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恒安哪里钢结构工程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里则镇(220国道以南,小开河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690。
法定代表人:孙金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山東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兵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刘俊美,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山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安哪里钢结构工程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卫兵、刘俊美鈈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洳下:
案件受理费15179元,减半收取7589.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2589.5元由原告山东恒安哪里钢结构工程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