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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與苏州汇耀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现在有什么厂招工县惠民街道成功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723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汇耀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澄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940。

原告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与被告苏州汇耀五金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訟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1098.2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线材。截至目前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1098.2元。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律师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8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師函,要求被告三天内付清但被告仍未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嘚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询证函传真件一份,证明被告结欠原告的货款41098.2元的事实3、销售合同传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4、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一份、账单明细传真件一份,出货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送货的数量及金额。5、律师函、快递单快递查询单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发生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事实6、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复印件、业务回单各┅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5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汇耀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並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付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出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单明细及询证函能够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098.2元至今未支付的事实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汇耀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货款41098.2元。

二、被告苏州汇耀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原告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保全费456元合计901元,由被告苏州汇耀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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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07月23日注册地位于嘉善现在有什么厂招工县惠民街道成功路77号,法人代表为黄富郎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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