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市巴**化龙中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L7H8P
法定代表人:黄德盛,总经理
被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遥阳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市江**观音桥街道建新北路三支路**第**一社会信用代码48696R。
法定代表人:朱秋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Φ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遥阳科技有限公司深呼吸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