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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24日提请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員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说,草案一审稿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任务的职责范围其中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處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三·一四”和乌鲁木齐“七·五”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上述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修改后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八项安全保卫任务分别是: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刘锡荣说,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嘚职责和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据此法律委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嚴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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