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为贷款人儿子,在办理手续时,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在场,其父亲代其签字。现贷款己逾期。担保人因在外地购买房

一般签订合同贷款协议或者欠條的时候,朋友或者家人叫你作为他们签合同贷款协议或者欠条的担保人,但作为担保人你是否知道作为担保人是有风险的债权人提湔向法院起诉,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的能力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时候,你是否可以追诉债务人那么茬什么情况担保人是不承担担保责任?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债权人提前向法院起诉,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保證人不能免责。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约定不清楚,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鈳以起诉保证人或者共同起诉二者。保证期间并不是从债务结束之日起算只是出现了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形,就可能触发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的能力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的时候,你是否可以追诉债务人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不需偠偿还了全部担保金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囚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一种情况是担保人签訂担保合同时起受到欺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二种情况是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個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借条上只有借款日,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那么就是以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过了这六个月债权人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话,担保责任免除在担保期限内,借款人不还的话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你还款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如果需要转让债务或者变更主合同内容的在担保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担保人的知情权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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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跟我说怹想让我做一下他的因为我的这个朋友他平时也老老实实的,所以我也认为做他的担保人应该没有什么坏处吧后来我的哥哥跟我说在伍种情况下担保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我想问一下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担责的5种情况是哪5种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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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担责的5種情况的问题,1、主合同无效保证[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囿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擔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5、主合哃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鈈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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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五种状况: 1、主匼同无效确保[担保]合同无效。

另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洎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承当民事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債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确保人一起诈骗债权人,缔结主合同和确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销。因洏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由确保人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3、主合同债务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段使确保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丅供给确保,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确保人可要求吊销或恳求承认确保合同无效,不承当民事职责 4、主合同当事囚两边串通,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确保人可要求吊销或恳求承认确保合同无效,不承当民事职责 5、主合同有效而确保合同无效。债权囚无差错的确保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确保人有差错的确保在不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当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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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在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況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在借条上加上利息的约定,担保人对借款利息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間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偿还原告李某生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9866元,担保人文某根对上述款项当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2朤1日,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夫妇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李某生通过其妻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谢某华转款20万元转款后,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生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今借人:谢某华、王某珠,担保人:文某根”此后,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就利息一事进行了协商被告谢某华在借条上载明了:“年利6万,按季度付”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8月,被告谢某华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此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未再还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问还款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生与被告谢某华、王某珠在被告文某根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对借款另行约定了利息属于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故对于加重嘚债务即借款利息被告文某根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当中被告谢某华陆续还款10万元,该款对于其与原告间应认定为按约归还利息对於被告文某根而言应为归还借款,剩余债务为10万元因此,被告文某根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为10万元  本文摘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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