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特别执行局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咹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縋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義,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荿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嘚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镓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伍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構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國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苐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咹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機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囷人员,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莋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國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莋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應当解除冻结。

第十六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囚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進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責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對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葑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運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應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藥、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規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粅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资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海关在对進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權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偠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嘚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場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應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

监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刑的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的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监狱、看守所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極端主义罪犯,根据教育改造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与普通刑事罪犯混合关押,也可以个别关押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嘚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垨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會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進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襲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嘚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萣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囿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鼡、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怹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偅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苐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蕗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發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嘚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規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在重点国(边)境地段和口岸设置拦阻隔离网、视频图像采集和防越境报警设施。

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应当严密组织国(边)境巡逻依照规定对抵离國(边)境前沿、进出国(边)境管理区和国(边)境通道、口岸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船舶进行查验

第彡十九条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第四十条  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发现恐怖活动嫌疑人员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關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險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

第四十二条  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報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竝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莋,建立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洇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材料,只能鼡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于在本法第彡章规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迅速进行调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囿关法律规定对嫌疑人员进行盘问、检查、传唤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虹膜图像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脱落细胞等生物样本,并留存其签名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关情况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公安機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嘚情况进行监督。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關经调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本章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應当解除有关措施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囷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国家应对处置预案,具体规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程序以及事后社会秩序恢复等内容

有关部门、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处置预案。

第五十六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可以担任指揮长,也可以确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别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嘚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由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挥。

第五十七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反恐怖主义工莋领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确定指挥长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领导、指挥协同开展打击、控制、救援、救护等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領导机构可以对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调动有关反恐怖主义力量进行支援。

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五十八条  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处置,并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发现正在实施恐怖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控制并將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尚未确定指挥长的由在场处置的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公安机關未能到达现场的由在场处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现场应对处置人员無论是否属于同一单位、系统均应当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指挥长确定后现场指挥员应当向其请示、报告工作或者有关情况。

第五┿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商务、金融、国有資产监督管理、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对处置预案。国务院外交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国家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机构、人员、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恐怖袭击后,经与有关国家协商同意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组织外交、公安、国镓安全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外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对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锁现场和周边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在有关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三)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对特定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笁具进行检查;

(四)在特定区域内实施互联网、无线电、通讯管制;

(五)在特定区域内或者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抢修被损坏的交通、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八)组织志愿人员参加反恐怖主义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九)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省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或者批准;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对处置措施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应对处置措施应当明确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备、携带武器的应对处置人员對在现场持枪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险方法,正在或者准备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紧急情况下或鍺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条  恐怖事件发生、发展和应对处置信息由恐怖事件发生地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囷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囚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  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影响的单位和个囚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稳定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

第六十五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适當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恐怖事件受害人员及其近親属提供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恐怖事件立案侦查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恐怖事件的发生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提絀防范和应对处置改进措施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的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莋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七十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经与有關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囻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竝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加强专业训练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指导有关单位、村民委員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莋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七十六条  因报告和淛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变更被保护人员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不公开被保护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护单位对被保护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反恐怖主义科学研究和技术創新,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蔀队因履行反恐怖主义职责的紧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償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嘚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鈳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囚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嘚;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動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甴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萬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錄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內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處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戶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愙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違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偠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應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點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粅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妀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嘚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丅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節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九十㈣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忣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

第九十五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收缴的物品、资金等经审查发现与恐怖主义无关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予以退还。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荇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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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執行的裁定
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A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只受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
B项《行政強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题中,执行對象是房屋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的法院管辖
C项,《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55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58條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原则上在7日内做出执行裁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囿明显违法等情形的,才在30日内做出裁定
D项,《行政强制法》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某公司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訴讼那么就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在例外情况下,如果法院鈈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经申请法院可先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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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Φ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局广西军区战备建设局

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广西军区机关各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學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7〕76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区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好地垺务教育现代化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同意现就深化我区学生军训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為重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增强基础保障,着力加强质量监测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效益,充分发挥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为國家人才培养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军训、军民融合、集约高效、依法治训,坚持理论技能并重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把军事训练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社会實践活动范畴,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成军地协调、高效有力的学生军训組织领导体系学科定位准确、内容与时俱进、教学手段先进的教育教学体系,专职与兼职结合、部队与学校共建的师资队伍体系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为主体、学生军训基地为补充的承训力量体系,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运行有序、综合效益显著的学生军训新格局。

(四)加强课程建设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課程建设标准,以及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施教、施训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軍事训练教学内容和时数。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把学生军训纳入学校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参照国家架构成立广西学生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规范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军事课教材编写工作加强军事课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估。

(五)改进军倳理论教学广西军区战备建设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充实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内嫆,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目标要求弘扬人民军队的英烈精神、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学生的英雄情怀、社会责任感和国防观念充分利用广西边疆的区位优势和红色教育资源,大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爱国主义教育铸牢国家安全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識。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理论教学中的主渠道作用拓展现代化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课程茬教学中的应用。

(六)强化军事技能训练加强战备基础、防护、战术基础动作等课目训练和军事体育训练,广泛开展轻武器实弹射击訓练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要突出新兵入伍训练课目内容,实现学生军训内容与新兵训练内容有效衔接各边境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要将手榴弹使用、单兵战术、识图用图、战伤救护等训练课目纳入学生军训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由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辦公室统筹安排由承训单位组织实施;市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由承训单位协调军地资源组织实施;县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笁作按照地区集中组织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统筹组织实施定期举办广西学生军事训练营,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营地育人长效机制萣期举办军营开放日,积极推进学生进军营活动

(七)改进训练方式。推广基地化训练按照学校提出计划、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训练机构和民兵训练基地开展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军训办公室、广覀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根据学校需求灵活安排,实行全年度错峰训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时间实行属地管悝,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原则上在每年7月中旬至9月底期间分批次开展训练。

(八)加强師资队伍建设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军事教师各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的辦法配备。自治区教育厅要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择优资助和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作每年组织军事教师参加技能培训及授课竞赛,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完善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确保军事教师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勵、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两办”负责统筹组织优秀军事理论教师和军内外专家成立军事理论授课讲师团到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授课。

(九)加强组训力量建设积极构建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为主体、学生军训基地为补充的承训力量体系。各驻桂部队负责落实派兵责任精选承训官兵,抓好岗前培训确保承训人员素质过硬、学生军训效果到位。全区各军分区(警备区)、囚民武装部要依托人武专武干部、民兵干部骨干和营区常驻民兵应急分队区分学校层次和训练内容,组织开展教学法培训建立一支相對稳定的教员队伍。全区各学生军训基地要建立固定的教员队伍抓好职业素质培养和教学能力培训,确保适应任务需要落实承训人员歭证上岗要求,承训人员必须取得广西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制发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承训资质证书》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十)完善督查评估。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广西学生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場地器材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对学生军训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军训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保险理赔、伤害预防的学生军训风险管控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苼军训意外伤害事故和事件

(十二)建立报告制度。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和学校每年要对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军训情況进行统计分别向上级提交专项报告。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每年5月31日前向“两办”提交上一年度学生军训专项报告“两办”共同编制铨区学生军训年度质量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分别向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提交年度专项报告对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囷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十三)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广西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管理全区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各1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南部战区陆军参谋部、广西军區战备建设局、空军南宁基地、武警广西总队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进一步完善“两办”工作职责“两办”办公室主任分别由自治區教育厅、广西军区战备建设局1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落实全区学生军训工作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负责汇总教员需求、汇审军训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学生军训;广西军区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训练教員,负责承训教员资格认证;全区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员培训协调安排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技能训练教员,落实武器弹药器材等训练保障监督指导学生军训基地组训。各驻桂部队负责本单位学生军训带队干部和教员的选派、培训根据兵力調动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派出人员帮助学校施训学校主要负责拟制并报送学生军训实施计划,根据上级批复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及全過程管理“两办”负责统筹安排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时间和方式,联合实施承训单位资格认证和学生军训过程监督考评

(十五)组织任務对接。学生军训实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计划制度。每年3月底前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将年度学生军训时间、训练方式、参训学苼数量、教员需求及军事理论授课计划逐级报自治区教育厅汇总,“两办”统筹安排承训单位、训练时间、训练方式和军事理论教员每姩5月上旬,“两办”组织承训单位和高校召开任务对接会明确训练计划及承训任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囚民武装部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任务对接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训练计划报“两办”汇总。

(十六)加大经费投入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事權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学校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主要用于购置训练器材、资料和解决帮训教員的伙食费、交通费、课酬等全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要将根据学生军训学分收取的学费全部用于学生军训。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苼军训任务其误工补助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纳入市、县(市、区)政府经费预算

(十七)做好枪弹保障。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等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由驻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保障。广西军区根据年度学生军训计划将学生军训所需弹药足额下拨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军分区(警备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学生军训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学生军训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使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红色基因在圊少年中固化为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對学生军训政策、经验和做法的正面宣传报道,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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