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蒋育红:我结婚证丢了(女方),请问现在我们人在外地,需怎样补办?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7478379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洪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彭泳锡,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宏会,居民。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原告彭泳锡诉被告洪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泳锡、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于日为原告彭泳锡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
  原告彭泳锡诉称:2014年8月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杨雨&。双方于日在洪江市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日,&杨雨&趁原告及家人不备逃跑,至今下落不明。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与原告登记结婚的&杨雨&提交的身份信息系伪造。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杨雨&的结婚登记。
  原告彭泳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日洪江市民政局为原告彭泳锡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的情况;
  2、&杨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时,&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交的相关证件情况;
  3、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洪江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各1份,拟证明:①&杨雨&为化名,因涉嫌婚姻诈骗在逃;②&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为虚假身份信息;③罗永生伙同&杨雨&对原告进行婚姻诈骗,骗取原告财物6万元。案发后,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罗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罗永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洪江市安江镇小溪坑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宏会为亲属关系,符合公民代理的要求。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辩称:1、被告为原告登记结婚的行政程序符合《》和《》第、第、第的规定,被告登记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查不严的过错。根据现有婚姻登记机关的技术设备无法辨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的真伪。原告在登记结婚时,被告工作人员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象;3、被告无权直接撤销原告的婚姻登记。虽然法院判决认定&杨雨&等人以结婚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犯诈骗罪,但被告无法确定&杨雨&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根据《》第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的婚姻登记只有因胁迫结婚,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彭泳锡、&杨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姻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结婚对象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相关证件的情况;
  2、彭泳锡、&杨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时声明并保证双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经被告审查,双方签名确认后,领取了结婚证。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彭泳锡与&杨雨&到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申请结婚登记。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日,经本院作出(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8月,被告人罗永生通过&老莫&(在逃)认识了化名&杨雨&(在逃)和蓝彩利(化名&苏晓敏&,另案处理)的女子,并得知&杨雨&和蓝彩利是从事婚姻诈骗的女子,被告人罗永生与&老莫&商量,从&老莫&的手中带女孩子去骗婚,成功的话&老莫&要5000元,&杨雨&要27000元,蓝彩利要20000元,其他的&老莫&不管。随后,&老莫&将&杨雨&和&苏晓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被告人罗永生,用于&杨雨&、蓝彩利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日,被告人罗永生以虚构的&杨雨&叔叔的身份,与湖南的婚介人杨锡发安排&杨雨&在广西桂林与被害人彭泳锡相亲,见面后,被害人彭泳锡表示满意。第二天,被害人彭泳锡的母亲提出要到女方家去了解一下情况,被告人罗永生等人为了阻止被害人到&杨雨&家去,提出要先打3万元的红包给&杨雨&和媒人才能去女方家,因此双方没有谈成。被害人杨简兰见儿子彭泳锡对&杨雨&有意思,要杨锡发又再次联系了&杨雨&的叔叔罗永生,双方谈好由被害人彭泳锡家给6万元彩礼,&杨雨&到洪江市安江镇与被害人彭泳锡结婚。谈好后,被害人彭泳锡租车一起回到安江镇结婚。8月25日,在被告人罗永生的陪同下,&杨雨&持被告人罗永生事先准备好的&杨雨&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与被害人彭泳锡在安江镇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7478379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洪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彭泳锡,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宏会,居民。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原告彭泳锡诉被告洪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泳锡、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于日为原告彭泳锡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
  原告彭泳锡诉称:2014年8月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杨雨&。双方于日在洪江市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日,&杨雨&趁原告及家人不备逃跑,至今下落不明。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与原告登记结婚的&杨雨&提交的身份信息系伪造。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杨雨&的结婚登记。
  原告彭泳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日洪江市民政局为原告彭泳锡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的情况;
  2、&杨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时,&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交的相关证件情况;
  3、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洪江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各1份,拟证明:①&杨雨&为化名,因涉嫌婚姻诈骗在逃;②&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为虚假身份信息;③罗永生伙同&杨雨&对原告进行婚姻诈骗,骗取原告财物6万元。案发后,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罗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罗永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洪江市安江镇小溪坑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宏会为亲属关系,符合公民代理的要求。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辩称:1、被告为原告登记结婚的行政程序符合《》和《》第、第、第的规定,被告登记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查不严的过错。根据现有婚姻登记机关的技术设备无法辨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的真伪。原告在登记结婚时,被告工作人员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象;3、被告无权直接撤销原告的婚姻登记。虽然法院判决认定&杨雨&等人以结婚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犯诈骗罪,但被告无法确定&杨雨&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根据《》第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的婚姻登记只有因胁迫结婚,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彭泳锡、&杨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姻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结婚对象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相关证件的情况;
  2、彭泳锡、&杨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时声明并保证双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经被告审查,双方签名确认后,领取了结婚证。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彭泳锡与&杨雨&到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申请结婚登记。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日,经本院作出(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8月,被告人罗永生通过&老莫&(在逃)认识了化名&杨雨&(在逃)和蓝彩利(化名&苏晓敏&,另案处理)的女子,并得知&杨雨&和蓝彩利是从事婚姻诈骗的女子,被告人罗永生与&老莫&商量,从&老莫&的手中带女孩子去骗婚,成功的话&老莫&要5000元,&杨雨&要27000元,蓝彩利要20000元,其他的&老莫&不管。随后,&老莫&将&杨雨&和&苏晓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被告人罗永生,用于&杨雨&、蓝彩利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日,被告人罗永生以虚构的&杨雨&叔叔的身份,与湖南的婚介人杨锡发安排&杨雨&在广西桂林与被害人彭泳锡相亲,见面后,被害人彭泳锡表示满意。第二天,被害人彭泳锡的母亲提出要到女方家去了解一下情况,被告人罗永生等人为了阻止被害人到&杨雨&家去,提出要先打3万元的红包给&杨雨&和媒人才能去女方家,因此双方没有谈成。被害人杨简兰见儿子彭泳锡对&杨雨&有意思,要杨锡发又再次联系了&杨雨&的叔叔罗永生,双方谈好由被害人彭泳锡家给6万元彩礼,&杨雨&到洪江市安江镇与被害人彭泳锡结婚。谈好后,被害人彭泳锡租车一起回到安江镇结婚。8月25日,在被告人罗永生的陪同下,&杨雨&持被告人罗永生事先准备好的&杨雨&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与被害人彭泳锡在安江镇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杨英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7478378
杨英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洪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杨英,曾用名杨玉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长根,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xxx。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利群,(公安,农民。
  第三人唐文松,农民。
  原告杨英诉被告洪江市民政局与第三人杨利群、唐文松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长根,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第三人杨利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唐文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杨玉英与唐文松自愿结婚,符合关于结婚的规定,于日为杨玉英和唐文松颁发了结婚证。
  原告杨英诉称:日,原告胞妹杨利群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原告名义与唐文松在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日原告知道情况后,向被告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被告不予办理。请求法院撤销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玉英和唐文松的结婚证。
  原告杨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日洪江市熟坪乡大龙溪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硖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杨英曾用名杨玉英的情况;
  2、杨玉英与唐文松结婚证1张,拟证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方不是原告而是杨利群的情况;
  3、日洪江市熟坪乡大龙溪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硖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杨英曾用名杨玉英的情况;
  4、唐文松家庭成员户籍信息5份,拟证明唐文松的家庭成员情况及杨利群系唐文松的妻子情况;
  5、杨世江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证明人杨世江是杨英和杨利群的父亲,杨利群实际出生年月为农历日。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发证机关是原深渡乡人民政府而不是被告;2、办理结婚登记所有的材料均是深渡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查完成的,不存在被告审查不严的事由。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没有提交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结婚证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三人杨利群述称:日杨利群与唐文松在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杨利群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杨利群就拿着其姐姐杨玉英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对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第三人杨利群、唐文松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明材料中杨玉英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杨玉英的真实身份情况;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仅凭结婚证上的结婚照不能完全辨别杨玉英和杨利群两姊妹;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唐文松与杨利群是夫妻关系;对证据5没有异议。
  第三人杨利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中对杨玉英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机关书写有笔误,属于有瑕疵的证据,被告又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2是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为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唐文松、杨利群等人的户籍基本情况,因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故不能证明唐文松与杨利群就是夫妻关系;原告证据5,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英曾用名杨玉英,与第三人杨利群是同胞姐妹。杨利群实际于日(农历5月25日)出生。日,第三人杨利群因未达到法定婚龄,隐瞒有关事实,借用其姐杨玉英的身份证并以杨玉英的名义,与第三人唐文松在原深渡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给杨玉英和唐文松颁发了结婚证。现原告得知该事实,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玉英和唐文松的结婚证。
  经原告与第三人杨利群辨认,杨玉英与唐文松的结婚证上的照片,男方为唐文松,女方为杨利群。
  另查明,1997年后洪江市办理婚姻登记均由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本院认为:日发布的《》第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机关。《》第第一款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7478379
彭泳锡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洪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彭泳锡,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宏会,居民。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原告彭泳锡诉被告洪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泳锡、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于日为原告彭泳锡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
  原告彭泳锡诉称:2014年8月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杨雨&。双方于日在洪江市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日,&杨雨&趁原告及家人不备逃跑,至今下落不明。事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与原告登记结婚的&杨雨&提交的身份信息系伪造。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杨雨&的结婚登记。
  原告彭泳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日洪江市民政局为原告彭泳锡颁发的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的情况;
  2、&杨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与&杨雨&结婚登记时,&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交的相关证件情况;
  3、洪江市人民法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洪江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各1份,拟证明:①&杨雨&为化名,因涉嫌婚姻诈骗在逃;②&杨雨&向洪江市民政局提供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为虚假身份信息;③罗永生伙同&杨雨&对原告进行婚姻诈骗,骗取原告财物6万元。案发后,洪江市人民法院以罗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罗永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洪江市安江镇小溪坑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宏会为亲属关系,符合公民代理的要求。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辩称:1、被告为原告登记结婚的行政程序符合《》和《》第、第、第的规定,被告登记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被告在为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没有审查不严的过错。根据现有婚姻登记机关的技术设备无法辨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的真伪。原告在登记结婚时,被告工作人员尽到了审查的义务,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象;3、被告无权直接撤销原告的婚姻登记。虽然法院判决认定&杨雨&等人以结婚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犯诈骗罪,但被告无法确定&杨雨&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同时根据《》第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的婚姻登记只有因胁迫结婚,除此之外,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彭泳锡、&杨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姻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结婚对象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相关证件的情况;
  2、彭泳锡、&杨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时声明并保证双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彭泳锡与&杨雨&登记结婚,经被告审查,双方签名确认后,领取了结婚证。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彭泳锡与&杨雨&到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办申请结婚登记。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字号为J4-002229的结婚证。日,经本院作出(2014)洪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8月,被告人罗永生通过&老莫&(在逃)认识了化名&杨雨&(在逃)和蓝彩利(化名&苏晓敏&,另案处理)的女子,并得知&杨雨&和蓝彩利是从事婚姻诈骗的女子,被告人罗永生与&老莫&商量,从&老莫&的手中带女孩子去骗婚,成功的话&老莫&要5000元,&杨雨&要27000元,蓝彩利要20000元,其他的&老莫&不管。随后,&老莫&将&杨雨&和&苏晓敏&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交给被告人罗永生,用于&杨雨&、蓝彩利同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日,被告人罗永生以虚构的&杨雨&叔叔的身份,与湖南的婚介人杨锡发安排&杨雨&在广西桂林与被害人彭泳锡相亲,见面后,被害人彭泳锡表示满意。第二天,被害人彭泳锡的母亲提出要到女方家去了解一下情况,被告人罗永生等人为了阻止被害人到&杨雨&家去,提出要先打3万元的红包给&杨雨&和媒人才能去女方家,因此双方没有谈成。被害人杨简兰见儿子彭泳锡对&杨雨&有意思,要杨锡发又再次联系了&杨雨&的叔叔罗永生,双方谈好由被害人彭泳锡家给6万元彩礼,&杨雨&到洪江市安江镇与被害人彭泳锡结婚。谈好后,被害人彭泳锡租车一起回到安江镇结婚。8月25日,在被告人罗永生的陪同下,&杨雨&持被告人罗永生事先准备好的&杨雨&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与被害人彭泳锡在安江镇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杨英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全文】CLI.C.7478378
杨英诉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纠纷案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洪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杨英,曾用名杨玉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长根,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xxx。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罗文华,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育红,洪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利群,(公安,农民。
  第三人唐文松,农民。
  原告杨英诉被告洪江市民政局与第三人杨利群、唐文松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长根,被告委托代理人蒋育红,第三人杨利群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唐文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杨玉英与唐文松自愿结婚,符合关于结婚的规定,于日为杨玉英和唐文松颁发了结婚证。
  原告杨英诉称:日,原告胞妹杨利群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原告名义与唐文松在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日原告知道情况后,向被告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被告不予办理。请求法院撤销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玉英和唐文松的结婚证。
  原告杨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日洪江市熟坪乡大龙溪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硖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杨英曾用名杨玉英的情况;
  2、杨玉英与唐文松结婚证1张,拟证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方不是原告而是杨利群的情况;
  3、日洪江市熟坪乡大龙溪村民委员会、洪江市公安局硖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杨英曾用名杨玉英的情况;
  4、唐文松家庭成员户籍信息5份,拟证明唐文松的家庭成员情况及杨利群系唐文松的妻子情况;
  5、杨世江证明材料1份,拟证明证明人杨世江是杨英和杨利群的父亲,杨利群实际出生年月为农历日。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辩称:1、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发证机关是原深渡乡人民政府而不是被告;2、办理结婚登记所有的材料均是深渡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审查完成的,不存在被告审查不严的事由。
  被告洪江市民政局没有提交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结婚证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三人杨利群述称:日杨利群与唐文松在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因杨利群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杨利群就拿着其姐姐杨玉英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对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第三人杨利群、唐文松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质证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明材料中杨玉英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不能证明杨玉英的真实身份情况;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仅凭结婚证上的结婚照不能完全辨别杨玉英和杨利群两姊妹;对证据3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唐文松与杨利群是夫妻关系;对证据5没有异议。
  第三人杨利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中对杨玉英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机关书写有笔误,属于有瑕疵的证据,被告又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证据2是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证据4,为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唐文松、杨利群等人的户籍基本情况,因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故不能证明唐文松与杨利群就是夫妻关系;原告证据5,被告和第三人杨利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英曾用名杨玉英,与第三人杨利群是同胞姐妹。杨利群实际于日(农历5月25日)出生。日,第三人杨利群因未达到法定婚龄,隐瞒有关事实,借用其姐杨玉英的身份证并以杨玉英的名义,与第三人唐文松在原深渡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给杨玉英和唐文松颁发了结婚证。现原告得知该事实,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颁发给杨玉英和唐文松的结婚证。
  经原告与第三人杨利群辨认,杨玉英与唐文松的结婚证上的照片,男方为唐文松,女方为杨利群。
  另查明,1997年后洪江市办理婚姻登记均由被告洪江市民政局办理,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本院认为:日发布的《》第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原黔阳县深渡乡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机关。《》第第一款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