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发放不公平分配不公平的申诉

处理投诉的技巧_投诉来了三种做法要避免_等_给员工一个称心的说法
&&&&百拇医药网&&&&申诉理由: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属地管辖宣武人民法院起诉,主动回避(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北京市人事局局长、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是辛铁梁担任)。但其回避理由错误(详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履行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仲裁“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职责的规定。     2、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我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争议事项是履行人事合同中第三项第九条(详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我的起诉书申请行政诉讼“人事争议”立案(是宣武法院窗口指导法官要求)。宣武法院受案审理部门却以民事案受理、开庭审案、以民事诉讼法108条作为依据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详见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裁定书)。违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规定。    3、二审“一中院”,没有对宣武法院将我的“人事争议”行政诉讼案,改为民事案审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依据判案”,进行司法解释,更没有指出其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继续错误的出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详见复印件),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的解释: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有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程序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此“人事争议”案件,分明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聘用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之落实的事项,涉及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国务院56号、59号文件。此实体性争议要件,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依据。     二审“一中院”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性答复函为依据,做出此案件“亦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裁定,依据不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应该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此“人事争议”案件应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指令和国家、地方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文件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受理,以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实体性判决或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独立;审查、判裁其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策文件选择应用的权力独立、监督职责事实履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理由错误,推卸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承担的法定职责;宣武法院将行政诉讼案件,错误的改为民事诉讼案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继承了宣武法院以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错误,必然不能正确选择适用“人事争议”案件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的将地方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结论作为法院裁判“人事争议”案件依据。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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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二)套改薪级工资(共有13条)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先农坛体校为您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转我局。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北京市人事局      日    某某某同志:您好!          您反映关于“套改工资中存在问题”的来信已收到。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国家文件规定: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套改工资,套改工资与原有工资水平没有直接关系。          对于军转干部,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具体的套改工资情况北京市某某某体育运动学校已按相关文件精神于日对您本人答复清楚。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体育局             日    对照文件条款,可以看到: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统一把“套改薪级工资”篡改为“套改工资”(这个“工资”外延扩大了,包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了)。政府局级机关领导就是这样蒙骗军转干部的。上行下效,上级歪一寸,基层歪一丈。学校就更加肆无忌惮。       
&&&&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工改文件要求,都有应用。    体校关于“某某同志对本人工资套改意见”的答复    根据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某某2006年6月的岗位工资是普通干部岗,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执行与部队职务(副营职)相对应副科级岗位的工资。套改后的工资为岗位工资640元,薪级工资28级643元。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日  
学校的答复,明显是:挂羊头,卖狗肉。事不对文,倚仗权势,强加于人。堂而皇之的蛮横不讲道理。
&&&&尊敬的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同志:    您们好!    9月1日到北京市信访办上访,接待领导要求我“到贵局申请复核复查”。随信附上4份答复函复印件:    贵局日答复函、北京体育局日答复函、先农坛体校日和日2份答复函。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1993年“工改”,85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规定:“(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对于安排低于军队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其职务可按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对待(不含受降职处分)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资套改政策,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如果,93年与06年低安排与低聘军转干部套改政策相同,何必不照抄93年条款呢?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追溯历史:我74年插场,79年回城到新组建的北京住宅六公司工作,80年代我公司上交利税多,市政府奖励我公司晋级工资指标多,85年入伍时,我工资为6级工人工资;套军队正连职(副连4个月调改为正连)行政21级。在军队工作期间,工作优秀荣立3等功晋升2档工资;(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计较职务高低,不计较公务员编制序列。国家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诚厚道的军转干部。    96年转业时,副科、8档、少校、工龄23年对应机关工资后打7折套事业单位工资应该为7档300元,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99年、2003年连靠带长,又少长2档工资。您们是专业,可以分析查证。    我在体校10年多的具体工作中,努力勤奋,只要领导让我对工程队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每一次都给国家节约工程款25%以上,1999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我对党和人民衷心耿耿,鞠躬尽瘁,刚直不阿。    再次恳请人事局负责同志根据国家、市府相关文件审核复查,做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套改定位的具体答复。    申请人谨呈    2009年9月 7 日  
&&&&我的调拨单上注明:少校、副营职、八档薪金,职务工资236元、级别工资92元、军衔工资90元、工龄工资24元。经过对应机关再转对应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应该为300元。转业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当年我要不是拒领工资4个月抗议,就给我套5档252元工资了。如转业体育局机关应该套276元。而到事业单位先农坛应该套300元。当年没有见到文件全部,(对“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对应原则”的区别不清楚)。上级领导就是这样欺骗军转干部的。邵丽英(现处长)是当年接过我的转业调拨单的人事处干事。  
  我的调拨单上注明:少校、副营职、八档薪金,职务工资236元、级别工资92元、军衔工资90元、工龄工资24元。经过对应机关再转对应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应该为300元。转业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当年我要不是拒领工资4个月抗议,就给我套5档252元工资了。如转业体育局机关应该套276元。而到事业单位先农坛应该套300元。当年没有见到文件全部,(对“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对应原则”的区别不清楚)。上级领导就是这样欺骗军转干部的。邵丽英(现处长)是当年接过我的转业调拨单的人事处干事。  
  错误的行政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哪敢公开对话!我多次要求学校公开辩论,党支部、党委会、工会、全校员工大会都可以。他们不敢!因为,他们明知故犯。
  梦创新:    3年来,每年年终总结,或口头或书面都曾向物业管理中心、学校两级领导请求:按国家对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按本人工作经历、工作专长、岗位资质安排工作。是人民,是军、地领导培养我学习了企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土地房屋测量、档案管理、土建工程预算岗位证书、自学参加成人自考获得大专文凭等。我在工作中,没有辜负人民、军地领导对我的培养教育,工作业绩都写在历年的年终工作总结里。    再次恳请领导安排聘任适当工作岗位。    某某某    2010年某月某日  
先农坛体遇运动技术学校    物业管理中心职工岗位聘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本人申请,物业管理中心报学校领导批准,聘任(某某某)为物业管理中心绿化卫生(室外)保洁岗,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岗协议,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任期限:    二、工作内容:    1、校内广场、道路、人行道、绿地、公共绿地及室外公共厕所的全天保洁。    2、运动会期间看台上厕所卫生保洁。    3、校内所有草坪、绿地、行道树、植木、花坛、花池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和养护。    4、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职工岗位聘任书)    1、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未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岗位造成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岗位目标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乙方不按组织程序越级反映问题或经查与事实不符的,组织上已经有明确结论而继续重访、重信:经劝阻、教育无效,致使上级机关和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违法违规,依法判刑的。    权力者,哪里考虑国家利益,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原意是自愿,不愿意也是自愿,白纸黑字,你不能越级。全部是约定乙方必须做到,甲方灵活掌握尺度。  
你越要告状,就要这样安排你的工作。你可以向领导具体要求岗位工作,只要有科长愿意聘任你?双向选择。三年前,全校就就拿你的岗位搞聘任改革,动员某人五次,非得找出一个人来参加竞聘,即使两人竞聘不合规则,那也进行。公开宣布:群众投票,但是,当时当众不唱票,因为学校从来没有当场唱票的先例。知趣退出。真是地下D作风,闹革命的优良传统用到这里。    
  尊敬的信访办负责同志:您们好!     两年多来,我的工资套改问题从行政到司法,又从司法回到行政部门,屡次申诉,仍旧没有得到解决。     7月14日到贵处接待室上访。您们接待同志要求我“找体育局做出书面答复。”     随此信附上我给体育局领导的信,请您们督促体育局尽快答复。    尊敬的北京市体育局领导:您们好!     日北京人事局给我答复:“您反映‘工资套改问题’的来信收悉,按照管理权限的规定,我们已将来信转送北京市体育局”(见函复印件)。     日,我去北京市信访接待办,接待人员指示我:“你就找体育局,要求作出书面工资套改答复。”     这个问题,已经2年半多了。“国家政策是明确的。属于学校执行中的问题”(详见国人部复函复印件)。没有按国人56号、京工改3号文件要求套改我的工资。     93年“工改”至06年工改前转业的军官适用56号、3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相关条款。工资待遇政策随安置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国家56号、京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军转干部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没有低聘的干部(给晋升机会)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职务)套改工资;低聘职务(不给晋升机会)按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请领导注意:这里的“岗位”指新的岗位工资,套改表中的“岗位工资”栏中的人民币数量与等级工资人民币数量(工资待遇)同质才可以就近对应。同理:未低聘的军转干部,是职务与职务同质对应。    托低原则、打破“官本位”原则、兼顾历史原则,就体现在等级工资数量对应岗位工资数量(不涉及职务问题)。    再次恳请北京市体育局领导,做出我的2006年工资套改的书面答复。     谨呈     日          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时间间隔越来越长,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发展、提高越来越快。不同时期,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区别很大。即使是同一改革政策覆盖时段内,安置政策也有变动调整,工资待遇是配合安置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1993年至2006年段,为配合地方人事制度改革,对于营职以下军官可以不安排对应职务。转业当年与地方对接,按1995年19号文件执行。我96年转业时,副营8档工资应该对应正科7档标准工资(实际对应正科6档标准工资),给我低套一档工资(转事业单位四项工资之和70%,就高不就低套地方工资)。10年间,其中有99年、2003年两次连靠带长调工资,又少涨两档工资。共计少长3档工资。    低聘或不安排相应职务的军转干部经过十余年的地方工作,工资待遇随国民经济自然增长许多档次(两年一涨),怎么可以倒退十多年执行93年以前的军转套改文件?93年后,转业对接政策也是按工资标准对接到正营(正科)标准工资。为什么拒不执行2006年的56号、北京3号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政策条款呢?     “对于低聘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不是职务工资标准、更不是部队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岗位工资)套改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是对低聘军转干部以往工资档次的维护。体现了本次工改政策的托低性原则。也保持以往军转政策的继承性、创新性、与时俱进宗旨。我特招入伍时,是工人级别5级对应军队干部行政21级。这个行政级别,当时一般副营职军官才能达到。91年4月晋升副营职,92年才能晋升少校。由于1996年前没有晋升正营职,当年不能晋升中校。但是,每次最基本调级长工资,没有耽误,而且,94年底立3等功,晋升2档工资。    从军,领导要求我下基层。转业,领导号召我到基层单位。可见基层工作的重要性。工资套改,4号文件对地方干部“以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对应岗位工资套改”。军转干部却以原部队职务套改岗位工资(不按工资待遇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与56号、北京3号文件明显背离。国家政策明明向忠诚厚道、不善交际的军转干部倾斜,可就是落实不了。事业单位淡化“官本位”如何逐步取消行政级别?14号文件规定大专毕业岗位工资是655元(我参加自学高考获大专毕业文凭)。本次工改事业单位每人平均涨工资300元,我才长157元。辛辛苦苦2年一档的晋级和立功奖励工资都被取消了,哪有这种道理?转业安排职务,给机会晋升与不安排职务不给机会,套改政策明显区分开了。体育局内一个45岁以上的普通员工分一套房,价值多少?在聘、安排了相应职务的军、地干部岗贴、比几档工资多出多少?又已经享受多少年?现在绩效工资改革又扩大差额翻倍。军转干部区区几档工资就不能按政策贯彻执行吗?     恳请您们敦促体育局、先农坛体校两级领导,正确执行国人56号、京工改办3号文件相关条款,尽快落实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级别、档次。     谨呈     日  
  谢谢于律师!  错误的行政行为,是见不得阳光的。哪敢公开对话!我多次要求学校公开辩论,党支部、党委会、工会、全校员工大会都可以。他们不敢!因为,他们明知故犯。
  为什么说,在中国最好干的职业:做官!公章上面,什么意思的文字都随便写,没有任何顾虑。枪杆子里面出道理。服不服?有人治,要中央、地方文件作什么?传达文件,那是基层SB!基层事业单位可以抛开自己的自责、服务社会的公共职能,随便下发规定、通知、个人证明等,违反、歪曲市政府的规定、政府令,不受任何行政、法律追究,严重扰乱国家政策执行、社会公共秩序、公民福利、幸福生活。
  申诉理由: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属地管辖宣武人民法院起诉,主动回避(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北京市人事局局长、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主任都是辛铁梁担任)。但其回避理由错误(详见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未履行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仲裁“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职责的规定。       2、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我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争议事项是履行人事合同中第三项第九条(详见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书)。我的起诉书申请行政诉讼“人事争议”立案(是宣武法院窗口指导法官要求)。宣武法院受案审理部门却以民事案受理、开庭审案、以民事诉讼法108条作为依据裁判,适用法律错误(详见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裁定书)。违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规定。      3、二审“一中院”,没有对宣武法院将我的“人事争议”行政诉讼案,改为民事案审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为依据判案”,进行司法解释,更没有指出其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还继续错误的出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4〕30号(详见复印件),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的解释: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有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备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程序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此“人事争议”案件,分明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聘用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之落实的事项,涉及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国务院56号、59号文件。此实体性争议要件,属于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依据。       二审“一中院”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性答复函为依据,做出此案件“亦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裁定,依据不正确。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应该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此“人事争议”案件应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指令和国家、地方人事部门工资套改政策文件为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程序进行受理,以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为依据,进行实体性判决或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地位独立;审查、判裁其法律、法规、规章、部门政策文件选择应用的权力独立、监督职责事实履行。      综上所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回避理由错误,推卸地方法规、规章赋予其承担的法定职责;宣武法院将行政诉讼案件,错误的改为民事诉讼案件,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继承了宣武法院以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错误,必然不能正确选择适用“人事争议”案件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的将地方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结论作为法院裁判“人事争议”案件依据。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基本原则。  
  谢谢于律师!因为道理很清楚,枪杆子谁也不怕!李庄照旧判刑!我们是一个依靠自律的D,不接受任何外部辩论、批评、监督的。否则,哪能前腐后继?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工改文件要求,都有应用。      体校关于“某某同志对本人工资套改意见”的答复      根据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某某2006年6月的岗位工资是普通干部岗,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执行与部队职务(副营职)相对应副科级岗位的工资。套改后的工资为岗位工资640元,薪级工资28级643元。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日     学校的答复,明显是:挂羊头,卖狗肉。事不对文,倚仗权势,强加于人。堂而皇之的蛮横不讲道理
  学校的答复,明显是:挂羊头,卖狗肉。事不对文,倚仗权势,强加于人。堂而皇之的蛮横不讲道理.
  他们生活简朴,心态平和,也没有吃什么保健品。唯一与其它山区所不同的就是这里的饮用水是纯天然的小分子团,并且呈弱碱性,具备“健康营养水”的全部特征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而常被误读的饮水知识又成为损害我们健康的帮凶      。。。。。。。。。。。。。。。。。。。。。。。。 。。。。           。。。。。难。如。还。企。本 。。。。电 。。Q 。。。。           。。。。。道。何。企。业。公 。。。。话 。。Q 。。网。           。。。。。删。借。业。遭。司 。。。。:。。。:。 络。。           。。。。。除。助。一。到。专 。。。。1。。。2 。。公。。           。。。。。几。网。个。诬。业。 。。。3。。。8。。 关。。           。。。。。个。络。绿。陷。发。 。。。1。。。3 。。。。           。。。先。帖。实。色。怎。帖。。。。 4。。。1 。。。。           。。。干。子。现。的。么。。。。。。 6。。。4。。。删。。           。。。活。就。企。网。办。回。。。。 9。。。1。。。除。。           。。。。。能。业。络。?。帖。。。。 4。。。9。。。负。。           。。。后。平。网。世。。。刷。。。。 8。。。4。。。面。。           。。。付。安。络。界。。。流。。。。 5。。。0 。。。。。。           。。。费。了。推。?。。。量。。。 。5。。。。。。。。。。           。。。! 吗。 广。。。。。。。。。 。7。。。。。。。。           。。。。。?。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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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最好干的工作,就是做官。不负任何责任。无论百姓挨打、受折磨、被强拆、被降低工资、都没有官员个体承担任何责任。集体领导挂名,有成绩,大家人手一份奖励。出问题,没有追究。贪污大行其道、霸占员工工资的有之;滥算员工税金的有之;哪一级都可以做出“近者输送利益,疏者克扣工资奖金。跨出自身职能范围,滥发通知、规定歪曲、违背国家、地方政府令,干扰损害员工的利益和平静幸福生活。千奇百怪,无奇不有。上行下效。
  谢谢于国福大律师!  
(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计较职务高低,不计较公务员编制序列。国家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诚厚道的军转干部。  
  尊敬的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同志:    您们好!    9月1日到北京市信访办上访,接待领导要求我“到贵局申请复核复查”。随信附上4份答复函复印件:    贵局日答复函、北京体育局日答复函、先农坛体校日和日2份答复函。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1993年“工改”,85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规定:“(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对于安排低于军队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其职务可按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对待(不含受降职处分)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资套改政策,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如果,93年与06年低安排与低聘军转干部套改政策相同,何必不照抄93年条款呢?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计较职务高低,不计较公务员编制序列。国家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诚厚道的军转干部。    96年转业时,副科、8档、少校、工龄23年对应机关工资后打7折套事业单位工资应该为7档300元,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99年、2003年连靠带长,又少长2档工资。您们是专业,可以分析查证。    我在体校10年多的具体工作中,努力勤奋,只要领导让我对工程队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每一次都给国家节约工程款25%以上,1999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我对党和人民衷心耿耿,鞠躬尽瘁,刚直不阿。    再次恳请人事局负责同志根据国家、市府相关文件审核复查,做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套改定位的具体答复。     谨呈    2009年9月 7 日  
  谢谢于律师!
  为什么说,在中国最好干的职业:做官!公章上面,什么意思的文字都随便写,没有任何顾虑。枪杆子里面出道理。服不服?有人治,要中央、地方文件作什么?传达文件,那是基层SB!
  为什么能有如此蛮不讲理的答复函文书?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代表“你”!误区在于“一个人就是私利,一群人就是公利”。恰恰忘记了,一群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个体的能量。矿难的屡次发生,伪劣工程的暴露及隐患,买官卖官的腐败,哪一例具体事实不都验证了,掌握公权的小集团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深重吗?蜕化变质的官宦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刑事罪犯与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的矛盾,促成了“上访民”队伍。认不清本质,为公众(含个体)利益,冲破重重阻挠、迫害的上访民,就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是非颠倒,前腐后继,必然“癌症”扩散。
  快乐不起来!标语、口号形式,是战争年代,红军面对大字不识几个的农民,纸笔匮乏,被迫采取的一种宣传手段。作为执政D,理应公开、公正、公平的向人民长篇细致的阐述自己的观点。任何口号形式,没有尺度、标准、界线的,违背国家给定的权限,自由分配国家财资的行为,都是犯罪。对坏人的纵容娇惯,就是对好人的打击迫害。反之,亦然。
      
  上 诉 状      案由:上诉人不服原审(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裁定书和不服二审(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二审认为: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由于北京市体育局日就我工资套改实体性问题做出答复、北京市人民政府也于日就此做出了复核复查意见书(详见答复函复印件)。根据此二答复函,可以明确北京市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体育局机关是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套改行政行为确定、执行行政机关,我申请体育局机关为被告,并以行政诉讼立案。       二、支持上诉人的再诉讼请求。(申请更改8级岗位工资640元为6级岗位工资850元;更改28级薪级工资643元为31级薪级工资735元;并将以640元和643元(每月)为基数交存(个人、单位各半)的住房公积金“3险”资金改为850元和735元为基数交存,自日执行;诉讼费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请求被告给予免除。      事实和理由:      宣武区人民法院定性“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特提起上诉。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了由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与学校工资待遇争议牵扯到的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的解释权均由人事局负责。劳动保障局没有文件解释权和仲裁权。有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人事争议”立案审理。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安排较低岗位(职务)”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意思完全不同。“安排较低岗位(职务)”按部队职务对应地方相应级别职员,也无法确定人员范围。      地方政府规章与中央政府规章发生分歧,应该服从中央政府规章。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有应用。      上述56号、3号相关规定清楚可操作。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6月 4日  
  我的调拨单上注明:少校、副营职、八档薪金,职务工资236元、级别工资92元、军衔工资90元、工龄工资24元。经过对应机关再转对应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应该为300元。转业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当年我要不是拒领工资4个月抗议,就给我套5档252元工资了。如转业体育局机关应该套276元。而到事业单位先农坛应该套300元。当年没有见到文件全部,(对“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对应原则”的区别不清楚)。上级领导就是这样欺骗军转干部的。邵丽英(现处长)是当年接过我的转业调拨单的人事处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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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科技人才,许多都在上访民队伍中,他们孜孜不倦,精益求精,追求真理。高风亮节。  
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玩世不恭的堕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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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能有如此蛮不讲理的答复函文书?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代表“你”! 误区在于“一个人就是私利,一群人就是公利”。恰恰忘记了,一群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个体的能量。矿难的屡次发生,伪劣工程的暴露及隐患,买官卖官的腐败,哪一例具体事实不都验证了,掌握公权的小集团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深重吗?蜕化变质的官僚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刑事罪犯与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体的矛盾,促成了“上访民”队伍。认不清本质,为公众(含个体)利益,冲破重重阻挠、迫害的上访民,就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是非颠倒,前腐后继,必然成为癌症扩散。      中国的科技人才,许多都在上访民队伍中,他们孜孜不倦,精益求精,追求真理。高风亮节。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玩世不恭的堕落、腐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在中国,最好干的工作,就是做官。不负任何责任。无论百姓挨打、受折磨、被强拆、被降低工资、一般都没有官员个体承担任何责任。集体领导挂名,有成绩,大家人手一份奖励。出问题,没有追究。贪污大行其道、霸占员工工资的有之;滥算员工税金的有之;哪一级都可以做出“近者输送利益,疏者克扣工资奖金。跨出自身职能范围,滥发通知、规定,歪曲、违背国家、地方政府令,干扰损害员工的利益、平静幸福生活。千奇百怪,无奇不有。上行下效。
  上 诉 状    案由:上诉人不服原审(2008)宣民初字第02865号民事裁定书和不服二审(2008)一中民终字第0835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二审认为: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亦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由于北京市体育局日就我工资套改实体性问题做出答复、北京市人民政府也于日就此做出了复核复查意见书(详见答复函复印件)。根据此二答复函,可以明确北京市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体育局机关是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套改行政行为确定、执行行政机关,我申请体育局机关为被告,并以行政诉讼立案。     二、支持上诉人的再诉讼请求。(申请更改8级岗位工资640元为6级岗位工资850元;更改28级薪级工资643元为31级薪级工资735元;并将以640元和643元(每月)为基数交存(个人、单位各半)的住房公积金“3险”资金改为850元和735元为基数交存,自日执行;诉讼费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请求被告给予免除。    事实和理由:    宣武区人民法院定性“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特提起上诉。    我与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签订了由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第三项、《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中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我与学校工资待遇争议牵扯到的京工改办[2006]3号、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的解释权均由人事局负责。劳动保障局没有文件解释权和仲裁权。有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日公布,日生效)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函〔2004〕3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京高法〔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人事争议”立案审理。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事业单位后,按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在管理岗位工作,其中安排较低岗位(职务)的,套改职员工资时,正、副师,正、副团,正、副营职转业干部分别按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套改,任职年限分别从部队任相应职务的当年起计算至2006年。    “安排较低岗位(职务)”与“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意思完全不同。“安排较低岗位(职务)”按部队职务对应地方相应级别职员,也无法确定人员范围。    地方政府规章与中央政府规章发生分歧,应该服从中央政府规章。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有应用。    上述56号、3号相关规定清楚可操作。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6月 4日  
  于大律师,谢谢您!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千百万善良的人民如何知道?上访民再顽强,也阻挡不了“三德子”他家“七大姑、八大姨、狐朋狗友”的胡作非为呀!只能仰天长叹!华夏子孙很难避免血雨腥风!
  “套改薪级工资”“与套改工资”的区别,凡是参加06年工资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都是非常清楚的。此次改革将原职务等级工资一分为二,套改为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北京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的错误显而易见。怎么可以说两个答复“不无不妥”?  
瞪眼说瞎话,公章上面,胡言作答,不是乱为又是什么?  
主管领导审阅过吗?4年了,民族矛盾也解决一半了。内部分歧,是执行问题吗?还是其他?
  “套改薪级工资”“与套改工资”的区别,凡是参加06年工资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都是非常清楚的。此次改革将原职务等级工资一分为二,套改为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北京体育局、人事局答复函的错误显而易见。怎么可以说两个答复“不无不妥”?     瞪眼说瞎话,公章上面,胡言作答,不是乱为又是什么?     主管领导审阅过吗?4年了,民族矛盾也解决一半了。内部分歧,是执行问题吗?还是其他?
  为什么能有如此蛮不讲理的答复函文书?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代表“你”! 误区在于“一个人就是私利,一群人就是公利”。恰恰忘记了,一群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个体的能量。矿难的屡次发生,伪劣工程的暴露及隐患,买官卖官的腐败,哪一例具体事实不都验证了,掌握公权的小集团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深重吗?蜕化变质的官僚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刑事罪犯与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体的矛盾,促成了“上访民”队伍。认不清本质,为公众(含个体)利益,冲破重重阻挠、迫害的上访民,就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是非颠倒,前腐后继,必然成为癌症扩散。      中国的科技人才,许多都在上访民队伍中,他们孜孜不倦,精益求精,追求真理。高风亮节。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玩世不恭的堕落、腐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  
  中国的科技人才,许多都在上访民队伍中,他们孜孜不倦,精益求精,追求真理。高风亮节。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玩世不恭的堕落、腐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公平的社会聚集人才!掌握人才,抓住了人类世界!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难道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范围吗?      
  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难道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范围吗?  
  谢谢于律师!  “有本事你们告去,我霸霸是理缸!”封建诸侯,以为公民还是古代农民,给口吃喝,就甘心精神压迫。他们不知道唐福珍为什么点火自焚?做点猫盖屎的爪动作,就万事大吉了。根本不知道人与狗的区别。
  尊敬的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同志:    您们好!    9月1日到北京市信访办上访,接待领导要求我“到贵局申请复核复查”。随信附上4份答复函复印件:    贵局日答复函、北京体育局日答复函、先农坛体校日和日2份答复函。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1993年“工改”,85号文件中关于军转干部套改规定:“(五)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根据其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对于安排低于军队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这次工资套改中,其职务可按军队职务与地方相对应的职务对待(不含受降职处分)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工资套改政策,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如果,93年与06年低安排与低聘军转干部套改政策相同,何必不照抄93年条款呢?    京工改办[2006]4号文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下列办法套改工资 :------执行四级职员正职职务工资标准的,套入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地方干部尚且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工资(按此标准我也应该对应720元岗位工资),学校对我却执行按原职务套改,比地方干部套的还低。优惠军转干部不就是体现在“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与“按现执行的工资标准套改岗位工资”的区别吗?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1995年国发【1995】19号) 规定: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到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待遇以4项综合因素套改职务等级工资,已经放弃职务对应旧规则;    京人工(1996)41号规定:“5、军队转业干部接转业时部队职务或执行职务工资标准对应关系套改了工资的,原则上按套改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国家06年工改政策继承上述政策,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我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不计较职务高低,不计较公务员编制序列。国家政策恰恰关照、托住我们这部分忠诚厚道的军转干部。    96年转业时,副科、8档、少校、工龄23年对应机关工资后打7折套事业单位工资应该为7档300元,当年就少套一档工资。99年、2003年连靠带长,又少长2档工资。您们是专业,可以分析查证。    我在体校10年多的具体工作中,努力勤奋,只要领导让我对工程队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核,每一次都给国家节约工程款25%以上,1999年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我对党和人民衷心耿耿,鞠躬尽瘁,刚直不阿。    再次恳请人事局负责同志根据国家、市府相关文件审核复查,做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套改定位的具体答复。     谨呈    2009年9月 7 日  
  无良官人哪里会预料到:国家的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政策是随着安置政策变化而变化的。要知道06年国家军转干部套改工资政策向低聘的干部倾斜(依照旧政策),安排一个副科干部,易如反掌。套改完工资,再解聘多好。庇护下的军转干部不就是先解聘按技术职称涨工资,然后再恢复行政职务。大家有目共睹。
  只要权力不受制约,什么缺德事,都干的出来。人民的血汗钱都被败家子浪费、贪污掉了。哪个国拨款单位敢向员工公开公共事务开支?用具体经费开支考核“干部廉洁”项目?人事安排、工资调整(公开政策文件)项目更是如此。
  谢谢于律师!  
只要权力不受制约,什么缺德事,都干的出来。人民的血汗钱都被败家子浪费、贪污掉了。哪个国拨款单位敢向员工公开公共事务开支?用具体经费开支对照考核“干部廉洁”?人事安排、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对照文件(公开政策文件)逐项考核。  
看看这些弄权儿,距离员工的要求、国家的要求相差多少?
  为什么能有如此蛮不讲理的答复函文书?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代表“你”! 误区在于“一个人就是私利,一群人就是公利”。恰恰忘记了,一群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个体的能量。矿难的屡次发生,伪劣工程的暴露及隐患,买官卖官的腐败,哪一例具体事实不都验证了,掌握公权的小集团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深重吗?蜕化变质的官僚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刑事罪犯与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体的矛盾,促成了“上访民”队伍。认不清本质,为公众(含个体)利益,冲破重重阻挠、迫害的上访民,就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是非颠倒,前腐后继,必然成为癌症扩散。        中国的科技人才,许多都在上访民队伍中,他们孜孜不倦,精益求精,追求真理。高风亮节。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玩世不恭的堕落、腐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的伟大事业。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  
  没有上访民,没有上网民,就没有新中国。
  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难道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范围吗?  
  上级领导发现下级错误,可以纠正。下级干部、公民、员工发现错误,汇报到学校、体育局、人事局、北京市、中央,都不能纠正。为什么?  
党外人士李鼎铭提出意见可以,普通干部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出遵照执行都不改。为什么?  
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老传统都放弃了。所以,就有了:  
我霸是理缸!你替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家一辈子!你点,你点,唐福珍火炬腾空而起!杨佳杀戮六公安,杀戮幼儿、学生,混蛋更比混蛋混的违背社会常理的事件层出不穷!
  上级领导发现下级错误,可以纠正。下级干部、公民、员工发现错误,汇报到学校、体育局、人事局、北京市、中央,都不能纠正。为什么?     党外人士李鼎铭提出意见可以,普通干部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出遵照执行都不改。为什么?     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老传统都放弃了。所以,就有了:     我霸是理缸!你替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家一辈子!你点,你点,唐福珍火炬腾空而起!杨佳杀戮六公安,杀戮幼儿、学生,混蛋更比混蛋混的违背社会常理的事件层出不穷!
  谢谢于大律师!  道理已经摆明了。法院庭长都认帐了。就是不立案,要逐级请示。不立案,律师就没有办法在庭上辩论。政权不给我们辩论的机会。有时间到您的事务所面谈,汇报情况。
  受理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收到您提出的对《北京市体育局(日)》不服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本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日。我们会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书面意见以邮寄挂号形式向您提供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请您注意查收。  特此告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您可以通过登录(******)点击“复核复查状态查询”对您申请的处理进展状态进行查询。  
特此告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谢谢!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特此告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一天一天,一年又一年,从政府到法院,从法院回到政府,又从政府回到法院。抗战八年的一半过去了。中国人多,情况复杂,领导部门多,难度大在这里。  
吴敬琏老教授说得对:“现在中国也存在另一个怪圈:权贵们太厉害、太霸道了,”“暴君对大众压榨得太厉害,原来的顺民就成了暴民,揭竿而起,叫做“彼可取而代也”。暴民掌权后不消多久,自己也成为暴君。于是,就形成了“暴君压迫-暴民起义-出现新的暴君”的循环。这种“打倒皇帝做皇帝”的历史在中国重复了几千年。”  
和平诉求,议会道路,非法利益团伙哪里愿意践行。          
  行政、司法、人大,那么多的国家权力人员,对于一个文件执行问题,翻来覆去,调查、研究、到底是讲诚信落实政策呢,还是真要追究行政人员歪曲政策的责任?  
花去那么大的人力成本,一点不心疼,也不愧疚。公有制的弊病一览无余。难怪历史农民暴动惊天动地。吴清华、李铁梅咬牙切齿:“打不死的吴清华还活在人间”“万丈怒火燃烧起”。
  受理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收到您提出的对《北京市体育局(日)》不服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本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日。我们会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书面意见以邮寄挂号形式向您提供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请您注意查收。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您可以通过登录(******)点击“复核复查状态查询”对您申请的处理进展状态进行查询。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谢谢!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一天一天,一年又一年,从政府到法院,从法院回到政府,又从政府回到法院。抗战八年的一半过去了。中国人多,情况复杂,领导部门多,难度大在这里。     吴敬琏老教授说得对:“现在中国也存在另一个怪圈:权贵们太厉害、太霸道了,”“暴君对大众压榨得太厉害,原来的顺民就成了暴民,揭竿而起,叫做“彼可取而代也”。暴民掌权后不消多久,自己也成为暴君。于是,就形成了“暴君压迫-暴民起义-出现新的暴君”的循环。这种“打倒皇帝做皇帝”的历史在中国重复了几千年。”     和平诉求,议会道路,非法利益团伙哪里愿意践行。  
  上级领导发现下级错误,可以纠正。下级干部、公民、员工发现错误,汇报到学校、体育局、人事局、北京市、中央,都不能纠正。为什么?       党外人士李鼎铭提出意见可以,普通干部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出遵照执行都不改。为什么?       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老传统都放弃了。所以,就有了:       我霸是理缸!你替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家一辈子!你点,你点,唐福珍火炬腾空而起!杨佳杀戮六公安,杀戮幼儿、学生,混蛋更比混蛋混的违背社会常理的事件层出不穷!
  只要权力不受制约,什么缺德事,都干的出来。人民的血汗钱都被败家子浪费、贪污掉了。哪个国拨款单位敢向员工公开公共事务开支?用具体经费开支对照考核“干部廉洁”?人事安排、工资调整、福利待遇对照文件(公开政策文件)逐项考核。     看看这些弄权儿,距离员工的要求、国家的要求相差多少?
  直接输入图片链接即可插入图片,限5个链接 根据《北京市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难道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争议”,不属于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范围吗?  
  “公平正义比太阳還要有光辉!”这是伟人抛弃个人崇拜的历史性转折。但是,要扭转已经扩散的皇权、霸王作风,路漫漫!    打破“官本位”要体现在执行、贯彻、落实政策、规章上。不低于部队原职务安排、聘任职务的军转干部,属于给机会晋升一族,按职务套改工资。低于部队原职务安排、聘任岗位工作的,起点不公平,工资按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套改(这里包括每两年晋升的工资档次)属于平均工资,是对低聘军转干部的经济平衡补救。绩效工资部分,必然损失,是一目了然的事。这点诚信都不讲,响应国家号召,不抢公务员编制的干部都坑骗,还谈什么公平正义?多么荒唐无耻的具体行政行为呀!  
  受理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收到您提出的对《北京市体育局(日)》不服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本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决定受理,受理日期为日。我们会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书面意见以邮寄挂号形式向您提供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请您注意查收。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您可以通过登录(******)点击“复核复查状态查询”对您申请的处理进展状态进行查询。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谢谢!       延期告知单      同志:       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受理您提出的复查申请。由于您反映的问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需要一段时间,调查完成后本机关会向您出具复查意见,请您谅解。       特此告知。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章)       一天一天,一年又一年,从政府到法院,从法院回到政府,又从政府回到法院。抗战八年的一半过去了。中国人多,情况复杂,领导部门多,难度大在这里。       吴敬琏老教授说得对:“现在中国也存在另一个怪圈:权贵们太厉害、太霸道了,”“暴君对大众压榨得太厉害,原来的顺民就成了暴民,揭竿而起,叫做“彼可取而代也”。暴民掌权后不消多久,自己也成为暴君。于是,就形成了“暴君压迫-暴民起义-出现新的暴君”的循环。这种“打倒皇帝做皇帝”的历史在中国重复了几千年。”       和平诉求,议会道路,非法利益团伙哪里愿意践行。  
  上级领导发现下级错误,可以纠正。下级干部、公民、员工发现错误,汇报到学校、体育局、人事局、北京市、中央,都不能纠正。为什么?       党外人士李鼎铭提出意见可以,普通干部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出遵照执行都不改。为什么?       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老传统都放弃了。所以,就有了:       我霸是理缸!你替D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家一辈子!你点,你点,唐福珍火炬腾空而起!杨佳杀戮六公安,杀戮幼儿、学生,混蛋更比混蛋混的违背社会常理的事件层出不穷!
  行政、司法、人大,那么多的国家权力人员,对于一个文件执行问题,翻来覆去,调查、研究、到底是讲诚信落实政策呢,还是真要追究行政人员歪曲政策的责任?     花去那么大的人力成本,一点不心疼,也不愧疚。公有制的弊病一览无余。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仲裁委员会的《北京市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难道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事争议”(履行聘用合同),不属于北京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裁定的“其他人事争议”范围吗?  
  为什么能有如此蛮不讲理的答复函文书?根源是显而易见的。“我”代表“你”! 误区在于“一个人就是私利,一群人就是公利”。恰恰忘记了,一群人的破坏力,远远大于个体的能量。矿难的屡次发生,伪劣工程的暴露及隐患,买官卖官的腐败,哪一例具体事实不都验证了,掌握公权的小集团的倒行逆施,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深重吗?蜕化变质的官僚与人民群众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刑事罪犯与一个个具体的公民的集合体的矛盾,官员的堕落、腐朽、霸道、变质,促成了“上访民”队伍。认不清本质,为公众(含个体)利益,冲破重重阻挠、迫害的上访民,就无法成为正义的代表,是非颠倒,前腐后继,必然成为癌症扩散。    许多上访民相信政府、D,他们追求真理,高风亮节。风餐露宿,惨遭迫害,不低头,不后退,承受非人磨难。青春浪费在与堕落、腐朽势力抗争中。艰难的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为此伟大事业奋斗牺牲。这,才是国人应该正视的基本事实。  
  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京工改办[2006]3号文件,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工资套改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2个文件相关条款对应一致,只是北京3号文件更具体清楚。        相同的工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工资档次(工资待遇)。相近的工资待遇,(低聘军转干部)对应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部队原职务、工资标准、工资待遇三个概念不能混淆,85年、93年、2006年三次工资改革针对不同群体,根据工改文件要求,都有应用。        体校关于“某某同志对本人工资套改意见”的答复        根据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在保留。 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务问题)”。        某某2006年6月的岗位工资是普通干部岗,军转干部工资套改执行与部队职务(副营职)相对应副科级岗位的工资。套改后的工资为岗位工资640元,薪级工资28级643元。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日       学校的答复,明显是:挂羊头,卖狗肉。事不对文,倚仗权势,强加于人。堂而皇之的蛮横不讲道理.
  杀人不偿命、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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