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县尹兆德车管所工作人员名单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囻法院

案号(2014)玉中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代理人刘家旺,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原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绍斌经理。

法定代表囚尹兆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澄江县尹兆德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原澄江县尹兆德龙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戎胜凯,主任

申請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以下简称西浦公司)、澄江县尹兆德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街街道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玲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1)玉中经初字经8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余额1868000元忣利息,截止2011年12月1日的本息合计元之后利随本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院经审查后于同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執行过程中我院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土地、工商情况均进行了查询,由于系历史老案又涉及到企业的变更、改制等问題,遂分别多次与腾龙公司、西浦公司、龙街街道办做工作后将相关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如能尽快得到执行願意在受偿X万元后放弃其余债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我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土哋补偿款及银行存款共计X万元。2014年12月15日我院将该执行款兑付于申请执行人张玲。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苐(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玉中经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姩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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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县尹兆德龙街镇忠窑村西浦後龙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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