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里举办的节庆经济领导办酒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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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办酒席敛财:一次相当农民10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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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八项规定、反四风等措施有效改善了党风民风。但在一些地方,借孩子“满月”、升学、搬迁等理由大摆“无事酒”的风气依旧浓厚。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今年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中,湖北、黑龙江、江苏、吉林等多个省份都有相关案例曝光。
  “新华视点”记者多地采访发现,在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农村,办“无事酒”已成为一些干部敛财工具。有的干部借办酒席收一次钱,相当于农民10年的收入。眼下,“无事酒”出现隐秘化、分散化、跨区域等特点。
  借摆酒“敲竹杠” “人情”往来暗藏利益输送
  “无事酒”,顾名思义,就是除了婚丧嫁娶之外,没事找事摆场子办酒席,趁机收取“份子钱”。近年来,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农村较为普遍。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通报了多起相关案例。
  例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区委督查室主任江义于去年8月和10月,违规先后两次为其子举办升学宴,均未按规定报备。10月办升学宴时,邀请了亲属以外人员共计29人,违规收取礼金。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莽格吐乡莽格吐村妇女主任鄂玉杰去年9月违规操办“乔迁酒”,共设酒席15桌,并收取礼金。
  从曝光的案例来看,这些干部摆酒,无非是找个理由收钱,借机敛财。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这些找名目摆酒收钱的干部,仗着手中有权力,故意为自己设置腐败由头,乱‘敲竹杠’,群众得罪不起,只好‘破财免灾’,比节日敛财更恶劣。”
  记者采访发现,越是在人情氛围浓厚的基层,“无事酒”式的腐败越为严重。秦巴山区的一些村民向记者坦言,很多政策掌握在村干部手里,村民要获 得办事方便,普遍将“赶人情”视为“敲门砖”,通过参加村干部的酒宴来达到目的。一些村民说,如果不去怕得罪村干部,容易导致一些惠农补贴、补助等无法享 受。
  三峡库区一名基层干部告诉记者:“一些单位部门领导摆酒,喊你去总要表心意吧?心意不够了还不行。乡镇很多资源都要从上级单位部门要。”
  庄德水认为,“无事酒”现象反映基层权力缺乏约束,由于监督不到位,基层干部才敢有恃无恐,制造利益输送的机会。
  “无事酒”带坏风气 群众深受其害
  “有些干部频繁办酒,收一次的钱顶农民十来年的收入。虽然知道是腐败,但是却不得不送,群众非常反感。”秦巴山区的一名村民说。
  这名村民给记者算了笔账:自己种四亩田,一年的收入不过5000元。而村干部办一次酒席,按一般情况下大约40桌,每桌8人,每人就算送礼金200元,收入也达六七万元。除去办酒席的费用,办一次酒席随随便便就收入五六万元,约合当地农民10年的收入。
  “上学、看病、找工作……不花钱办不了事啊。”在南方某市的行政服务中心,一名来办事的群众向记者抱怨,“有人还巴不得借机会巴结那些干部,摆酒正好是个由头。”
  “无事酒”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近年来,西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纪委多次查处党员干部办“无事酒”敛财。一名被查处的乡镇干部称,他每年要送 四五万元的“份子钱”。为了将送出去的份子钱收回,他便以搬家为由办酒席,结果被县纪委当场查处,并将收取的10万元礼金退还。“明知县里禁止办‘无事 酒’,但我心存侥幸,想着以前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办,自己不办太吃亏。”他说。
  由于频繁参加酒宴,且礼金越来越高,不少干部都觉得难以承受。一名工作10多年的乡镇干部告诉记者,他每年家庭收入5万元,但份子钱就要送4万多元,经济压力很大。
  “赶上逢年过节,良辰吉日,我一天最多收到4张请帖。人情费对大多数普通公务员来说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南方某县级市一名公务员说,许多人收到请帖总觉得左右为难。不去觉得不给人面子,去吧又没有那么多金钱和时间,“无事酒”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负担。
  “隐秘化”“分散化”趋势为监督增加难度
  如今,在中央加大力度整治“四风”的背景下,“无事酒”也引起多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纷纷采取措施,遏制不良风气。
  湖南省规定,从日起,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礼、丧礼外,禁办酒宴,村委会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两年多以来,湖南党员干部办“无事酒”的歪风大大好转。
  近年来,重庆也对“无事酒”进行了大力整治。记者在多个区县采访了解到,这些地区将整治“无事酒”当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通过整治“无事酒”,党风、民风得到明显改善。
  以巫溪县为例,由县纪委牵头出台规定,乡镇街道和部门细化配套方案,村完善村规民约。巫溪县严格限定办酒席范围,除婚嫁和丧事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办酒席。婚嫁和丧事需要提前申报,规模被限定在15桌以内。领导干部一旦被发现违规办酒席,一律免职,同时还可能追加党纪处分。
  虽然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无事酒”目前也呈现隐秘化、分散化、跨区域化特点,给监督带来很大难度。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一些人为了 规避检查,到其他乡镇、区县办酒席;一些人为了掩人耳目,化整为零,多个场所分散办酒席;甚至还有一些人,今天办两桌,明天摆几席,只收礼金,不写礼单, 这些都给整治带来极大难度。”
  庄德水等专家认为,现有的“限酒令”“限宴令”在宴请数量、宴请范围上加以限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很难治本。除了加大惩处力度,更重要的是重构地方政治生态,约束官员手中权力,推动简政放权,避免官员借权力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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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巴县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镇巴县委办公室&
  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巴县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办)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党组,县群团、文联党组,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群团、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单位:&
  现将《镇巴县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中共镇巴县委办公室&&& &&&镇巴县人政府办公室&
 &&&&&&&&&&&&&&&&&&&&&&&&&&&&&&&&&&&&&&&&&&  2016年7月18日&
  &&&&&&  镇巴县公职人员大操大办酒席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大力弘扬文明、节俭新风,带动更加清正的社会风气,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通报(中纪通〔2010〕4号)、中纪委对操办婚丧嫁娶有关事宜的解释、陕办发〔2014〕26号、汉纪发〔2016〕21号、镇办发〔2013〕45号及镇纪发〔2012〕6号、〔2014〕10号、〔2015〕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省市驻镇单位中的国家公职人员。&
  单位临聘人员、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监委会主任、村(居委)文书及村(社区)普通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职人员可以办理两类婚丧喜庆事宜:(一)本人及子女的婚宴;(二)配偶、双方父母丧事。&
  严禁以本人名义或以家庭成员名义操办以上所列事宜之外的各类酒席。&
  同一事宜办理,只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同时申报。&
  第四条& 实行申报制度。办理酒席必须提前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填写申报表,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喜事申报须提前5天;丧事即时申报,特殊情况事后3日内报告。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职务、办理事由、时间、地点、筵席桌数、标准,宴请对象中亲属人数。&
  (一)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申报表需报县级联系领导,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申报表需报县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纪委备案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科级干部的申报表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县纪委备案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基层站所(内设站所、驻镇单位、村和社区)主要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签字审核后报所在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由所在镇纪委和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组或纪委分别存档。&
  (四)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申报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本部门或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部门纪检组(纪委)或镇纪委统一存档。&
  (五)村(社区)一般党员的申报表,报本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后,由本村(社区)纪律检查委员统一存档。&
  第五条 &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婚丧喜庆事宜的管理和监督:&
  (一)在接到申报后要及时对申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责令申报人按规定办理。&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报告)表一律由本单位党组织登记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列入其述廉述责、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范畴。&
  (四)各纪(工)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违背廉洁承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案件。&
  第六条& 问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由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组织、人社等部门具体实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先没有按规定进行书面申报的;&
  (二)虽按规定范围申报但超出当地习俗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三)未申报且超出标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四)申报且未超出标准操办,但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邀请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的;&
  (五)分期、分批、分地或者其它“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的;&
  (六)借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名义变相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品礼金的;&
  (七)以本人名义或以家庭成员名义操办除婚丧嫁娶之外(如升学、乔迁、兵酒、生日、满月、周年、碑酒等)的各类酒席的;&
  (八)在操办过程中有影响公共事务、安全和周围居民生产生活行为的;&
  (九)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物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的;&
  (十)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利用职权到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操办费用的;&
  (十一)动用公务车辆或者利用职权安排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车辆参与操办等活动的;&
  第八条& 严禁参与他人违规操办的酒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通过发送请柬、短信、口头通知等形式帮助他人违规操办酒席的;&
  (二)用公款为操办方赠送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的;&
  (三)使用公共人力、公共财物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财物参与他人操办酒席的;&
  (四)随礼(含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标准的;&
  (五)参与除规定外的宴请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案双查”规定,给予对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分管纪检监察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支部纪律检查委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本单位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备案的;&
  (二)对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的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袒护、纵容操办甚至单位领导参与其中的;&
  (三)对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发生的大操大办案件不及时查处,甚至妨碍案件查处的;&
  (四)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动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操办酒席的;&
  (五)对本镇(街道办)、本部门、本单位“大操大办”整治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
  第十条& 对参与操办事宜的公车司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罚。&
  第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顶风违纪,或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再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的;&
  (二)弄虚作假,干扰、阻碍调查或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工作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问责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以及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从轻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问责的线索后,可启动问责程序。&
  (一)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和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二)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发现的;&
  (三)在干部作风检查督导中发现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上级领导批示的问题;&
  (七)其它渠道反映的。&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
  (一)一般问责程序:&
  1.对发现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得出调查结果。&
  2.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调查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制作《问责建议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有关事实依据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5.问责决定机关将《问责决定书》及时送达被问责对象。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
  6.需进行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对象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跟踪督查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8.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二)简易问责程序:&
  对事实清楚、情节比较简单,且属于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处理方式的,问责决定机关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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