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有扩建了可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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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的通知(泸环[2015]2号)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为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确保我县各排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试行),县内各排污单位务必在2015年2月28日前按程序办理好排污许可证。对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受理部门:泸溪县环境保护局综合业务股,联系人:李桂兰,联系电话:)
  附件:泸溪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试行)
泸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6日
泸溪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总则
  1、为规范泸溪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许可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3、本程序适用于泸溪县县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4、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5、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申请与受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1、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3、城镇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4、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排污单位在县环保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环保局提交申请。
  (三)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4、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试生产批复文件;
  5、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6、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8、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9、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10、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11、最新法规及政策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县环保局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属于县环保局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
  县环保局业务股负责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
  三、 审核及审批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后,业务股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检查的,在4个工作日内前往现场检查。
  (二)材料齐全且符合许可条件的申领单位,在发放排污许可证之前,在县环保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业务股将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公示情况、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交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发放领导小组会审,会议形成排污许可证发放领导小组会审意见。
  对无异议的,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填写《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决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书面告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县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自作出准予发放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进行现场核查或公示存有异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变更与重新申领
  (一)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及需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环保局业务股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业务股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1、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方式、时间、去向发生变化的;
  2、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发生变化的;
  3、因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后,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超过排放标准的;
  4、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变化、浓度或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许可延续与不予延续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要求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县环保局业务股提出延续申请。业务股对排污单位提交的延续申请进行审核,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无变化的,办理延续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不予延续,县环保局业务股书面通知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2、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被禁止或限制在该区域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条件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并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批准;
  2、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3、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排污单位内部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处理能力;
  5、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6、填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请求发证的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1、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2、排污单位内部有较完善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予以落实,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处理能力;
  3、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获环保部门批准,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超出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
  5、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6、填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请求发证的报告。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许可期限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否则视实际情况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八、许可证发放
  许可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一)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
  (三)按规定应向县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报表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上报报表。排污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泸溪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接受申请后,县环保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四)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县环保局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试生产期间核发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要求的条件下,排污单位可提出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环境监察部门应对排污者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排污者是否合法排污,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监控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察记录,每季提交环境监察报告。
  (六)县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及时向县环保局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七)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者在当年10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11月至当年10月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情况及总量控制情况。环保局根据排污者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报告和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对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者,在11月底前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
  (八)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再审批建设项目,不出具产品出口、企业上市等一切所需的环境保护合格证明材料。
  (九)县纪委派驻机构对本程序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 附则
  (一)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 本程序由泸溪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泸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2日
泸溪县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毓山
  副组长:许德胜 张显迟 刘红艳 王亚兵
  成 员:邓桂铁陈卫华 周国斌李 竹舒绍云李桂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业务股,李桂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_ 滨州环境信息网 - 滨州市环保局主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11:45:58]
滨环字〔2014〕53号&&&&&&&&&&&&&&& 签发人:韩& 杰
关于进一步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张明
联系电话:3157217
附件:1、滨州市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程序(试行)
2、滨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滨州市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滨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5、滨州市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6、滨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滨州市环境保护局
&&&&&&&&&&&&&&&&&&&&&&&&&&&&& &&&&&&&&&&&&&&&&&&&&&&
& 滨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日印&&
滨州市申领排污许可证规范程序(试行)
一、& 申领范围
滨州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等的其他废水的;
(三)运营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二、& 申领条件
核发范围内的排污者,应当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三十日内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在投入正式生产后30日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条件;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排污者,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基础上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规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设施(设备)、装备;有内部环境管理的规章和制度;
(七)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八)设施规范化的排污口;
(九)危险废物规范转移,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十)排污者所在辖区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十一)其他材料。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 审核与发证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下列排污许可证:
1、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热电联产电厂;
2、市属及市属以上重点监控的排放废气、废水、重金属排放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
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
(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并予以退回。
受理地址: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环保108窗口(地址:黄河八路渤海十六路东北角)。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的材料交市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大气污染防治科办理。
2、许可审查
(1)环评科: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范审批;
(2)流域与应急科:负责审核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措施、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3)大气科:负责审核生产经营的合法主体资格、经营资格和资质;
(4)总量办:负责审核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5)监察支队:负责审核污染防治设施合格、排污口规范化、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6)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各单位材料审核期限为1个工作日,并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大气科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对基本符合申领条件的排污者,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开展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形成核查意见。核查意见报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及发放
经初审通过,建议核发许可证的排污者,在“滨州环境”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不计入核发时限)。
公示期间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不实的,发放排污许可证。
作出不予发放决定的,书面告知排污者。
网址:http://www.
四、& 变更与续延
(一)变更
1、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发生改变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2、排污者发生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
(二)续延
排污者需要续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提出的续延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续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续延申请后二十日内办理续延手续;不符合续延条件的,不予续延,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颁发:
1、企业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且未重新向环保部门依法申请变更的;
2、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速率发生重大变化的,且未重新向环保部门依法申请变更的;
3、未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
4、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列入强制淘汰范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或需依法终止的,应向原排污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排污许可证。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延的;
(2)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法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办理期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公示期)。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出具“守法证明”的参照本规范程序执行。
本规范程序自日起正式施行。
滨州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中心位置经度
中心位置纬度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1、新建项目
2、现有项目
3、改、扩建项目
主要生产工艺
废水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吨/日)
废气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滨州市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中心位置经度
中心位置纬度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1、新建项目
2、改、扩建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时限
主要生产工艺
废水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吨/日)
废气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滨州市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中心位置经度
中心位置纬度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滨州市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中心位置经度
中心位置纬度
法定代表人
环保联系人
原排污许可证
主要生产工艺
废水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吨/日)
废气处理工艺
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小时)
滨州市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韩& 杰
副组长:韩广智&&
成& 员:庄会平& 韩本利& 祁少军& 王建林& 韩林军& 孙翠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气污染防治科,祁少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排 污 许 可 证 审 批 会 签 单&
主要负责人签字
1.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1.申请单位环评审批情况
2.申请单位环评验收情况
1.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情况
3.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
2.所在区域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2.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3.排污费征收情况
1.在线安装情况
2.在线联网情况
3.企业达标情况
综合情况,提出结论
领导小组审查意见
公 示 情 况
通过审核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1、魏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3、山东金盛海洋资源有限公司
4、山东魏桥嘉嘉家纺有限公司
&& 5、邹平海华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6、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7、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8、滨州鲁牛皮业有限公司
9、山东明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10、滨州市人民医院
& 11、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12、无棣汇成化工有限公司
13、滨州市中心医院
14、滨州金迪水务有限公司
15、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16、邹平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17、无棣星一皮革有限公司
18、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审核守法证明企业名单
1、山东中禾化学有限公司
&&&&&&&&&&&&&&& 2、滨州广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3、滨州市中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胜利油田纯梁采油厂作业大队
&&&&&&&&&&&& &&5、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 6、滨州百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7、滨州市金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8、山东万泽工程有限公司
&&&&&&&&&&&&&& 9、无棣星一皮革有限公司
主办:滨州市环保局
技术支持:滨州博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八路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号查看: 154|回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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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项目,要扩建一个车间,同时又要技改一部分原有的工序,请问我这个是该定为技改还是改扩建呢,写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请求专业人士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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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和扩建的分开写,如果有关联,写成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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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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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天竺僧分开写实什么意思,写成两个项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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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技术改造,又进行扩建,就是改扩建。先将现有情况交待清楚,然后对拟建工程进行工程分析,注意“三本帐”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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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2802532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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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改扩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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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改扩建项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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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 改扩建。这个就是改扩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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