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教育局为什么要“卸磨杀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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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去其他地方逛逛:     我父亲是1946年当兵为解放东北和华北付出了心血,1947年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49年解放天津时立功负伤住进天津医院,同年部队为家乡送来喜报(有同乡的证言),50年从部队回来时是当时的车县长亲自接的站,在家休养不到一年就被接出安排在砖厂工作,52年调到苗圃工作,53年调到四方台农场,55年在四方台得过布衫奖励,59年参加建林场后一直到退休。  根据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通知,我父亲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老工人。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83年才知道档案记录错误,经多名领导同志证实,局里为我父亲更正了错误,84年改办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86年国家为解放东北做出贡献的老革命调整了工资,并照顾安置子女工作,在他的档案里有调整后的工资,但至今都没有兑现也没有加入工资核算,也没有给子女安置工作。在90年的批件中参加工作的时间又被改为49年,而且86年和89年两笔增资额均没加入百分比核算,批件被篡改。在86年时基本工资已经涨到61元,而在94年8月批的工资中基本工资是54.08元,参加工作时间又变成49年9月,86年工资等级已经是6级而在99年后原职务岗位又变成普工(初级工工资)核算工资,参加工作时间又被改成49年10?11月不等。  在2005年经人提醒说起工资一事时,当时我父亲的工资是754元,我去北林区林业局找人事科姜春燕要求复印档案被其拒绝,在2006年3月工资开到1064元,我依然要求复印档案还是被拒绝,在2009年经过我多次上访才把档案复印出来,档案中出现上述问题。我问人事科的姜春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她说:那个年代不可能涨那么多,我说:你把86年黑工改办13号文件找出来看看。她说:那时候的事我不知道。我说:请把我父亲所涨工资累计表拿出来看看。当时累计表上的基本工资和工龄都是错的,我父亲是35年工龄,基本工资是61元,而她的累计表:基本工资54.08元,工龄32年,高寒45元、书报18元、洗理18元、退补15元、生活补贴64元、粮补4.68元,85年二次三项29元、88年5元、92年22元、93年123元、95年25元、97年45元、98年刚补50元、98年护理费51元、99年刚补80元、99年两次涨115元、元、2003年50元,合计1064元。这里没有86年和89年所涨的工资金额。我父亲在2003年才开589.74元,加上2008年给补发的102元每月才是691.74元,而林场却说这是档案的全部工资。我拿着姜春燕累积的工资总额多次找到林场要求给补发剩余部分工资均被拒绝。  在日我又找到北林区人事局高局长,他把福利组的人员找来让我和她说说,我把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跟她说了之后,请她帮忙核算一下工资,她没有核算看完档案之后说:你先把档案放在这下周再来。于是我与12月27日又一次来到人事局,她没有帮我核算反而说出的话和林业局人事科姜春燕说的完全一致,如果是这样简单的问题还用我等一周吗?我说:能否给出书面答复,他说:不能。  这就是绥化市北林区对一个参加过革命战争的老工人的待遇,这些年来连医疗保险都没有,就跟不要说100%的医药费了,更不要说享受离休干部待遇了!国家给的待遇均被腐败官员所剥夺,林场是国有林场按政策应全额纳入国家财政开支,而北林区却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还不给职工足额退休金,几家联合作假欺骗职工,所有退休职工均按初级工核算工资,在职职工从1990年开始经林场同意并出具开荒证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开荒种地。一直耕种到2004年国家要求退耕还林,职工的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了,而国家给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全被林场截留。我的哥哥和姐姐两人就有近40垧地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被截留。还有国家每年下拨的封山育林资金20多万均被林场场长用假人员的名字所冒领,林场总退耕还林面积是400多垧地(6000多亩),而在林场的账上只有180多垧地的退耕还林,每年的补助资金是50多万元。  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有耕地退耕还林不给粮油补助只给种苗补助,个人的退耕还林才能享受粮油补助资金。北林区政府不但欺骗了国家套取了资金,还抢夺个人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林权。用职工李树德、代江、魏海波三人的名字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林权。  在2010年3月份检察院内部人员告诉我们北林区管片检查所换人了,说这个人非常正直让我们给他提供一些线索,我们便把所有的材料交给了他,在6月份苗所长拿到了账本和传票,6月低我们一同陪着检察院的两名同志顶着38度的高温实地调查取证,均得到证实。7月初账本和传票被林场领导拿回,苗所长说查不下去了,7月19日我们到省检察院举报,7月29日绥化市检察院又把我们推回到北林区检察院,8月3日林场报案账本和传票丢失,这一切至今都无结果。  以上所写句句属实,如果领导能把我们所反映的事委托到外地相关机关调查,我们相信能还我们一个公道,在北林区我们没有指望。因此提出以下几点:1.林场补发我父亲所差的工资。2.还我父亲应有的离休待遇。3.还我哥哥和姐姐应有的退耕还林和补助资金。4.追究篡改档案的责任。5.要求检察院拿出调查结论 。  上访人:张艳敏 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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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北林区政府在没有北林区林业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给出的复查意见书    
  这是北林区政府在没有北林区林业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给出的复查意见书    
  这是到绥化市政府申请复核的复查申请  这是一份无处受理的申请复查  申请复查  对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北信复【2011】8号文件)给出“关于老革命军人张洪同志退休后工资没有足额发放及一切福利待遇被剥夺的真实情况说明”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提出以下几点,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  一、北林区信访局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欺骗上访人。  事实与理由:  1、我是于日由绥化市信访局出具转送单到北林区信访局正式走上访程序,反映我父亲是林业局国有林场职工工资没有足额发放等问题。按照《信访条例》从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书面答复信访人。我于当天就把转送单交到北林区信访局时至今日我没有看到林业局的书面答复却拿到了北林区人民政府的书面复查意见书。  这样的违规程序也只有绥化市北林区能够做出来,这样做的目的可在?是逼上访人尽快走完三级信访吗?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吗?  2、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更加荒唐可笑:“你对北林区林业局的答复不服,于日向北林区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区政府受理并作出复查意见”。这真是说假话不犯法呀!北林区政府你能拿出我的复查申请吗?我父亲的材料我与日交到北林区信访局的,看一看有没有申请复查字样?这样造假目的何在?  二、我父亲是因公负伤50年在家休养,51年接出去的砖厂是工人,在档案中已有记载,52年调到苗圃工作工龄从没间断,在83年才知道档案记录错误经多名领导同志证实,局里在84年就为其公正了错误并改办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46年参加工作计算。退休时是按49年算的工龄为32年改办后是35年工龄。根据文件规定改办后应享受离休待遇,而北林区政府视档案批件于不顾,强行改档案把老革命用生命换回的待遇就这样歪曲事实违背政策硬性剥夺,按照国家政策照顾安置一个子女工作,给一套住房,这些均被落下,现在就连每年过年慰问老军人老革命的一点心意都没有,在绥化市北林区还会有谁能够记得革命者的付出?没有医疗保险没有每年的13个月工资,按初级工开支还差近20多万元的工资没有兑现,这就是北林区政府对老革命军人拖欠工资的复查吗?  三、对于1986年增资情况的答复更加叫人无法理解!用死人改过的档案来确定我父亲的工资更是天大的笑话!在(1986)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前执行商饮、服务、环卫、农牧、营林、城市园林等工人工资标准的工人,凡低于通用机悈加副级工资标准的,这次一律在原工资标准等级基础上按《偏低工资标准对应通用机悈加副级工资标准后套改工资级别对照表》(表一)执行。执行五类、七类和九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也按六类工资区的‘对照表’(表一)确定的对应等级套改工资,然后再按规定的比例增减地区差额。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对应表(表一)、(表二)中的套改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工资改革中符合高套一级工资条件的人员,不符合高套一级工资条件的人员,不能按附表执行,只能在工资改革后的工资基础上高套一级。文件中附:第五条调整偏低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  面对文件和批件,北林区政府竟然视而不见违背文件政策,这就是北林区政府的惯例吗??  四、我交给信访局的两份材料中的问题为何不能逐一回答,避重就轻、歪曲事实、硬性改档案没有说法,这就是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应该做的吗?绥化市北林区的领导上骗国家下骗百姓,为何没有调查人员的签字?难道是怕事实真相吗?区长(原绥化市的市长)和财政局长欺骗国家都敢签字,对一个老革命档案串改就不能签字吗?以政府的名义拿出这样的复查真是丢尽政府的脸面!  根据以上事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根据我父亲的档案和相关文件,请求北林区人事局拿出国家标准的工资核算清单。  2、严格查处绥化市北林区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追究领导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  申请人:张艳敏   日
  控告书  控告人:张艳敏 女 43岁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身份证号:141189  被控告方:绥化市北林区信访局。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分局。绥化市公安局。绥化市北林区法院。  控告事项:  1、北林区信访局造假案,堵塞信访渠道,上报终结不给终结报告单。  2、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分局弄虚作假、侵犯人权、违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绥化市公安局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作任何调查帮其造假出复议决定书。  4、绥化市北林区法院违法不立行政案。  事实与理由:  一、北林区信访局违背《信访条例》堵塞信访渠道,控告人为父亲找工资待遇一事上访多年无果,在日到绥化市信访局上访,市信访局出具转送单于12月29日到北林区信访局正式走上访程序,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书面意见报给市信访办。然而北林区信访局违背《信访条例》,在长达120多个工作日里(5月23日)没有林业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就出了复查意见书(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绥北信复【2011】8号文件《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更荒唐的是控告人还没交复查申请!便叫控告人到市信访局复核,控告人到市信访局要求复核被拒绝,因没有北林区林业局的书面答复,控告人被迫无奈之下多次进京上访,加上控告人自身的医疗事故案病历造假无人调查,卫生局不作为乱作为,医学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具为证,为追究卫生局、医学会、和医院的违规责任。更叫人无法理解的是北林区信访局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上报国家信访局此案终结,不告知控告人还不给终结报告单。控告人在国家信访局被告知此案终结,无处告状的情况下于12月1日控告人抱着孩子和丈夫到府右街求助警察,警察了解情况后在送往久敬庄的单子上写上了转办的字样。  二、北林区公安分局不以事实为依据,弄虚作假侵犯人权。在日控告人被带到北林区公安分局,控告人把这一切都做了陈述,而办案人员说不用记那么多,在控告人一再要求下才把其父亲的事情记在下面一点点,有的警察还在电脑里搜索到《真相之绝望的产妇》的视频看了全过程。我的笔录被一名警察(好像是管事的)拿出去找人审核回来后说:不行还得再加上两句。他问我:上访多长时间了?我说:两年多。他问:进京几次?我说:15次。这就是被拘留的主要原因。这样的记录没有欺骗行为吗?更何况连三岁的脑瘫孩子也能一起被送进拘留所里!不是侵犯人权吗?  北林区公安分局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中的第四条(一)款规定:非正常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驻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三、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控告人做任何询问笔录,也不采用控告人的证据和录音,就给出《复议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仅凭“12月10日绥化市驻京办工作组根据黑信联办发(2009)21号文件关于由属地公安机关对非法访行为处置的要求,发交办函要求追究张艳敏、赵亮夫妻二人非法访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为事实难道不是违背事实真相吗?更何况控告人自身受到伤害还没涉法涉诉。运用我省公、检、法、司日 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置意见》的相关规定,完全是侵害了控告人的人身权!  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之一:日控告人的孩子因需要治疗,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305医院做检查,医生要求进一步治疗,控告人因无钱而求助警察去的久敬庄,回来后市信访局出面调解由市第一医院先借5万元给孩子治疗,条件是在二审判决前不在为孩子的事进京上访,有借条为证上有领导签字和说明。没有警告训诫一说。  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之二:“12月1日张艳敏与丈夫因同一问题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孩子的事在日中级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控告人还有必要再为同一问题到中南海周边吗?  四、绥化市北林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绥化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书》上明明写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人到北林区法院要求立案被拒接。拿不出法律依据也不给书面说明。  综上所述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1、要求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依法给予立案,撤销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公(北)决字【2011】第0531号和绥化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书》绥公复决字【2012】第003号。  2、追究北林区信访局的不作为乱作为责任。  3、依据事实和法律还控告人以公道。  控告人:张艳敏 手机:  2012 年4月20日
  这是北林区公安分局听从政府安排对我下达的非法拘留证书  
  这是我和三岁脑瘫孩子在进拘留所之前在北林公安分局里的照片  
  今年变化还真多,  一件一件细细说,  孩子事故有判决,  法院给力钱划拨;  自身伤害没解决,  父亲案件报终结,  信访陷害拘留我,  公安执法又出错;  拘留未果反被告,  公安法院全知道,  纪检效能又推掉,  上下窜通太黑料;  执政为腐很纠结,  长此以往怎和谐?  公检法纪为腐握,  陷害访民无处说!  往年只有几个节,  各个节日紧忙活,  今年不同有十八,  希望寄托全在他;  眼前出现胡文海,  为民除去十四害,  杨佳也是一好汉,  虽赴黄泉名不断;  立军为官保护贪,  最终使馆难保全,  光城正义为民权,  世界留名有尊严。  祖国进步在发展,  人民生活有好转,  当官乃是民公仆,  本应受民来监督;  党是鱼儿民似水,  鱼儿离水准被毁,  蟾蝓打洞旱地窝,  混进鱼群人厌恶;  北林蟾蝓实在多,  鱼群变成蟾蝓窝,  毁掉形象谁之过,  主人昏睡没把握。  弱女天宫唤主人,  醒醒救救这鱼群,  弱女化作彩虹去,  换的阳光普大地!
  @小人物2015ABC
回复日期: 14:48:00  支持  --------------------------------------------------------  谢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宋祖德:官员必须回归人样!不说人话不做人事不像人样,迟早被人民抛弃!有的官像鬼神神秘秘;有的官像狼,不仅贪财,连幼女也不放过;有的官像狗,只对领导摇尾巴;有的官天生就是演员,满嘴是台词;有的官只是消防队员,毫无领导能力;如今大部分的官是酒囊饭袋,行尸走肉。举目皆贪官,还能走多远?
  @ndgyk 回复日期: 11:29:28   回复   人间正道是沧桑,正义和真理需要坚持才能胜利! 支持楼主! 顶上去!  -----------------------------------------------------  谢谢您的支持与关注!近日家中事繁多,无暇关注和顶贴,朋友关注心里热,感激话儿先不说!信访局作假案,访民围着北京转,寃民信件似雪片,六月飞雪苦含冤。“顶层设计”不一般,拘留劳教不停闲。
  @zhangyun11790 回复日期: 00:16:42   回复   中原大地显苍茫,共和国内人心慌!  ---------------------------------------------  维稳全靠警察装,民主路线不见光!
  昨日抱着孩子穿着冤字服,手里拿着纸牌:领导作假民无助,人民有冤无处诉,信访渠道被堵住,上告无门求关注。全市通报警围堵,再告就要被批捕,望女成残心不甘,为讨公道走在前。我入地狱换贪官,清正廉洁坐上边,人民喜乐笑开颜,化作彩虹伴晴天!在绥化市政府门前站了一上午,无人过问无人看,政府官员已经不要脸!腐败违法犯罪无人管,公检法司没有权!
  潘敏珠pmz: 【中国特色!】@袁飏:过个车就大桥坠毁;打个雷就火车追尾;下个雨就满城海龟;生个病就债台高垒;读个书就全家受累;眨个眼就肉价飙飞;挖个煤就有去无回;转个圈就进口优惠;喝个奶就终生后悔;围个脖就殃及红会;当个官就三公消费;脱个衣就星光生辉;傍个款就荣华富贵!
  信访局作假,替上访人签字后上报成终结案件,国家信访局不作任何调查就不再受理,把上访人推在门外,任凭地方信访局陷害,拘留劳教法院不给立案,纪检效能推得更远,一切都不归他管!政府机关这样造假,目的就是逼迫上访人违法,保护贪官做老大!
  黑龙江省政府保卫处帮着绥化市北林区出具为证陷害上访人,省政府保卫处出具证明是5月9日9时许张艳敏三人在省政府门前滞留严重影响省政府办公秩序。而此时我们6人在黑龙江省信访大厅接待室填单子等待接谈,出来后去三棵树取矫正鞋,近11点到的省纪检信访接待大厅并被接谈,有监控录像。黑龙江省保卫处就是这样造假陷害上访人的。北林公安局以此为由拘留上访人,北林区信访局十佳公务如此作假,制造冤案。问责又得不到清查,上访人无处喊冤,这样的体制谁会喜欢?
  控告状  控告人:张艳敏,女,汉族,日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立新街11委13组189号.。电话。  被控告人:绥化市北林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
局长。  绥化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局长。  被控告事由: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枉法渎职。  控告请求  一、要求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领导的相关责任。  二、要求对本案依法重新补充侦察,并对北林区信访局造假案,堵塞信访渠道,上报终结不给终结报告单一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枉法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定性错误。  一、北林区信访局违背《信访条例》堵塞信访渠道,控告人为父亲找工资待遇一事上访多年无果,在日到绥化市信访局上访,市信访局出具转送单于12月29日到北林区信访局正式走上访程序,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书面意见报给市信访办。然而北林区信访局违背《信访条例》,在长达120多个工作日里(5月23日)没有林业局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就出了复查意见书(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绥北信复【2011】8号文件《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更荒唐的是控告人还没交复查申请!便叫控告人到市信访局复核,控告人到市信访局要求复核被拒绝,因没有北林区林业局的书面答复,控告人被迫无奈之下多次进京上访,加上控告人自身的医疗事故案病历造假无人调查,卫生局不作为乱作为,医学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出具为证,为追究卫生局、医学会、和医院的违规责任。更叫人无法理解的是北林区信访局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上报国家信访局此案终结,不告知控告人还不给终结报告单。控告人在国家信访局被告知此案终结,无处告状的情况下于12月1日控告人抱着孩子和丈夫到府右街求助警察,警察了解情况后在送往久敬庄的单子上写上了转办的字样。  二、北林区公安分局不以事实为依据,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枉法渎职、侵犯人权。在日控告人被带到北林区公安分局,控告人把这一切都做了陈述,而办案人员说不用记那么多,在控告人一再要求下才把其父亲的事情记在下面一点点,有的警察还在电脑里搜索到《真相之绝望的产妇》的视频看了全过程。我的笔录被一名警察(好像是管事的)拿出去找人审核回来后说:不行还得再加上两句。他问我:上访多长时间了?我说:两年多。他问:进京几次?我说:15次。这就是被拘留的主要原因。这样的记录没有欺骗行为吗?更何况连三岁的脑瘫孩子也能一起被送进拘留所里!不是侵犯人权枉法渎职吗?  北林区公安分局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中的第四条(一)款规定:非正常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驻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三、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对控告人做任何询问笔录,也不采用控告人的证据和录音,就给出《复议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枉法渎职。仅凭“12月10日绥化市驻京办工作组根据黑信联办发(2009)21号文件关于由属地公安机关对非法访行为处置的要求,发交办函要求追究张艳敏、赵亮夫妻二人非法访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为事实难道不是违背事实真相吗?更何况控告人自身受到伤害还没涉法涉诉。运用我省公、检、法、司日 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置意见》的相关规定,完全是执法过错!  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之一:日控告人的孩子因需要治疗,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305医院做检查,医生要求进一步治疗,控告人因无钱而求助警察去的久敬庄,回来后市信访局出面调解由市第一医院先借5万元给孩子治疗,条件是在二审判决前不在为孩子的事进京上访,有借条为证上有领导签字和说明。没有警告训诫一说。  绥化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之二:“12月1日张艳敏与丈夫因同一问题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孩子的事在日中级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控告人还有必要再为同一问题到中南海周边吗?  控告人对被控告人枉法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决定,实属妨害司法公正,没有公平、公正,已造成严重执法过错后果,控告人坚决不服!  控告人为讨回法律事实公道,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依法向中央各执法部门提出控告请求,不要冤枉好人,还本案事实公道!  控告人:张艳敏
  2012 年 9 月 2 日
  十八大反腐倡廉新部署#说一套、做一套,人民苦恼谁知道?反腐倡廉部署好,人民反腐被拘了。法制社会法无权,(上访)拘留劳教不停闲,法院不立行政案,访民用法难维权!
  徐敏豪: #天才吟#(九)并非过目而不忘,并非一目能十行。内在自动激发力,百折不挠气质彰。不达目的不终止,任何怀疑好奇想。苦心孤诣古人云,为人了解接受伤。常因孤诣而孤独,常会伤害己健康。天才体弱易早夭,不懈巅峰人类光。古今高处不胜寒,小忘无我心故乡。
  绥化市北林区症腐你还要脸不?你违背《信访条例》保护腐败,揭发检举你打击陷害,敏感时期你监控强派,法律面前你耍无赖,不给立案是你权限,国家政策你搞破坏,触犯法律逍遥法外,十佳公务多是腐败!
  今天一位上访的姐姐打来电话,他的儿子在大连被害已多年,尸体还在殡仪馆,杀人者本应死刑判死缓,她上访维权心不甘,如今北林政府把她看,不论到那里都有“跟班”,腐败权力大无边,国库钱财用不完,和谐稳定就这般!
  【习仲勋谈信访工作:阻止人民来访就是封锁中央】信访工作就是为人民服务。习仲勋强调:人民来信来访的实质是党和政府同群众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越密切越好。扣压群众来信、阻止人民来访,是割断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联系,是封锁中央的错误行为
  腐败有权警围堵,政策靠边难用武,欺上瞒下赛猛虎,赶上十八谁受苦?档案政策面前放,弄虚作假怎麽样?先抢工资后拘留,上访劳教腐自由!医院伤我事在先,子宫腹腔全粘连,责任等级摆在前,我的赔偿难兑现。法治社会法无权,绝望产妇怎停闲?为找真理走在前,绥化谁能说真言?
  绥化市北林区信访局,你做假要到何时呢?黑龙江省政府的保卫处你能拿出你的监控视频吗?我们何时在省政府门前滞留?400多垧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被截留,这趟浑水到底有多深?  &img original=/p/m/.jpg&  &img original=/p/m/.jpg&
  绥化市北林区信访局,你代表北林区政府能给我出违规的答复,为何不能在公众面前做一下澄清?一个85岁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工人的工资核算清单就这么难拿吗?          
  :北林区政府你还要脸吗?违背《信访条例》保护腐败,揭发检举打击陷害,十八在即监控强派,法律面前你耍无赖,不给立案是你权限,法治国家你搞破坏,党纪国法难容腐败!
  复议申请书1  申请人:张艳敏,女,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朝阳街11委。  被申请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  法人代表:栾中山,职务:局长。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尚志胡同。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日作出的绥公(北)决字(2012)第03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日申请人同姐姐张彦平一同到北京看望自己的女儿,顺便到北京协和医院看病,申请人与姐姐在11日下午到北京协和医院排队挂号,被被申请人押回拘留,这一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更何况申请人腹部做过大型手术,腹腔大部分黏连,在往警车上装申请人时腹部受创,当日就有走血现象,申请人要求去医院做检查被拒绝,回来后腹部疼痛不能进食,在拘留所里以水和去痛片来维持生命,4天后竟然在北林区医院成立专家组到拘留所里为申请人量血压、听心脏,不做血液化验和B超彩超等科学检查,也不给申请人输液,让申请人在拘留所里等待死亡。申请人的丈夫多次找到被申请人的单位,说明家中的情况,上有老人下有4岁脑瘫孩子,自身患有心梗的情况下,均被拒绝。申请人的父亲已经85岁,身体非常健康,在知道女儿看病被抓回后非法拘禁时,急火攻心鼻子流血不止,在女儿被拘留的第八天含恨离开人世,被申请人竟然让家属拿着死亡证明方肯放申请人回家见父亲最后一面。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更是错上加错令人发指。  决定书中“现查明该人于日9时许,在黑龙江省政府门前滞留,严重影响省政府正常办公秩序。”这是明摆着的栽赃陷害,5月9日9时许申请人一行6人在省政府信访接待室咨询各自的信访事项,出来后到三棵树为孩子取矫正鞋,有收据有人证,近11点到省纪检信访接待室,有监控并接谈。被申请人的查明实属错误应予以纠正。  决定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决定对申请人拘留十日,这个条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这个条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从申请人的事实看根本没有违犯这个条款,被申请人实用法条错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作出的绥公(北)决字第0312 号公安处罚决定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绥化市公安局  申请人:  日
  作者:绝望的产妇 回复日期: 12:56:35  回复
  今天我到绥化市信访局反应北林区信访局作假陷害我们一事时,市信访局的接待员看完材料后说得到北林区纪检和人大去然后再到市里复核;我到北林区纪检副书记姓周的办公室说明来意,办公室还有一位姓宋的工作人员,同时接待了我,不接材料只是要找信访局沟通此事。
  昨天下午北林区信访局的戴局长打来电话让我区信访局和我唠一唠,我问他还唠什么,老人已经被你们气死了,就算给他找出来工资又有何用?他还能看到、能听到、能花到了吗?老人在世时你们剥夺他的工资,没有享受一天医疗保险,档案里有的批件你们都不给加入工资核算,上访三年的时间看不到人事部门的一张工资核算清单,问题不解决却作假报成终结案件,还作假陷害我和姐姐多次拘留而气死老人!戴局长说:核算一下让老人的灵魂得以安息。
  作者:绝望的产妇 回复日期: 08:57:35  回复
  父亲在19号时还念叨:我想老姑娘了,她咋还不回来!可怜的老人到最后也没看到女儿一眼!这次拘留北林区公安分局拿的是5月11日的拘留证,而5月11日又没给我拘留证,这份拘留证是11月12日交给我的,向上级复议又被告知超期;这又是何道理?
  作者:绝望的产妇 回复日期: 11:34:34  回复
  我将再次带病进京,如果我失去了音信就是绥化市北林区信访局和公安局害了我。父亲的冤死、我和姐姐的多次含冤被拘留,都是这两家合谋陷害的。为了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不在作假,公安局的人员不在知法犯法,我会用我的残生换取真正的和平!
  这次进京回来身体很虚弱,没有及时写下这几日的行程,心里深感对不起关心我的朋友和网络!  我是12月8日坐K340次火车去北京的,在车上遇到了北林区的访民田志香和儿媳,当火车行至山海关时上来很多黑龙江的警察,要看田志香的身份证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当发现上访材料时被多名警察带走,其中一人的警号是黑龙江140797.  田志香被带走后,有好心人问我她是什么事被带走?我告诉他们,她两个儿子在十年内先后被杀害,小儿子是在1999年被杀案件始终没有破,大儿子在2009年在大连又被杀害,尸体至今还在殡仪馆存放,只因公安局给出的结论是一处捅伤一处划伤,而法医鉴定是心脏和肝脏两处捅伤。因此上访多年被列为重点维稳对象。听乘务员说秦皇岛和山海关都有警察截访,这趟车是必查的。  12月10日我给各大部邮寄了信件,用时一天时间。11日早上我去了中纪委和人大两个部门走访,中纪委收下了材料说帮我转到地方处理;人大也把材料全部留下没有接谈。12日去了最高检察院,很是幸运又领到单子也同样留下了两份材料,13日去的最高法院,门口真是戒备森严,有一位是黑龙江佳木斯的访民(女的)被硬拖出队伍后,另一位访民报了警后才算有所改善;由于手续不齐全我下午才填上单子。14日我去了卫生部接谈后留下材料,后顶着大雪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前看到一位老人躺在地上,有好心人报警无人过问,120也不见救治,一直到下午1点多国家信访局的警察为老人只上大伞,有一位辽宁访民叫尹瑞云为老人盖上塑料布的雨衣为其遮寒。在国家信访局我领到了单子,写明北林区信访局作假陷害我和姐姐被非法拘禁,致使父亲死亡的真实事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在电脑里提出北林区信访局上报终结的两份答复意见书,也见到了作假的证据(拿姐姐的复查申请代替我的复查申请)。这就是北林区信访局作假的高明之处!
  检察机关办实案,  领导出面事难办,  封山育林(资金)也敢占,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还不算,  冒领工资实难查,  地帐丢失谁敢抓,  贪得百万好逍遥,  群众反映也没招,  绥化“特产”实在多,  马德再现不为过,  小小场长能通天,  检察机关谁敢言?????
  今天去了两趟绥化市北林区人大信访办,都没有见到人,北林区信访局的戴局长又做了一次说话不算数的事,我父亲刚去世时戴局长说:因你家孩子是脑瘫,你和丈夫又没有工作,政府决定从这方面给予救助;我说:如果是因为这些我表示感谢政府!今天戴局长又说是因为父亲一事给补偿,鸿局长要找我谈谈。我拒绝了这样的补偿。
  父亲合情合理的工资待遇被剥夺三十多年,拿着档案和文件,信访局就是不按政策办;弄虚作假报终结,伙同机关人员为贪污公款大开方便之门,我们寻找真理反遭其陷害,活活逼死老人。
  绥化市北林区真正有困难的上访人,又有几人得到了真正的救助?我们合情合理的又合法的诉求都能被作假,被拘留,被关押。绥化市北林区的上访人又有谁的问题能够真正的解决?国家给的上访救助款又有谁能够真正的得到?
  我的大女儿在北京上大学,小女儿今年五岁还是脑瘫需要治疗,我的子宫受损腹腔大面积粘连不能劳动,丈夫患有脑梗和心脏病,大女儿要靠自己打工来维持生活费用,父亲的工资又被剥夺一半。为父亲找工资待遇四年二十八次进京,没有得到信访局的一分钱救助。父亲至死都没有见到一分钱的医药费和医疗保险,就更不要提父亲的全额工资了。
  自从拘留出来以后腰部疼痛加重,今天去检查身体,发现腰部滑脱,子宫粘连移位需要进一步做超声检查。北林区信访局鸿秀义这就是你花5000元雇黑保安的结果。黑龙江省一个陈庆霞都唤不醒领导人的良知,北林区信访局你要作恶到几时才肯罢休?
  多日以来没有更新,因为4月8日被再次拘留10天,由于孩子生病,在拘留所里待了6天,出来后一直为孩子治疗,加上写材料复议事项,让关心我的网友不能及时了解情况是我的过错。今日再次发上最新消息和图片。
  年前说给的信访救助至今没有拿到,孩子现在需要继续康复训练,找到信访局被告知得息诉罢访才给这笔钱,这样的政府真的叫我无语!
            
  这是我日在黑龙江省信访局填过的单子和到三棵树去矫正鞋的证据,还有国家财政部的信函        这是对日的拘留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和姐姐同一天的拘留,姐姐的拘留已经被撤销
  走上这条维权路,我才算是真正的醒悟,官场上的公职人员真正为老百姓办事的都是没有实权的人!有实权的人都在搞串联,互相帮助维护贪腐的基础,就算有新的领导到来,也一样欺上瞒下,把领导和人民的关系切断,上下不通为所欲为。
  万山不许一溪奔,  拦得溪水日夜喧;  到得前头山脚尽,  堂堂溪水出前村。
        
          
          
        
  人生有许多东西是可以放下的。只有放得下,才能拿得起。尽量简化你的生活,你会发现那些被挡住的风景,才是最适宜的人生。千万不要过于执着,而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包袱。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大度,挥挥手,笑一笑。  
  @桃源佳景林 时间: 23:42:00   人生有许多东西是可以放下的。只有放得下,才能拿得起。尽量简化你的生活,你会发现那些被挡住的风景,才是最适宜的人生。千万不要过于执着,而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包袱。多一些宽容,多一些大度,挥挥手,笑一笑。  _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难忘掉,桃源佳景来报道,大度从容笑一笑,杀父仇人乐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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