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技术管规定的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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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就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改革了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经营者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运输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
二、自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四、自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的通知》(交办运〔号)的要求,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五、自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六、自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
八、自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重新划分车辆技术等级,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九、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
十、道路运输车辆在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
十一、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查验挂车行驶证件是否有效,记载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上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2)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4)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5)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十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全文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政策&栏目(http://www./)查阅。
民勤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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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关于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服务商:
& & &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总要求,现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动态监控工作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 & & &一、管理范围
& & & &杭州地区拥有用于公路营运的货物运输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货物运输经营者。
& & & &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标准要求
& & &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 & &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 & & &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 & & &三、卫星定位装置的标准要求
& & & &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 & & &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 & &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 & & &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在浙江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宣贯版块中,可以查到目前已符合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
& & & &四、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的相关要求
& & &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卫星定位系统营运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 & &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 & & &2、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 & &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4、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 & & &现已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的运营商清单详见:www.。
& & & &五、车辆动态监控的有关要求
& & & &1、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以下简称全国货运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 & & &2、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
& & & &3、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国货运公共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 & &4、50辆以下的重型货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没有自建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的,应登录使用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根据平台提供的监控结果,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 & &5、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 & & &6、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全国货运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货运公共平台,并接收全国货运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 & & &7、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 & & &8、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建议道路运输企业在更新或新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时,尽量选择兼容北斗导航系统的车载终端。
& & & &六、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的时间要求
& & & &1、日前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且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所属企业要及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对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所属企业要在日前完成安装或更新,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
& & & &2、在日后新增或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应确认其在&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后,才能予以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 & & &3、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 & & &4、日后,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全国道路货运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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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辖区各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日重新颁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自日起实施,为确保《规定》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定》平稳过渡,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履行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车辆维护制度改革自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签章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道路运输经营者作为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车辆的全过程管理。二、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等级和检测评定新规定稳妥调整车辆技术等级,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三、规范挂车车辆技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挂车办理道路运输证件和车辆年度审验时,运管机构只是查验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并复印留存。详细规定和要求,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查阅或拨打市运管局电话:0990-*******、*******咨询克拉玛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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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新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1号令),全面做好“新规定”的衔接工作,铜仁市道路运输局于3月18日在碧江分局召开新《规定》贯彻会议。碧江分局、万山分局相关管理人员、两城区各维修企业、客(货)运企业、驾培企业、城市客运企业等56人参会。 &会上对新《规定》的适用范围、维护周期、等级评定及客车的类型划分、车籍所在地的界限划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厘清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者、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各自的职能职责。为加快构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新格局,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行车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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