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务院法制办依申请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信息怎么申请

市政府信息公开 市直部门信息公开
乡镇及办事处信息公开
公开条件 《百泉湖》
公开方式:
单  位:
索引号 :
GOB410-001
公开程序:
领导审核公开
生成日期:
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指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辉县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 &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本行政机关自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常工作、受理机构为:辉县市政府法制办。 &&&& 办公地址:辉县市东大街一号 &&&& 办公时间:8:00-12:00,15:00-18:30 (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3 &&&& 传真号码:2 邮政编码:453600 &&&& 通讯地址:辉县市东大街一号 &&&& 电子邮箱: & &二、目录编排体系 &&&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纪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内&&&&& 容
概况及部门的主要职能、联系电话及内设科室职责、联系电话
领导姓名、职务、简历、照片、分管工作、联系电话及重要活动、重要讲话
地方行政规章、制度
规范性文件
城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年度工作计划、计划总结及阶级性工作计划总结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所有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管理权限等内容
审&& 批 事&& 项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树理、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其他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树理、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递交的全部材料及办理情况
人事任免事项
人事任免文件、干部选拔、招考录用等
重大、重要会议情况报道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 重大事项
城乡建设和管理进度、取得成绩及相关法规政策等
其他服务事项
2001 &(二)公开形式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辉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http://www.huixian./ 2.辉县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辉县市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本机关领取,也可在辉县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辉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法制办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申请。 &&& 4.口头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 (二)申请的处理 &&&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 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 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 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 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公开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市政府法制办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部门、国务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除上述指定的公开信息获取场所外,一律不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公开信息。 &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辉县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4,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转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
& &&&&&&&&&&&&&&&&&&&&&& 辉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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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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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法制办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国务院文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依法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2014年,法制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9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件。分类来看,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一是公开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及相关的答记者问和专家解读文章。2014年,国务院制定11部行政法规,法制办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为了宣传贯彻新行政法规,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新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在公布新行政法规的同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央各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法制办、行政法规起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法规答记者问。配合《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出台,还约请、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撰写了相关解读文章,回应社会各方关注,为新行政法规施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公开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备案情况。坚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按月公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情况。2014年,法制办共收到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286部,对1276部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中地方性法规590部,地方政府规章513部,部门规章173部),对10部不予备案登记,这些信息都按月及时公布。
  三是公开行政复议有关信息。公开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申请期限等内容,为群众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提供指引。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2013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四是公开法制办机关事务信息。按照统一要求,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法制办2014年部门预算和2013年部门决算,其中包括法制办机构职能、“三公经费”及其他行政经费使用情况。公布公务员招录考试有关信息。
  五是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法制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对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每一件申请。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凡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都按照当事人申请作了公开,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提供必要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遇到群众申请公开的信息,法制办并不掌握,或者不是由法制办形成的,或者因涉及国家秘密等事由依法不能公开的,依法引导群众按法定程序和渠道申请,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全年,法制办办理依申请公开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
  二、深化立法公众参与,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开门立法,不断提高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是立法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重要途径,是了解掌握实际情况、把握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和愿望,从而更好地提出制度办法的重要保证。
  2014年,法制办更加重视在立法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的法制办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特别是当今社会信息网络化的特点,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方法,探索运用网络调查方法。
  在起草《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过程中,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为期一个月。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为修改完善立法工作计划,使之更加契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提供了重要指引。
  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环节。2014年,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完成了7部法律草案、15部行政法规草案和108部部门规章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交意见28900余人次,提交意见92900余条,对部门规章草案提交意见1400余人次,提交意见4200余条。
  三、加强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建设
  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是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平台和窗口,也是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依托。2014年,法制办积极推进“十二五”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努力办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使该网站信息更加充实、饱满,更具时效性、实用性、可读性。全年,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载发布文章3600余篇。
  四、存在的不足
  新形势下,与党和政府的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法制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足,如,在开门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的形式和渠道还比较单一,特别是征求不上网的部分群众意见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和其他法制工作的关注,回应还不够积极、主动。法制办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完善工作机制,提出针对性措施,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努力回应社会各方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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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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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0〕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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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重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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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控制风险·强化监管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记者 白阳)28日,国务院向社会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条例》将于日起施行。围绕该条例的相关热点,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0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运营。16年来,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本划转等方式不断充实基金,加上投资收益,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规模已达15085.92亿元。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4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条例》,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作出进一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是不是一回事?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情况怎样?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问:《条例》在加强基金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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