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解决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时将内退教师都纳入了范围而对事业工人转崗后多少岁退休教师不论教龄长短均不予认定是不合理的。强烈要求对因国企改革而被迫事业工人转岗后多少岁退休的教师以予相应考虑增加采用“教龄”这一相对客观,公正的依据作为享受退休教师待遇的认定条件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教师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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