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公派留学回国报到去派出所报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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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回国重新上户口该如何办理?
华侨回国重新上户口该如何办理?
/83744.html
  17:37:00 
&&& 市民:我之前户口是在百丈T的,后来出国就注销了,现在想回国重新上户口,该怎么办? &&& &&& 文成县外侨办: &&& 1、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2、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 3、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 4、交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华侨在外国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 5、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 6、交验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非本人证件,需提供与证件持有人的关系证明) &&& 7、交验申请人在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证明(5万以上),并提供复印件; &&& 8、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 && (1)如果没有户口注销证明,需提交原户籍地派出所调查证明; && (2)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需提交拟定居地派出所同意落户证明; && (3)身份(姓名、出生年月)不相符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1)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 && (2)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 (3)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瞻仰、拟投靠国内子女的,应当提交国外出生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瞻仰并保证瞻仰的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 (4)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证明记录; && (5)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注:1、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 2、申请受理审批需35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息日与补充材料、材料寄送时间) &&&&&&& 3、申请人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期间不得出境,出境的需重新办理。 &&& 具体情况可拨打咨询热线。&&&&&&&(记者 严爱芬)
来源/作者:  
[责任编辑:严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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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14&&&点击:
&第三节 户籍迁移
第十二条& 户口性质不再划分为 &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统称&居民户&。
第十三条 跨省的户口迁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明》,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本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移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但以下情形不纳入&网上办理&业务: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
(二)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三)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监管对象。
(四)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不宜网上迁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理户籍迁移时,户籍民警应完整准确地登记落户人及所有户内人员的主、副项信息,特别是采集人像照片。户口办结后,户籍民警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落户人核对签字捺印,并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办理网上迁出时,迁出地派出所应每天打印出本所网上迁出人员名单,并根据网上迁出人员名单,抽出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另存档管理。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迁出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内的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迁出&章,并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注明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网上迁出人员为户主的,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对人口信息系统、居民户口簿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改注,在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新的&与户主关系&及变动时间,实现人口信息系统与居民户口簿一致,避免出现家庭关系逻辑错误。
&&户口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证明。办理跨省迁移时,仅需提供&户口证明材料&中的任何一种;办理网上迁移时,属于家庭户的必须提供&户口簿&,属于集体户的提供&户口证明材料&中的任何一种。
第十六条 回国定居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华侨回国定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批准的注有回乡定居签证的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办理。
(三)台胞从国外回大陆定居,凭统战部、公安部批准,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四)从香港来大陆定居,凭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并且是国内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五)临时来大陆在国内申请定居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落户。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未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能出具落户证明的,由本人到出国前所在单位上级派出机关出具证明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
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第十八条 恢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户口。凭释放证明、原户口登记地户口注销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十九条 大、中专(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户口:
(一)凡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迁到学校的,派出所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二)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大、中专(中技)院校毕业学生,未找到工作的(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上未登记就业单位),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不愿回原籍的学生,在原籍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后,其户口可落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的&大中专毕业生集体户&。
(三)毕业生分配落户。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退学(肄业)回原籍落户。凭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或肄业证明、原籍的居民户口簿、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五)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籍地派出所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派出所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对已在外地找到工作,但所在单位没有集体户或不负责托管户口的,凭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不能落户材料、工作单位不负责托管户口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按照毕业生回原籍或投靠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户口性质不变。若《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与《报到证》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核实后,仍可落户。
第二十条 工作调动、招聘、录用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人员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材料、省(市)组织部门的调干通知或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干)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材料、省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市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批复、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三)劳动部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材料、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转移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第二十一条 省、市老干局批准离、退休老干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材料、省、市老干局异地安置批文、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单位证明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复(退、转)军人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州(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单位接收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二)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落户。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 (三)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 (四)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五)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凭自谋职业批复、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凭本省、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关系证明(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子女居民户口薄,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七)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凭户口证明材料、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省(市)安置办的家属随迁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八)随军家属落户。凭落户申请书、户口证明材料、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军官证(军队干部任职命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离、退职批文)、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申报落户。
第二十三条& 投靠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只要有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均可投靠落户。但城镇居民投靠农村或城中村居民必须有《失业证》,严禁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投靠农村居民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应为未婚,或已婚但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孙(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被投靠人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投靠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成年子女不得随迁;凡城镇居民投靠农村居民落户的,其户口性质不变。
1、夫妻投靠的,凭申请人和投靠人《结婚证》、户口证明材料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投靠的,凭申请人或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户口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申请人或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出生证等有效亲子关系证明、户籍地民政部出具的《未婚证明》、户口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应有户籍地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下岗失业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未成年孙(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凭申请人或投靠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户口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二)因父母残疾、伤病失去抚养能力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残疾人,不投靠亲属确实无法生存的,可以投靠其他亲属。凭书面申请、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情证明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材料落户。
(三)对因父母出走、失踪、服刑或父母离异无人照管等情况失去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投靠其他亲属。凭书面申请、被投靠人的收入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投靠人父母的离异、出走、失踪、服刑等证明材料、原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和无人照顾的证明、户口证明材料落户。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因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立能力的不受年龄限制)的孤寡人员,凭书面申请、公证部门证明、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寡证明、户口证明材料将户口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因病伤残失去生活自立能力的,还需有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情证明。
第二十四条 凡在我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本人及其实际共同居住的父母(含岳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住所地申请落户;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本人或其中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对房产证拥有人不迁移户口的,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本人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迁入房产所在地;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必须在产权变更前的落户人员全部迁出后,新产权持有人才能迁入落户。
(一)合法固定住所包括:
1.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包括商品房(含&二手房&)、继承、获赠或其他自有产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不属于固定住所。
2.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主要是指日前已实际分配给职工家庭居住,按国家&95房改&有关政策规定,由于与单位办公(教学、生产、试验)区连在一起不能分开;已严重损坏需要进行大量修缮或已鉴定为要拆除的危房;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等原因不能出售产权,而由职工家庭长期家居的住宅。不包括&95房改&以外,单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周转用房、宿舍用房及其他临时或租住用房。
3.已办理了接房手续(包括房屋出库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银行按揭证明),且已实际入住,而《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的住所。
4.与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长期共同居住生活(至少一年以上)的成年人,《房屋所有权证》属父母所有的,也可视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实际居住&主要是指房屋所有人及其家属确实在其住所里居住生活,如:起居、开伙等。
(二)所需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自有产权住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按揭的商品房应当出具银行按揭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没有产权证的单位分配住房应出具单位按&95房改&政策规定不能出售产权住宅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的住所应出具接房手续和房地产公司等有关部门&正在办理产权证&的证明;
3.房屋所在地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及实际居住证明;
4.随迁人员户口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须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 户口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在我市从事各种合法职业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住所的,即可在现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合法职业: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从事的各种职业,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务工人员等。
(二)相对固定住所:指本人长期居住(至少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不拥有该住所所有权的住所,包括单位分配由其本人使用而没有所有权的住房或本人租住2年以上的出租房(含商住两用房)。
(三)稳定生活来源:指有自己稳定的工资、合法营利等收入,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四)&一年以上&:主要指与用工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核认可),且实际工作一年以上又和该单位续签了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经商、办企业人员必须营业一年以上,且各类证照齐全有效的。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调动和录用的正式工作人员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引进的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只要有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正式录用文件即可。
(五)经商、办企业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两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4. 户口证明材料;
5.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六)务工人员落户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规范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分配的住房或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5. 户口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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