚重要挑战和机遇而特首又是中央治理香港的主要制度抓手,也是基本法权力架构中的核心角色因此,特首选举方式及其管治权往往成为中央、香港建制派、香港反对派多方竞逐的关键领域,对基本法实施和央港关系互动至关重要2014年发生的香港“占中”运动,其核惢争议即在于特首普选是否能够确保邓小平1987年提出的“爱国者治港”中央的白皮书和八三一决定坚守的底线正是在于“爱国者治港”。當然特首是治港的爱国者团队之首。2015年6月在中央八三一决定的限制以及反对派“捆绑否决”的报复性表决共同作用下,香港普选机会窗口关闭未来重启政改和继续民主化之路忽然失去方向感和时间意识。

中央在诊断香港管治危机上得出了三点结论:第一国家认同薄弱;第二,经济发展乏力与贫富分化;第三管治体制低效。在“后政改”调整期围绕这三个层面,中央相继提出了有关对策:第一鉯基本法再教育和“去殖民化”(陈佐洱)解决认同问题;第二,以聚焦经济民生和“一带一路”战略解决发展问题;第三以激活与加強特首“行政主导”解决管治效能问题。2015年9月12日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提出了颇具争议的“行政主導论”和“特首地位超然论”。

从逻辑对应上看中央的诊断和对策并非不具理性基础,然而相关主张提出的时机不甚恰当其中所涉及嘚基本法法理问题亦未充分阐释清楚,导致香港社会产生误读和反弹“主导论”提出时距离政改被否决不到三月,香港社会沉浸在广场運动后的心理修复期不宜过度刺激。而且以“发展”转移“民主”挫折焦虑的策略也要求暂时不宜过分提及特首和管治体制问题。此外“主导论”与“超然论”涉及到一系列严肃的基本法法理问题,双方之理解存在重要差异不经由一种法理学共识的生成作为理念基礎,相关问题很难获得真正心平气和的理性商谈

香港基本法建构的政治体制的具体模式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即便在内地数位权威的“基夲法护法”之间亦存在阐释性差异有人认为是行政主导,有人认为是三权分立有人认为是制衡模式。尽管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港英当局缯向中央推荐过基于总督制经验的“行政主导”但末代港督彭定康则有意塑造一种类似于英国西敏寺模式的“议会至上”,也有香港地方人士追求一种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从立法会史角度来看,“行政主导”是北京方面优选的模式被认为有利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有效管治。但是从基本法本身的条文来看则具有某种辩证演进的特征:一方面,基本法规定体现了行政相对于立法会的优先性和主导性尤其体现在法案提案权和特首特权配置上;另一方面,基本法内置了“双普选”目标设定了朝向有限的分权制衡体制发展的演进方向。囸由于基本法本身建构的体制具有演变与发展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相对固化的结构,更由于回归以来香港本身政治生态发展中出现的长期囮的“行政主导不能”现象使得中央和香港反对派在基本法体制模式的认知与诉求上各执一词。中央从立法会原意、香港繁荣稳定与有效管治角度至少在官方层面一直坚持并意图强化“行政主导”,相对迟缓或弱化“双普选”带来的政制变迁压力和意义而香港反对派則聚焦于对“行政主导不能”的政治归责并追求尽快实现“双普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才会出现张晓明主任坚持“行政主导”,而香港社会尤其是反对派认同“三权分立”

那么,以当下香港管治体制而论到底是“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洏论中央抓住的是立法会原意和基本法条文,更看到“后政改”管治对特首能动角色的特殊依赖希望凝聚关于香港管治体制之“行政主导”的共识并渐次清理妨碍特首主导施政的主要制度障碍,比如立法会会“恶质拉布”和公务员封闭自治主要思路是修改立法会会议倳规则以及扩大公务员问责制。反对派从根本上不相信一个“小圈子”选出的特首一方面开足议会内外的政治马力阻挠特首施政以造成“行政主导不能”的现实,另一方面将管治不能归咎于没有普选而以全力追求“真普选”破局,以建构最大限度自治的香港管治权反對派抓住的是“行政主导不能”的现实以及“双普选”预期下的新体制模式,故有“三权分立”的坚持和认同这就使得“后政改”管治茬基本体制共识上无法达成一致,无法同心同德走出香港管治困境认识上的差异导致改革方向上的差异,特首主导性是加强还是削弱雙方各有立场,难以兼容

反对派之理念、想象与坚守有着自身的法理学基础,但相关基础并非无懈可击牢不可破。论证香港体制之“彡权分立”定位的主要法理依据是:第一香港基本法是小宪法,是香港管治的最高依据特首是基本法内的特首,不可能“主导”或“超然”;第二香港司法独立,行政完全无法主导或干预相反,司法保持着对行政的完全监督与合法性审查;第三立法会会民主化不斷发展,议事自治对政府构成制约、监督和问责,加之反对派“拉布”已形成强有力制衡经验;第四特首之行政主导权威在内部仅限於“三司十二局”的问责高官,基本无法有效管控或支配香港源自港英的自成体系的公务员系统;第五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官权威具有主导性而法官判词上存在关于香港属于“三权分立”的表述或论证。必须承认这些法理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基础,基本体现了香港管治失衡在制度机制上的原因但相关依据并不能完全支持香港属于“三权分立”的结论。这些法理依据来源于一种特定的香港普通法文囮该文化通过长期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在香港社会确立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普通法自由主义基本法法理学”这种香港地方法理学對基本法进行了全套的地方性解释和演绎,高度扩张了基本法内含的“两制”面向而相对限缩或模糊了基本法内含的“一国”面向。“兩制”的合法性本来在于“一国”而香港地方法理学以“两制”凌驾“一国”不仅在法理上不甚妥当,甚至取消了自身的存在合法性所谓“国”之不存,“制”将焉附

论及基本法条文,中央信心满满但论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及其法理学体系,则棘手万分这里主要存茬三个方面的制度性短板:第一,内地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尚处于发展之中缺乏足够的法学基础对基本法进行教义学转化;第二,基本法将终审权下放给香港地方切断了内地司法机构与香港法院的制度性联结,使得香港法院实质垄断基本法解释权与法理学建构机会;第彡中央治港虽“言必称基本法”,但主要依据条文、小平论述和执政领导人指示与决断来解释或实施而且高度依赖一种非正式的“协商政治”,即便被倒逼出来的人大释法也是偶一为之的危机管理无法产生系统化的官方基本法法理学。所以每每遭遇央港宪制性冲突,典型如占中运动中的系列争议中央常常指责香港反对派无视基本法,但真实含义是“不懂政治”即不懂作为基本法背景规范与解释權威的小平论述,而反对派则常常要求中央就某种政治提法或标准给出基本法上的明确依据或正式解释暗含对中央“不懂法律”的指责。尽管基本法已经在港实际实施十八年但内地官方的基本法法理学还基本上是一种政治法理学或政策法理学,而香港地方早已发展出完備的普通法法理学当香港法官和律师经过职业化努力将基本法建构发展为普通法体系之一部分时,北京的官方法理学的语言精细度和概念化程度则可能相距较远即便在政治或政策法理学的层面,北京的官方版本也是较为粗疏的正是意识到对港工作中的法律理论不足和法理学短板,中央近些年大大加强了官方基本法法理学的研究和建构2014年6月推出的白皮书就是这一新官方法理学的雏形。白皮书貌似对过詓十七年治港的经验总结实则上更是一种新法理学框架,其中提出了宪法与基本法的共同基础论、对港“全面管治权”、“爱国爱港”、“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以及基本法解释多轨制等一系列概念这一发展官方基本法法理学的出发点无论是基本法实施还是中央权威鞏固,都是可以理解的遗憾的是,这一新法理学以国家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更多表彰的是基本法上的“一国”的主权内涵与中央管治权威,而较少吸收转化香港地方的普通法自由主义法理学于是所产生的实际治理效果不是弥合分歧并凝聚共识,而是扩大分歧并升级沖突白皮书尽管在基本架构和表述上与以往并无多大差别,但却是在占中前夕发布而且是第一次以如此系统的形式展开,一下子恶化叻香港人对中央“五十年不变”之承诺的稳定预期恶化了香港人在普选议题上对中央的基本信任。白皮书之后香港占中运动的动员加速,而八三一决定似乎更是坐实了香港人的忧虑和恐惧白皮书的主权性宣告,有点类似英国议会1719年对爱尔兰、1766年对北美的《宣言法案》后者宣称英国议会对有关殖民地享有“全面主权”。央港关系当然不可同日而语宪法性质亦大为不同,但依然具有“非联邦制的二元憲制”属性中央的主权宣告尽管有其特别的国家理由,但终究是对“一国两制”的一种收紧信号反而不利于香港管治困境的实质解套。

张晓明的“行政主导论”体现了中央治港的传统思路这一思路确实有着小平论述、基本法条文的依据,而且加强特首行政主导就等同於加强中央管治香港的主要抓手这样可以抓得更加顺手。然而香港管治现实告诉我们,基本法条文上的“行政主导”已经受到香港议會民主、司法独立、公务员自治及社会运动的有力牵制而无法施展占中运动和普选争议也透露出香港反对派和相当数量之民众对改善管治的更高民主化共识。同时基本法内部亦包含着从行政主导向有限的分权制衡体制发展的安排和预期。从张晓明言论的香港社会反弹以忣特首实际管治绩效来看坚持刚性的“行政主导”只能陷入一种僵化保守的管治泥潭,因此必须超越既往的“特首依赖症”寻求一种彈性化、结构化的管治新思路。

    第一特首的主导性循基本法内部秩序予以适当强化,推动立法会会议事规则修改和公务员扩大问责;

    第②全面充实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权权能及其行使实践,不单纯依赖特首而是以制度性联结确立稳定、日常化的中央对立法会会、法院嘚监督程序与互动机制;

    第三,深研香港地方的普通法自由主义基本法法理学合作开展案例研讨、学理探讨、司法交流以建构一种共识型基本法法理学,夯实依法治港的法理基础;

    第四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明确香港重启政改的法律基础和政治条件,包括八三一决定的內部利用空间和外部修改空间;

    第五稳定和强化十八大以来内地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决断及其制度进程,提升内地政治治理的民主法治规范性与行为理性逐步消除两制间过大的价值与制度差异,改善国家形象增强港人对内地体制的改革优化预期;

    第六,建立多层佽的“两制”互动机制开放香港青年参与国家事务和国家发展的制度通道,以公平参与和价值分享培育香港人的国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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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硕鸣:别让香港迷失在十字路ロ

作者:纪硕鸣字号:大中小点击:185次香港新政府架构重组经过接近十小时的讨论终于在人事编制小组获得通过。政府架构重组的财务拨款申请接下来还要经过立法会会财务委员会讨论香港立法会会对政府运作监督的程序之严谨令人赞叹。反对派预告会在立法会会财务委员會提出近千项动议议员讨论的认真程度也令人敬佩。问题是架构重组距“七.一”新政府上任运作时间有限,加上有议员刻意阻挠通過架构重组“方案”能否预期通过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虽然继续按政府老架构运作,香港也不会因而沉沦但是,新任特首的新施政悝念在实施上将遇到阻力市民对新一届特区政府的期待会落空,香港或会迷失在十字路口

候任特首梁振英在他的竞选宣言中,提出了“稳中求变”的治港理念至于怎么变,他认为最需要的转变在三个方面包括政府的施政理念;管治内涵,以及确保政策的执行要落实箌位正是基于这样的治港理念,梁振英的候任特首班子提出了政府“三司十四局”的新政府架构设想以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作过程中鈳以与时俱进,有一些新变化产生新的效率。

新政府上任有些新的构想是在总结前任以及预计未来发展状况前景作出的选择,是否具科学性需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立法会会讨论提出质询让政府详细解释架构改革的依据,并作出分析都合情合理合法问题是有反对派议员,未审议前已经开出条件甚至要给候任特首下马威,是想以手中的权力作交易以损害香港及香港市民的利益来为自己政治表演添加色彩。

早前反对派议员在议席出缺安排草案“拉布战”时,就听说有反对派议员托人向候任特首传话如果梁振英可以说服现任政府让步,撤回相关“草案”给足反对派议员面子,反对派议员也可以投桃报李在审议政府架构重组方案时只做“门面功夫”,让重组方案全身通过反对派希望以通过新任特首的政府架构重组方案作交换,赢得阻止香港前朝政府决策的盛举来提高自身的民望以战九月嘚立法会会选举。这样的政治交易听来令人匪夷所思民主变为政治人物利益交换的工具,权力成为鱼肉百姓的玩具这绝对不会是香港囻众所期望的民主政治。不过这样的期待并没有让某些反对派议员美梦成真。

为作出一些妥协候任特首梁振英决定新问责班子7月1日上任时,全面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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