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传染病出入院登记制度前需要登记残疾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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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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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费减免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号)。
  (二)减免对象: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减免标准:药费、诊查费、检查费(即X线、B超、心电图检查)、麻醉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二、医疗费报销
  (一)政策依据:《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
  (二)优惠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度残疾人。
  (三)优惠待遇: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中藏药费用部分,补偿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二次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号)。
  (二)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的90%由民政部门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30000元。
  (四)不享受医疗救助的范围:1、因吸毒、自伤、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2、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安装假肢、义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3、依法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等;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五)救助方式:1、救助对象在住院前向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提供身份证(用于证明老残一体残疾人)、残疾人证(用于证明重度残疾人)、户口簿(用于证明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等有效证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审查;2、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凭救助对象提供的有效证件,先期垫付医疗费用,医治结束后负责收取救助对象个人按比例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住院结算单和报销清单。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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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残疾证治疗精神病享什么补助
您好我姐姐患有精神分裂症离婚多年没法工作今年刚申请低保和残疾证现在病情厉害了需要住院住疗请问国家有补助吗
 问题来自:山东 - 淄博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21:28 咨询人:12i107hj136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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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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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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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小付帮办】市民凭残疾证可有医疗救助 但不能增加医保报销比例_河北新闻网&&您的位置&&&>&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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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城市户口申报城市低保、农村户口申报农村低保):
1、户籍状况:持有黄冈市范围内城市(农村)户口、在黄州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常年(三年以上)居住;
2、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年)人均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低于黄州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月(年)保障标准(2015年城市为370元/月/人、农村为3080/年/人);
3、家庭财产:符合黄州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及债权不超过城市(农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12倍;无超面积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豪华装修;无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
原则上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组织家庭收入评估&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公示。
1、申请材料:户主申请书、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身份证、1寸登记照、户主农行卡账号、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调解判决书、残疾证、在校学生证;
3、收入、支出、财产类证明: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重病患者病历、住院小结、发票等支出证明,及家庭财产类证明。
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审批完毕。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号);
3、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
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2013]1号)
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户口的村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2级以上、单独立户、父母60岁以上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享受孤儿救助待遇的除外):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80%,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的70%。
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组织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公示。
1、60岁以上老年人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1寸登记照、信用社存折账号;
2、重度残疾人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1寸登记照、信用社存折账号、残疾证;
3、16岁以下未成年人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1寸登记照、信用社存折账号、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方死亡(失踪)证明。
每季度审批一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经区民政部门认定、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乡低收入人员;
5、人社部门审定的特殊慢性病对象。
1、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在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按合规自付费用的70%予以救助,可实施多次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2、农村五保对象在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按合规自付费用的100%予以救助,可实施多次救助,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3、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在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部门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城乡低收入人员,超过5万元部分按2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只救助一次,不超过5000元;
4、人社部门审定的特殊慢性病对象,年终实行一次性门诊定额救助。自付费用达2000元以上的,救助600元;自付费用达5000元以上,救助1500元;自付费用达10000元以上,救助3000元。
医中救助:定点医院验证救助对象身份&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登记住院&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救助信息系统&民政在救助信息网上进行审查&民政不定期抽查救助对象住院情况&对象出院前个人办齐医疗救助档案资料&定点医院在对象出院前将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情况录入救助信息系统&民政在救助信息网上进行审批&定点医院扣除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后与对象进行结算&定点医院完善档案交民政局审批备案&民政局拨付医院垫付资金。
医后救助:本人向乡镇(街道)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档案、提供相关资料&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审查、上报&社会救助局审批
1、身份资料:患者一寸照片(一张)、患者身份证及农行卡复印件、户主及患者户口本复印件;
2、费用凭据:患者住院发票(复印件须另盖医保(农合)公章)、费用汇总清单、医保(农合)审批报销单据(复印件须另盖医保(农合)公章)、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每2个月审批一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3、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一年内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1万元至2万元救助1000元,2万元至3万元救助2000元,3万元至4万元救助3000元,4万元以上救助不超过5000元;
2、发生突发意外事故损失在3万至5万救助2000元,5万元以上救助4000元,造成人员死亡的救助6000元;
3、因家庭子女上学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一般不超过500元。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仅限一次。
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村(居)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临时救助500元以下(含500元)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500元以上由区民政局审批)。
申请对象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有关证明、受灾照片等材料(重病要提供诊断证明、医药发票,遭受灾害要提供基层证明及灾害照片)。
每2个月审批一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0]4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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