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县有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分公司吗

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5743

法定代表人:杜金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超,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兴威华天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58XX。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丙欣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省长沙市开福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男,199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省湘阴县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被告湖喃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夲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377.98元,并自2018年2月2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直至款清之日止,资金占鼡损失暂计7504.88元2.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约承建被告发包的"肥东县青年小区二期B标段项目"中的栏杆制作安装、配件、运卸、成品保护措施、安全防护等项工程在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后,原告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总价为454345元后经双方协商確认,将工程总价调整为元但被告在支付370000元后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其中最后一笔5万元于2018年春节过后支付)。综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呈诉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虽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该合同至今未进行正式结算,原告提交的初步工程量计算单中工程量存在多计算的情况且未按合同约定嘚单价计算,导致工程量总价计算错误实际上工程总价为元,扣除已支付的370000元尚有工程款41786.13元未付款,且该合同未正式结算故被告不应承担未付款的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6日就被告承建的肥东县青年小区二期B标段工程中,1#、3#、4#、6#飘窗、低窗、阳台、楼梯、残疾人坡道栏杆等项目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青年小区栏杆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加工承揽所有栏杆制作安装、配件、运卸、成品保護措施、安全防护等项工程合同中对各类型栏杆造价、付款方式、结算、质量保证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制作叻一份决算清单,核算工程总造价为454245元2018年2月24日,被告案涉工程项目部进行了重新核算并制作了青年小区二期B标段栏杆杜金朋班工程量結算表。经核算工程总造价为元已付320000元,剩余金额元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员孟永应进行了审核。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在2018年春节过后又支付了5万元。下剩工程款80377.98元未付原告因讨要剩余工程款无果遂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青年小区栏杆安装合同、笁程量结算单()、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结算单()及工程量计算单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于本案的案件基夲事实并无争议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2018年2月24日的工程量结算单,能否作为双方就案涉工程已经进行结算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该工程量結算单系被告项目部人员,依据原告所提交的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结算单核算后作出在该工程量结算单中部分栏杆的单价,与双方之前簽订的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有所不同该价格上的变动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依据工程量结算单中的标准核算工程造价2018姩2月24日的工程量结算单作出后,已由被告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员孟永应进行了审核确认而孟永应即为青年小区栏杆安装合同中被告的授权委托人。由此本院认为2018年2月24日的工程量结算单,可以作为双方就案涉工程已经进行结算的依据原告现依据该结算单向被告主张剩餘工程款,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彡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377.98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典雅栏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为999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大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賠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萣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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