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0年前转业的退役志愿兵转业安置补偿办法?

2000年以前转业至今志愿兵一直没安置怎么办?_百度知道
2000年以前转业至今志愿兵一直没安置怎么办?
那样也太自己难为自己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那么你还可以到民政局安置办去理论理论: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心想事成吧,应该讲“能以上青天”得事情已经12年了。
再说12年你就一直等着民政局安置吗,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
假如你是始终没有收到过民政局安置办的安排工作的通知的,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
祝你能够成功,你是2000年退役的就要根据1987年的国务院的义务兵安置规定,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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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参照法律和事实,解决2000年以前志愿兵转业遗留问题  2000年以前转业的志愿兵,服役13年,转业到国企和集体企业,有的甚至是破产企业,有的在单位工作了几年,有的转业就沦落成了失业者。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育孩子,生活早已陷入困境。军转失业志愿兵的处境:经商无资本;年龄偏大,无实用技术,就业困难;无地可耕,不如农民,求生困难;生活所迫,四处求助;疾病缠身,无以治疗。这些现状是我们生活的真实写照,是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格格不入的,这使我们军转失业志愿兵感到委屈、感到心寒、感到不公正和不平等。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来全国各地的失业战友到省进京上访人数次数逐渐增多,遭遇恐吓拦截已司空见惯,发生冲突,被打伤被拘被判也时有耳闻。  
这个问题 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2005出23号文件, 2006 出17号文件,2007出28号文件,23号强调安置,后两个让落实养老保险保障退休。像以往的安置政策各地落实情况不同一样,这几个文件各地落实情况也不同,相对来说落后地区军转失业志愿兵的困境依然没有改变。笔者认为,这几个文件只是补救,是针对上访群体的个别诉求拿出的应急方案,并没有依照历来的政策制定出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我军80年代实行志愿兵制度,服满13年到90年代才涉及到转业问题,不巧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转业政策正赶上市场经济为主导。经济体制变了,就好像是接在岸边的船被风吹走了,转业军人就踩空落水了。我军看到了这一惨状,所以2000年后改革为经济补偿加安置。如果以人为本的话2000年的时候就该给踩空落水的军转人员拿出补救办法,遗憾的是部队和地方都没有伸手相救。反应比较迅速的军转干部首先爬出了水坑,向国家要到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办法;企业军转干部的权益得到了维护。军转志愿兵反应较慢,没有跟上干部的上访队伍,所以本该把企业军转志愿兵包括进去的解困办法,却把企业军转志愿兵排在了外面。如果是因为国家财力紧,国家可以推迟给企业军转志愿兵解决。我们抱着这样的希望,在等待,在努力,至死不放弃。  
过往的法律政策我们都还记得:    
1、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国发[1978]75号):“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关于志愿兵待遇问题的几点说明》(总后勤部财务部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志愿兵实际上是职业兵。”即职业军人。关于探亲、复转等待遇问题:“根据志愿兵在军内超期服役充分发挥其技术和专业的骨干作用及其服役时间长、年龄大等特点,规定探亲休假、车船费、伤、残优待、救济抚恤、复员、转业、退休等生活待遇,均按对军队干部的计算办法执行。”  
3、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国发[)号 “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 “志愿兵的经济待遇:一级志愿兵享受正排级,二级志愿兵享受副连级,志愿兵享受正连级,四级志愿兵享受副营级,五级志愿兵享受正营级。” “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4、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参务字第243号)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5、全国人大司法解释文献中、国家公务员条例解释中阐明:“军队、国家政权机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即吃‘皇粮’人员,统称为国家公务人员。”   
6、国家建立对转业军人安置保障制度,是对军人特殊身份的肯定,是对军人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法定补偿,是对转业军人生存的全天候安全保障(转业军人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志愿兵)。此前在落实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生存保障问题时落下了转业志愿兵,就是置转业志愿兵生死与不顾,这样做是不负责任的,它违背了法律的承继规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也使转业志愿兵不能容忍的。  
以上略举若干文件充分阐述了志愿兵首先是职业军人,属国家公务人员身份。  
其次,早期志愿兵始终享受军队干部待遇。  
再次,早期志愿兵与2000年后的士官服役制度、待遇不同。所以,早期志愿兵享受国家公务人员待遇,享受军队干部待遇,是国家决策,是历史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也不是近期出现的有关条文所能敷衍的。2000年以前志愿兵转业后的生存保障(即工作、生活、医疗、住房、保险等)国家理应承担起来,这是毋庸置疑的历史责任和事实。  
军队转业老志愿兵不应该与地方企业职工同比。老志愿兵是职业军人身份,是国家公务人员性质,理应转业为公务员,只是因为地方公务员岗位紧缺才把我们安置到企业的。不能因为我们识大体顾大局屈就企业,而在企业倒闭时把我们与其它企业职工同样对待。此外志愿兵支边参战、抢险救灾、流血牺牲,为保卫国家安全、稳定,保卫人民安居乐业负出了重大的牺牲;十几年军旅征程,使得许多志愿兵的身体严重透支,转业时身上带着多种伤疾,我们现在还时常受着伤痛的折磨。  
2000年以前转业志愿兵的政策、待遇与现行的士官政策不一样,是两码事。
首先,原志愿兵和军队干部一样,都是职业军人,一但拿了工资,从农村来的入伍前的农村责任田、宅基地等优抚待遇均被取消,就是说,一但拿了工资,吃上皇粮,国家就割断了回农村的退路。而现行的士官制度,是一边拿工资,一边继续享有责任田和宅基地,进城、回乡两由之。  
如今讲国泰民安,处处宣传建立和谐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都在分享着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而我们这些为保卫国家改革开放、参与改革开放、并为之作出贡献的军队转业人员,不但没有分享到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反而因为转业落空成了游荡在城市之外乡村之外的贫困的边缘群体;因为自身权益遭遇剥夺,这几年又成了到处申诉、维权、以求生存的“不安定分子”和“稳控对象”。其中有的还被截访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警察打伤,被迫拘留判刑的也有耳闻。为什么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什么我们遭遇不公正对待?为什么我们上访多年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是权利集中;是不平等,是被剥夺了话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里面的普通公民的地位和权益被剥夺了!是中国共产党里面的普通党员的地位和权益被剥夺了!被谁剥夺了?当权者!是他们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让我们等待多年不予安排,是他们把好的岗位卖了,把我们塞进快要倒闭的企业,是他们隐瞒我们的实情,是他们恐吓阻拦我们向上级反映,......可恶的该死的以权谋私的欺上瞒下的当权者!他们把普通人民坑害了,他们也就把国家坑害了。我们这个群体100%是党员啊,我们却不能有自己的代表去和党中央取得联系!我们群体服13年兵役,为国为民出生入死,曾被益为最可爱的人啊,人民大会堂里却没有我们一个席位!因为我们穷,买不起吗?!祖国和人民的一切都是我们13年誓死捍卫的宝藏啊!!!  
我们恳请上级领导尊重历史,以人为本,依法落实志愿兵的政策,象对待军转干部那样善待失业志愿兵群体。    提出意见或建议如下:     1、恢复军转失业志愿兵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享受军转干部同等待遇。     2、按失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失业军转志愿兵的生活补助费,并一次性追加补发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和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军转志愿兵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失业军转干部的标准参照执行。   
  4、凡符合国发(文件的,实行55周岁退休,并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2号文件规定,提高退休费计算标准。     5、再就业最低享受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单位享受同工龄同工种的工资。     6、过上正常的党员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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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关于解决全国军转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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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全国军转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有:
1.& & & & 中国兵役制度改革后,志愿兵原本享受干部待遇是事实,与军转干部们的身份不同是事实,但志愿兵与军转干部们的大致待遇相一致,不可否认。同属职业军人,转业后只是安置渠道不同而已,而待遇之差让转企志愿兵们很不理解。如现在部队六级士官享受正团职军官待遇。然而,现在军转志愿兵并没有享受到与同期军转干部相符的待遇。
2.& & & & 志愿兵转业按不同等级多样化安置,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工作,也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谋职业一次性算断。但是,在部队建设初期有一部分志愿兵在转业过程中,没有赶上军队改革的步伐,也就是说他们没有享受到自谋职业一次性买断的政策。相当一部分志愿兵转业后虽安排了进企业的工作,却是倒闭的单位。就全国而言:有些地方是根本没有安置工作,转业意味着失业,造成生活艰难,盲目进京**。
3.& & & & 军转志愿兵现时年龄大都在50-60岁之间,这一批志愿兵在部队工作13-15年。病痛顽疾较多,就业艰难。在部队工作时间长,大都工作在高原、边防前线等艰苦地区,部分志愿兵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期间累立战功。这与国家关于“提前退休的高边寒政策和高险危政策”是完全可以挂钩考虑的。5 n" k$ x3 @& ^) \# n3 L6 R
4.& & & & 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文件,志愿兵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部分地区已开始解决志愿兵的实际问题。如四川南充市解决生活补助、江西运城市对年满50岁以上的志愿兵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等。4 `2 j/ H0 \+ o
5.& & & & 军转志愿兵百分之九十五是农村入伍,转正前都有自己的土地,转正后按照政策政府将土地收回,全国国有企业大部分改制,转企志愿兵随之置换了身份,说白一点:就是临时工。比起失业好不了多少,变成了私有企业上班,党组织生活等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有的为父母治病或供小孩读书找亲戚朋友借了许多的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自身年龄大有的已是全身患病,自己有病无钱医治只能听天由命;有的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子女而面临辍学;有的家庭因此造成夫妻不和导致离婚,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有岗无位,无钱无房。想回家种田没门……
& &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役十年以上的志愿兵应与政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把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行为看作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志愿兵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之一,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军队,献给了祖国,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因此,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可提前退休人员”这方面政策来考虑解决,较为妥当。为使转业志愿兵安居乐业,切实解决好军转志愿兵的实际困难,按政策讲: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部门应有义务。建议解决:转业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并可参照弹性退休制度【50-60】周岁这样的规定,军转志愿兵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休的时间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从缓解社保负担出发,适合老兵的心态,适应我国国情,是一项即安抚人心又缓解矛盾的好政策,顺应了以人为本的大政方针。
* X9 M& D- I& B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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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了,希望国家不要忘记这些现在仍然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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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国家的领导人能知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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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上的。转业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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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 就有这样一个 志愿兵,转到物资局下属一个公司,未上班就改革实行个人承包,他工资少干不下去,自转业i到现在一直到处打工,村没土地,单位无工资,不交养老金,什么社会保障都没有。这种情况可能不止一人,政府应该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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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只会等到几十年后这些志愿兵剩下没几个的时候再象征性地补个一二百元,还会在媒体上大加吹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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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人心又缓解矛盾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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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发文明确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建议:转业志愿兵转企后按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50岁至60周岁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健康状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退休或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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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海老兵打酱油
[原创]& j# ?; K6 i, |&&y7 }&&r1 ^8 W
转企老兵低声喊,) o( A: p7 U- \5 k
国家也应管一管.# D# q, u&&|, D7 I
转企老兵蛙蛙叫,
家中难处谁知晓.
转企老兵早退休,
大家欢喜那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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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望总是好的,失望总是大的!&&F$ d8 v' R1 [
这就是军转志愿兵的现实!
解决下岗失业志愿兵的生存问题,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地方和中央都要高度重视。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为下岗志愿兵办实事
12月19日一上班,县民政局办公楼内人声鼎沸,一片欢声笑语,我县下岗志愿兵代表迈着欢快的脚步,手捧锦旗,带着全县100多名下岗志愿兵的嘱托,来到民政局,感谢民政...
12月19日一上班,县民政局办公楼内人声鼎沸,一片欢声笑语,我县下岗志愿兵代表迈着欢快的脚步,手捧锦旗,带着全县100多名下岗志愿兵的嘱托,来到民政局,感谢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 `; Z+ I% P0 G( g8 @* R
我县民政局针对企业改制下岗志愿兵多的实际情况,采取几项措施解决他们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一是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确实掌握全县下岗志愿兵的基本情况。从2003年开始,对全县自1983年以来安置在企业的下岗志愿兵情况进行了清理,并登记造册。重点对下岗志愿兵进行了逐一调查了解。二是开展了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进行慰问等活动。民政局领导和优抚安置科的工作人员到下岗志愿兵所在的社区、家庭进行走访,认真了解他们的生活、就业、就医等情况。三是将他们请上来以开座谈会的形式向他们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每年春节前对部分生活困难的下岗志愿兵进行慰问,给他们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四是开展再就业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结合年度退伍军人职前培训,安排一定数量的下岗转业志愿兵参加培训,并向用人单位积极推荐,让一部分下岗志愿兵实现了再就业的愿望。五是重点开展困难救助。针对部分下岗志愿兵生活难的现状,民政局分别给予了生活救助和困难救助、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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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兄弟市县军转下岗志愿兵再就业
安置及解困事例简介
& &“转业志愿兵安置,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部门有义务。谁不让这些转业志愿兵上岗,就让谁下岗!”这是《人民信访》2009第9期,国家信访局介绍山西省忻州市解决军转志愿兵的经验;并引用山西省忻州市李平社市长的几句话。
1、诸暨市市政府向全市企业军转下岗志愿兵130多人推出公益性岗位。第一批安置99人,日前全部上岗;第二批安置32人,也于7月12日上岗;另有10人因个人原因谢绝政府安置。最低工资保证每月2700元以上,享受单位福利;五金解决一步到位。
2、上虞市紧跟诸暨,2010年拿出118个公益性岗位召开下岗失业军转志愿兵就业专场招聘会,2010年年前全部重新上岗,推介到社会公益性岗位的每人年收入不低于2.3万;推介到企业公益性岗位的每人年收入不低于2.4万;并享受单位福利,五金解决全部到位。2011年年底又从年收入2.3万提高到3万的收入标准。
3、嵊州、新昌出台规定:军转下岗志愿兵自下岗之日起个人已交的两金,一律退回个人;改由单位或主管局一次性交纳下岗之日至退休之日全部三金。每人能退二、三万元。并且,新昌每人每月补助1160元,并交三金。嵊州也推出20多个公益性岗位,每人年收入不低于2.3万,享受单位福利,并交三金;对不需要上班的部分战友,每月补助800元,并交三金。
4、2003年永康市政府认定:军转志愿兵在部队享有与干部同样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经永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1号议案落实了志愿兵在企业退休的待遇问题。允许转业志愿兵55岁办理托管,提前退休;由企业改制单位或主管局一次性交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市财政对退休和托管人员按市年平均工资×0.3%×120个月×军(工)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记入下岗军转个人帐户对其养老金补偿。
5、兰溪市后来居上,原先只是两节慰问,每人每年解困金5000元;但从2011年起除以上措施外,失业人员凡愿意重新上岗者,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公益性岗位重新上岗;具体实施:由市委副书记朱建军全权负责,全市每个乡镇、局级单位硬指标安置一名,月工资不得低于1500元,三金由单位缴纳,享受单位福利;并由财政给安排志愿兵的单位每年补贴一万元;曾经有个镇长提出安排经费有困难,朱副书记明确指示:“你有困难你下去,市府另派没有困难的镇长来接替你。”兰溪总共安置100多名下岗失业志愿兵,于日前全部报到上岗。
6、淳安县领导学懂吃透党和国家对军转志愿兵有关安置及待遇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文件,对军转志愿兵的合理诉求不折不扣地按政策落实兑现,把企业下岗的志愿兵全部重新安置,及时化解矛盾,尽早解决问题。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安置企业军转下岗人员先进县”。
7、浙江省还有湖州市、武义县的下岗失业军转志愿兵也得到合情合理的重新安置,并解决了五金问题。
8、余姚市在2010年对全市下岗失业军转志愿兵也得到合情合理的重新安置,并解决了五金问题。于日全部上岗。并在2012年二会前余姚市失业志原兵在原来经济收入上2012年度每人每年增加6000元。9 A5 k2 o: ^9 f% r: a
全国除浙江省上述介绍的县市外,湖南、山西、山东、四川、江苏等省的一些地区也相继根据国家对军转志愿兵安置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落实了军转志愿兵的生活保障政策。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兑现承诺的决心。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 j3 j/ k( I# A9 d) Y& P. j
志愿兵确实可怜得很,比如说结婚后夫妻分居6到7年,作为家属多不容易啊,然而转业回家后,又没有好的工作,收入都不高,大多生活跟不上当地的同龄的人,可谓有愧于家庭\妻子\孩子.都说付出必有回报,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承,我看志愿兵属于另类吧.
阅读权限15
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
首先应该明白,当兵干什么?为谁当兵?& b& |! a( e, J) D0 {& R
他妈的只知道卸磨杀驴,老子被忽悠当兵十几年,转业两年就被潜规则下岗失业,而今土地没了、工作没了、青春没了、养老医疗没有,什么最低生活保障、什么应保尽保、去他娘的娘希匹,老子当兵当的是死无葬身之地,如果不当兵,至少老子还有一块赖以生存的土地,还有一块死了可以葬身之地,即便土地被圈,多多少少还有一点补偿。
现在老子教育孩子,第一绝对不去当兵,即便擦皮鞋卖苦力也不能去当兵,去保护那些狗官吗?去保护自己的家园吗?去保护人民的财产吗?还是首先保护自己不被忽悠,我的判断,不知道哪一个倒霉蛋会遭遇战争,战争是会死人的,现在都是独生子女,死了就意味着香火断了,老老实实读书,老老实实干自己的事,什么是政治,政治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想问楼主我父亲也是以上情况,师傅有办法解决,有答案请与本人联系,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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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企下岗志愿兵们大家好,我是一名转企下岗志愿兵,想问一下,你们下岗问题都解决还是没解决,都怎么解决的,2015年国家对我们转企下岗志愿兵有什么政策。敬请知情的战友告知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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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是个大骗子,浙江的同行你们真的给你安排了,我们临海的军转办就象你土匪一样的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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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讲信用的就是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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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来管一管我们这些军转企下岗志愿兵成了没妈的孩子苦命娃啊????!!!!!*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发布单位】81002&&【发布文号】苏政发[2000]7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日苏政发〔200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接收对象和退出现役时间
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伍;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可安排部分退伍;按士官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参加套改和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现有士官,一律退出现役。服现役满10年且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上但本人自愿转业且地方需要的士官,作转业安置。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退伍义务兵原则上从1999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江苏省2000年接收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市、县民政部门报到,三月底离队报到完毕。2000年春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日”。认真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关心爱护子弟兵,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船)票和座位。各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提高服务水平,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以优质、准确、安全、快速的服务保证退役士兵顺利返回家乡。各站所需的接待转运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切实搞好退役士兵安置
1999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加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按照《》和《》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现定,结合当地实际、千方百计地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一)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驻地除外)有生活基础的转业士官,允许易地安置。对符合政策规定需到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义务兵,仍按现行规定由省军安办审批。对部分部、省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由民政部门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三)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年收人水平确定。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土兵自谋职业,对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出当地民政部门汇总编制经济补助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给予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四)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转业士官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点,各地要规定各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中转业士官的比例,确保转业士官安置。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知识、职业技能培训。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确保他们过好党、团组织生活,更新择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并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土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有条件的地区,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
(六)1999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均应于2000年7月底前结束。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于接收工作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从当地民政部门办妥分配手续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土兵安置是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安置工作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本年度退役士兵,对推进军队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退役土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努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水平。深入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置工作的社会风尚。加强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领导参谋,严格依法办事,廉洁从政,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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