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二胎生育证证有效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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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webm
发布日期: 20:38:00
宁政发〔2007〕37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4]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配合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同。生育保险费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我县生育保险费率为0.7%,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用人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扣,也可以直接受理用人单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的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储存额的利息收入;&&&&&&&&&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的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由同级财政给予预算保障,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费征由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生育保险基金,支持发展生育保险事业。&&&&&&&&&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月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未缴费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重新缴费时,应补足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并按日缴纳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从重新缴费的下月起恢复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的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及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在生育假期间由单位继续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其它单位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等发生符合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分娩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的费用&&&&&&&&& (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的医疗费用(含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因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医疗费用(含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因第(一)项、第(二)项引起的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第一次治疗的医疗费用和因第(三)项手术第一次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妊娠引起的并发症第一次治疗的费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第二次及以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产假期满后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50%,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出差、异地、公派出境、出国人员所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分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支付,流产术、引产术、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手术及妊娠围产期诊断、检查等费用按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在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审定、管理和年审,均参照《宁乡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生育保险特殊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除交验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外,还应按下列规定交验其他有关证件或证明:&&&&&&&&& (一)妊娠诊断、检查、分娩的,交验《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生育证》。&&&&&&&&& (二)实施引产术、输精(卵)管复通术的,交验单位(居住)所在地的区、县(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育龄期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交验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非育龄期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妊娠的应到本统筹地区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在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妊娠诊断、检查和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应于当日将女职工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有关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围产期诊断、检查和分娩应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部分由女职工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因急产不能赴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疗机构分娩,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女职工先行垫付。出院后,凭分娩医疗机构急产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居民身份证及有效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超过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应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支付标准的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或《孕产妇保健手册》;&&&&&&&&&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 (三)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须提供配偶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 (四)失业女职工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享受生育津贴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和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有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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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00 未经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不得转载本站所有内容 湘ICP备号&&&&网站管理员邮箱:110@ &回龙铺镇生育证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宁乡县回龙铺镇计生办二、责任人计生办主任三、权力行使依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四、审批许可范围一孩生育证登记及发放,再生育子女生育证报送县计生局。五、办理条件一孩生育证办理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法定结婚年龄并已办理结婚登记;2、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同时也未收养子女。再生育证办理条件:(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可以享受农村居民的再生育政策。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已经领取的生育证作废。六、申报材料一孩生育证: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女方寸片两张4、如是再婚双方均未生育要求生育一孩的、需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再生育证: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夫妻双方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农村居民”2个条件的证明&&&&4、女方寸片两张。七、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1)、申请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所需材料一起报送镇计生办。(2)、镇计生办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结合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审查。(3)、镇计生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一孩《生育证》,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办理期限:十五天。再《生育证》办理程序:&&&&&(1)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所需材料一起向镇计生办申办再《生育证》。(2)镇计生办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计生局法规科。&&&&&(3)县级计生局法规科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办理再《生育证》,并由乡(镇)、街在5日内将再《生育证》和《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办理期限: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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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10月29日后超生的宝宝还要罚款吗
  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已出台。  而如果超生孩子的父母违法生育子女的,就会被当地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  超生的孩子上户口,应该是不会罚款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社会抚养费当然还需缴纳,但这是属于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办理户口登记,政策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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