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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一、受理事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内资)资质审批
二、受理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业务项目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3、人才推荐;4、人才招聘;5、人才培训;6、人才测评;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四、受理条件(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专兼职师资证明;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受理程序1、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2、其他单位申请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区(县)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提供《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申请人接受《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承诺》上签章后提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受理期限与管理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齐全的、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发《许可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2个月内对已发给《许可证》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就《告知承诺书》的各项内容进行核实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承诺内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查处。3、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按规定向工商、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如需变更事项或终止的,应及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有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查处。
七、申报材料1、申请书、《上海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3、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 4、五名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保证明);5、房产使用证明(提供50平方米以上商务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房产证);6、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7、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8、工作规范和章程;9、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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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中介合同的注意事项
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
  1、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是什么?
  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
  2、房产中介的万能承诺说明了什么问题?
  这不仅说明购房难,居民买房难的状况,更在深层次上反应出我国的限购政策仍存在很多漏洞,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
  房产中介在帮助无购房资质的外地人办理虚假证明的过程中,无疑在铤而走险,不乏有中介联系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帮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这些很明显属于违规行为,针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实,主管部门将会做出严肃处理,如通报批评、信用扣分、暂停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取消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等。
  3、我国法律对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就是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的一方,委托人就是给付报酬的一方。要理解什么是居间合同,关键要理解什么是&居间&。简单说,居间就是中介,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居间的目的在于为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建立联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是我们所说的&报告居间&;一种是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并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就是大家提到的&媒介居间&。居间人通过这些方式为房屋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后,积极促成商品的交易,并从中取得合理佣金。
  现今,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界定居间合同的含义。这个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就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二,规定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责任。第三,规定了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如何承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同时,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买房者和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
  买房者在与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确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经营的职业资质,并保证欲买卖房屋的真实等基本情况。对于的形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我建议购房者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居间合同的条款上,订立时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详细写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具体可细分为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达到的要求,活动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详细写明中介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自己能够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第三,写明居间的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四,详细写明居间报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间费用的承担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约定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对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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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号)&
稿件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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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为全面了解2014年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推动规范管理,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近期将开展2014年度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14年度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有关变更情况,重点检查人事代理、档案管理、人才培训、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等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日起实施普遍性降费有关措施,取消收取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12月10日,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明确指导意见,规定自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费用,列出了7条22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并就规范档案接收和转递、加强档案安全管理、严肃档案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各服务机构要对照《通知》要求,对本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梳理。我部将结合《通知》的贯彻实施,对有关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人事代理工作等进行重点调研检查。
二、工作安排
(一)日前,各服务机构进行自查,撰写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填写《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014年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1)、《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014年业务情况统计表》(附表2)。
(二)日-2月13日,各服务机构将上述材料及2014年度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资产损益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
(三)2015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部分服务机构进行调研检查;3月底通报年度检查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撰写工作总结,充分体现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要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和梳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三)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可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反馈沟通。
联系电话(传真):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
邮 编:100716
表格下载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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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014年基本情况统计表
2.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014年业务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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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解押 中介担保 有效吗?
情况是这样的,目前需要买一套商品房,二手房,房东还有几十万没有解押,房东没钱解押,需要我们买方垫资解押。我们钱不够,中介帮我们联系 当地的私人老板 借钱给我们,3分的利息,一个月之后就还。 这个解押的所有的钱。我们会解押当天一起和中介去银行将钱打入还款账户。因为中介卖过这个房东之前的房子也是解押很大额的,所以中介对房东有信心并且愿意做担保。担保我这段时间的解押资金全部安全。我现在有几个问题要问下。希望懂这方面法律的人帮我一下。1、打入还款账户是不是房东名下的一个账号,那个账号也可以把钱马上取出来,那就算这样,我看着钱打入还款账号也不代表这个钱100%会被用为还款是吗?还是说可以和银行约好几点扣款,我们在那个时间之前一两个小时打钱进去?2、中介是否有担保的资质?中介和我买方签订
双方的担保协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中介担保 这个解押的款项在
(解押之后~过户之前) 这个时间段是安全的,不然中介要负责赔偿我。 这种情况是不是最为理想?我将最大的风险转给了中介?3、交易中打款的凭证我保存怎样的最安全?
是现金去ATM打款领取凭证还是现金去柜台打款叫柜员开凭证还是手机网银转账
明细截图 ? 4、中介和我签了这个担保协议之后,还有可能发生什么不好的事情?我该怎样应对?希望知乎的有识之士能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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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识是对的,简单说几点吧:建议你跟卖家签订好仔细的买卖合同这个是关键,尤其要涉及代付银行贷款作为房款一部分,办理房屋抵押注销和过户登记时间,违约金条款等核心事宜;至于代付贷款手续问题建议还是到柜台直接办理。如果有必要的建议不要省费用请律师帮助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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