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补贴申请表己交民政部对参战人员补贴局什么时候才能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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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
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记者今日获悉: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280元。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同时提高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参战人员是用生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按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标准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形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时传达、落实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属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扫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实。
  6、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企业在职人员一律永久享受国家财政参战优抚补助。及时提高上调优抚补助标准。
  7、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沙发回目录
   09:27 | 作者:经典1
  2007年8月国家下发文件规定给予五四年来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与原在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的一定的生活补贴,并要求填表做统计。8月底前,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人员的调查摸底
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经体检,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每月每人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另外,不光是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对曾参与作战保障部队的复退军人也发补贴,只是数额不同。
  还有各个县市对曾参战的复伍军人和从事核试验的军人还有一定的补贴,但每个地方都不同。如:东莞东城把部分军队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列入低保对象范围,给予了一次性每人发放1000元临时生活补贴。
参战退伍军人生活补贴问题板凳回目录
09:29 | 作者:经典2
我父亲73年服役期间,参加了对外战争,由于是保密行动,所以档案中没有显示,但在集结待命过程中获得一次嘉奖,嘉奖上显示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
经查询证实,与我父亲相同情况的战友,河南省及我们烟台(至少招远市)对这种情况都给予了一定的生活补贴。
我们龙口目前暂没有对该部分人员给予优抚,请问原因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我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1954年10月以后参战的部分退伍军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回乡务农无工作人员;
2、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再就业人员;
3、自谋职业并自缴劳保人员。
参战人员身份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本人档案中明确记载“参战”字样的;二是本人档案虽未明确记载“参战”字样,但原部队团级以下单位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出具书面证明的。如果以上两种途径都不具备,则无法认定参战人员身份,也就无法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根据您所表述的情况,您父亲的嘉奖令上记载为“对**作战集结待命中获得嘉奖”,集结待命属战备状态,不属实际参战。因此,单凭此无法认定您父亲是参战人员。如果您父亲可以找到两名已经确定参战身份的战友证明,可先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报,再到龙口市民政局优抚科进行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经上报审批后,可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贴待遇。详情欢迎致电8955711。
[篇二:关于落实参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优抚政策的]
关于落实参战失业退役残疾军人优抚政策的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尹祖良,1978年2月入伍,在广州坦克学院毕业分配到54449坦克团服役,系坦克团服役自卫还击参战退役军人,为保卫祖国,不顾个人安危,不怕牺牲,并多次荣立战功,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82年部队整编时,领导亲自护送回乡,那时本应由当地安排工作,一直到现在没有得到落实,在外漂泊生活无着落,我是属残疾军人,妻子身体不好,经常吃药打针,家庭十分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应当享受参战优抚待遇。
2009年我同全县参战战友一样,领到了一部分津贴,于2010年我被停发了津贴,并从我抚恤金内扣除了我的全部津贴,这是毫无理由的。
根据国家和政府下发有关文件精神,对参战军人的有关优抚政策,视同涉军六种军人的同等待遇。全县参战人员唯我情况特殊。现特呈文报告,敬请上级领导将我视同农村参战人员一样享受政策待遇,不胜感激!
报告人:祁阳县参战退役军人
2014年11月
[篇三: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有关关政策性问题解答
1.问:关于在罗布泊核试验场区从事过水文地质勘探任务的部队退役人员能否按照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退役人员对待?为核试验基地押运物资、核试验基地借调部队人员,在核试验基地驻扎一年两年的,是否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实施意见》的解释,只要与核试验部队驻同一区域的部队、在核试验场区内执行过任务的部队、为核试验提供后勤保障的部队退役人员,都应认定为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应予以登记认定。
2.问:关于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证件档案丢失身份认定问题?
答:在具体工作中,对这类问题“易粗不易细”,只要本人确属参战或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经已经确认身份的同批战友2至3人的证明,即可认定。
3.问:“无工作单位”如何界定?
答:近年来,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倒闭、破产、重组,所有制形势的多元化,“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很难把握。既要把政策落实好,又不能引起其他人员的攀比,造成新不稳定因素。根据部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和当前的信访形势,我们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问题提出以下原则:以是否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为界线,只要是因企业改制、倒闭、破产,没有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失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应予以登记认定。
4.问:既是参战人员又是残疾军人,是否登记?
答:对既是参战参试人员又是残疾军人,应予以登记(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参战人员除外)。这类人员按就高原则,只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不享受生活补助。
5.问:人户长期分离,无法核实工作情况的是否登记?
答:对人户长期分离的人员,必须要求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认定,对不按程序办法登记、不积极主动配合向登记部门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登记部门有权不予登记。
6.问:符合登记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是否算无工作单位?
答:对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中因各种原因被开除公职的,只要不是敌我矛盾,没有重大犯罪行为的,没有享受其他生活待遇的,应认定为无工作单位,予以登记。
7.问:参加抗洪抢险、唐山地震救灾、处置“六四”事件、处置宁夏回族骚乱事件的军队退役人员,能否按参战对待,予以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的《实施意见》,关于参战人员的界定范围非常清楚。参加抗洪抢险、地震救灾不属于对敌作战范围。“六四”事件和宁夏回族骚乱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上述军队退役人员不能按参战对待,不予登记。
8.问:自主择业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能否享受生活补助?
答:参战、参试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不能享受生活补助政策。当时,他们复员时,已按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拿到了他们的经济补偿。对参加过核试验的自主择业军队退役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应予以登记,参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关政策规
定进行体检。
9.问: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中,原8023部队和其他涉核人员没有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破产企业中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要求落实优抚医疗保障政策,如何解释?
答:根据民政部的解释,这次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这类人员虽然生活补助标准和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一致,但在待遇上是有区别的,这类人员只享受生活补助,不享受国家优待政策。因此,民政部等部门在制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时没有将这类人员纳入范围,是有依据的。
10.问:在乡和城镇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是否全部登记?
答:根据(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因此,参战退役人员只登记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有工作单位的不予登记。 根据(民发〔号)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因此,这次登记要求,对已体检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还没有体检的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不论在农村和城镇的都要登记,对已体检和还没有体检的人员登记审核表进行分类上报。
11.问:参战但正在服刑的退役人员是否登记?
答:对这类人员,目前暂不予登记,待刑满释放后,再无犯罪记录且表现突出的,由村委会(区社)和派出所出具证明,县区民政部门方可认定身份,从认定之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12.问:对这次漏报人员是否不再登记?
答:由于这次调查摸底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重,是不可能的。对漏报人员,只要情况属实,县区民政部门应予以认定,逐级上报。
13.问:部分退役人员档案有参战记载,可退伍证上的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是否给予登记?
答:对本人档案有参战记载,部队代号不在认定范围的退役人员,应先予以登记,同时将部队代号、参战时间以及参战类别等详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汇总后报民政部,由民政部与军方协调确认后,再予以认定。
14.问:对参战部队留守人员是否按参战人员对待? 答:对整建制参战部队的留守人员,应视为参战人员,给予登记认定。
[篇四: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
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
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
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
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
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
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
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
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
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
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
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
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
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
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
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附件: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单位:
[篇五:农村退伍军人补助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
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
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行政区划代码:
填表日期: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1号) 来源:
各市、州民政局:
为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条件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送审,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审定后,到所属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提供原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带病回乡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年度优抚对象数据更新统计时综合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2、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针对医院检查的结果直接签署不予认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三、补助发放和经费来源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批准的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定期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经费来源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配套解决。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60日之内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故后,按照规定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4、已享受优抚对象其它补助待遇又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只享受一项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策落实。
本通知从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六:退伍军人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 11: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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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1、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日以后入伍;
(2)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3)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并且目前仍为农村户籍,或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
(4)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
2、问: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能不能再享受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退役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3、问: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能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不能再享受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4.问: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答: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对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具体为:2011年底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日开始发放;以后均从年满60周岁的当年1月份开始发放。
5、问: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标准是: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张三,今年62岁,服义务兵役4年,每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40元。
6、问:服役年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服役年限是这样计算的:以12个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超过12个月的按2年计算,以此类推。例如:李四,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2月退伍,服役年限为4年;王五,1958年12月入伍,1961年11月退伍,服役年限为3年。
7、问: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一寸照相1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
8、问:在年龄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
9、问:在服役年限认定时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时怎么办?
答: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
10、问: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怎么办?
答:对退伍证遗失,又找不到服役档案的人员,由乡镇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咨询电话:县民政局优抚科3122404
[篇七:老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哪些?今天小编以问答的形式来给您介绍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篇八:参战退役人员优抚政策]
有关部门颁布《参战退役人员优抚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信访局及有关部门:
在那难忘的一九七九年,当祖国刚刚摆脱10年动乱的煎熬,神州大地正处在百废待兴、
生机养息的时候。越南当局背信弃义,猖狂地进行反华排华活动,并在我边境地区肆无忌惮
地进行挑衅、骚扰和制造流血事件。为了祖国的安宁,我英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起了自
共和国成立后规模仅次于抗美援朝战争的对越自卫还击战;我们全体参与这一战役的福建儿
女凭着对祖国、对党和人民的坚强信念与意志;用嘴咬、刀割手指的鲜血写血书要求参战;
我们永远忘不了那枪林弹雨、炮火连天、血与火的记忆。做为出生在困难时期,成长在“十
年浩劫”年代的人,我们成为祖国最需要时刻的军人。为了共和国的荣誉和尊严,为了人民
群众的幸福生活。我们义无反顾奔赴战场;在战火中,我们战胜了常人难以忍受和想象的艰
难险阻,很多战友付出了热血和生命;不管战争的环境多么残酷,甚至付出生命为代价,我
们始终没有给祖国丢脸,没有给河南人民丢脸。战后,由于我们的突出表现,我们和其他参
战军人一样被共和国誉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 ”。
战争结束后,当我们拖着疲倦的身躯班师回防时,边境地区人民夹道欢迎的那种令人
感动的场面、大爷大娘颤抖着双手拿着热乎乎的鸡蛋一个劲地往我们身上塞的感人情景,至
今还历历在目。那时刻,我们深切地感到为祖国的尊严而战是多么骄敖和豪。
当我们脱下军装,回到日夜梦魂萦绕的家乡。随着时光的流逝,战场上那一群生龙活
虎、血气方刚的热血男儿,渐渐地从“新一代最可爱的人”,变成被时代遗弃、社会遗忘、
身患战争后遗症的人。由于战争,每位参战人员精神上长时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大多数人
都不同程度患有失眠、恐惧等战争综合症和长时间住潮湿的猫耳洞带来的风湿痛等疾病。
回到地方之初,做为“新一代最可爱的人”,我们充分体谅祖国在经过10年浩劫后那
百废待兴的艰难处境,没有向国家和地方政府伸手要求。转眼间,二十九年即将过去,我们
这些当年血气方刚的青年也将变成年近半百、知天命年龄的人了。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政府行为”的拆迁、改制,年龄等缘故和战争的后遗症,渐渐地迫使我们当中大部分人成为弱势群体而陷入贫困之中。我们不敢居功自傲,但有功受其禄是中国的传统,也是国家的政策,理应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面对“台独”猖厥,势必导致“台海必有一战”;面对日本军国主义势力抬头;面对境外敌对势力和霸权主义可能武力干涉中国(统一台湾)的内政。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科学性,为了未来战争中最大可能地调动参战人员的积极性和爱国心,为了充分实践未来战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指挥下的人民战争是战无不胜的。战后的参战人员工作、生活质量保障,理应是纳入战前动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占有(本来有的)工作岗位(份额),地方“政府”不应该随便拆迁(拆建)为借口叫参战退役人员歇岗、托管、下岗(买断工龄)或长期待岗的(变相下岗)。
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最美好的时光是青春。当我们将最美好的青春贡献给祖国的时候,却把战争后遗症留给了自已。由上述种种,使很多参战人员在贫困线上挣扎。当我们因经济拮据面临揭不开锅的时候,当我们自已和父母因病入院而缴不起医疗费的时候,当我们为子女上学而缴不起学费的时候、、、、、、所有这些,无不令我们心寒、令我们流泪。我们曾为自已无能而自责,我们更为社会的不公而伤心。
我们的国家已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已今非昔比,具备财力物力为我们参战退役人员和参战退役人员中的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照顾和补偿。此时此刻,我们参与那场战争的人们无不同声疾呼——真心实意为我们解决后顾之忧,以慰烈士在天之灵,壮后人报国之志。为此,恳请你们有关部门给我们解决如下问题:
一、妥善分流安置
回顾共和国五十多年的历史,不管哪个年代,凡为国家争过荣誉的军人,都享受了国
家的工作安置和政策上的倾斜;上至五十年代的抗美援朝和六十年代的中印和珍宝岛战争,下至进藏军人,无不享受这一照顾和优待,难道唯独我们这些部分参战下岗、歇岗参战退役人员现有党中央、国务院和民发(2007)28号文件中明文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参战退役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到了地方就变成了“文件里没有说一定要解决就业再就业”,甚至有官员说:“民政部的文件我们并不一定要执行的”;就连因地方政府行为拆建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歇业待岗十几年的参战退役人员本应(因超期歇业待岗)依法恢复工作并依法适当补偿的,也不给予参照民发(2007)28号文件给予恢复工作(十几年来,每月仅领230~400元的生活费过日子,50来岁的人了,到处找低工资的临时工作,怎能维持孩儿上大学);而且每年都有许许多多的干部家属安置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此,恳请你们研究、颁布相应的政策,扼制地方官僚腐败!给予我们特殊的待遇,妥善分流安置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二、养老医疗保障
由于战场环境极端恶劣,给身心造成严重摧残,大部分参战人员留下的后遗症,致使有部分人未老先衰,逐步丧失劳动能力,加上子女上学、瞻养父母等方面的压力;且因地方“政府行为”造成待岗、歇岗、下岗、失业和农村困难户的参战退役人员无不倍感凄凉、处境艰辛。我们强烈恳求:破产、倒闭的集体、民营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如一时难以安置工作,应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做生活费+每月300元补贴,(由当地财政或民政支付),(6)给每位参战退役人员建立建全重大疾病保险,以确保我们所有参战退役人员能安度余生。
三、退休、退养优待办理
在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连续工龄年满30年,且受地方“政府行为”的拆迁、改制失去工作、歇岗而蒙受损失、影响生活质量的,理应给以办理退休、退
养,并补偿超期拆迁歇岗、待岗的一切损失,或参照教员100%退休、退养的办法+上浮10%的方法办理,或按地方政府已有个例办理过工勤人员退休、退养的办法办理、并在原工资基础上浮10%;在民营企业的参战退役人员办理退休、退养,在转入“社保”时,按100%工资办理、领取,不足部份由当地财政(民政)补足。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参战人员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以上三点要求,请省政府办公厅给予研究解决。我们坚信,有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有改革开放20多年经济成果做后盾。我们的国力和地方财政也已今非昔比,完全有能力解决我们上述的合理恳求。我们作为参加越战的退役老兵,一定会继承烈士的遗志,发扬优良传统,为祖国、为家乡发挥我们的余热。
祝我们伟大的祖国更加强大!祝我们的家乡更加美好!
河南省三门峡市参战退役人员
[篇九: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要点]
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要点
根据民政部0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制定了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拟对符合符合要求的军队退役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登记,填写本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登记表,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担负,总而言之,这些文件的要点在于:
1、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指日后入伍并参战,迄今已经从部队退役的人员中,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者(不包括已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退役人员)。 拟对符合以下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登记:
(一)、参战退役人员:指日以后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
1、解放—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日至
日,第二阶段为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日);
7、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二)、原8023部队以及除原8023部队以外的参加核试验人员: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原国防科工委21基地,现总装备部21基地,位于新疆马兰)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经审核拟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公示。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件(原件)、参战立功和受奖证件(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村(居)委会审查后逐级上报。
县、区一级民政局组织审核,对拟定符合条件人员现通知各乡、镇(街),请各乡、镇(街)在其户口所在的村(居)和镇(街)社事办张榜公示(公示要写明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的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将公示情况及时反馈到县区一级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人员填报困难补助审批表上报审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也填报附表3,审批表后应附:本人户口页、本人身份证、退役证、退役登记表、能证明参战的作战奖惩登记表或作战经过说明等复印件,城
镇无工作单位人员还需复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领取养老保险的证明和未重新就业证明,所有复印件都要由保管单位证明复印属实并加盖鲜章。原8023部队以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要留好联系电话,随时准备参加医学鉴定。
进一步做好认定工作。
各镇(街)初审上报人员没有被认定、本人又坚持是参战和涉核人员的,各镇(街)要进一步调阅对象档案,寻找对象参战涉核证明材料(如能证明在×师×团×营×连服过役、立功受奖经过、作战鉴定等)。要求对象写出作战经过,请两名以上同一个营级单位、同时间、同地点参加作战拟被认定的战友证明,参加证明的战友必须承诺证明真实、愿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时要有镇(街)民政干部在场时填写有关表格,镇(街)民政干部要签名证明属实。各镇(街)将有关材料报县区一级民政局优抚科,县区一级民政局再组织调查认定。
对于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员中,各位又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基本上是:
1、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2、2007年8月之前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
再参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按照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3、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纳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随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而调整。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
报销比例享受医疗待遇。
50%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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