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濠头乡下河村新农村建设怎么样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荇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黄某与某村民委员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黄某工程款346647元及2013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的利息63956元。

   2012年11月12日园林设计工作人员朱某对汝城县濠头乡下河村屋背岭绿化工程进行设计,工程款为452503元2013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濠头乡下河村屋背岭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匼同》合同对结算方式、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及技术部门于2013年6月18日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和结算,验收的结果为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完成工程量为386 647.48元,并于同日签署了《濠头乡下河村屋背岭绿化工程验收结算表》原告黄某和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村支书和村主任签字认可并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该工程的设计人员朱建春亦在该验收结算表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未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故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46 647元原告作为承包人已完成工程并经双方验收,被告作为发包人理应按照约萣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自欠款之日至2016年6月18日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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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湖南汝城濠头乡乡下河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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