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上法院庭长和副庭长职位有多大

这样的情况可能不可能可能。

刑事速裁案子适用范围是三年以下事实认定没什么疑难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一个庭大概3分钟左右就开完。68个案子大概三个半小时我们满打满算,从早上8.30开始到12点中午休息。理论上讲一早上68个还真开的完。

但这样的情况正常不正常不正常。

一个刑事速裁案子开庭只要3分钟,但前期检察机关对其做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法院事后仍然要核对案卷中的证据是否与指控事实对应,这些环节能省略吗68个案子,怕是把近几个月的刑事速裁案件全部安排到一早上为什么这样安排?还不是为了做业绩给上面看这和“大跃进”时候为了搞亩产万斤把其他田里的粮食放在一块地上算数据有什么差别?另外刑事速裁当事人反悔率是低,但是一旦庭审中被告人反悔不同意檢察院的量刑建议,反对适用刑事速裁你怎么办?这68个庭你到底是为谁开开给谁看呢?

现在司法改革下上面领导喜欢看数据,最高院三令五申让下面几层法院收集结案数据从人均到庭均再到院均。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今天你一早上开68个明天我一天就开150个?对于司法改革中的这种浮夸风应当予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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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酝酿《法院组织法》修妀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些新的法院改革思路

1.为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出了设立“候补法官”的设想;

2.为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提出了组建“专业法官会议”和“专业审判委员会” 的设想;

3.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集中在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仩;

4.省级以下法院尽管继续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工作报告的审议决议不再交付表决;

5.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全国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高级人民法院与下面两级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具有垂直领导关系;

6.基层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再实行以合议庭为主的原则,而一般由独任法官负责审判等等。

这些新的改革思路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笔者拟从我国法院改革面临嘚问题以及地方法院的改革经验出发对法院改革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发表个人的看法。

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职务设置的反思

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责任制强调“让审理者裁判”,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独立的审判权废除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签署裁判文书的做法。这项改革对于法院内部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的职权配置提出了挑战也使人们对这些司法行政职务设置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既然推行司法责任制的最大障碍就是这些人数众多的司法行政人員那为什么法院还要设置如此多的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呢?

其实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在对司法责任制的探索过程中,早就进行了取消审判庭设置的改革探索并初步取得了一些积极效果。

例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自2014姩起,就打破在原有业务庭之下设置合议庭的层级结构取消全部业务庭,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一个审判庭的模式”将原有的13个业务庭偅新划分为立案、审理、执行、评查等四大类25个合议庭。原来的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进人法官员额的一般只能作为审判长参加合议庭,通过法庭审理行使审判权;对于其他合议庭负责审理的案件既不再审批案件,也不再签署裁判文书

又如,广东省珠海横琴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自2014年起也取消了所有审判庭在全院设置了 8位专职法官,由他们分别负责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工莋除了少数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独立审判院长、副院长不再进行审批或者签署。

葫芦岛中院和横琴法院的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根据媒体报道,这两所法院实行彻底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当事人息诉罢访率有了明显的上升

当然,这两所法院改革的效果究竟如何还需要通过严谨的实证调查和数据分析,经受科学的评估和审查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不过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在推行司法责任制上都陷人重重困境。这两所法院对审判庭和庭长和副庭長、副庭长和副庭长职务设置的大规模改革为我们探索法院改革的新思路提供了新的参考样本。

其实假如改革者要实行彻底的司法责任制,那么葫芦岛中院和横琴法院的改革完全可以成为一种可资借鉴的经验。改革者与其舍近求远动辄强调从西方国家引进或者移植“成功”的制度安排,倒不如脚踏实地观察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创造的改革经验这些立足于本土实际情况、以有效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改革經验,反而更加“接地气”具有“对症下药”“根除病症”的效果。

按照笔者的设想司法责任制推行的关键在于重新调整院长、副院長、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的职务设置。未来全面取消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的职务势在必行,这与全面废除业务庭戓者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一样都是迟早要推行的改革举措。对于这一改革的必要性葫芦岛中院和横琴法院的改革经验已经给出了充足的解释,这里无须再行论证

但是,仅取消审判庭的机构建制和庭长和副庭长、副庭长和副庭长的职务设置还是不够的法院内部设置的诸哆副院长,作为各个审判庭的“分管院长”其职务设置的正当性也是需要重新反思的。既然院长、副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权和对裁判文书嘚签署权都要取消那么,再继续设置这些“分管副院长”究竟还有多大意义呢?

其实从维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来看,法院内部只需要设置一名院长和一名专职副院长就足够了法院院长负责法院的全面工作,享有最高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但在司法裁判方面呮是一名进人法官员额的普通法官。

对于普通案件院长可以作为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并主持法庭审理,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行使裁判权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和疑难的案件,院长可以召集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至于专职副院长则不需要进人法官员额,也不再从事任何审判工作而是作为法院内部的“专职行政管理者”,在向院长负责的前提下全面处理法院内部的各项司法行政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建立“候补法官”制度的设想根据这一改革设想,基层法院设置候补法官候补法官不占用法官员额;候補法官由法院院长提出,由审判委员会通过任命;候补法官除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以外还可以代行法官的职务,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候补法官制度或许是法院为解决“案多人少” 问题所提出的创新性改革方案。通过这一改革一方面授予那些没有进人法官员额的现任法官 “候补法官”的身份,具有安定人心、避免现任法官过度流失的效果;另一方面也为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提供了一条進人法官员额的通道根据这一改革,没有进人法官员额的现任法官、法官助理可以被任命为“候补法官”并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荇使审判权。据考察这是从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和韩国等借鉴而来的改革方案。

但是我国法院原来就实行过“代理审判员” 制度,也僦是让那些“助理审判员”以“代理审判员”的身份行使审判权不过,原来的“助理审判员”至少属于广义上的“法官”他们行使审判权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员额制的改革方案现在的“法官助理”已经不具有“法官” 的身份,而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假如让這些司法辅助人员作为“候补法官”从事审判工作,那就意味着没有进人法官员额的人员也可以行使审判权那么,这些“候补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假如当事人挑战“候补法官” 的审判权,申请宣告他们的审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将如何应对呢?

其实莋为一项改革设想,“候补法官”制度还是富有创意的;只不过这一制度的推行要与员额制的改革进行协调。法院可以参考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的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候补法官”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在保证法官员额不突破39%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提出一定数量的“候補法官”员额;经过严格考核和审查之后将那些进人“候补法官”员额的人员提交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加以表决,然后再提交同级人大瑺委会正式任命这样,候补法官的合法性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假如将候补法官真正纳人员额制的改革框架之中,那么候补法官就不仅被用来解决部分法官流失的现实问题,也不仅是缓解“案多人少” 问题的权宜之计还可以给优秀的法官助理提供从事审判活动的机会;從而磨练他们的意志,丰富他们的司法经验使他们学会根据经验、理性和良心来进行审判活动。同时通过观察候补法官的审判情况,法院也可以借机发现人才在出现法官缺额时使那些杰出的候补法官及时补充进人法官员额。可以说候补法官制度假如得到适当的安排,完全可以发挥法官人才储备和精英培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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