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安置点建房 自己建地建房如何分层办理房产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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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
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意见》和地委、行署关于构建“两带两圈”产业体系、实现“六个新跨越”发展目标的总体要求,为做好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拓展被征地农民的致富门路,解决好他们的长远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仁市灯塔大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理、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多途径和就近安置”的原则。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应保尽保、依法保障”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界定。
征地拆迁范围为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和需拆迁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在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等事宜,应当遵守本方案。
在建设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被征地、被拆迁农户的安置2010831前有独立公安户籍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为基数进行安置。
(三)实施步骤。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征地拆迁补偿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在征地丈量结束后,进行登记和公告,订立补偿协议,实行征地拆迁货币补偿,组织实施征地拆迁。
2.征地拆迁安置阶段。待征地拆迁结束后,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进程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在依法按政策保护农户利益前提下实施商业安置、建房安置。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同步进行。
二、征地补偿
(一)征地货币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件精神执行。
灯塔办事处龙田村、灯塔村标准:
(1)地(含藕塘、鱼塘):38000元/亩;
(2)地:22800元/亩;
(3)它农用地(含林地、牧草地):22800元/亩;
(4)建设用地:26600元/亩;
(5)未利用地:11400元/亩。
灯塔办事处马岩村标准:
(1)()27300/
(3)()14300/
2.青苗补偿费及果木补偿、林木补偿等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铜20108)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瑞高速公路大兴至思南段(铜仁市境)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201086)文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征地相关规定。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推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征地实行登记和公告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体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临时过渡费、搬家补助费、生产经营房停业停产补助费,按照《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家高速公路网杭瑞高速贵州境大兴至思南、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函的通知》(铜署办20103号)文件规定补偿标准(上限)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2
(三)面积及生产经营房界定。
房屋产权面积的确定,以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丈量为准,并出具测绘报告,作为结算的依据。
生产经营房的确定。必须是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可视为生产经营房。
(四)房屋拆迁权属认定。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权属未注明的,以产权档案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
未办理房产证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未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已将有关审批手续上报国土部门并持有相关票据的、世居房未持有产权证明的被拆迁房屋,均可仍视为完全产权。
被拆迁人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它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拆迁补偿规定。
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可根据项目进度实施房屋拆除,拆迁人在拆除被拆迁人房屋时,需提前15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搬迁。被拆迁人过渡费从搬迁时起计算,按协议时间领取。其房屋由拆迁人拆除,拆除材料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将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证件交给拆迁人,收回注销。
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安置补偿: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20096)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进行装修、新建、翻建、扩建的。
规划区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按现规定签订协议给予安置后,以后征地拆迁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其他安置。
企业、单位房屋拆迁,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确需建设的,按规划异地选址修建。
(六)拆迁矛盾纠纷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依法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双方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费,在约定时间内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或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拆迁有产权纠纷或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好勘测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按期实施拆迁。
四、征地拆迁安置途径
(一)被征地农户的货币补偿安置。对被征收农户按征地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农户的建房安置。房屋被拆迁的农户,可自愿选择新农村安置点建房、规划区内自主建房两种安置方式之一进行建房安置。在建房安置中,拆迁户已征用宅基地面积等于安置房占地面积的,征地单位不再支付建设用地补偿费;已征用宅基地面积多于安置房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建设用地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已征用宅基地面积少于安置房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以货币化形式由被拆迁户返扣给征地单位。
1.新农村安置点建房安置。按乡镇规划和就近安置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建立新农村安置点对房屋被拆迁农户进行安置。安置房宅基地按“家庭14120平方米、561507180方米”标准控制,安置房由被拆迁户按规划建设部门统一提供的施工图及有关要求自建。在新农村安置点建房,允许在核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内修建用于牲畜圈养的各种设施。
2.规划区内自主建房安置。对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农户,根据修建性详规的统筹布局,按照就近安置原则集中安置于安置区。安置房宅基地按“家庭人口14人的每100561207人以上的每140平方米”标准控制。安置房由被拆迁户按规划建设部门相关规定和统一提供的施工图自建。在规划区内自主建房,不允许修建用于牲畜圈养的各种设施。
五、社会保障
(一)就业及培训。被征地农民可优先聘用为从事保洁、保绿、保安等后勤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乡(镇、办事处)要牵头组织和发展各类经济实体,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医疗保障。被征地后未18周岁人员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他被征地农民,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其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参合费由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四)最低生活保障。
对建设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建设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不符低保条件且生活相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按其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六、资金管理
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的资金主要包括征地货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多途径补偿安置费和就业培训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低保金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的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审核,严肃查处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工作职责
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组织土地的征收报批和丈量登记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征地补偿款的兑现工作。
(二)房产部门负责组织房屋拆迁的丈量登记和补偿费的测算及房屋拆迁工作。
(三)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点的规划。
(四)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安置房的设计和安置房的施工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按照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组织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对被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剩余不0.3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为其办理城市居民认定手续。
(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手续。
(七)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并协助各项目业主按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和古大珍稀植物迁地移植保护或采伐利用等相关手续;负责对项目业主使用林地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项目业主使用的林地办理变更、注销《林权证》等相关手续。
(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审核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救助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
(十)扶贫部门负责被征地贫困户的认定工作。
(十一)发改部门负责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申报和落实工作。
(十二)工商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经商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财政部门和项目投资公司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设立资金专户。
(十四)审计部门负责各项资金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十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六)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村组宣传动员会;对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口进行统计;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其他各项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做好征地补偿款的兑现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履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责时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不落实的实行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扣减或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的依法依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干扰铜仁市灯塔大道及两侧规划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
八、其他规定
征地拆迁中的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点,修约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实施以前的征地拆迁安置,按原文件执行;本方案实施后国家政策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征地青苗、果木、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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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日&&&作者:rcb&&&关注人数:次&&&来源:本站原创
&&&&&&&&&&&&&&&&&&&&&&&&&&&&&&&&&&&&&&&& 铜人领发〔2014〕3号
&&&&&&&&&&&&&&&&&&& 关于印发《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大龙开发区、大兴新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铜仁学院、职院党委:
&&& 《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
&&&&&&&&&&&&&&&&&&&&&&&&&&&&&&&&&&&&&&&&&&&&&&&&&&&&&& 铜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日
铜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印发
&&&&&&&&&&&&&&&&&&&&&&&&&&&&&&&&&&&&&(共印160份)
&&&&&&&&&&&&&&&&&&&&&&&& 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人才服务环境,根据《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结合铜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指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各类便捷服务的机制。铜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 第二章& 对象条件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的以下各类人才。
&&&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
&&& 第二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赛优秀奖获得者,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 第三类:省管专家,博士生导师,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 第四类: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掌握国际国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科技型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人才团队(不超过3人)。
&&& 第五类:具有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急需紧缺人才。
&&&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外,其他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柔性引进的,每年在铜仁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 第三章& 人才认定
&&&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共同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 第六条& 认定程序
&&& (一)申报。认定对象填写《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核实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 (二)评审及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可直接认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颁发服务绿卡;对需要评审认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对通过评审认定的颁发服务绿卡。
&&&&&&&&&&&&&&&&&&&&&&&&&&&&&&&&&&&&&&&第四章& 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 第七条& 编制管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编制管理部门凭服务绿卡列编;到满编单位工作的,采取先进后出、逐步消化的方式逐步实现单位编制平衡。
&&& 第八条& 职称评(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正常程序申报,随年度参加评审;也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条件评审后,享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在第一个聘期内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取得市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均予以承认并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 第九条& 岗位聘用。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凭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单独设立岗位进行聘用。
&&& 第十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铜仁市的合法身份证件。相关手续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外事侨务办办理,永久居留业务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2&5年多次入境有效访问签证办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落户人或接收单位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提供户籍绿色通道服务。
&&&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每年安排一次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因病就医凭服务绿卡享受医院就诊绿色通道服务,所需医疗费用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卫生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二、三类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 第十三条& 科研服务。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相关单位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项目时,市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可免费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根据需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为其聘请创业导师、咨询顾问及科技助手。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铜仁市工作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 第十六条& 档案重建。档案无法转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以前的工作经历核实后予以承认,引进人才的单位可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和年检。引进人才自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凭其服务绿卡、身份证明及购买机动车相关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并免征车辆购置税。申办本人机动车相关业务的,公安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 第十八条& 配偶安置。根据&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原则,按以下方式解决:
&&& (一)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愿意到铜仁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提出公务员调配申请,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协调安置。
&&& (二)属事业身份的,根据本人条件和相关事业单位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协调安置。
&&& (三)属企业身份的,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单位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面试、考察等形式招录到相关事业单位工作。
&&&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自主创业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享受贷款扶持等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鉴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 (五)尚未就业且愿意就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用人单位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愿意参加铜仁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铜仁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暂时不能安置的,二年内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 第十九条& 子女入学。原则上根据本人意愿就近安排就读,享受铜仁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考铜仁市普通高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
&&& (一)保障面积。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第一类人才为200平方米以内,第二类人才为150平方米以内,第三类人才为120平方米以内,第四类人才为100平方米以内。
&&& (二)保障办法。分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种,由引进人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柔性引进的,以租房补贴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 1.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标准按对应层次享受的住房面积乘以其工作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面积月租金,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不超过5年。
&&& 2.购房补贴。工作关系转入铜仁市,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在铜仁市购买住房的,按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一类为60万元,第二类为45万元,第三类为36万元,第四类为30万元。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先租后买,其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购房补贴为:按标准应享受的购房补贴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 (三)申请程序
&&& 1.出具申请报告(引进人才自愿申请,明确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形式,用人单位初审意见,住房保障部门签署未获住房补贴意见)、引进文件或劳动合同、申请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每年10月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批后,财政部门12月底前核拨至用人单位。
&&& 2.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50%的购房补贴资金,剩余5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拨付。购房者一次性付完全部购房款的,以房产证或相关材料为依据,余下购房补贴按年度等额拨付给申请人。购房补贴仅限于在铜仁市购房,不得挪作他用。
&&& (四)监督管理
&&& 1.申请人在铜仁市工作满5年的,获得用购房补贴所购住房的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工作未满5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贷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时,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应当暂缓登记;特殊原因需上市的,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按原购房合同价回购。
&&& 2.服务期未满离开铜仁市及其它违反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单位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停发租房补贴或收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
&&& 第二十一条& 其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内容事项。
&&&&&&&&&&&&&&&&&&&&&&&&&&&&&&&&&&&&&&& 第五章& 工作机制
&&& 第二十二条& 建立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办公室(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具体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相关事务和落实服务政策。服务窗口实行并行办理,根据服务需求,服务窗口协调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解服务需求,按时办结后,汇总至绿色通道服务窗口。
&&& 第二十五条& 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原则上要求即时办理,当日完成。因法律规定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服务窗口(责任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及时告知,并在延长时限内完成。
&&& 第二十六条& 引进单位专人负责办理服务事宜,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引进单位引导至相关部门(窗口)办理。
&&&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对绿色通道服务中出现拒不受理、拖延时限、互相推诿或逾期没有办结等情况的,市效能办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获得服务绿卡的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服务内容。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较高一方享受相关服务和待遇。引进人才同时持有省、市服务绿卡的,所享受政策待遇按较高标准执行。引进的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 1.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承担;
&&& 2.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
&&&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区(县)按各自开支渠道筹集;
&&& 4.财政承担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颁发《铜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符合申领《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帮助其协调争取省级层面的政策支持。
&&&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未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 第三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差异性激励政策,属于财政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制定的差异性激励政策,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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