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可以带私人飞机驾驶员驾驶员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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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普遍提前退休:天天搓麻 福利奖金照拿
  人社部门统计显示,我国居民实际退休年龄远低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为53岁。提前退休,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比例较高,且多有不合规之处,这带来诸多矛盾,变相加重了养老金负担。在中央提出推进延迟退休的背景下,廓清和规范提前退休成为当务之急。
  提前退休普遍存在
  2013年11月,河北省黄骅市委组织部宣布全市科级干部超过53岁,副科级干部超过52岁的全部提前离岗休养,同时提高三级工资。如此“高调”举措立即引发社会关注,其上级部门也就此事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实际上,黄骅市的做法并非孤例。在一些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所谓“退二线”俨然成为“惯例”,甚至被某些地方塑造为体现“干部能上能下”“干部年轻化”的“创新机制”。多位基层干部告诉记者,虽然从制度层面看,“退二线”并不等于“提前退休”,但在不少地方二者显然模糊了概念与界限。
  江苏镇江一位胡姓公务员今年57岁,根据镇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相关政策,男性年满55岁、女性年满50岁且工作满2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他告诉记者:“领导婉转地找我谈了话,可以提前退,也可以二线再混两年。想想也快到年纪,就打了申请提前退休。”
  在一些效益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提前退休情况更加普遍。南京市民刘敏告诉记者,自己有亲戚在某国企工作,“早就不上班了,天天在家搓麻,各种福利奖金照拿,比我们一天累死累活拿的钱还多”。
  记者了解到,“提前退休”并不止“好单位”才有,在一些效益不佳的企业,“内退”比例同样高得惊人,且职工内退后既拿不到原有工资,也领不到足额退休金,只有少量的基本工资,对这个人群来说,“提前退休”几乎等于断了经济来源。
  30多岁就“内退”的徐州市民杨桂芳目前以摆地摊为主要谋生渠道。她说:“内退之后一个月就几百块钱,这些年做过家政、卖过小吃,现在摆地摊,家里收入够用。再熬一两年就到退休年纪了,到时候可能就不干了。”
  有数据显示,在我国不少省份,提前退休、“内退”等比重高于10%,少数省份甚至高达20%。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帮助办理提前退休成了“产业”,只要送钱走关系就能顺利获批。
  制度屡屡被钻空子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男性60岁退休、女干部和科技人员55岁退休,女工人50岁退休,长期从事特殊工种或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这个美好初衷却频遭亵渎,提前退休制度屡屡被钻空子。记者调查发现,其中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行政策法规不完善。尽管劳动部门对提前退休原则做了规定,但并未跟进出台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政策和规定。镇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很多单位存在提前退休现象,就算有些违规操作,人社局也难查实,更难改变这一现象。
  第二,部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退二线”政策腾挪岗位。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单位大多工资福利待遇较好,尤其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江苏某卷烟厂一位职工告诉记者,想进来的人很多,基本都有关系,来了总得有点事情做。“老职工提前退休,不用干活,各种福利待遇不会少,又给有门路的年轻人腾出了位置,这是双赢。”
  第三,部分效益较差企业希望以提前退休“甩包袱”。长三角地区一家濒临破产的国营老厂的负责人坦言,千方百计让职工提前退休,就是希望减少工资和保险福利等支出,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这种行为非但不正确引导,还大开方便之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提前退休之风。
  第四,部分职工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希望能从效益差的企业里“脱身”,形成了“提前退休”的“买方市场”。已经提前退休3年的南京市民李建华告诉记者:没退休的时候,一个月1000多块钱,现在退休了,还是1000多块,而且自己岁数也不大,再找点活干,一个月起码有两三千元收入,所以当时找关系托人,“送了不少礼才退下来,但这也值”。
  此外,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深入,也有一些事业单位职工担心政策变化影响未来退休制度,很多快到退休年龄的人开始寻求提前退休,以求获得保障。
  第五,在一些地方,提前退休成为权力寻租手段。复旦大学社科部副教授邵晓莹说,这一现象使个别地方对解决提前退休乱象缺乏积极性,甚至形成扭曲的社会氛围,将“想提前退休就要送礼找门路”变成“规矩”。在湖北襄阳,一个号称有哥哥当劳动局副局长的骗子,短短3个月就骗了10多个人20余万元,其招数只有一个:可以帮办提前退休。
  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有关专家认为,保障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十分必要,但在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养老金负担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亟待堵住违规提前退休的口子,因为提前退休现象普遍存在,就意味着大量职工要提前领取退休金,这将大大增加养老金负担。
  提前退休也暴露出社会不同阶层人群间的矛盾,且可能持续激化。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国养老金缴费率达到员工收入的28%,这个数字明显高于不少发达国家,但退休后工资仅能达到退休前工资的41%,这个数字却远远低于大多数国家60%的标准。
  “尽管数字反差巨大,但仍有很多人愿意提前退休,表明目前养老体系在不同性质单位、不同效益企业中存在巨大的不均衡性。”苏州市人社局一位干部的话一语中的。
  有群众反映,同样是“提前退休”,公务员、事业单位、垄断大国企等单位收入较高,而普通百姓却为微薄的养老金收入发愁,这种分割的养老体系深为老百姓诟病,“提前退休”后产生的巨大落差或将加深这一矛盾。
  另外,很多提前退休人群选择再度就业,他们既拥有很强的劳动能力,又吃着养老金的“饭”,并在一定程度上争抢就业岗位,势必造成与新就业人群之间的矛盾,进而引发更多人、尤其是青年群体对现有政策、制度的不满。
  专家认为,养老制度调整确实很难一蹴而就,但改革势在必行,提前退休这一制度必须严格规范。
  邵晓莹说,在政策法规上要有更明确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有更细致的考核和惩罚机制;还要加快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步伐,逐渐改变因为所在单位不同而造成养老金收入差别巨大的现实,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暗藏社会隐患的民生问题。
(原标题:延迟退休改革遭遇提前退休之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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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宴国资:部分国企领导率先分享财产性收入
&&日&13:24&&
  一些垄断国企领导已经不满足于多吃多占之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而是通过设立员工控股公司,把本属于全民的国企利益输送到个人腰包,使国企领导和员工率先分享“财产性收入”。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尹锋 王燕青】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6.00,-0.04,-0.66%)集团公司、中国(6.29,-0.17,-2.63%)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6户中央企业2008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审计署官方的口径称,央企突出问题在于三个方面:一、有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准确,资产负债损益不实的问题尚未根本消除;二、有的企业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到位,部分项目审批手续不规范;三、有的企业决策不规范或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潜在损失。
  其实,这份审计报告披露出来的央企财务漏洞、决策失误等行为并非现时主要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国企内部弥漫的集体分肥国资的氛围日趋浓烈,这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些垄断国企领导已经不满足于多吃多占之类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而是通过设立员工(或者干脆是领导)持股公司,把国企与员工持股公司捆绑成左兜右兜,然后将本属于全民的国企利益输送到员工持股公司,最终进入个人腰包,使国企领导和员工率先分享“财产性收入”。国企员工不仅在位时要享有财产性收入,退休也要享有,甚至子女还要接着享有。
  “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本是中共十六大提出的,但却被国企利益集团率先曲解霸据。显然,这将极大地损害中国社会公平,将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祸根之一,是真正的祸国殃民。
  此次只是审计署例行的审计,审计报告将此类分肥国资现象只是作为腐败现象之一列出,实则掩盖了其性质的严重。
  如果说民营企业的“原罪”应该遭口诛笔伐,那么国企管理层集体私分国资又当如何对待?打破企业头顶的“帽子”,国企并非“嫡出”,民企也非“庶出”,所有企业都应该在市场法制环境中守法生存。
  神华总部29人分红202.08万元?
  神华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全球最大煤炭供应商。截至2009年底,共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27家,从业人员16万人,总资产4908亿元。
  据审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神华集团所属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乌海能源”)的228名部门副总以上干部拥有公乌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乌素煤业”)等10家职工持股企业的股份共计2860.17万元(审计报告原文,下同),并取得现金分红1359.01万元。
  神华集团总部有29人(次)持有其中7家公司的股份共计289.57万元,并取得现金分红202.08万元。
  此行为违反了日国资委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的规定。
  《规范意见》第四条规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曾经参与《规范意见》起草工作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梅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当时国家出台的《规范意见》比较宽泛,没有实施细则,并没有就职工持股给出实际的操作路径。同时,国家在这方面,也没有出台一个法则,即如果国企职工持股不退出怎么办。
  董梅律师称,《规范意见》出台后,除安徽省外,各地方省市国资委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实际上,《规范意见》已流于形式。
  公乌素煤业是神华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据乌海能源官方网站资料,日,神华集团将原神华乌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蒙西煤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家企业重组整合,成立了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据乌海能源官网资料,现任神华集团总经理助理、安监局局长李怀国曾任乌海能源第一任董事长。乌海能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为李来喜。
  据审计报告称,审计报告指出问题后,神华集团下发了《关于规范神华集团公司系统内职工持股投资的通知》,已清退81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所持股权1557.61万元。
  神华集团还向关联的职工持股企业变相输送利益。
  据审计报告,2006年至2008年,神华集团所属企业将发电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渣交由职工持股企业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处置费用,使职工持股企业从中获利2.12亿元。
  神华集团此举也违反了《规范意见》,其第八条规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神华集团没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只是在审计署指出上述问题后,神华集团才做出反应,收回所属企业粉煤灰渣的处置权和销售收益。
  华电违规将国有股份转让?
  据审计报告,2002年以来,中国华电集团所属中国华电工程公司(下称“华电工程”)违规操作,将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职工持股的北京华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电恒基能源”,2004年7月更名为“北京中电恒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致使本应归属华电工程公司的国有股权益5622.58万元和红利1845.06万元,被华电恒基能源占有。
  华电工程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产业板块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09年底,公司资产总额72亿元,2009年营业收入68亿元,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南京自动化设备总厂控股(15.02,0.11,0.74%)(600268.SH)。
日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方继保”)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材料显示,日,华电工程向华电恒基能源转让四方继保9.66%原始股,转让价格为以四方继保截至2001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2.15亿元为定价基础,转让价最终为
2053.19万元,本次转让以净资产价格转让,华电工程未获得溢价。日,四方继保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会议的审核。
  据四方继保招股说明书材料,当时由于华电工程通过全资子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南京自动化设备总厂控股的国电南自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与四方继保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为了消除四方继保申请上市可能引起的质疑,四方继保希望华电工程退出股东行列。
  这次股权转让最大的问题是,未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要求经过评估立项、确认或备案。据四方继保保荐人(29.18,-0.83,-2.77%)出具的保荐人意见称,“上述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或备案手续,不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保荐人意见称,“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虽然没有履行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和备案手续,但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国有股东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的合同撤销权已经灭失。此外,截至目前,原国有股东从未主张和行使过合同撤销权和合同无效的请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未就股权转让行为主张过无效。”
  由于该笔国有股权转让处于新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交替之际,成为国资监管的真空地带,此番审计署所查华电工程的违规转让股权事宜,是对原有国资监管失控的亡羊补牢。
  据保荐人征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意见,国资委不对2003年该机构成立前的国有资产转让事项予以书面确认,同时,股权转让已经完成工商登记,无法变更,且认为,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获得了较大的增值。
  审计报告指出上述问题后,华电集团对华电工程在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目前华电工程已收缴了现金红利1845.06万元,以及华电工程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从北京华电恒基能源获得的现金分红431.69万元,正在回购违规转让的国有股权。
  此外,2007年至2008年,华电集团所属15家发电企业在粉煤灰渣销售等业务中,向下属“三产”或职工持股企业让利,涉及金额2.59亿元。
  华电集团此行为与神华集团行为类似,同样违反了《规范意见》第八条和第十条相关规定。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华电集团对所属燃煤发电企业粉煤灰渣销售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国企是国资高管的利益后花园?
  据华电工程官方网站领导班子一栏介绍,目前华电工程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党组成员孙青松;党组书记杨勇;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春旺;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马骏彪;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许建良;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姜学寿;总工程师黄湘。
  审计报告未点名华电工程现任高层领导班子中,哪些成员从华电恒基能源获得现金分红。
  但据四方继保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华电恒基能源成立于日,由董益成等12名自然人出资成立,注册资本3238万元,工商注册号为8。其中董益成占15%、丁建国占9%、李永明占10%、许全坤占13%、潘崇喜占5%、黄坚占9%、沈明忠占6%、黄源红占13%、肖克勤占6%、戴启波占7%、应光伟占5%、卢辉占2%。
  据四方继保披露的华电恒基能源未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报表显示,截至日,华电恒基能源总资产为11507.74万元,净资产为6345.8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5907.02万元,净利润1583.94万元。
  据华电工程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资料,董益成现任华电工程副总工程师、华电工程管道工程技术公司总经理;肖克勤为华电工程总经理工作部主任;丁建国为华电工程人力资源部主任;李永明为华电工程水处理工程部总经理;许全坤为华电工程科技管理部主任;潘崇喜为华电工程下属华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黄坚曾任华电工程财务部会计、财务资产部副主任、财务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财务资产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华电工程海外分公司副总经理,日出任国电南自副总经理;沈明忠曾任华电工程下属华电环保常务副总经理,现为华电水处理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源红为华电工程总经理助理、华电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华电工程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戴启波曾任华电工程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日出任国电南自董事,现为华电工程资产管理部主任;应光伟为华电集团下属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院长;卢辉身份不详。
  华电恒基能源法人代表、董事长职务都由董益成担任。
  《规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董益成等人既担任华电工程的管理职务,又在私人企业任职,此种行为是否违规?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华电工程高管团队组建华电恒基能源公司,3238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从何而来?
  《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在本次审计署对中国航空集团的审计中发现,就发现国有企业为国企管理层违规提供担保融资等行为。据中国航空集团审计报告,2006年,中航集团未经充分调查,为所属中国航空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申请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实际被用于原董事长个人控制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建设,一年后才归还资金本息。
  华电工程在董益成等管理层成立华电恒基能源公司过程中,是否存在同样的垫付资金或违规担保融资问题,需要做进一步调查。
  在电力行业,与华电恒基能源类似的公司不止一家。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下称“中电顾问”)副总经理吴春利、于刚,中电顾问人力资源部主任王增勇等12位自然人组成的北京电顾投资有限公司也是同类公司,专注于电力行业投资。
  据北京电顾投资2007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截至日,北京电顾投资总资产为12151.42万元,净资产为10497.91万元,2007年净利润为2421.35万元。
  一道严密错综的利益网络?
  国有企业高管在国有企业、私人企业之间复杂的身份转换,眼下虽然尚没有发现利益输送的事例,但客观上,这为利益输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
  华电恒基能源众股东既是华电工程高管,又有多人同时兼任华电工程下属上市公司国电南自董事和高管,期间,国电南自又与华电恒基能源参股的企业发生收购事宜,要想排除利益输送的嫌疑,当是困难的。
  据《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预案》材料显示,日,国电南自定向增发,以
日为交易基准日,拟以不超过14.51元/股的价格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向华电工程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华电工程重工装备业务板块的资产及负债,包括华电工程持有的华电重工装备100%的股权、华电工程持有的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100%的股权、华电工程持有的华电重工机械94%
的股权、华电工程持有的华电管道55%的股权、华电工程总部内部独立核算的物料输送业务主体的资产、华电工程总部内部独立核算的管道工程业务主体的资产和华电工程总部内部独立核算的钢结构业务主体的资产。
  据国电南自年报资料和此次定向增发方案资料显示,在此期间,华电恒基能源股东戴启波是国电南自董事,黄坚是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源红、董益成则分别是国电南自拟收购的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电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而华电工程现任副总经理马骏彪是华电重工法人代表。
  华电恒基能源与华电工程、华电管道工程和华电重工之间股权错综复杂。
  据此次定向增发方案资料显示,华电重工机械设立于日,华电工程持有94%股权、华电恒基能源持有0.5%。另外,华电管道股权同样复杂,华电工程持有55%股权,中电汇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8%股权,华电恒基能源持有0.947%股权。
  在华电工程、华电恒基能源、国电南自和华电工程下属公司之间,华电工程管理层构建起了一个相关网络。一旦有机会,利益的相互输送便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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