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工亦农政策国家补贴政策

据悉,该女子身体携带艾滋病毒及梅毒等传染性疾病。
当地3200人不分国籍,全数裸体并将涂成不同色调的蓝。
  2015国家养牛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50元。
  2: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100元:。
  3: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100头以上的,每头牛补贴200元:。
  4:对于个体养殖户养殖规模在200头以上的,每头牛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500元。
  2015国家养羊补贴政策规定:
  1: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5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20元。
  2: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100只以上的,每只羊补贴50元。
  3:对于个体养羊户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的,每只羊最高可获得当地政府补贴100元。
  养殖户对所养殖牛羊的数目不能虚报、瞒报,必须有正规检疫手续、消毒手续,出境手续,尿检合格等凭证才能取得补贴。(温馨提示:以上为国家政策,各省市具体信息需咨询当地畜牧局,或者农业部门和政府部门。)
  PS:欢迎添加关注全国首个养牛行业公益性平台中国养牛联盟微信公众号:zgyn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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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要求,统筹推进我县各类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实施“2+8”产业发展计划,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医疗保健、养老健康等消费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做强做优特色农业,激活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进一步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引导更多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科技局、农业局、人社局、商务局、统计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补助。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各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预算总额的30%以上应预留面向本县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责任单位:县经信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金融办、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三)深化人力资源配置领域改革
适应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变化新趋势,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推行企业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企亦工亦农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鼓励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用工调剂平台,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用工调剂机制。将用工调剂平台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相关工作按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上杭县企业用工调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号)文件要求执行,对推荐调剂用工在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和学校按每调剂一人给予200元的职介补助(当年内被调剂企业与调剂企业之间的再调剂用工不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由被调剂企业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转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后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经信科技局、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供销社、商务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县失业保险费率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降0.5个百分点,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鼓励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由补贴企业向县人社部门申报,转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县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确实要裁员企业,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健全社会救助、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发改局、经信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培育创业主体
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在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休学自主创业,将我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逐步延伸至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经信科技局、编办、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局、民政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妇联、残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六)降低准入门槛
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等商事登记改革措施,推行企业设立“一表申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过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清理,精简企业投资项目与核准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政策信息。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开展企业发展状况监测,提高初创企业存活质量。力争2015年至2018年,全县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审改办、发改局、经信科技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七)实行税费优惠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50%收取。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纳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范围。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类企业中加工型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责任单位:县物价局、经信科技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八)加大信贷支持
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并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1年内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不得继续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开户行。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提高代偿效率。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人行上杭县支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九)加强创业培训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创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并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标准的补贴。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由个人向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后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业创新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支持和推动县职业中专加强创业创新类课程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在全县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对提供实训的实训基地由政府创业扶持基金给予一定的实训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局、经信科技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十)强化创业扶持
以科技创业园、高校、科研院所、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古村落等为载体,加快构建一批重点突出、服务专业、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八条措施的通知》(杭政综〔2015〕10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大本营、创客天地、创业孵化器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对入驻各类创业平台的企业按政策给予扶持。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强化互联网创业扶持,重点依托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大型平台的农村电子商务项目,整合农村特色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包装、品质和品牌,加速农产品上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校和农村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补助。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培育创业文化,开展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组织创业者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业大赛等,对大赛优胜项目,优先给予经费支持。启动创业型乡镇、社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局、教育局、商务局、铜业局、稀土工业局、总工会、妇联、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三、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其中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参加服务社区计划毕业生,服务期间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0元。全县公务员录用考试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定向招考比例。鼓励工业园区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小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积极提供就业推荐、就业见习、就业政策宣传等服务。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主动对接我县“2+8”产业发展需求,加快专业结构调整,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切实增强毕业生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上杭职业中专学校要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年度报告,建立就业状况与招生计划、经费拨款、专业调整等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十二)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就业重点群体实施分类帮扶,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从2015年起将社保补贴(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1/2予以社会保险补贴。
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在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并经户籍所在乡镇认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由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实施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落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措施。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县城镇常住人员在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就业具体措施和经费保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举措,促进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均等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经信科技局、民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教育局、住建局、司法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十三)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
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重点开展城乡劳动者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等各类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鉴于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偏低现象,为进一步充分调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大对培训设施设备的投入,提升对我县“2+8”产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在按省规定给予350-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对培训机构给予配套增加补助,分别按项目运作培训的增加补助 300元、取得国家初级工资格的增加补助 500元、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以上1500元,具体管理办法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支持企业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占60%)。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工学一体”课程教学改革,推动现代学徒制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享受住房、户籍、子女入学、津贴等待遇激励政策的落实,高级技师可直接参评高级工程师。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十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整合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进一步加快服务功能齐全、设施设备完善、规范灵活、健全统一的集就业用工服务、技能培训实训为一体的县级公共就业人才市场和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对乡镇、村(社区)分类推进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经费保障。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就业形势分析,构建失业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保障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按省级部署发布调查失业率。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统计局、上杭调查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四、加强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支持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强化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上杭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办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办法应于12月底前出台,报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人社局。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7日
【】&【】&【】
主办:上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上杭县数字上杭建设办公室
闽ICP备号  联系电话: 
E-Mail:ldbzj@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集中回复48条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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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53&)
32429字(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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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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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2016年国家畜牧业补贴政策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更新时间:<font color="#16-04-07 08:45:56&&&&
导语:   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介绍,2016年国家将实行52项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政策措施,其中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有11项。
&  据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介绍,2016年国家将实行52项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政策措施,其中涉及畜牧兽医行业的有11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其中与畜牧行业有关的主要有2项,分别是挤奶机械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35亿元。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2016年继续实施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粮改饲&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启动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投入资金3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10省区,选择30个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开展以全株青贮玉米收储为主的粮改饲试点工作。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项目,并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实施范围。
  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5年,中央财政对13个省(区)投入的补奖资金达到了169.49亿元。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度~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2014年~2015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万亩、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度~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其中第二条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8亿元,在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福建、重庆等9省(区、市)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利用的主体工程、设备(不包括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及其运行进行补助。通过项目实施,探索形成能够推广的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化运作模式。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带动全国秸秆饲料化利用2.2亿吨。2016年,上述项目在调整完善后将继续实施。
  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3大类,共15个品种。2015年,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推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升级,在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其中涉及养殖业的主要有三点:一是扩大保险范围。养殖业保险将疾病、疫病纳入保险范围,并规定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户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扣除政府扑杀补贴)。二是提高保障水平。要求保险金额覆盖饲养成本,鼓励开发满足新型经营主体的多层次、高保障产品。三是降低理赔门槛。要求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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