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市长 公司就职宣誓词 2016年日报电子版

&&&&本报讯(记者&文隽永)7月11日至12日,都匀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大会补选邓忠学为都匀市人民政府市长,&&&&新任市长邓忠学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高声诵读誓词,庄严宣誓。这是都匀市首次实行宪法宣誓制度。&&&&邓忠学,男,汉族,1969年4月生,贵州瓮安人,199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1991年8月毕业于贵州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1991年至2015年4月,先后任瓮安县草塘区公所工作员,县政府办秘书,草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中坪镇党委书记,雍阳镇党委书记,瓮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县长助理,瓮安县政协副主席,瓮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瓮安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等职。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先后任都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代理市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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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当选省长首次进行宪法宣誓
兰州晨报讯 (甘肃日报记者尤婷婷 徐爱龙)5月2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新当选的甘肃省省长林铎浑厚沉稳的宣誓声,在甘肃大剧院响起。这是我省新当选的省长首次进行宪法宣誓。 “现在请新当选的省长林铎进行宣誓。”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的主持下,林铎面向国徽站立,神情庄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高声诵读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据了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规定,我省自今年1月1日起,明确要求从省本级到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林铎同志简历 林铎,男,汉族,1956年3月生,山东菏泽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现任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79.03 解放军海军潜艇学校、海军工程学院学员,解放军海军潜艇一支队战士 79.12 复员后待分配 82.11 航天部511站宣传科、光学室干事 84.03 北京市怀柔公路管理所工程二队政工员 89.03 北京市怀柔公路管理所党委副书记、副主任(87.06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文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89.10 北京市怀柔公路管理所党委书记 91.04 北京市公路管理处党委副书记 92.12 北京市公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组织部部长(正处级) 94.11 北京市交通局党委常委、纪委书记(93.07北京市委党校党建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99.05 北京市市政管委副主任(其间:96.07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97.07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00.09 北京市市政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02.03 北京市市政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局级) 03.01 北京市市政管委主任、党组书记 03.04 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 03.08 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06.10 北京市西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10.07 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 10.08 北京市委副秘书长 11.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2.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长 12.0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 14.08 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16.03 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16.04 甘肃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 16.05 甘肃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6.05—
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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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30030嵊州日报数字报-陈玲芳当选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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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陈玲芳当选市人民政府市长
并向宪法宣誓
  ■记者&金斌&黄璐芳  1月9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市人民政府市长。  本次会议执行主席孙哲君、马志龙、杨建根、丁卓芬、沈颂理、王灿林、俞越江、王联兴、姜贤森、马坤坪、童林森、赵传军、张国梁在主席台就座。  在主席台就座的还有陈玲芳、何国英、俞仲兴、夏春燕、张金初、叶江仁、陈建民、戚建文,老领导朱钦苗及大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会议由王灿林主持。  本次会议应到代表269名,实到代表&256名,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陈玲芳为市人民政府市长。会议还补选了一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在到场的全体人大代表注视下,陈玲芳走向宣誓台,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陈玲芳在宣誓后说,大会选举她为嵊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各位代表的信任和支持,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在嵊州迈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接过市长“接力棒”,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陈玲芳表示,“十三五”时期是嵊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她定会团结带领市政府全体成员,勤勉履职,恪尽职守,努力做到忠实履职,狠抓发展,按照嵊州“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打造实力嵊州、品质嵊州和魅力嵊州;努力做到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始终保持敢于负责、敢于攻坚的精神状态,实干苦干,一抓到底,确保两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干实干好,把承诺的实事办妥办成;努力做到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打造一流的发展环境,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使政府工作和各项决策更加切合嵊州实际、更加符合群众利益、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努力做到勤政为民,勤勉敬业,一如既往脚踏实地、一丝不苟,认真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的每一项任务,让全市人民更多地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同时,始终坚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良好政风,不辜负代表们的信任和支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需宣誓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_长江网_长江日报_武汉晚报_武汉晨报_电子报_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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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版:要闻
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就职需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方案
&&&&本报讯(记者郑汝可&通讯员吕友明)昨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从1月8日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其目的在于彰显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当年9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怎样宣誓&&&&&&&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用普通话诵读誓词&&&&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用普通话诵读誓词,着装整洁、得体。&&&&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见证宣誓。&&&&何时宣誓&&&&&&&选举或任命后当即进行&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宣誓仪式一般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0日内进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宣誓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宣誓对象&&&&&&&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应宣誓就职&&&&根据《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长、代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可以参照上述实施方案进行。&&&&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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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成本市第一位向宪法宣誓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报2月3日讯(记者 张同顺) 在2月3日上午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新任命的青岛市副市长张德平成为本市第一位向宪法宣誓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规定从日起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新制定的《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正职;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正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青岛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根据《细则》,宣誓仪式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面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仪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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