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警官证没在别人别人总是在我面前炫耀耀

持假警官证套怎么处罚?_百度知道
持假警官证套怎么处罚?
也没有在外面炫耀过,没有招摇撞骗,时不时拿出来欣赏欣赏,如果被查到将会怎么处罚没有做坏事。只是自己喜欢
。警服也有的,没有在外面炫耀过
提问者采纳
证明文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船票;情节较轻的、变造船舶户牌、拘役、变造的船舶户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人民团体、印章的、证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企业、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变造的国家机关、倒卖车票、人民团体、文艺演出票、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四)伪造、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凭证的、变造、航空客票。《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一)伪造;情节严重的、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仅仅是持有的话 应该没什么问题 下面复制粘贴来的东西 你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证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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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构成犯罪的、警械、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
违反规定的、警械,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没收非法持有、制式服装,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证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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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很严重,一定会处理,别玩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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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假警官证后果
非法持有假警官证后果
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你的行为最少是个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可能被拘留的.如果在朋友面前显摆显摆过火的话;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证明文件的、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证件、企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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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驾悍马持枪殴打恐吓警察 撕警衔烧毁警官证
导读:中新网荆门6月14日电(记者 吴奇勇)湖北省荆门市一企业法人孙某,开着套牌悍马车被交警查获后,劫持警察到自己公司进行多次殴打,期间持枪恐吓警察。6月14日下午,该案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察院以妨碍公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孙某进行公诉。
  检查机关公诉说,日22时许,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三中队队长刘伟、民警刘习武等人在荆门城区象山一路电信岗亭执勤时,查获一辆悬挂鄂HA2333号牌的悍马越野车,因涉嫌套牌,二人依法开据扣留车辆凭证
中新网荆门6月14日电(记者 吴奇勇)湖北省荆门市一企业法人孙某,开着套牌车被查获后,劫持警察到自己公司进行多次殴打,期间持枪恐吓警察。6月14日下午,该案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察院以妨碍公务罪和非法持有罪对被告人孙某进行公诉。检查机关公诉说,日22时许,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宝大队三中队队长、民警刘习武等人在荆门城区象山一路电信岗亭执勤时,查获一辆悬挂鄂HA2333号牌的悍马越野车,因涉嫌套牌,二人依法开据扣留车辆凭证。驾驶人孙某(男,1973年出生,荆门市景海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称自己套用的是本人一辆车的牌照,并称自己车辆价值昂贵,愿意按照要求开往停车场,接受调查处理。民警刘习武受命押车前往,途中,孙某打电话说情遭到刘习武的拒绝。孙某恼羞成怒,改变行车方向往荆门市城区外圣境山方向疾行。刘习武责令孙某立即停车,孙不理会。刘习武见势不对,当即打电话向中队长刘伟报告,孙某将刘习武手机打落,并对刘进行殴打。孙某飞速将车开至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其公司生产基地,将刘习武拉下车后用马鞭、枪托等物品多次殴打警察刘习武。孙某还持枪支指着警察头部,威胁要杀了他。孙某撕掉了警察刘习武的、臂章和反光背心等警察标识,连同警官证一起烧毁。接到刘习武的报告后,荆门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民警赶往子陵镇将孙某抓获,并从其驻地收缴两把枪支。刘习武被送往医院治疗。东宝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完)
点击加载更多    要点说明:  1、本案系重庆市万州区法官非法逼债行为,致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自杀,且社会影响巨大,已经构成非法搜查、侮辱、过失致人死亡等刑事犯罪。  2、本案不是万州区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公务行为,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事后调查显然与事实不符。  事实经过  1997年,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甘宁村14组农民易良贵因普通民事纠纷欠下债主谭健人民币10000元,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同意向其支付上述款项。再后因易良贵确实经济困难,在支付了2700元后已无力向谭健清偿剩余的7300元本金及相关诉讼费用。但谭健也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  时隔四年之后的日,谭健之妹等一行三人突然来到易良贵家要债,因易良贵表示并不认识上述三人,他们便开始当众辱骂易良贵,同时打电话通知谭健本人。约一个半小时之后,谭健率另外两个号称法院工作人员的人(两人均未出示任何证件,其中一名男性即谭云升着警服,一名女性即谭瑞萍着便服)前来要债。易良贵见到债主本人,当即表示认可债务,并随即四处借钱。易良贵住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农村,四周邻里均靠务农为生,任何一家都不可能拿出七千余元的现金。见到易良贵只借到100元钱,谭健等六人经过简单商议后,谭瑞萍遂掏出一张废纸一晃,说:“这是搜查令!”一行六人随即开始对易良贵夫妇强行搜身及抄家!  由于此前长时间的辱骂,地坝中已经聚集了大量的围观群众,但谭健等六人仍无视易良贵夫妇的苦苦哀求,在易良贵妻子身上搜出了100多元用来治病的药钱,在家中翻箱倒柜,还嘻嘻哈哈地吃起申诉人付克英用于治病的药引子核桃。平时老实本分的易良贵哪里受得了债主这种当众抄家的奇耻大辱,拿出农药要服毒自杀。谭健等六人不仅没有心生同情,谭瑞萍还大声说道:“别管他,他是装的、吓我们的!”直到看到易良贵喝下农药且已瘫倒在地,谭健等人才停止抄家行为。  出现如此惨剧,在场群众义愤填膺,自发的将谭健等人扭送至万州区公安局凉风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执班人员查明,谭瑞萍系万州区天城中心法庭审判员,谭云升系万州区天城中心法庭法警,上述两人除谭云升此时才出示了一个警官证外,再无任何证件或证明。  谭健等人的行径,不但在当地、万州区乃至在重庆市内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重庆晚报》、《重庆晨报》先后对此事进行了专题报道,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也随即进行了调查。但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在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借款形式给付了15000元丧葬费用后,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谭瑞萍、谭云升系上门执行诉讼费的公务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拒绝立案调查。  主要理由  1、本案系债主谭健一手主导的逼债行为,不可能是法院正常的执行行为。  (1)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本案的实质纯属系债主谭健一手主导的逼债行为。如果是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显然不会先行指派债主的亲属上门要债,谭瑞萍及谭云升显然是在谭健之妹要债未遂的情况下,应谭健之邀一同上门逼债。  (2)如果谭瑞萍与谭云升系正常的执行公务行为,则应带齐各种身份及法律文件,并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工作。然而恰恰与此相反的是,谭瑞萍、谭云升不仅没有携带任何有效的证件或法律文书,而且在这场闹剧中完全是以谭健帮凶的面目形象出现,不可能是经过合法授权的职务行为。  (3)谭瑞萍与谭云升身为法院工作人员,理应熟知执行及搜查所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且不应容忍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对债务人进行搜查。谭瑞萍与谭云升不仅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反而伙同谭健等人一起对易良贵夫妇进行搜身和抄家,显然不是正常的执行公务行为。  2、本案涉及的搜查行为从程序到实体均为非法,完全构成非法搜查罪。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谭健应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涉及的债权时隔4年,人民法院不应就该笔债权进行执行。  (2)本案涉及到的诉讼费用,已有谭健在起诉时预交,应由易良贵在清偿债务时一并给付谭健。该笔诉讼费用已经转化成易良贵对谭健的债务,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费进行执行。如果真系事后所说的执行诉讼费,又怎么会由债主先行上门讨取,且法院工作人员和债主一同进行抄家。难道债主还有帮助法院执行诉讼费的权力及义务吗?此种说法显然荒谬。  (3)就算上述债权没有超过申请时效,人民法院也应先行发出执行通知,并指定履行期间,只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谭瑞萍等人在没有执行通知的情况直接上门进行搜查,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4)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搜查,应当出示其合法有效的证件及院长签发的搜查令。谭瑞萍和谭云升均不是法院的执行员,在案发时除了谭云升在出事后被群扭送到就近派出所后才出示了一个警官证外又没有携带任何法律文件,显然构成了非法侵害。尽管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事后的调查中说谭瑞萍等人持有院长刘长青签字同意的(1998)万经初字第2-89号搜查令,这一说法完全没有根据:  ① 人民法院不可能对没有受理执行的案件签发搜查令;  ② 如果谭瑞萍等人持有搜查令,不可能在凉风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都无法出具;  ③ 如果刘长青真系事前签发了搜查令,又怎么会在事后接受《重庆晚报》采访时不予以直接说明,而只是表示相信法院、检察院会处理好此事。  ④ 当事人为什么没在搜查令上签字、没有搜查见证人签字?  3、本案中谭健、谭瑞萍、谭云升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失致人死亡罪。  (1)、根居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规定,谭健、谭瑞萍、谭云升的行为属于该条所指行为,达到立案标准。   (2)、谭健、谭瑞萍、谭云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本案中谭健、谭瑞萍、谭云升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侮辱罪。  (1)谭健等人突然上门逼债,在易良贵确实无法立即支付的情况下当众对其一直进行辱骂,诋毁其人格,致使其心理严重受创,社会评价也极度降低。  (2)由于谭瑞萍等人系债主带领上门讨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示过任何合法的证件或法律文件,致使易良贵和周围群众都无法相信其真实身份。在此情况下,谭健等人不顾易良贵夫妇的苦苦哀求,肆意对其进行当众搜身和抄家,已经超过了易良贵的心理承受能力,其违法行为是致使易良贵当众服毒自杀的直接原因。  (3)谭健、谭瑞萍、谭云升等人的行为,造成了易良贵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影响极其恶劣,已经构成了侮辱罪的追诉条件。  本案事实清楚,影响恶劣,本应及时得以昭雪,多年来无数次上访申诉均无任何回应,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有关部门始终借故推诿,或极力掩盖事实,致使本案至今仍无定论,对全体申诉人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们没有文化,恳请公道正义人士帮忙呼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死者一个公道!  ?
死者家属:付克英、易兴荣、易兴江、易兴红、易兴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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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知法犯法,法院应该清理自家门户,开除出法院队伍,否则这些冒牌“法官”会制造更多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就是这样的法官们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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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实,该案已经依法处理完毕。 万州区法院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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