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清安碧中海最近临沂发生的事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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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患直肠炎3年了最近吃天萃肠清安20
健康咨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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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医生医师
擅长: 擅长治疗各种阴道炎、盆腔炎、宫颈炎(糜烂)、非淋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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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中西药结合,炎症发作时就适当的用点消炎药,&&&&&&指导意见:&&&&&&一旦控制住了就用中药以补为主,增强肠道免疫功能,让肠道滋生有益菌,产生修复功能,结合吃些维生素如:B1复合B,平时多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禁吃辛辣,刺激性食物,慢消化食物,生冷食物,酒,菠萝等.只有这样,病情才会慢慢好转直至痊愈的
刘医生医师
擅长: 长期从事内科,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擅长胃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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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关于直肠炎的治疗,建议应用美沙拉秦栓剂,对直肠、肛管炎症具有良好的疗效,而副作用轻微,只是价格贵一些。如果继发感染的情况,可用头孢菌素或甲硝唑等。&&&&&&指导意见:&&&&&&如果较为严重,可同时应用皮质类固醇,无效时,改用硫唑嘌呤治疗,若用硫唑嘌呤6个月后仍无效可改用甲氨蝶呤。如果通过上述治疗仍不能控制,则需考虑手术治疗。治疗直肠炎要有耐心,不可操之过急,并需要注意饮食,避免辛辣,生冷等食物,进柔软,易消化富营养的饮食,适当补充多种维生素,平时也要注意腹部保暖,不要过度疲劳,平时要保持心情舒畅,避免精神刺激,解除各种精神压力,是可以痊愈的。
疾病百科| 直肠炎
挂号科室:肛肠科
温馨提示:多吃高热能、高蛋白质的食物, 维生素无机盐要充足,避免食用含刺激性和纤维高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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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清安菜场一辆红色轿车侧翻在地,鬼知道它经历了什么
早上,清安菜场处,一辆小车侧翻在路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真不知道这车怎么会开成这样
QQ截图48.jpg (174.01 KB, 下载次数: 0)
09:41 上传继燕南新城之后,溧阳正式迈开建设城西濑江新城的步伐,六大安置小区一览(涉及清安、蒋店、泓口)
根据本人对溧阳城市规划的分析与猜测,继城南的燕南新城之后,城西将是另一片投资热土,近期省级重点项目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即位于城西,由此清安、蒋店及泓口一带,定将快速发展。今日溧阳规划局公布了相关区域安置小区规划图,从规模来看,面积不小于高铁站附近的罗庄等安置小区。
一、凤凰西苑拆迁安置地块
项目名称: 溧阳市凤凰西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面积: 256850平方米(不含地下车库等不计容积率部分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76403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溧阳市濑江新城内,正昌路东侧,凤凰路西侧,濑江路两侧,竹箦河南侧。
二、蒋店拆迁安置地块规划
项目名称: 蒋店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地块位置: 芜太运河南侧、环园西路东侧、金港路北侧
建筑面积: 167775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141408平方米)
用地面积: 62219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内,芜太运河南侧,金港路北侧。
三、溧阳市第四中学西侧拆迁安置地块规划
项目名称: 溧阳市第四中学西侧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地块位置: 溧阳市第四中学西侧、濑江路南侧、商服路东侧
建筑面积: 251311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188471平方米)
用地面积: 70451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溧阳濑江新城内,濑江路南侧,商服路东侧,第四中学西侧。
四、小圩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
项目名称: 小圩里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地块位置: 泓口路南侧、商服路东侧、永久路西侧、纬六路北侧
建筑面积: 178989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147120平方米)
用地面积: 61627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溧阳市濑江新城内,泓口路南侧,商服路东侧,永久路西侧,纬六路北侧
五、溧阳市小夏庄拆迁安置地块规划
项目名称: 溧阳市小夏庄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面积: 844820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676020平方米)
用地面积: 277243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金港路南侧,码头西街北侧,泓盛路东侧,振丰路西侧。
六、溧阳市徐格笪拆迁安置地块规划
项目名称: 溧阳市徐格笪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建筑面积: 219539平方米(其中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173971平方米)
用地面积: 87259平方米
方案说明:该项目位于前棠路南侧,北环河北侧,春梧路东侧,秋梧路西侧
附:城东原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规划
该项目位于东升路北侧,昆仑东苑南侧,马垫赵家村西侧,昆仑南路东侧。 规划总用地面积:138775平方米, 规划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半地下空间等不计容积率部分的建筑面积):316341平方米。
下篇,点击查看:最近市规划局的新规划有点多,再发四份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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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姜云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姜云赵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43次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04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云赵。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放火罪于2007年10月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飞,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亮,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云赵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云赵及其辩护人周飞、陈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5时许,被告人姜云赵因债务纠纷与被害人赵某乙发生争执,在溧阳市平陵西路273号碧中海浴室对面网吧二楼办公室中采用刀刺左大腿腹股沟处的手段,将赵某乙刺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姜云赵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赵某乙系遭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股动脉、股静脉致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折叠刀等物证,抓获经过、案发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钱某、汤某、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报警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姜云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云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云赵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姜云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辩护人辩称:1、本案起因是因为受害人赵某乙纠集无关人员到被告人处追索不确定债务,发生口角所引发,双方之间即使有债务,也应通过合法形式来实现债权,就起因来说,被害人赵某乙存在一定过错;2、姜云赵构成自首,且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姜云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乙带着汤某、唐某、“小广西”等人到溧阳市平陵西路273号碧中海浴室对面网吧二楼办公室向被告人姜云赵索要债务,当时姜云赵的朋友钱某、陈某也在现场。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争吵并揪打,揪打过程中,被告人姜云赵持刀捅刺被害人赵某乙的左大腿一刀,致被害人赵某乙左大腿腹股沟处股动脉、股静脉破裂,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姜云赵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姜云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姜云赵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五十万元已交付被害人家属,另外五十万元分期赔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姜云赵表示谅解,同意法院对姜云赵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接处警登记表、110通话内容实录、情况说明和补充侦查情况说明,证明日15时07分许,溧阳市公安局清安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清安碧中海浴室旁蓝色房子内有人打架。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到现场处置。发现溧阳市平陵西路273号碧中海浴室东侧一蓝色墙面房屋一楼进门的地方有人平躺在地面上,左边大腿根部大量出血,人处于无知觉状态。现场有人称受伤的男子叫赵某乙,系被姜云赵用刀刺伤。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赵某乙带着一胖一瘦两人到碧中海浴室东侧蓝色房屋二楼西侧办公室,其和胖子(经辨认为汤某)发生揪打,后看见姜云赵手中拿着一把折叠刀,赵某乙用手捂着他的裤裆位置,那个地方有个伤口在流血。
证言节录:2月25日中午大概12点左右,姜云赵打电话给我,让我到碧中海浴室找他玩的。我就到碧中海浴室二楼办公室去找姜云赵的,后来一个叫钱某的人也到办公室里来找姜云赵的,我们就在办公室里面玩玩手机聊聊天。大概下午一点半左右,姜云赵和他女朋友沈某在办公室里面吵起来的。我和钱某把他们两个分开之后,姜云赵说不想呆在这个办公室里面了,就带着我和钱某到了碧中海浴室东面的房子二楼上的办公室里。我们到了办公室就在那边玩手机、聊天的。下午快三点的时候,赵某乙带了两个男的到姜云赵的办公室里面来的,两个男的一胖一瘦,赵某乙一到办公室里面,就对着姜云赵说:“姜云赵,你好意思啊!”姜云赵就问他干什么的。赵某乙就说:“你欠我钱的事情怎么说。”当时我正好坐在姜云赵斜对面,听到对方骂人,我就说:“有什么事情不会好好说啊。”赵某乙和其中一个体型偏胖的男的对我说:“关你什么事。”我就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的。那个体型偏胖的男的看到我站起来,就用手揪我的衣领,把我往墙壁边上推的。姜云赵就从椅子上起来,走到赵某乙面前,对赵某乙说“你想做什么。”之后两个人就吵起来的。那个体型偏胖的男的把我按在墙上之后就卡我的脖子。我们纠缠了大概十秒钟,那个胖子就一拳头打在我左脸上,我就用手朝那个体型偏胖的男的脸部、脖子上舞的。之后那个胖子对着我的鼻子打了一拳头,我当时就被打倒在地上,鼻子也在流血的。我倒在地上之后,那个胖子还想打我的,我就用脚踢那个胖子的。这时候,姜云赵就走到那个胖子身边,手上拿着一把刀,具体什么刀我没有看清,我就看到一个刀尖,刀柄被姜云赵握着的。我看到赵某乙用手捂着他的裤裆位置的,那个地方有个伤口正在流血的,裤子上面都是血。对方当时就说要报警的。姜云赵把刀收起来的,说:“走,都下去。”我们六个人就往楼下走的,当时姜云赵和对方那个胖子走在最前面,钱某和对方那个瘦子走在赵某乙前面,我走在赵某乙后面。我们走到二楼的楼梯口的时候,赵某乙腿一软,走不动了,我就叫他们帮忙抬一下的。那个瘦子就在边上用手机手电照的,我抬着赵某乙的肩膀位置,钱某抬赵某乙的腿,那个瘦子在边上帮忙的。我们把赵某乙抬到一楼大门玻璃墙位置放下来的。赵某乙当时已经说不出话了,好像在打呼噜一样,我就用手掐赵某乙的人中的,摇他的脸的。赵某乙的朋友打120的,说120马上过来了。
3、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赵某乙、一名矮壮男子和一名瘦高男子到碧中海浴室东侧蓝色房屋二楼西侧办公室,后陈某和矮壮男子(经辨认为汤某)发生纠缠,其准备去拖,被瘦高男子(经辨认为唐某)抱住。双方分开后发现赵某乙用手摸着大腿处,大腿处流血,姜云赵站在赵某乙边上。
证言节录:我是2011年的时候认识姜云赵的,今年过年的时候我碰到姜云赵,姜云赵说他开了浴室了,还准备开个网咖,叫我有空到他那里去玩。日下午两点多钟的样子,我在唐家村那里的大唐浴室边上的游戏室里面玩打鱼机的时接到姜云赵的电话叫我到他浴室里面玩玩,我答应的。我到办公室的时办公室里面有姜云赵、陈某,之后我就跟姜云赵聊聊天,期间姜云赵的女朋友沈某进来倒到茶。之后姜云赵问陈某喊的外卖到了没有,沈某听到了说她也要吃东西,姜云赵问她要吃什么,沈某没讲,姜云赵就帮沈某要了个汉堡,沈某说她不要吃汉堡,之后姜云赵就跟沈某说:“我弟兄在这里,你不好给点面子我啊?”后来姜云赵和沈某就吵了起来,吵起来之后两个人一个人摔了一个杯子,之后姜云赵就跟我和陈某说:“到我对面办公室去坐坐。”后来我们三个人就到了碧中海浴室院子里的涂了蓝色涂料外墙的房子二楼的姜云赵的办公室,到了办公室之后我们三个人继续聊天的。过了大概十几二十分钟,赵某乙带着两个男的到办公室来的,赵某乙带来的两个人一个人个子有点矮、有点壮,还有一个瘦瘦高高的、黄头发。进来了之后,赵某乙大声对姜云赵说:“老板诶,多少年了哪,你还真是没良心!”姜云赵说:“谁是你老板啦?”陈某一竖起来对赵某乙说:“你声音小点!”赵某乙带来的那个矮壮的人用手指头点着陈某说:“干嘛?”之后两个人站到了一起然后要打起来了,我看到了就准备上去拖,赵某乙带来的那个瘦高黄头发的人以为我要去打那个矮壮的人了,就把我抱住。后来那个瘦高个黄头发的人把我放开的,陈某和那个矮壮的人也分开了。我当时背对着姜云赵和赵某乙的,我回过头来看到赵某乙用双手摸着大腿那里,大腿那里有血了,姜云赵当时就站在赵某乙的边上。姜云赵说:“先把赵某乙送医院。”接着我们六个人都往办公室外走的,赵某乙带了的两个人搀着赵某乙的,走到楼梯那里赵某乙倒了下来,我们感觉赵某乙不大对劲了,赵某乙带来的那个瘦高个黄头发的人就下楼去开车子,我、陈某、赵某乙带来的矮壮的人就把赵某乙抬下楼梯的。
4、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当天他陪赵某乙去向姜云赵要钱,在现场他和对方的人揪打起来,后听到赵某乙叫了一声倒在地上,姜云赵手里拿着一把刀,刀上全是血。
证言节录:今天上午赵某乙打电话给我说叫我陪他过去向姜云赵要钱,讲姜云赵是社会上混混的,他怕姜云赵打他的。我答应的,我在电话里说要再找个人在外面的望风的,万一打起来可以叫他报警。到了下午1点多钟赵某乙又打我电话的,叫我到他哥哥开的天目习茶的店里去,之后我就打的到天目习茶店里去的。到了店里之后我打电话给我认识的外号叫“小广西”的,我在电话里跟“小广西”说要是在外面听到什么声音就打110报警。“小广西”同意的,于是我就和赵某乙两个人打的到三和转盘那里去接“小广西”的,接到“小广西”之后我们三个人直接到姜云赵那边去的。我们到姜云赵那边已经是下午三点钟左右了,当时姜云赵在碧中海浴室边上一幢房子的二楼上的,我让“小广西”在二楼的窗户下面等着,要是听到有什么不对的声音就报警。我们三个人到了碧中海浴室门口的时候赵某乙打了个电话给他朋友,让他朋友过来帮帮忙,过了一会儿赵某乙的朋友开了一辆黑色的丰田车过来的,我和赵某乙坐赵某乙朋友的车子到碧中海浴室的院子里面去的,“小广西”走到碧中海院子里面的。之后我、赵某乙和赵某乙的朋友三个人去找姜云赵的。我和赵某乙的朋友站在二楼姜云赵所在房间的门口,赵某乙一个人到姜云赵所在的房间去的。我站在门口看到房间里面除了赵某乙之外还有三个人的。赵某乙进去之后和三个人中的一个说着什么。我们看到赵某乙和其中一个人谈了起来我就和赵某乙的朋友到房间里面去的,我们两个人站在靠门口的位置,和赵某乙谈的那个人站在靠里面的位置。赵某乙和那个人谈了一会,赵某乙和那个人谈话的语气不怎么对了,站在办公桌后面的一个外地小伙子用比较硬的语气骂赵某乙。我就对着那个外地小伙子说:“他们俩的事情关你什么事啊!”赵某乙也在说那个外地小伙子不关他什么事情,赵某乙话说完之后,我看到那个外地的小伙子好像要冲上去打赵某乙了,我也就冲了上去和那个外地的小伙子扭打在一起,赵某乙的朋友也上去帮忙的,另外一个小伙子也上来帮忙的,我们四个人扭打在一起。这时赵某乙和那个和他谈的人就扭打在一起,我看到赵某乙突然“啊!”的叫了一声倒在了地上,我看到和赵某乙谈话的那个人右手拿着一把十厘米左右的刀,刀上面全是血。
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被害人赵某乙让其跟随去问被告人姜云赵要钱。在姜云赵办公室,赵某乙和姜云赵发生争吵并扭打,后听到赵某乙喊了一声,其看见赵某乙左大腿上有血冒出来,姜云赵手上拿了一个匕首。
证言节录: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接到赵某乙的电话,电话里他跟我说让我送他去要钱。之后我就开着我朋友的一辆黑色的丰田皇冠车到清安大都会西边的红绿灯然后往南开的路边上接到赵某乙的,当时他旁边还有两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他们就一起上了我的车。然后赵某乙就跟我说让我送他到碧中海,我就开车到了碧中海,当时赵某乙叫跟他一起的一个男的先在碧中海门口下车的,他说怕上去之后被打,万一有情况就叫他报警。然后我就跟着赵某乙和另外一个胖子一起到旁边一个蓝色房子二楼上去的,我们一直走到二楼的最西边的一个大办公室,当时我们进去的时候办公室里也有三个人,里面有一张大的办公桌,赵某乙要找着要钱的那个男的就坐在办公桌后面的椅子上,办公桌靠南边窗户旁边站着一个瘦瘦的男的,在办公桌(对面)东面一张椅子上也坐着一个胖胖的男的。进去之后我就站在办公桌的右手边,赵某乙站在办公桌右手桌角的位置,和他一起去的胖子就站在赵某乙后面,我听不懂溧阳话,一进去他们说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原先坐着的胖子起来推了赵某乙一下,跟着赵某乙去的胖子就把那人推到一边去了,然后姜云赵就从椅子上起来了,从办公桌的右手边绕到前面就跟赵某乙吵起来了,并且两个人也动起手来了。同时赵某乙带去的胖子和那个原先坐着的胖子互相推到我这边来了,我就往门口那边站过去。然后赵某乙和姜云赵就从办公桌的右手边往办公桌的左手边扭打过去了,这时候站在窗户的那个瘦瘦的男的往门这边方向来,我看到他看着办公桌上的东西,我以为他要拿东西打架,我就上去一把抱住他,当时我抱住他的时候我是背对着赵某乙他们的,我就听到赵某乙喊了一声,我就松开那个人,我回头看的时候,我看见姜云赵手上拿了一个匕首,向我这边走过来了,我就看见赵某乙用手捂住他的左边大腿了,他左大腿上有血冒出来了。姜云赵就搭住赵某乙带去的那个胖子,好像说让他送医院什么的,让我们抬赵某乙出去,然后我就上去扶住赵某乙出去,当走到办公室门口的时候,赵某乙就晕倒了。我就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抬赵某乙下去的,到下面门口的时候,我就出来用我的手机(152××××6162)打110报警,还打120救护车的。没过几分钟,110就过来了,我就和赵某乙一起去的胖子把赵某乙抬上110警车上的。
6、证人沈某、姜某证言,证明(日)下午两、三点钟,在碧中海浴室院子里,听到楼下有人喊打架了,之后看到浴室院子南边那幢楼一楼楼梯通道上躺着一个男的,地上有血的。姜云赵喊旁边一个陌生的瘦高个小伙子打120,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把那个躺着的人抬上警车送医院的。
7、证人王某(赵某乙妻子)赵某甲(赵某乙父亲)、吴某(赵某乙朋友)的证言,证明听赵某乙讲和姜云赵之间有债务。姜云赵前后还过3万元。
8、证人吕某(姜云赵朋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姜云赵让其送他到清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9、被告人姜云赵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赵某乙带人上门要钱,发生争吵并揪打,其用刀刺了赵某乙左大腿一刀。
供述节录:下午三点左右,赵某乙还有另外两个人到我办公室来的。赵某乙一进门就骂我“你个狗日的好日子么?”之类的话,陈某听到了就说:“你们讲话声音小点,有话好好说!”对方一个穿绿色外套的人就跳出来说:“你们想干什么?”陈某说:“你们想做什么?”我也对着赵某乙他们说:“你们想做什么啊!”那个穿绿色外套的人对着陈某脸上一拳,陈某被打倒在地上,陈某的鼻子当时都被打出血了,赵某乙边上的那个人就对着钱某打的。我当时坐在椅子上的,看到这种情况就站起来,向对方走过去的,我的办公台上面有把刀,放在桌子上面的工艺品边上的,是折叠刀,刀是折叠状态的。走过去的过程中我看到这把刀,我看到赵某乙也看着这把刀,赵某乙也想去拿这把刀的,我就冲过去先拿起了这把折叠刀。我当时想拿着刀可以吓住对方的,当时我是用右手拿的刀,赵某乙用手抓着我的手腕,当时我和赵某乙是面对面站的,赵某乙一直用手拽着我拿刀的右手手腕,还想抢我的刀,我就用我的右手大拇指把折叠刀打开的,当时我想到戳他一刀,吓住他,让他滚。因为他的手按着我的手的,刀正好戳到了他的左边大腿内侧靠大腿根部的位置。戳了一刀之后,我看到他的大腿出血了,赵某乙就捂着伤口半蹲下来的,我把折叠刀收起来放在自己上衣右边口袋里面的。接着我就跟钱成元、陈某说赶紧把赵某乙搀到楼下去,当时我走在前面的,他们搀着赵某乙走在后面,赵某乙下楼时,我看他走时左腿边流血的,地上也有血了。到了楼下,我跟赵某乙带来的两个男的说,让他们赶紧打120报警,赶紧把赵某乙送到医院里去。我看到他们打了120,我就离开了。之后我打电话给一个外号“小白”的朋友,叫他去医院看看赵某乙人的。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小白”跟我说人在抢救的,有点严重的。后来我就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我父亲也劝我自首的。我就打电话给110,说要投案自首的。110叫我找最近的派出所投案自首,我说好的,我就让吕某送我到清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到了派出所之后,我就把我身上的折叠刀交给民警了。
2011年李建国当时是老板,他赌钱的。当时我放水钱给李建国赚钱的。那个时候我认识了赵某乙,赵某乙叫我带他一起混混,他拿出来20万元和我一同找李建国,把20万借给李建国的,李建国当时承诺还40万给赵某乙的。后来李建国输多了,钱一直没还给赵某乙。之后赵某乙就一直找我要这笔钱,我后来陆续给了赵某乙十几万的,后来我也跟赵某乙的父亲谈过了,我跟他说李建国只要把钱给我,我肯定会还给他的。
10、物证凶器折叠刀一把,经辨认为姜云赵作案所用。
11、姜云赵、赵某乙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P164-18证明姜云赵的前科情况。
1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赵某乙左大腿腹股沟中点见一5.0×1.7cm大小的梭形创口,创角下钝上锐,创壁光滑,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及挫伤,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腔内股动脉破裂、股静脉离断。依上述损伤特征分析,致伤工具应为单刃刺器。鉴定意见:赵某乙系遭单刃刺器刺破左侧股动脉、股静脉致大出血死亡。
14、现场物品DNA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中心现场多处血迹,中心现场门外走廊血迹,现场一楼地面血迹,清安派出所扣押的姜云赵折叠刀刀刃上的血迹,清安派出所扣押的姜云赵外套、长裤、左右侧鞋子上的血迹均与赵某乙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送检清安派出所扣押的姜云赵的折叠刀刀柄擦拭物、姜云赵外套领口擦拭物、姜云赵T恤领口擦拭物与姜云赵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相同。
15、亲子关系DNA检验报告,证明王某、赵晟屹的血样与赵某乙的血样在所检验基因座的STR分型结果符合亲子关系。
16、辨认笔录(1)姜云赵辨认“钱成元”、汤某、陈某、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姜云赵辨认,己方朋友“钱成元”为钱某、陈某;赵某乙方穿绿色外套的为汤某;案发地点为溧阳市平陵西路碧中海浴室东侧蓝色房屋二楼西侧办公室。
(2)陈某辨认汤某笔录,证明经陈某辨认,陪同赵某乙的胖子也就是和其揪打的在一起人是汤某。
(3)钱某辨认赵某乙带的矮壮男子唐某、陈某、汤某笔录,均辨认成功。
(4)汤某、唐某辨认姜云赵的笔录,证明用刀捅赵某乙的男子就是姜云赵。
(5)吕某辨认姜云赵的笔录,证明其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的男子是姜云赵。
1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凶器匕首照片、尸检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溧阳市平陵西路碧中海浴室旁蓝色房子,现场西侧为一条巷子,巷子西侧为溧阳市碧中海浴室,巷子向北通往溧阳市平陵西路。
1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共10张光盘),其中报警录音光盘1张、讯问光盘5张、辨认现场光盘1张、谈话录音光盘1张及各自的制作说明,本案笔录电子档光盘2张。
19、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姜云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姜云赵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五十万元已赔付到位,另五十万分期赔付。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姜云赵从轻判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云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云赵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起因是因为受害人赵某乙纠集无关人员到被告人处追索不确定债务,发生口角所引发,双方之间即使有债务,也应通过合法形式来实现债权,就起因来说,被害人赵某乙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确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要债亦属正常民事行为,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姜云赵系自首,且属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成立,对被告人姜云赵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成立,对被告人姜云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云赵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云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潘安民
审判员  朱文箭
审判员  陆一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詹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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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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