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陈维安郭周正简历

河源市公安局 - 今日头条(TouTiao.org)
河源市公安局
9月5日,常务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彭定邦到东源县公安局检查指导“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工作,强调要围绕市公安局提出的“四个三”目标要求,尽快提升打击成效、体现打击战果。座谈会上,东源县副县长、公安局长郭周正汇报了近期东源警方开展“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情况。听取汇报后,彭定邦充分肯定了东源警方在“3+2”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东源警方认真贯彻落实市公安局召开的全市公安机关“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视频调度会精神,在节假日期间坚持连续作战,取得了一定战果和成效。但当前全市开展“3+2”专项行动的形势依然严峻,大家要全力补足补齐短板,发挥优势项目,全力冲刺扭转被动局面,必须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作风上更加严实,行动上更加给力。就如何做好下一步工作,彭定邦要求,一是全面梳理已立的刑事案件,尽可能多破刑事案件,对已侦破的要尽快在警综系统点破,切实提升刑事案件破案总数;二是在涉食药假等优势项目上力争最大限度的体现战果、巩固战果、扩大战果,努力在全市争先进位,为全市在全省的排名多作贡献;三是进一步加大涉毒、涉赌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打击赌博犯罪要迎头赶上,确保完成市公安局下达的任务;四是扎实完成“三个一批”,始终保持有一批案件线索、有一批在侦在办的案件,尽快办结一批手中的案件,不断提升打击成效;五是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涉“3+2”案件按程序做到快捕、快诉、快判,确保打击成果在9月份能完全体现。(曲晨 报道 小贝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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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东源县“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 9:07:21 人气:321
河源市东源县“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日17时15分许,在东源县灯塔镇下围村路段205国道2812Km+400m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粤LWQ733)与大货车(粤PL0857)迎面相撞,致小型轿车5人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切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了“东源县 ‘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李少辉副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徐学章副局长、东源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郭周正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公安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调查,已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1.事故发生单位:连平县金顺安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安公司”),日申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连平县油溪镇彭田村;法定代表人:彭胜;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国内贸易;销售矿山设备、矿产品。日由连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河字号;有效期至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现有管理人员8人,许可运输车辆5台。金顺安公司与湖南省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托运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托运方)等钢铁冶练厂签订了铁矿产品货物承运合同,主要运输路线有两条,分别是大顶铁矿往河源和韶关方向。日,金顺安公司与社会自然人朱文锋签订了承运协议(2014年铁矿产品运输结算管理协议),由朱文锋组织社会车辆为该公司进行铁矿产品运输。经调查,朱文锋,男,源城区人,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场所。事故肇事车辆粤PL0857车是朱文锋组织的社会个体运输车辆之一。2.金顺安公司运输车辆实际使用情况。金顺安公司承接省内外几个钢铁冶炼厂矿产品运输,但仅有5台运输车辆,无法满足公司一年对外200多万吨的矿产品承运业务。为此,该公司采取发包形式,将运至河源仙塘火车站场的运输货物发包给朱文锋组织社会车辆进行运输。而朱文锋既没有注册成立运输企业,又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仅是一个从事运输业务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可见,该公司将运输业务(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朱文锋个人是违法的。另外,进入广东大顶铁矿企业运输矿产品的每一台车辆,包括朱文锋组织的社会车辆,都须取得由金顺安公司负责发放运输许可的“准运证”(矿卡)方可进入广东大顶铁矿承接运输业务。从上述事实看,按有关劳务关系的法则含义,金顺安公司与朱文锋的发包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劳务关系,朱文锋组织使用的社会运输车辆,也就是金顺安公司“事实使用”的车辆。因此,金顺安公司对这些运输车辆具有日常监管的职责,包括车辆的技术性能状况、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上岗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日常监督管理。(二)金顺安公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日,该公司向连平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经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办证窗口受理、该局货运总站派人现场核查、货运总站站长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日,由连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了5台运输车辆。经查证,在金顺安公司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范,手续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肇事车辆粤PL0857基本情况。1.车辆情况: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LZ3092GD15;核定载质量:4500kg;注册日期:日;检验有限期:2014年5月。经查,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与登记信息相符合,但实际车厢高度超高,与登记信息不符合。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为伍伟青(东源县灯塔镇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证》(已于日失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2.车主情况:伍伟青,男,汉族,49岁,东源县灯塔镇人。2013年11月聘请刘毅驾驶车辆从事矿产品运输,日至事发当天,该车共218次往返大顶铁矿至仙塘路段,每次均超限超载铁矿(最少超限88%,超载361%)。3.驾驶员情况:刘毅,男,汉族,日出生,东源县灯塔镇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上岗证》,持有A2类机动车辆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日,有效期至2013年7月(驾驶证超期7个月未换证)。经查,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考证过程中,发证机关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四)肇事车辆粤LWQ733基本情况。1.车辆情况: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DFL7165VAKI;核定载人数:5人;初次注册日期:2013年 1月16日;检验有效期:2015年 1月;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为罗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支公司博罗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 2.驾驶员情况:罗敏,男,汉族,日出生,惠州市某学校体育教师,东源县上莞镇冼村人。持有C1类机动车辆驾驶证,初领日期日,有效期限6年,驾驶证状态正常。(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北侧路面上有肇事车辆粤LWQ733小型轿车前部分撞进粤PL0857中型自卸货车前车头底盘,二车粘合在一起,车头及驾驶室严重碰撞损坏,车辆头东尾西停落在现场北侧快车道路面上。左前轮至北侧路边沿3.5米,左后轮至北侧路边沿2.9米,右前轮至南侧边沿9.2米,右后轮至南侧边沿9.6米。肇事车辆粤PL0857大货车车辆头西尾东停落在现场北侧快车道路面上,左前轮至南侧路边沿9.5米,左后轮至南侧路边沿8.5米,右前轮至北侧边沿3.2米,右后轮至北侧边沿4.2米。路面东侧中心线处有大货车左右前轮印痕,左前印痕起点至南侧边沿7.4米,长30.5米,右前印痕起点至北侧边沿5.4米,长30米。两印痕之间处有两车碰撞后散落在地面上机件与路面撞击形成摩擦痕,该摩擦痕起点至北侧边沿6.2米,长32米;两痕之间有塑料、玻璃、油污及其它零碎件碎片散落在地面;车头底部及前桥碰撞损坏。经勘查,未发现肇事车辆粤PL0857与粤LWQ733相撞前后的刹车痕迹。(六)道路、天气情况。205国道(2812KM+400M)东源县灯塔镇下围村路段为东西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平直,视线良好,双向4车道,宽共14.6米,道路中心划有双实黄色标线,没有设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齐全,该路段由公路部门设置限速60公里/小时。事发当天阴雨天气,路面潮湿,傍晚视线不良。(七)勘查取证情况。1.经对事故现场勘查、调取附近道路电子监控、走访周边知情人,提取的人证、物证证实:日20时22分,肇事司机罗敏驾驶粤LWQ733小轿车和其妻从惠州到河源,2月10日在东源县城朋友家中吃完午饭后,搭载其亲戚陈明辉一家3人于15时30分左右从市区往东源县上莞镇。经查,与肇事车辆粤PL0857大货车碰撞前,罗敏有接听手提电话记录和醉酒驾驶的事实。2.对肇事车辆粤PL0857大货车驾驶员刘毅调查取证证实:日,其持由金顺安公司发放的“准运证”(矿卡),驾驶大货车从广东大顶铁矿至东源县仙塘镇火车站场往返运载铁矿。17时15分左右,当天第二趟运输行驶至205国道灯塔镇下围村路段时,看见对向车道有一辆小轿车(粤LWQ733)突然大幅度摆方向驶进其行驶方向的慢车道,然后成S形驶到快车道上。情急之下,其本人临危处置不当,避让不及,车头左侧与小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并压着小轿车往前推行了30多米后才停住。经查,刘毅当时持失效证件(驾驶证超期7个月未换证);运载铁矿超载行驶,实载量为25吨(核载4.5吨,超载455.55%);未按划分车道靠道路右侧慢车道行驶(行驶在快车道)。(八)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东源县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对两辆肇事车辆进行了技术检验。2月14日,广东华标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是:粤LWQ733号车辆事故前的转向系统及制动的技术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粤PL0857号车辆事故前的转向系统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制动系统的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碰撞前的瞬间行驶速度:粤LWQ733号小型普通客车为95.72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超速59.53%);粤PL0857号中型自卸货车为60.80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超速1.33%)。(九)肇事驾驶员血液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东源县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对粤PL0857大货车驾驶员刘毅进行酒精测试,未检测出酒精含量;对粤LWQ733车驾驶员罗敏(死者)的血液先后两次委托东莞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结论是:罗敏血液乙醇含量两次鉴定分别为126.72mg/100ml和 121.9mg/100ml,提示为生前饮酒(按标准属醉驾)。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日17时15分许,罗敏驾驶粤LWQ733号小轿车搭载其妻子(陈银健)和亲戚3人(陈辉银及其妻子陈金花和女儿陈银舒)从河源市区经205国道往东源县上莞镇方向行驶,行至205国道2812KM+400M处灯塔镇下围村路段时,因醉酒驾驶、超速行驶,并在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时与迎面开来由刘毅驾驶的粤PL0857中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小轿车内驾驶员罗敏和乘员陈银健、陈辉明、陈金花、陈银舒5人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情况。2月10日17时17分,东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当事人刘毅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辖区仙塘交警中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县消防大队相关民警及医务人员迅速出警,组织实施抢救和做好现场勘验先期处置工作。县交警大队领导和事故中队民警接到现场民警汇报后于17时55分赶到现场,分成事故调查组、交通警戒组、交通拯救组,对现场开展全面勘查工作,并逐级报告事故情况。经赶到现场的120医护人员现场诊断证实,肇事小轿车内5名司乘人员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东源县政府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置工作。现场处置结束后,市政府、东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了东源县“2·10”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全力协同认真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查找问题,迅速开展路面道路交通整治行动,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5名死者尸体分别于 日和3月26日进行了火化处理。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在该起事故应急处理中,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文件要求,及时启动事故的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救援处置工作,行动迅速,措施恰当,开展了有效的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了事故善后处理及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河源市东源县“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善后处理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赔偿金、车辆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约330多万元。死亡人员情况:1.罗敏,男,汉族,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冼川村元和小组人,肇事车辆粤LWQ733驾驶员。2.陈银健,女,汉族,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新轮村中心小组人,肇事车辆粤LWQ733乘员,是罗敏之妻。3.陈辉明,男,汉族,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人,肇事车辆粤LWQ733乘员。4.陈金花,女,汉族,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新民村五小组人,肇事车辆粤LWQ733乘员,是陈辉明之妻。5.陈银舒,女,汉族,日出生,广东省东源县上莞镇新民村五小组人,肇事车辆粤LWQ733乘员,是陈辉明之女。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1)直接原因之一,罗敏驾驶粤LWQ733号小轿车从河源市区经205国道往东源县上莞镇方向行驶,行至205国道2812KM+400M处灯塔镇下围村路段时,因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时与迎面开来的由刘毅驾驶的粤PL0857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主要原因。(2)直接原因之二,刘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上岗证》,且驾驶证超期7个月未换证,仍驾驶粤PL0857大货车从广东大顶铁矿装载铁矿(由金顺安公司发放“准运证”装载运输),行至205国道2812KM+400M处灯塔镇下围村路段时,因超载行驶(核载4.5吨,实载25吨,超载455.55%)、未按划分车道在道路右侧慢车道行驶(行驶在快车道)、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临危时制动系统失效,又超速行驶(限速60公里/小时,碰撞时速为60.80公里/小时,超速1.33%),当粤LWQ733小轿车行至其行驶的快车道时,临危处置不当,避让不及,致使两车正面碰撞后又挤压关小轿车往前推行30多米停下,是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又一主要原因。2.间接原因。金顺安公司将承运的铁矿业务发包给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社会自然人朱文锋,由其组织社会车辆运输,并负责对朱文锋组织的运输车辆发放“准运证”(矿卡),形成了一种“事实使用”车辆的劳务关系。而在日常监督管理中,金顺安公司未对召集的社会承运车辆安全性能状况、驾驶人员技术状况、驾驶证、从业资格上岗证、超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未组织开展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驾驶意识的学习培训,致使刘毅持无效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和无从业资格上岗证在道路上运营作业,运载货物超载、超速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事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的次要原因。(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认定河源市东源县“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1.直接责任。(1)直接责任之一,罗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超速行驶(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95.72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超速59.53%),致使小轿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相反方向由刘毅驾驶的大货车正面碰撞发生事故。根据东源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所发生的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直接责任之二,刘毅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超期7个月未换证)和无从业资格上岗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运载货物超载,在事发路段未按划分车道靠道路右侧慢车道行驶(行驶在快车道),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并超速行驶,造成与罗敏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发生事故。根据东源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事故中所发生的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间接责任。金顺安公司以发包形式,将公司的部分货运业务发包给无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社会自然人朱文锋承运矿产品,并对朱文锋组织的社会运输车辆发放“准运证”(矿卡)为其运输矿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而朱文锋召集使用的社会运输车辆,在事实上属该公司实际使用的车辆,应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经调查,金顺安公司未设置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未将“事实使用”的社会运输车辆报连平县交通部门备案,也未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刘毅无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持无效驾驶证驾驶粤PL0857车辆超载上路的行为没有实施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应负有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管理不到位的责任。3.监管责任。(1)东源县公安交警大队、仙塘中队在日常和春运期间的路面管控,打击查处超载、超速、酒驾等违法违章行为不够到位,指导、检查工作制度不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存在整治不彻底、不严厉的漏洞,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监管不力的责任。(2)东源县交通运输局对肇事车辆粤PL0857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日常在其辖区内从涧头镇至灯塔镇经205国道往河源方向往返从事运输作业。因此,该局及其内设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有“治超”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经调查证实,肇事车辆PL0857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日年审到期,到事发时,已失效7个多月;从日起,该车共218次从大顶铁矿经205国道往河源仙塘方向往返从事铁矿运输作业,每次均超限超载铁矿(最少超限88%,超载361%)驾驶员刘毅2个多月来一直无从业资格上岗证在该路段上路行驶。根据《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东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综合执法局作为查处超限超载、纠正和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专设机构,在省道341线灯塔(K0至K5)路段依法设立了治超流动巡查执勤路段的情况下,仍导致肇事车辆长达半年多,218次超限超载行驶未被发现和查处,对该事故的发生,应负有执法不严的监管责任。(3)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对金顺安公司核发许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辖区内货物运输企业。许可的“普通货运”,就是该公司的主营运输业务,其既可自主运输,也可代理、发包运输形式经营。因此,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的货运车辆和货运经营运输业务(范围)、运输模式负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连平县交通运输局从未对金顺安公司长期“事实使用”的由朱文锋召集的社会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管和整治,导致肇事车辆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7个多月、驾驶员刘毅无《从业上岗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超期7个月未换证的情况下一直以金顺安公司办理的“矿卡”进行运输活动,以及在铁矿运输时长期存在超限超载等行为而未被发现并查处,属日常监管缺失,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监管责任。4.粤LWQ733车乘员陈银健、陈明辉、陈金花、陈银舒无责任。(二)处理建议。1.罗敏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行驶,导致与相反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直接责任之一),鉴于他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2.刘毅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和无从业资格上岗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载货物,未按划分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与罗敏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负事故同等责任(直接责任之二),建议由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其驾驶证,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金顺安公司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对朱文锋召集的社会承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状况、驾驶人员技术状况、驾驶证、上岗证、超载行为进行日常管理,未组织开展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驾驶意识的学习培训,致使刘毅持无效驾驶证和无从业资格上岗证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营作业,超载货物、超速行驶的违法违章行为发生事故,负有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和国家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经济处罚,并由连平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通报批评。4.金顺安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彭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职责,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河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经济处罚。5.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黄树亮,分管安全生产、交管总站和货运站工作,对金顺安公司指导检查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78号)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建议由连平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忠信执法所所长赖少强,负责监管忠信片区6个镇的客、货运输和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工作,对金顺安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78号)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建议由连平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7.东源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行局二大队队长邹日正,负责东源县道路运输路面执法工作,对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和从业资格上岗证等巡查执法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78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由东源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8.东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仙塘中队队长欧雪波,对路面巡查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78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议由东源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六、防范整改措施针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存在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一)东源县政府及相关职责部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时时绷紧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全方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东源县党委、政府应加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队伍建设,配置足够执勤警力、装备和经费,保障民警路面巡逻、监控、执勤的人力、经费的足额投入,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三)东源县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发路段增设道路减速带、警示标志、安全设施建设。(四)东源县公安交警大队应继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大205国道路面巡逻监控力度,提高执勤效能,严查违章违法驾车行为,加大对无证驾驶、超载驾驶、醉酒驾驶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发生类似交通事故。(五)东源县、连平县交通运输局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彻底整治打击辖区内矿物、水泥货物运输车辆的超载违法行为。(六)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连平县金顺安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企业管理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召集的社会承运车辆技术状况、驾驶证、上岗证、超载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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