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去驻港部队看小孩怎样遗传父母基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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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亲对儿子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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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亲对儿子说的话
官方公共微信4·15幼童香港小便事件 - 搜狗百科
4·15幼童香港小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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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一对大陆夫妻让孩子在街头。期间路过的港人王某拍下小童便溺情景。大陆夫妻发现后要求取走拍摄内容遭拒,进而引起双方冲突。冲突情景被路人拍下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数个香港媒体零星报导后,4月21日转发了这一视频,该台记者在个人微博中转发并补充事件经过。但该微博引起网友争议。随后大陆媒体开始报导此事。在此背景下,大量和陆港对立情绪逐渐扩展成陆港两地网民之间的一场风波。并有部分两地网民有策划进行陆港对立的实际行动。4月26日起,大陆媒体明显降温,此事趋于平静。
4·15幼童香港小便事件
小孩在路边
日,一对大陆夫妻与儿子在旅游期间,因小孩要方便无法及时等到进卫生间,夫妻让孩子在街头方便。其间,一青年王某对小童当街方便过程进行拍摄,孩子父亲发现后想取回拍摄内容,王某不给。这期间,另一对情侣加入该事件。其中身穿蓝衣的男子姓吴。据其事后所述, 4月15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女友在途经事发现场的时,看到一对手抱婴儿的内地夫妇,因被一名绿衫青年用相机拍下该婴儿随地便溺的相片而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吴先生于是取出手机拍摄,并上前劝解。(以上为媒体报导内容,无视频或图片直接印证)孩子母亲向王某说(视频中内地夫妻都是普通话):“……就在这儿拍,那你说我怎么办,你说我怎么办,你说我怎么办!……”,王某欲转身离开时,孩子父亲趁王某不注意从侧后方双手抓住相机,并在相机上有手部动作,王某发觉后企图摆脱(与此同时,一女声在{粤}:“你别搞啊,!上万多元的!”)。5秒钟后,一张落地,孩子母亲立即倒地抓在手中。王某弯腰欲争抢,被孩子父亲一把推开。王某开始大声急呼{粤}:“拿回张卡来,拿回张卡来!拿回张卡来!”孩子母亲坐在地上说:“你照相,我不交给你。”王某于是大喊:“报警!报警!”吴某的画外音{粤}:“我录下来了!”孩子的母亲则喊:“报吧!报吧!报吧!”(与此同时,孩子父亲指着拍视频的吴某:“你拍什么拍!”吴某在画外回答{粤}:“拍什么?拍你啰!)”王某指着内地妈妈说{粤}:“你偷东西啊,你偷东西啊!偷了这张卡啊!”(这时孩子开始哭泣)吴某女友画外音{粤}:“报警啊!现在即刻打999啊!”孩子母亲则喊:”报!报!报!报!我不怕!”王某抓住孩子妈妈的手腕,指着握有记忆卡的手说{粤}:“你偷了我的卡!”然后想掰开手心,孩子妈妈说:“你不要这样,你不要这样嘛!我的小孩你知道吗?”然后有画外男声{粤}:“偷东西哇,抢东西哇!”画外女声{粤}:“你抢东西啊!你偷东西啊现在!”孩子妈妈挣脱,扭头走开。画外某人(应该是吴某)指着孩子{粤}:“报还是不报!”孩子爸爸手一挥:“你报警吧,你报警吧。”吴某将镜头转向孩子妈妈{粤}:“拿回来!拿回来!”孩子妈妈在辩解些什么:“我……(听不清)你知道吧!”王某在一旁翻包拿出证件,表明自己的记者身份(后证实为香港媒体《壹周刊》的记者),以严肃正式的语气说{粤}:”我是报馆记者,请你给回我(记忆卡)!“孩子父亲伸手挥开王某抓着的手,王某继续追着孩子妈妈说{粤}:“给回来,给回来!给回来!”孩子妈妈则不予理睬。一男声在画外说{粤}:“那好啊,报警吧。”另一男声说{粤}:“……即刻报警,谢谢。”吴某女友说{粤}:“好的好的好的……。”听到这里,小孩父亲突然推车就走。吴某的女友一把拉住小孩父亲大叫{粤}:“报警啊!别走啊!”吴王二人则挡住去路,指责小孩父亲{粤}:“你别走啊!你别走啊!你别走啊!动手动脚吗?你好劲啊!你刚才不是很型吗?动手动脚吗?”孩子被高声喊叫吓得大哭,小孩妈妈立即指责对方:“你把孩子吓得,你要负责的知道吗!”。这时吴某女友报警的电话接通,开始报告冲突地点{粤}:“这里是旺角……”,一男声在问王某{粤}:“他是不是拿了你那张卡啊?”随即拍摄停止。(本段事发内容来自吴某自行拍摄的视频,即后来网上流传的第二段相关视频,也被称为事件的“前传”视频)下一段视频中,开头就是小孩妈妈抓住绿衣王某的相机带子拉扯,并一直拽了几步路才放开,返身捡拾被遗落在身后的。吴某女友则在另一边拦住抱着孩子直冲的孩子父亲{粤}:“你别走啊你!”孩子父亲则抱着小孩想离开,被王某及吴某情侣拦住,期间一度场面混乱,镜头被旁观者遮挡几秒钟,未见当事人状况,只听到吴某女友大叫{粤}:“报警啊,有人打架啊!”镜头再度对准几个当事人时,吴某女友正对着孩子爸爸喊叫{粤}:“报警了!你别走!”,这三个港人拦住了内地家庭去路。小孩母亲企图用婴儿车开道,但由于吴某并未避开,婴儿车撞到他的双脚。吴某对着孩子母亲大喊{粤}:“我脚痛啊,你撞到我的脚了!”孩子母亲当即用婴儿车再撞一下。吴某再喊{粤}:“你别再撞我啊,车放在这里!”孩子母亲再推车撞到吴某的脚,孩子父亲则从侧面企图将吴某推开,吴某用右脚勾住保持身体平衡。站稳后吴某抓住婴儿车指着孩子父亲说{粤}:“你别走啊你!”并拖着婴儿车走回小孩妈妈回头拿车的位置几步,一边走一边叫{粤}:“返去!(回去)”吴某女友则在一旁对着内地夫妻喊{粤}:“报了警了,站在那里啦!”。此时孩子母亲开始用严厉的语气对着吴某说:“松手!”吴某则回答{粤}:“你撞到我的脚了!”孩子妈妈则回答:“你把孩子吓到了,你知道吗!”吴某用普通话回答:“我不知道!”话音未落,孩子母亲就以拳头用力打击吴某抓着婴儿车的手一下,但未能打开其抓着婴儿车的手。在吴某的错愕之中,吴某女友大叫{粤}:“好啊!你打人!!孩子的父亲则冲上两步,将大哭的小孩塞给一个在旁边拍摄的香港男子(从《壹周刊》后来发布的新闻视频中看,应该是正举着数码相机拍视频的王某),口中说着:“我把孩子给你吧,你要吗?”孩子母亲则同时大叫:“我不要孩子了!我给你带好了!”王某只能躲开。旁边有人对着孩子父亲惊呼{粤}:“孩子是你的啊!!”孩子则落地后嚎啕大哭,自行走回父亲身边。”孩子父亲抱起孩子后再猛地大上前推搡王某,并有踹脚。吴某女友则在旁边大声说{粤}:“拍了照!报了警的!”大陆夫妻转身欲走,吴某上去再度抓住婴儿车,对他们说{粤}:“你别走啊!”孩子父亲表情激动对他说:“你有没有孩子啊?”吴某在说{粤}:“你撞到我脚啊!”孩子父亲继续重复:“你有没有孩子!你有没有孩子啊!X!你有没有孩子!你的孩子不拉尿啊!”吴某则用普通话说:“我手都XXXX(听不清)!”这一阶段几乎两人都在各说各话,互相之间的话各不相干。这时孩子母亲极为激动地开始诉苦:“你说我要是没去那边(厕所?)还行,可我去排了好长的队了!你说我怎么办啊我!难道我让孩子尿裤子吗?!你说我怎么办啊我!你说XXXXXX(听不清)”吴某也回答了一句听不清的话。随后夫妻两人抬起婴儿车就走,吴某则拉住不让走,王某伸手向孩子妈妈要记忆卡。旁边有人喊{粤}:“你别走啊你!”吴某则非常强硬地指着夫妻两人用普通话说:“你不可以走!”孩子妈妈则警告式的大喊:“你松开!你松不松开?!”然后对伸手要记忆卡的王某说:“警察来了再说。”然后王某也拉住婴儿车不放。眼见周围港人越来越多,夫妻两人只好放弃带婴儿车离开的企图。孩子父亲抱着孩子站在一边,孩子母亲弃了婴儿车,走去丈夫身边把孩子接过来抱着。画外音{粤}:“随便打人的?神经病”孩子父亲随后转身悄悄单独离开现场,被发现后王某也追出人群,在两人都脱离镜头一段时间后,又见到一起回来,但从表情和外观看,应该没有打斗痕迹。孩子父亲回来后立刻又把孩子抱回来。期间,孩子母亲反复向众人强调:“排队排了好长的队,孩子要尿裤子上了,我怎么办”、“我家孩子还小,憋得住还好,可他一点儿也憋不住……”等等解释孩子当街便溺原因的话。吴某则抓着婴儿车站在一侧等候警察,可能是欲以婴儿车作为孩子母亲袭击伤人的物证。旁观者开始相互询问及议论。有人觉得车子撞到一下就不让大陆家庭离开有点小题大做了,不要吓到孩子。稍后孩子妈妈指责吴某抓了她手腕,吴某则用普通话回击:“你不撞我我不抓你啊!”然后双方态势稍微缓和,但周围噪音太大,听不清楚接下来几十秒的对话。旁观者有人在向其他人解释是因为小孩拉尿被拍,孩子父母抢走了记忆卡不还,所以报了警……等等。场地中间看起来应该是孩子妈妈继续在向吴某的女友解释让孩子就地解决的苦衷。接着可以听到孩子爸爸清晰的话:“我们已经去过洗手间了。”吴某女友用普通话说:“那可以排队啊。”孩子父亲说:“排队都去过了,你说要是把孩子憋坏了怎么办……”吴某的女朋友用普通话说:“……(听不清,可能是“那也不可以”?)就在门口啊!“孩子妈妈继续辩解:”你有没有孩子!我们都等了半个小时了!“吴某女友指着某个方向用普通话说:”那你可以去那里啊!那里有洗手间啊!”孩子妈妈解释,“我们不知道哪里有洗手间。”吴某女友用普通话说:“你不知道哪里有,你可以问人啊。”,内地妈妈反而当场反问“哪里有洗手间啊?我问你!”,吴某女友用普通话回答“对面有啊”,内地妈妈激动质问“对面哪里有啊!”,当吴某女友用普通话回答:“对面XX(听不清)有啊!”。这时旁观者有人喊“警察到了”,双方不再争吵,接着警察出现,视频停止拍摄。在视频的结尾,一位香港警员接报之后抵达现场处理,但视频未拍摄到警员处置的过程。这部分情况由一旁观港人拍下视频,并发布在互联网上。这段视频是各个媒体最先发现并转发的事件相关视频。香港媒体大多数简称其为《MK青年大战强国人》视频(后文中简称为“MK视频”)。在该段视频中,记者王某在吴某介入后,大多数时间不再是冲突核心人物,因此有机会在现场不断高举相机拍摄,周围围观的香港人也有不少拿出手机拍摄。其后也有少量疑似王某拍摄的视频片段出现在《壹周刊》的新闻视频中。根据媒体采访香港警方的消息,警员随后将这对夫妇带到警局处理。经调查后,丈夫获无条件释放,妻子因涉袭击他人被捕,准保释外出,但必须5月中旬到香港警署报到接受进一步调查。
《MK青年大战强国人》视频在境外视频网站上发布后,在香港某网上论坛引起部分港人热议,但香港媒体仅在4月18、19日有少量报导,其后几天也没有进一步的跟进消息。日,发布了后半段视频,即“MK”视频。日,凤凰视频又以其他标题再次发布该视频,凤凰视频的新浪微博当天予以转发。初始跟帖评论的观点还较为集中在大陆人在外旅游时的文明修养问题,但后来微博上的评论逐渐转向指责香港民众歧视大陆人。稍后,著名记者、凤凰媒体主持人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上称“这条视频只是事件后半部分。孩子当街便溺,有路人拍照,遭孩子父亲抢走相机和记忆卡,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片中白衣青年看不过眼报警,并且阻止夫妻离开,双方争执,青年遭人用婴儿车推撞。警察到场调查后,父亲无条件释放,母亲涉嫌袭击被捕,准保释,五月中需到警局报到。”但不少网友在观看了“前传”视频后,在闾丘露薇微博的评论中质疑其描述事情经过不全面。他们认为从“前传”视频看,母亲是用接着孩子的尿,而且没有打路人,只打了拉车人的手。闾丘露薇此篇微博随即招来网友不满,截至日上午10时30分,该条微博已有接近三万五千条评论。网友指责闾丘露薇隐瞒事实,忽略了父母主动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并且在小孩小便时母亲专门用纸尿布接住的细节,但是对于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孩子的画面并未提及。更有网友指出闾丘露薇没有考虑保护未成年人,转发清晰图片,不顾视频中被吓得哇哇大哭的孩子,误导舆论,缺乏基本的爱心。纷纷要求闾丘露薇出面道歉。最后以上指责被新浪微博“大V”“释不归”总结成了“凤凰视频四宗罪”:1、你隐瞒了父母主动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很久直到小孩终于憋不住。2、你隐瞒了小孩尿尿时母亲专门用纸尿布接住。3、你隐瞒了母亲还把纸尿布装入口袋提着。4、你隐瞒了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处后父母才夺记忆卡。该说法在“释不归”的微博上于21日晚间23点16分发表。释不归的“凤凰视频四宗罪”影响甚大。这条微博把“拍小女孩私处”作为指责点,后争论的焦点就由“当街便溺对不对”慢慢转向了“拍小女孩私处对不对”。“拍小女孩私处”的说法一出现,“侵犯儿童隐私”、“有色情猥亵嫌疑”的指责就成为了主要观点。同时,对闾丘露薇的指责也更加具体。
重要推动:《北京青年报》发表《内地幼童香港街头小便真相调查》
日早,发表专题新闻《内地幼童香港街头真相调查》,成为大陆首个发布该事件调查分析的正式媒体。该篇新闻报导声称“女童是否直接在街上,内地夫妇为何同香港市民起了冲突,是大陆游客不文明还是对方太甚,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该文以观看网上视频及收集网上评论的方式调查发表了以下内容:疑点一:女童是否街头直接便溺?直接街头便溺?孩子父母曾排队上厕所,后用接着。……另外一个细节则是,第二段视频最开始显示,在孩子小便时,其母用一片尿不湿接着,小孩站立后,地面并无湿迹。即使争吵间隙,在很混乱的场面中,孩子母亲还将尿不湿放进黄色纸袋。疑点二:父母为何抢夺相机卡?……但其后的视频显示,这名背着、举着的年轻男子,对着正在便溺的小女孩连按快门。有网友质疑,这本身就涉嫌伤害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发现孩子被拍照,孩子父亲就过去要求删除,而孩子母亲向路人解释卫生间人太多。这名路人扭身举起相机躲开,并不搭理。孩子父亲冲上去,想要夺下相机。争执中,路人的相机存储卡掉到了地上,正蹲在地上的孩子母亲将卡攥到手里。……疑点三:母亲是否打人、为何打人?……孩子父亲抱着哇哇直哭的女童,想要离开。一名穿深色T恤的年轻男子(注:后接受港媒采访时自称姓吴)大喊“莫走”,并斥责这对父母。“把她吓得,你要负责的。”孩子母亲指着吴先生说完,转身去推。吴先生挡在前面,另一名开始说要报警的年轻黄发女子也凑过来,帮忙拦人。“你们把孩子吓到了,知道吗?”见吴先生伸手拉着婴儿车的另一端不放,孩子母亲伸手去打对方手臂。“我不知道哇。”吴先生回答这句话的同时,刚才发生冲突的拍照者过来,对着一家三口继续咔咔一顿拍。孩子母亲在强行推车向前时,撞到两人腿部。……观点交锋:是触犯隐私还是大陆游客不文明?……鉴于第二段视频的还原,网友几乎地指责微博上发布该视频的媒体隐瞒事实,混淆视听。更有网友指出没有考虑保护未成年人,转发清晰图片,不顾视频中被吓得哇哇大哭的孩子,误导舆论,缺乏基本的爱心。……儿童公共场所便溺不处罚有香港律师表示,根据香港治罪条例,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500元或监禁三个月。但法律假定10岁以下儿童没有,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亦能做合理辩解。《北京青年报》的这篇《内地幼童香港街头小便真相调查》引起媒体和网上评论的大量转发,并将该事件引发的热点讨论在大陆推向高峰。该文的发表成为整个事件中高峰期的标志性节点。其对事件发展的推动和影响是重要的一环。
不断升高热度的媒体反应:
在持续升温的反感港人情绪中,部分大陆网民发起了“六一罢游香港”的网上倡议;亦有部分大陆网民反其道而行之,发起了“五一带小孩到香港便溺”的倡议。香港网民则针锋相对发起了“五一拍强国人便溺摄影比赛”的网上倡议。事情开始脱离单纯时事事件,有扩大陆港民间矛盾的趋势。不过也就在4月23日当天下午开始,网上爆出了《壹周刊》发出的最新采访视频,视频中除了声称当事儿童不是女孩而是男孩,而且有静止照片表明,除了早先在国内媒体流传的“接尿”的照片外,还有拍摄时间更早一点的其他照片,在这些照片里,孩子的拿白色纸巾尚未蹲下,而小孩身后约半米处,有一堆粪便直接堆在地面。部分网友迅即惊呼“大反转”,网上开始出现对“四宗罪”怀疑的声音。日下午,新华社在其网站发出件《香港警方还原内地幼童小便事件经过:2岁幼童其实是男孩》。文中称:他们当天上午电话采访公共关系科,当值新闻主任强调,网上传说这名2岁幼童是女孩的消息并不准确,该幼童其实是男孩。该消息在传遍国内各个平台。新华社电话采访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的新闻稿,引起了新的争议和流言。在该新闻稿中,新华社记者称香港警方当值新闻主任的回复有以下内容:“警方调查发现,内地夫妻让2岁的儿子当街小便,引起路过的王姓男子不满,拿出智能手机拍照,”;“警方还表示,在他们的调查资料里,不存在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节。”包括新华社在内的众多媒体发布该新闻时都在标题或中包含“不是大便是小便”或“内地妈妈没有打路人耳光”的字样。由于该新闻中称香港警方说孩子是小便,引发了大陆网友对《壹周刊》发布的照片的质疑,认为地上的粪便是由照片修改软件制作的。同时对闾丘露薇的指责也再度高涨,认为她所说的“内地妈妈打路人耳光”的情节已经被证明不存在,实为造谣。但也有人发出疑问。香港资深媒体人游清源发表评论,质疑新华社所发新闻对警方的回复是否有所误差:“……然而,不少香港传媒都有亲身经历,向查询资料,充其量只会获得基本的资讯,如涉事人物的年龄及贵姓,最多也只包括性别,但新华社记者竟获得警方特别强调,澄清幼童的性别,又透露或影响案情的调查资料(没有打耳光),难不成是因新华社的官媒身份而破例披露?”4月24日,在新华社已经发布采访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的新闻的背景下,凤凰卫视异乎寻常地再度就同一案件向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提出查询。日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给凤凰卫视新媒体回复函件,进一步澄清了部分细节。该书面函件称一名三十三薛内地男子及一名二十九岁姓付内地女子让两岁儿子于街上,而不是之前传言的“小便”。(对“”的释义:排泄大小便。)其实新华社新闻发出的当天晚上,就已经比凤凰卫视早半天的时间,向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发出了与新华社相同的案情咨询,并对部分疑问进行了具体的直接询问。该报网站在4月25日零点,仅在新华社稿件发布11小时后,就同一内容也发出了一个新闻《香港警方透露内地男童便溺事件》。和新华社的新闻稿对比,该报记者获得的香港警方回复和新华社稿件有三个不同点:1、王某是用相机拍摄,而不是用手机拍摄;2、“对于内地女子是否过香港男子耳光,香港警方表示没有资料可证实。”;3、“究竟男童当日在是大便还是小便,香港警方回复表示,当时警员确有在现场调查,但警方目前没有备存相关资料,只能确认男童当时在街头。”
在《南方都市报》和凤凰卫视先后在4月25日发布了向香港警方查询的回复后,4月26日起,国内各大网络平台及报刊媒体的相关报导和评论开始降温。主要媒体上对于该事件的新闻报导和相关评论没有继续,有关视频也在国内搜索引擎上难以查询,事件趋于消弭。
该事件发生于4月15日。虽然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是香港最大媒体之一“壹传媒”属下的《壹周刊》,但直至4月17日,“壹传媒”属下各个媒体都没有相关的新闻报导。这几天内,由旁观者拍摄的现场视频《MK青年大战强国人》在境外上引起部分港人关注,香港本地网上论坛“”里有专门的帖子讨论此事,并成为热帖。在该网上讨论的影响下,香港几家媒体于4月18、19日报导了该视频的相关情况,并有媒体采访了当事人吴某。但这几个报导并未在香港本地引起足够反响,其后几天,香港媒体也没有进一步的跟进消息。而直至4月19日,“壹传媒”属下的先后刊登了三篇相关新闻时,仍然未发觉当事人之一是自己集团属下《壹周刊》的记者。在4月20日~22日的这段时间里,香港媒体基本没有重视该事件,相关新闻也几乎消失。4月23日起,发觉了内地讨论热度不断升高的港媒开始重新关注这一事件。4月23日,在内地对此事件的讨论进入白热化之际,《壹周刊》在自己的网站上推出专题视频和新闻报导,首次揭示当事人王某是该媒体摄影记者。也正是在这一视频中,出现了大便在地的照片,也明确小孩是男孩,推翻了以“四宗罪”为主的各种流言里,关于“女孩、、纸尿片接尿、地上干净”的各个核心要素。4月24日,《壹周刊》再发相关新闻,表示当事记者时隔多日都没有向杂志社提供,是因为该王姓记者担心由自己作为当事人提供资料会影响新闻报导的客观性。最初只是想将拍下的照片作为资料保存,并无意用于发表。《壹周刊》也表示,将主要以当时的路人(吴某)提供的资料报导该事件。4月26日后,随着大陆媒体的显著降温,香港媒体也随之大幅降低了相关报导密度。但是在一些和反陆倾向明显的网上论坛里,仍然有较多相关讨论。不过偏激者的主要矛头已经转向香港政府中发表过安抚大陆言论的官员。
日,约30名香港人带着“粪便”道具进入,其间高喊口号,不满内地游客来港购物,并在商场内蹲下,在地上放置“大便”道具,先后8次模仿幼童街上便溺。他们的行为引起内地游客的不满,双方互骂,附近名店纷纷落闸不做生意。这场闹剧历时一小时,后被警方以“非法集会”为由截停,随即散去。与此同时,还有香港网民在成立“向内地的便溺行为宣战,万人齐去苏局长家门口便溺”群组。《》28日称,他们计划5月4日下午集体到局长家门口进行“另类抗争”。有参与网民称,内地游客在香港公众地方便溺属违法行为,不明白为何苏锦梁呼吁港人包容,而非支持执法。一批“香港如厕攻略”也开始在网上流传,其中列出了在香港解决内急的几大方法,并按首选、次选、再选、不选给出分类。攻略称,、尖沙咀海港城等地几乎每层都有厕所;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及部分大酒楼,即使不用餐也可以临时借用厕所。旅游界人士也狠批某些政党鼓动网民做出损害香港国际形象的行为,认为如果令游客产生误解,香港旅游业将损失惨重。
“凤凰视频四宗罪”的事后分析
  第1点:“你隐瞒了父母主动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很久直到小孩终于憋不住”。孩子父母带小孩去厕所排队很久的说法来自视频内大陆夫妻的自述。该自述在和所发微博中一起发出的“MK”视频中已经包含。“隐瞒”的说法并不恰当,除非将随微博一起发出的视频割裂不见。在至今为止所有现场视频和图像中,除了当事人自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孩子父母确实去厕所排过很久的队。第2点:“你隐瞒了小孩尿尿时母亲专门用接住”。及第4点:“你隐瞒了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后父母才夺”。这两点指责的关键是以下问题: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当时是大便还是?内地夫妻有没有在孩子前就做好清洁的预备?大陆媒体4月21日起流传的消息指孩子为女孩,当时在小便,由其母亲以接住,并随后放入纸袋。包括的《内地幼童香港街头小便真相调查》在内都持这一观点。孩子蹲在地上,若确实是女孩在小便,这一情景看起来很像为女孩接尿。既然孩子母亲已经尽力保持地面清洁,就不应受到过多责难。同时“女孩小便被拍私处”这一对港人的道德指控,也就获得了合乎逻辑的解释和证明。但香港和早在4月19日的新闻中,就已经表示现场的情况是“男孩”在。同样是4月19日,在香港网络上流传的来自YOUTUBE的相关视频,也已经被冠以“强国人细路喺街疴屎畀人影咗,大陆男女抢人相机卡和打人”为标题,指其在大便。相比之下,大陆媒体从4月21日开始报导这一事件起,就一直采用的是小孩在小便的说法。事件在大陆发酵后,《壹周刊》于4月23日发布相关新闻视频,其中有当时拍摄的照片。照片中小童身后约半米处的地面有类似粪便的物体,稍后的照片中该位置被纸巾覆盖。当事人吴某也在该视频中称当时孩子在大便。这一视频及相关图片得到转发后,“女孩小便纸尿片接住”的观点陷入尴尬境地。如果该孩童是大便,那么照片中孩子母亲拿白色纸张类物体接触其屁股的行为,就可能是在给大便后的孩子擦屁股,不存在“母亲以纸尿片接住小便”、“地上都是干的”之类说法。“你隐瞒了小孩尿尿时母亲专门用纸尿布接住”的指责自然也不成立。4月23日傍晚,来自新华社的消息声称:在电话采访中,公共关系科强调,网上传说这名2岁幼童是女孩的消息并不准确,该孩童其实是男孩。前期大陆媒体及网友在批评当事港人及闾丘露薇时,都强调对着幼女的私处拍摄,是严重的,孩子父母为了保护幼女的隐私才愤而抢夺记忆卡。这一前提是内地夫妻抢夺记忆卡这一行为合理化的主要理由。对幼童为女性的假设是这一指控的重要基础。在明确了小孩是男孩后,这一指控被大大弱化。虽然批评者转而声称拍摄男孩私处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曾经直接拍摄男童的私处。已有的照片都是从蹲地姿态的男童侧面或侧后拍摄,只能看见部分臀部及大腿,小孩脸部的样貌也没有出现。而且画面中小孩、父亲、母亲及粪便的所占空间比例自然合理,显示照片以小童便溺及父母当时状态为整体内容,而并非以小孩裸露部分为图像重点。明确了孩子是男孩后,照片中妈妈拿纸巾接触小孩身体的角度,只能解释为在给男孩擦屁股,不可能是在给男孩接尿,否则不符合男孩生理结构。因此大便的说法更为合理。的照片中,还可以清楚看到放在地上的是一张薄薄的纸巾,而不是厚实的纸尿片。纸巾隆起的最高点,正是另一张照片中粪便所在的位置,都是距离男孩四块砖。但一波三折的是,新华社的消息同时也声称,“警方调查发现,内地夫妻让2岁的儿子当街……”由于该消息来自新华社这样权威性的机构,激起了网络上一片指责《壹周刊》照片作假加入粪便的声音。但次日来自的消息,在同一问题的咨询中,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传真回复的正式文函中相关内容是内地夫妻“让两岁儿子于街上”。这一过程中,也就同一问题咨询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获得和《凤凰卫视》所发传真文函相同的内容。但南都的记者特别询问了当时小孩是否在小便的问题:“究竟男童当日在是大便还是小便,香港警方回复表示,当时警员确有在现场调查,但警方目前没有备存相关资料,只能确认男童当时在街头。”第4点的另外一个不实之处,是颠倒了事发经过的先后次序。“你隐瞒了港人拉扯斥喝且拍了小女孩私处后父母才夺记忆卡”的表述,造成“先有港人拉扯叱喝”,然后才有“父母夺卡”的因果关系。核实“前传”视频中开头部分可见,港人王某初始被动躲避大陆父亲抓住相机有所动作的行为,并未高声喊叫,也未主动还手。当落地的记忆卡被小孩母亲抢走后,王某才开始高声喊叫。第3点:“你隐瞒了母亲还把纸尿布装入口袋提着”。该说法虽然部分属实(不是将纸尿片装入口袋,而是将可能包有粪便的纸巾装入一个纸袋),但是由于有照片证实孩子便溺时,父母并未事先在地上铺垫纸巾或报纸,而将包有粪便的纸巾装入纸袋的行为,是在孩子便溺结束一段时间后、并且大陆夫妻已经和拍照者争执口角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清理粪便虽然可能是事先预备的清洁计划,但也有可能是在产生拍照和路人围观后的事后弥补行为。“四宗罪”几乎全部不成立。4月24日早上10点,闾丘露薇发布《两地之间,平心静气谈一谈》,其中说道:“关于儿童当街便溺的新闻,之前香港媒体已经报道过,因此我当时才会发现,凤凰视频发布的视频以及对于事件的文字描述不够完整。作为一个媒体人,我认为不完整的资讯不利于受众了解真相,因此综合多家香港媒体的报道,在微博进行了补充和转发。至于网友批评指责我隐瞒了重要信息,比如使用,拍摄女孩私处等,由于在见报的报道中并没有提到,作为一个媒体人,是不能转述网友们的判断和猜测来作为事实描述一部分的。至于网友还指出,当事父母表示厕所排队,关于这个信息,在凤凰视频的文字描述中已经包含了。”“有很多人对我批评指责,我接受批评。在任何城市都会发生的小摩擦,当事人因为被贴上了内地人和香港人的标签,让很多人丧失了就事论事的能力,是让人痛心的事情。”
事件中的其他流言和争议
1、孩子母亲是否打了王某耳光?早先闾丘露薇在其个人认证微博上称,孩子母亲打了拍照的路人一耳光。但网上先后流出的两段视频中都无这一情节,遭到众多网友质疑。及闾丘露薇本人稍后以微博及相关视频予以解释,“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的说法来自稍早时间香港媒体相关报道,但她引述时表述不够准确。后来在《两地之间,平心静气谈一谈》中,她再次解释:“……香港媒体采访当事人之一的吴先生,他声称事件中的母亲拍照者,他出手阻挡受了伤,而我直接写成打耳光,这样的转述是不精准的,在此向网友道歉,因为我的媒体人身份,即便是在微博,别人也会把我的描述当成新闻事实。……新华社在24号采访了香港警方,对方表示在资料里面没有刮耳光一说。警方的说明,证明在当时的证人口供中,不存在掌掴这个细节,但吴先生是在向警方作证后接受媒体时提供了这个细节。我在微博中有媒体采访链接,有兴趣可以去读一读。”“香港媒体相关报道”具体来说是指香港“on.cc东网”对吴某的采访视频——在该采访中,吴某说看到孩子母亲企图掌掴黄某,被其挡下。与“on.cc东网”同一集团属下的则有具体文字,“据吴声称,内地妇一度掌掴青年,他上前阻挡,反被掴伤手臂”。新华社电话采访香港警务处公共关系科的新闻称,在记者询问内地妈妈是否打人耳光时,对方表示“在他们的调查资料里,不存在女子打路人耳光的情节。”《南方都市报》称:“对于内地女子是否掌掴过香港男子耳光,香港警方表示没有资料可证实。”《凤凰卫视》公布的香港警方中,没有提到这一问题。坚持闾丘露薇“造谣”的观点认为,警方的调查记录内既然没有相关内容,说明“打耳光”情节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造谣。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只是说明警方在调查“袭击吴某”的案件过程中,没有去询问和案情无关的“有没有掌掴王某”的问题。香港警方的回复,表达的只是“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中性公务。不过有证据表明,内地妈妈掌掴王某可能确有其事。4月24日《壹周刊》发布了一张相关照片。照片中,内地妈妈右手手心中用大拇指夹着记忆卡,左手拿着类似麦当劳外卖纸袋的东西。她伸长右手手臂,呈反手掌掴拍照者的姿势。一只蓝色袖管(和吴某的衣服相同)的手臂以掌刀格挡的姿势用前臂挡住了内地妈妈反手抽打的方向。该情景和《太阳报》所述情节“内地妇一度掌掴青年,他上前阻挡”吻合。以这张照片中的细节和两段现场视频相互对照,从内地妈妈手心中的记忆卡来看,可以确定该情景是发生在两段视频之间。同时也可以通过照片背景,看到事发地点是一家麦当劳的门口。《壹周刊》在标题图片下的文字说明称:“内地女人已经成功抢夺了本刊摄记的记忆卡,相中见记忆卡夹在她的右手掌心,而她左手是用来威吓过摄记的‘有料’厕纸,之后她更欲举掌掴摄记,幸有好心途人阿豪出手阻止她的‘兜巴星’(粤语俚语‘耳光’的意思)”2、《壹周刊》所发照片中,大便是不是修改照片放上去的?有观点认为从平面定位技术来看,从大便附近的下水道井盖中沿其第三条画直线,可发现不同角度的照片里,大便位置与地面白纸巾位置不符。这说明照片可能被修改过,大便有可能是后来加上去的。但该分析忽视了黄线所在的马路平面,要比大便所在的人行道平面要低一个高度。有高度差时应该用立体透视技术分析,平面透视会造成错觉。就比如下面图片里的例子:同一平面内的物体做才能避免错觉。比如用地面大小一致的地砖参照,小孩脚后跟到大便边缘正好隔了四块砖;白纸巾覆盖的照片中,纸巾隆起的高点到小孩脚后跟也是四块砖。在目前所有照片中,同一平面内的物体都符合正常比例和距离,无论哪个角度拍摄的照片,四块砖的距离也都一样。3、“视频中小孩站立的地方是干的”?该说法多用来印证孩子小便已经被家长用纸尿片接住。包括《北京青年报》的《内地幼童香港街头小便真相调查》中也说:“……另外一个细节则是,第二段视频最开始显示,在孩子小便时,其母用一片尿不湿接着,小孩站立后,地面并无湿迹。”时间顺序在先的“前传”视频的开头部分,确实可以看到视频中小孩站立的地方是干的。但对照孩子便溺的照片,视频中孩子裤子已经穿好,所站位置也已经明显不是便溺照片中步行道靠近马路的边缘位置,而是站在步行道另一边靠近店铺的位置。无论是两段相关视频还是掌掴照片中都可以看到,步行道宽度足可并排行走5人以上。这证明小孩便溺地点和视频中的站立的地点并非同处。视频中孩子便溺已结束一段时间,双方也已经争执一段时间。“视频中小孩站立的地方是干的”说法并不能证明孩子没有便溺在地。4、港人是否因小孩当街便溺,就拉扯斥喝且阻挡内地家庭离开?在“MK”视频中,有片段出现吴某阻止小孩父母离开(包括拉住和用脚卡住车轮)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港人因对小孩当街便溺不满,而拉扯叱喝且阻挡内地家庭离开。这可能是由于大部分大陆网友听不懂粤语所致。如果仅听视频中的普通话内容,是内地夫妻在不断解释孩子当街便溺是无奈之举,而港人怒目喝斥。这难免让人误以为港人因为孩子便溺而难为内地家庭,迫使大陆夫妻不断解释为何便溺。但若检视视频中三位当事港人(王某及吴某情侣)所说的粤语,两段视频里都没有指责小孩便溺的内容。当事港人拉扯和阻挡内地家庭离开和小孩当街便溺无关,而是因为大陆夫妻抢夺记忆卡不还,港人报警后又企图强行离开。(详见本词条开头“根据媒体相关报导及现场视频整理的事情经过”部分)两段视频中稍早的“前传”视频中,吴某的女友已经在王某的要求下报警。该对大陆父母在已经知道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企图带着记忆卡强行离开。在稍后的“MK”视频中,吴某女友正对着孩子爸爸喊叫:“报警了!你别走!”,但孩子母亲仍以婴儿车开路先后三次撞击吴某。其后港人也多次警告大陆夫妻已经报警,叫他们不要走。在报警之后,吴某和王某将抢了东西的人拦阻下来等待警察,其行为是合法的。相反,大陆夫妻在已经确知有人报警、警察正在赶来的情况下,不但不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反而携带抢来的记忆卡企图强行离开,很难用符合逻辑的合法理由解释。5、大陆爸爸被警方后来“无条件释放”,是否表示没有盗窃过东西?根据香港警务处第49章”被警方扣留人士“相关条文,“值日官如认为不能即时完成有关被捕人士案件的调查工作,须根据《警队条例》第52(3)条准予被捕人士:(a)无条件释放;(b)…………。对被扣留者的处理方式中,仅此一处涉及“无条件释放”。所以,香港警方所说的“无条件释放”只是表明释放行为不附带条件,这是一个中性的表述,不一定等于“没有违法”。在检控罪名下法律规定的起诉期内,警方一旦认为具备了完成有关案件调查工作的条件,或掌握了新的关键证据,即可再次拘捕该人并展开调查工作。6、贝克汉姆2013年到访香港,两岁幼子在街头当街拉尿?该说法虽有几个不同版本,但大同小异。一度被用来佐证港人对待大陆人和洋人双重标准,但是很快被网友证实是谣言。2013年到访香港时未携子出行。他的最小的儿子2013年是8岁。7、当事港人是份子?该说法有数个版本,主要指当事两位男性港人王某和吴某其中的一位,是曾多次参加包括冲击军营在内的港独活动的港独份子招某,并附有多独活动中招某的照片佐证。但无论是姓氏还是样貌,王某和吴某都与港独份子招某差别巨大。
在该事件中,不同观点的网上言论也涉及了法律方面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当时情况下,两岁幼童的便溺行为是否违反香港本地法律?2、未经父母同意,他人拍摄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儿童的?是否侵犯儿童的?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物品伤害的法律?4月22日起,指责港人的言论,广泛引用了名为《从法律角度看小童香港便溺案》的网文观点。该篇来自作者“黎蜗藤”博客的评论文中,认为儿童便溺的图片和影像是物品的一种。港人拍摄儿童便溺的行为有“生产“儿童色情物品的嫌疑。拍摄者在相机记忆卡上留有这个图像则是确定无疑的“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因此,孩子父亲争夺相机记忆卡,是中止拍摄者正在进行的“生产” 和“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正当手段,又是防止他“发布” 儿童色情物品的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完全合法合理。该分析和香港法律的实际规定完全不符。以下逐条予以解析。(该解析仅从香港有关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不考虑族群立场及地域认同感,所有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都可以在香港政府网站以及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找到公开资料。) 一、当时情况下幼童的便溺行为是否涉嫌违反香港法律法规?在香港《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中。法例第8条规定:(1)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2) 任何正在照顾或看管一名12岁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因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a) 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见的地方;或(b) 建筑物的任何公用部分,而该公用部分并非洗手间或水厕。从以上规定来看,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款或监禁。但香港法律也有其他条文,假定10岁以下儿童没有,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亦能做合理辩解。因此,如果针对该儿童提出行为不当的指控,在法律上并不成立。但看护儿童的成人则不在豁免之列,如果没有“合理因由”,监护人让儿童在街上大小便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初犯者可被判罚款5000元,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那么该事件中的内地夫妻,当时的情况是否有足够的“合理因由”让法庭采纳呢?从视频资料看,内地夫妻当时反复强调已经在公厕排队等候,但等了半个小时也未轮到,孩子已经无法忍住,所以才当街便溺。这一因素获得了很多大陆网友的同情和支持。但是从法律的观点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很难仅仅依靠这个理由就让法庭采纳其已经有“合理因由”。因为他们无法解释以下质疑:1、如果已经花费了半小时的排队时间,足以证明其早在半小时前就已经获知、并着手解决小孩的方便问题。因此很难将孩子无法忍住便溺的情况,解释为“紧急”生理需要。只能说是在延误了半个小时的时间后,将原本不紧急的生理需要变得“紧急”。2、在长达半个小时的内,他们显然没有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尝试一些简单的快速解决方法。比如询问排队者是否可以让;也没有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来尝试询问路人附近是否有其他公厕。在“MK”视频中,吴某女友已经指出“街对面”就有其他公厕。事发地点旺角,是香港商业最繁华的街区之一,事发地点500米半径内超过10个对外开放的厕所。从事发地点的吴某女友所指方向,可能是指几十米外的,内有。如果这对夫妻在长达半小时的排队期间,以合理程度的主动行为,询问经过路人,尝试及早解决孩子的方便问题,应该不至于一直拖到孩子忍不住的时候仓促就地解决。视频中有对话印证——当吴某女友指出他们排队太久的话,可以问路人哪里有其他厕所时,吴某女友指着某个方向说:”那你可以去那里啊!那里有洗手间啊!”孩子妈妈解释,“我们不知道哪里有洗手间。”吴某女友说:“你不知道哪里有,你可以问人啊。”,内地妈妈反而当场反问“哪里有洗手间啊?我问你!”,吴某女友回答“对面有啊”,内地妈妈激动质问“对面哪里有啊!”,获得回答“对面XX有啊”。(详见词条第一部分:根据媒体相关报导及现场视频整理的事情经过)该对话说明,之前大陆夫妻并无尝试过询问路人。3、在最后仓促就地解决小孩便溺时,孩童是在人行道靠近马路边缘的地点,毫无遮蔽之下直接排放便溺在地。这一情况说明,他们并未以足够合理程度的努力,尽量减低此举对公众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即使情况仓促,他们也有足够时间选择对行人影响更小的方式实施这一行为,例如选择更隐蔽的角落,以及在孩子蹲下前用两秒钟先在地面铺上纸巾等物。据媒体报道:“香港局长4月26日表示,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便溺都违反香港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在场,一定会执法……高永文说,理解部分家长临时找不到厕所让小朋友使用,但只要备便壶,便可避免尴尬。”高永文解释,并非每个角落每个时刻有执法人员在场,因此未必每宗街头便溺个案都能有效执法,但如果真有违法行为发生而执法人员在场,一定按法律执法。二、未经父母同意,他人拍摄幼童便溺,是否侵犯儿童的肖像权?是否侵犯儿童的隐私权?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在香港法律中,并无具体单列的“肖像权”的概念。尤其是在版权概念上,香港的《版权条例》规定: 个人的肖像不受保护。如果摄影师拍摄了某人的照片,与该照片有关的一切权利全属于该位摄影师。但是,根据香港法律中专用于保护隐私的《个人资料()条例》规定,在实际判例中已经将个人肖像归入个人资料(也称为“私隐”,“私隐”即大陆所说“隐私”)的范围之中。因此,在香港法律之中,个人肖像受保护的法律范围和其他个人资料(隐私)是一样的。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将肖像权和隐私权合并讨论。那么,王姓港人拍摄幼童便溺的行为,按照香港法律,是否侵犯了该名儿童的隐私呢?由于香港实行,因此很多具体的判决标准和尺度都是在以往案例的基础上累积。与当街拍摄是否侵犯个人私隐有关的案例,最有重要意义的有两个:一个是在1997年“拍摄女士衣着”案中,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街上拍摄事主,属于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行为,其后高等法院的复核也判决《东周刊》败诉。但是《东周刊》继续上诉,最终上诉庭推翻之前的所有判决,判决《东周刊》的行为不受限制。上诉庭指出,工作,尤其是,不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过分限制。该案例确立了在同类案件中,保护的重要性高于私隐保护的重要性的原则,使得以后的同类案件判决中,判决者更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同时,上诉庭在该案判决中引用了一个随机拍摄是否属于侵犯隐私的判断标准:“没有具体的目标人物、并有计划地为之进行拍摄准备的拍照,不算收集个人资料。”这一标准不仅仅适用于新闻媒体的拍摄,而是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况的拍摄。无论拍摄人的职业是什么,只要其拍摄的对象并非预先知道身份或想要知道身份的具体目标人物,并以该目标制定一个监视计划并在执行该计划中拍得照片,就都不算收集他人隐私。此后该案相关内容变成判例,被判断同类行为是否侵犯私隐时所参考。另一个是2011年某艺人投诉《忽然一周》拍摄其家居内的活动侵犯个人私隐。在该案判决中,负责判决的个人资料及私隐专员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基础上,归纳出了偷拍是否侵犯个人私隐的三个标准,并形成案例,在同类投诉中一直沿用至今。只有同时不符合这三个标准,才会被认为在类似行为中侵犯了。这三个标准是:(一)投诉人在被拍摄时的情况是否有合理的私隐期望;(二)有关摄记是否有计划地监视投诉人的活动,从而拍摄得到该些照片;(三)被投诉人收集投诉人的个人资料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由于在该案的具体行为中《忽然一周》违反全部三条标准,最终被判决败诉。艺人隐私获得保障。以这三个标准放在本次事件中进行对照,基本上可以确定王某没有侵犯该儿童隐私。首先是该儿童在被拍摄的时候,正处于当众便溺状态。该儿童的监护人让孩子在的旺角街头脱裤便溺时,仍然抱有该儿童的隐私——具体说,就是未经遮挡的裸露的生殖器和臀部,能够得到不被暴露在他人视线内和引起他人注意的期望,很难说是一个“合理的期望”。类似案例是某球迷于比赛期间裸露身体冲入赛场,他不能把“避免未经允许的拍照”视为“合理的期望”。何况在本事件中,有足够的图像可以证明,当该儿童便溺时,他的父母未实施遮挡等举动来尽力避免孩子隐私暴露,可以视为他们并未对孩子的隐私不被他人看到抱有期望。其次,拍摄者王某没有事先确定该儿童为拍摄目标、并有计划地监视该儿童的活动,从而拍到这些照片。而是在街上随机相遇,并拍照。因此不符合“有计划地监视投诉人的活动,从而拍摄得到该些照片”的标准。最后,根据“公众利益”这一概念所包涵的范围,身为记者的王某拍摄父母监护下儿童当街便溺的照片,其目的涉及公众利益。在2004年为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而做的司法咨询中,在《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7.84章节中提到:下列事宜被推定为涉及公众利益的事情: ……(f) 保护公共卫生或公众安全;……本事件中,“监护人允许儿童当街便溺”显然会对公共卫生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对该行为拍照并考虑作为新闻发布,可以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那么,拍摄不违法,未经允许保管和持有这些照片是否侵犯隐私呢?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1条“新闻”部分有如下规定:( 1 )由(一)其业务或部分业务包含新闻活动的资料使用者持有;及(二)该使用者纯粹为该活动(及任何直接有关的活动)的目的而持有的个人资料,获豁免而(Ⅰ)不受第6保障资料原则(该原则指被收集资料者有权要求查看资料、要求解释原因、要求消除和修改资料),及第18(1)(b)及38(i)条的条文所管限,除非及直至该资料已发表或播放(不论在何处或借何方法);(二)不受第36及38 (B)条的条文所管限。( 2 )在以下情况,个人资料获豁免而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该原则要求更改资料使用目的要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条文所管限——(一)该资料的使用包含向第( 1 )款所提述的资料使用者披露该资料;及(B)中作出该项披露的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合理地相信)发表及播放(不论在何处及藉何方法)该资料(不论是否实际有发表或播放该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3 )在本条中,新闻活动指任何新闻工作活动,并包括:【一】为向公众发布的目的而进行:(一)新闻的搜集;(二)关于新闻的文章或节目的制备或编纂;或(三)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或【二】向公众发布(一)属新闻的或关于新闻的文章或节目;或(二)对新闻或时事所作的评析。(1995年制定。由2012年第18号第2条修订)简单说,就是:1、如果某人的个人私隐由新闻从业人员获得并持有,并纯粹为与新闻相关的目的而持有,基本上豁免“侵犯隐私”的指控。2、满足1的条件下,可以拒绝事主查看资料、解释原因、消除和修改资料的要求,可以在更改用途但仍属新闻用途时,无需征求事主同意。除非能够证明其有和新闻活动无关的目的和使用情况。在本事件中,无论最初小孩的父母如何猜测王某拍照意图,当王某正式向他们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出示记者证件后,即表示已经告知该拍摄行为是王某作为记者的。考虑其持有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该名儿童隐私权,必须明确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属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行为;由于王某属正式媒体人员,因此在公众场合的拍摄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与其职业无关,否则都可被认为是职业行为。比如该事件中拍摄父母允许孩子当街便溺的情景,可以解释为揭示危害公共卫生的不良行为,几乎不可能被证明“与其职业无关”。基于媒体职业行为的拍摄,当与他人隐私有冲突时,如何界定是否侵犯隐私?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谘询文件》中,有以下内容:5.21 我们在上文建议由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实际上不会限制新闻媒体发表以下资料,只要这些资料是由新闻工作者在没有违反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情况下取得便可:  (i)下列人士(不论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图片及私生活资料:……  (ii)未满16岁和没有牵涉入的中的儿童的身分;……(v)身上的内衣裤或个人物品在无意之间暴露于公众目光下或在其他情况下公众肉眼可以看见的部分。综上所述,在香港法律下,本次事件中王某拍摄该幼童便溺的举动,并不构成对该儿童的隐私的侵犯。最后分析:该拍摄行为是否触犯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在香港法律中,相关保护儿童不受色情作品伤害的法律,是香港法例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该法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的生产、管有和发布。在本事件中,在该儿童便溺时拍摄,是否触犯该《条例》,主要看所拍照片是否属于儿童色情物品。该《条例》规定“儿童色情物品”( pornography) 指:(a) 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的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不论它是以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制作或产生,亦不论它是否对真人而作的描划, 也不论它是否经过修改;或(b) 收纳(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任何东西, 并包括以任何方式贮存并能转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划的数据或数据,以及包含上述数据或数据的任何东西。因此某一作品是否属于“儿童情色物品”,关键是有没有“对儿童或被描划为儿童的人作色情描划”。关于“色情描划”,《条例》规定“色情描划”(pornographic depiction) 指: (a) 将某人描划为正参与明显的涉及性的行为的视像描划,而不论该人事实上是否参与上述行为;或(b)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划某人的或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的视像描划。根据该定义,只有“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才可以被归入“色情描划”中。儿童脱裤子便溺的图像,即使涉及生殖器图像,只要没有“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都不属于“色情描划”,该图像也就不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在本事件中,至今可以证实的有关涉事儿童便溺的照片只有三张,分别从该儿童侧面或侧后方的角度拍摄,仅见部分臀部及大腿,无私处图像。且照片记录及描述的内容是监护人允许儿童随地便溺的行为,及当时监护人的行为、表情。据此可以判断,这两张照片都不包含“涉及性的行为”、“涉及性的方式”以及“涉及性的情景中”的视像描划,因此不属于“儿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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