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省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工资涨多少比以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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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 &为切实做好2016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盐人社职〔2016〕4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2016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在我区各级各类企业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系列、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建设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也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其离、退休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4.在我区工作满1年以上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也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5.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6.人事关系不在我区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且已经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也可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7.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根据岗位设置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空缺岗位限额内进行申报(其中: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仍然按照空岗数60%的比例申报)。具体申报专业、等级和名额,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样式附后,可从盐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下载。
通过考试、考评结合和初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可以不受空岗限制。
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如果具备下列情况之一,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1)上一等级技术岗位有空缺,且当年无人申报的,可以调整到下一等级技术岗位予以申报;(2)自前一次申报以来,在同等级技术岗位上,可以按照&退二补一&的原则,按实际减少人数二分之一的比例予以申报;(3)任现职以来,经组织选派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4)受到市以上政府综合性表彰,或者因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人员。
尚未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再按规定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专业的评审条件和盐城市制订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细则执行。
2、申报的专业要与自己所学的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3、在优秀乡镇工程技术人员中遴选工程师工作按盐人社[号文件执行,计划在三年内完成遴选工作。
&&& 4、跨系列转评,须在申报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且只能在同等级专业技术资格之间进行。跨系列转升,只能在经济与会计、审计、统计和国际商务之间进行。
三、申报办法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办理。
实行考试或考评结合的专业,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通过考试或考评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外语(古汉语)水平考核要求
  申报高校教师、党校教师、高职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图书资料、文物博物、档案、公证、律师、新闻、出版、教练员、国际商务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具有全国或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外语: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
  2、在县(不含县、县级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
  3、年龄满50周岁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6、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考古等专业的。
  7、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8、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盐城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推荐确认的。
  五、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要求
  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均需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科目合格证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1个科目合格证(http://zj.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报名)。已经取得的合格证,不受时限和级别的限制,长期有效。具有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免考。
  六、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学时,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继续教育证书需经区职称办审核验证。
  七、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网上申报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7月30日。申报人员必须通过盐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通过网上审核、完成网上缴费后,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他申报证明材料附件装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
&&& 2、申报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材料,要在工作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公示样表附后,可从盐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下载)由单位盖章,作为申报材料之一。所在工作单位必须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申报意见栏签字。
3、上报流程。申报材料经区职称办初审后,由区职称办集中报送盐城市职称办;盐城市职称办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后,委托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申报时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按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及在优秀乡镇工程技术人员中遴选工程师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6月20日&7月30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材料要求
&&& 1、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统一格式要求装订成册,样式由盐城市职称办制订,可以从盐城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网下载。
  2、申报材料提供的所有复印件,都要经过用人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人必须签字。其中: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化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还须由区职称办审核验证。
  3、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申报表》首页&个人声明&中签字,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凡发现伪造证件、提供虚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处理,并要记入诚信档案。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和各类证书、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底。
5、企业申报人员须提供由社保经办结构出具的,申报人近1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须注明个人社保账号)。
6、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
&&& 九、关于申报评审费用
&&&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盐人通[2004]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考试评审收费管理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案备案表
&&&& 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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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贵州省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时间
2016年贵州省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及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45号
&日(距今364天)
&职称评审报名电话: 156
&职称评审QQ:
&职称&在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中,所受的重视程度和关注并不一样。最明显的,在大多数事业单位,职称与工资福利紧紧挂钩,某种程度上也是身份的象征。拿医疗卫生行业来说,据业内人士透露,拿到正高职称的医生比政府部门局长的工资还要高。教师行业也是如此,从助教到讲师,再到副教授、教授,工资级别、各类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助理工程师 & & & & & &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工程师&&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15年中高级工程师申报专业
三. 工程师报名专业:&
1.建工类:建筑工程师,测量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路桥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
2.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
3.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
4.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化工工程师&
5.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
6.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
7.园林,园艺类:园林设计工程师&
8、经济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等&
四.经济系列职称 经济员 助理经济师 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经济师分类 :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运输经济、财税金融、人力资源、商业经济、金融经济、保险经济、财务管理、水(陆)运输、建筑经济管理、旅游经济、企业经济、房地产经营、信息网络经营、物资经济、饭店管理、农业经济管理、其它经济管理等。&
五.会计师系列 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专业类别:工业会计、金融会计、会计学、财务会计等&
六:职称评审优势&
1、内部审核&
2、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毕业生、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3、减少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我单位全权负责申报。
(注:申报评审职称不受户籍、档案、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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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志趣网 版权所有2016年贵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
2016年贵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
编辑:东兰&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贵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全文,欢迎阅读!
  2016年贵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第二条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
  (一)改革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日至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1.新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根据全省统一确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见附件3)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如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超过视同缴费指数表中对应的最高档次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最高档次标准与倒档差(最高档次标准与低一档次标准的差)之和执行。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历年的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计算公式为: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X+X)/N实缴。其中,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X2014为参保人员2014年10月至12月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见附件4,下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4%为过渡系数。
  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新办法所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暂按以下公式计算:职业年金=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老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为: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M+B+C)&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含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见附件5);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见附件6);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含机关退休人员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见附件2);
  C: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见附件7);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自日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由国家统一公布。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如改革后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发生变化的,以退休时享受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2014年9月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和退休补贴标准。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为达到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申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每年国家统一公布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工资增长率计发基本养老金。国家统一公布工资增长率后,再重新计发养老金待遇,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第三条 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二)职业年金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第四条 基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新老办法待遇标准对比后的补差金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余额资金支付完毕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职业年金由职业年金基金支付。
  第五条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在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中按月记载,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满12个月为1年,不足1年的部分,换算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合并计算。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相关计算公式相同。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1+Xn-1/Cn-2+&&+X+
  X+X+&&+Xm/Cm-1)/N实缴。
  其中,Xn、Xn-1、&&X2014、&&Xm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Cm-1为参保人员各缴费年度对应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总年限。
  第七条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从日起,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延迟退休人员的缴费和养老金计发。改革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九条 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规范。从日起,各地原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停止执行。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对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后的养老金计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公布数据执行。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照上年度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并补发或扣减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每年按规定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停发养老金待遇情形的,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待遇。经相关部门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后,从确认次月起恢复发放,并按规定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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