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凯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西鍸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崔凤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栋淄博凯玺经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岳清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凯玺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凯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淄博凯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